“打击”与”保护”孰轻孰重——从秘密侦查的证据效力谈开去
“打击”与”保护”孰轻孰重

“打击”与”保护”孰轻孰重作者:李莲莲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3期摘要长久以来,秘密侦查所获材料的证据效力因立法空白而处于“似是而非”的尴尬境地。
不仅使侦查机关有手脚被束缚感,加大了工作量,浪费了司法资源,同时也令人们开始质疑国家公权力的廉洁性和权威性,造成心理恐慌,不利于社会稳定。
2012年3月14日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再次让这个问题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而不负众望的是,秘密侦查所获材料终于具备了证据的合法身份,掀开了神秘的面纱。
但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秘密侦查证据的规定仅仅只有一条,且有侵害公民质证权之嫌。
对此,我将在本文中予以详细说明,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域外立法的比较与分析给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秘密侦查质证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专家证人制度作者简介:李莲莲,黑龙江大学2011级硕士研究生,诉讼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80-02一、新《刑事诉讼法》有关秘密侦查证据规定的评析近些年来,秘密侦查一直是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话题之一,而秘密侦查所获材料的证据效力更是核心问题所在。
在实践中,一方面秘密侦查措施因具有独特的功效而备受青睐,而另一方面又因立法之空白而饱受争议,其所获材料也因“名不正,则言不顺”受到牵连,往往需要所谓“转化”才能“登堂入室”,令侦查机关好不尴尬。
值得欣慰的是,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将技术侦查作为专门一章明确写入其中,秘密侦查从此有法可依。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不仅使侦查机关从此告别了苦不堪言的“转化”工作,更重要的是让证据的内容更加丰富、科学和规范。
可以说,这是履行刑事诉讼法立法目的——“保障人权”之根本体现所在。
然而,我们也应看到,关于证据的规定还略显粗疏,甚至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之嫌。
以下就是针对此问题的具体分析。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法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刑事诉讼秘密侦查措施

秘密侦查措施的法律基础
宪法基础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遵守国家 法律、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同 时也明确了国家机关在维护社会
秩序和公共利益方面的职权。
刑事诉讼法基础
刑事诉讼法对秘密侦查措施作出 了具体规定,包括适用条件、程 序规范、权利保障等,为秘密侦
建立跨国犯罪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国际间 打击跨国犯罪的效能。
经验交流
联合行动
定期举办国际间的经验交流活动,共同学 习和借鉴各国在刑事诉讼秘密侦查措施方 面的最佳实践。
在涉及跨国犯罪的案件中,加强与其他国 家的联合行动,共同运用秘密侦查措施, 有效打击跨国犯罪活动。
THANK YOU
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他相关法律
如《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 义法》等也为秘密侦查措施提供
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支持。
秘密侦查措施的种类
电子侦查:通过技术手段对电子通信、 网络活动等进行监听、监视,获取相关 证据。
请注意,秘密侦查措施具有高度的敏感 性和侵入性,必须在法律框架内严格规 范使用,确保公民权利不受侵犯。
特情侦查
定义
特情侦查是指侦查机关运用特殊情报 手段,对犯罪嫌疑人、犯罪组织或犯 罪活动进行秘密调查和搜集证据的活 动。
使用条件
特情侦查通常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 恐怖活动、重大经济犯罪等严重犯罪 案件。在这类案件中,常规侦查手段 往往难以奏效,需要借助特情手段获 取关键情报和证据。
注意事项
特情侦查具有高度的机密性和敏感性 ,因此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保 密规定,确保情报来源和侦查活动的 安全。同时,特情侦查应在法律框架 内进行,尊重和保护人权,防止滥用 和侵犯公民权益。在特情侦查过程中 ,侦查机关应当与其他相关部门密切 协作,确保情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我国技术侦查正当程序的反思与重构——兼评新《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侦查措施”规定

我国技术侦查正当程序的反思与重构——兼评新《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侦查措施”规定廖兴存【摘要】摘要:将技术侦查措施纳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确立技术侦查的法律规范,是我国面对日益严峻的犯罪形势和国家安全状况以及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
然而,我国的技术侦查法律规范在程序正当性上存在诸多问题,尚待进一步完善,以实现技术侦查措施有效性与合法性的平衡。
【期刊名称】山东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25)004【总页数】9【关键词】关键词:技术侦查;正当程序;重构刑事诉讼法是一个国家重要的基础法律,关系到犯罪追诉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历来被称为“小宪法”。
2012年对于中国的刑事诉讼法而言,注定是个不平凡的年份。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3月14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刑事诉讼法》自2011年8月30日公布修改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到颁布实施,颇受各方面的关注。
尤其是修正案增设的“技术侦查措施”一节,引起广泛的热议。
毁荣参半,担心忧虑与欢欣鼓舞者各持一端。
科学技术的发展在解放生产力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同时,也催生了犯罪的智能化和犯罪率的攀升,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经济犯罪、高科技犯罪等不断滋生蔓延,常规的侦查手段已经越来越不适用犯罪多发性、复杂性和智能化的态势,将“技术侦查措施”纳入刑事诉讼法,实现技术侦查法治化,正是顺应依法惩治犯罪、维护人民利益的需要,也是规范侦查机关的执法行为,确保办案质量、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要求。
从“技术侦查措施”一节规定的内容总体来看,是我国侦查制度发展中的阶段性进步,其中体现了某些先进的理念,也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
基于此,本文就技术侦查① 什么是技术侦查?对这个概念,法学界尚存在歧义。
在中国,与“技术侦查”在相同或者相似意义上使用的术语还有“秘密侦查”、“特殊侦查”、“技术侦察”等。
这些术语的字面含义与内涵不尽相同,本文对该制度的研究暂用“技术侦查”这一名称,旨在与新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一节相对应。
我国秘密侦查制度探析

我国秘密侦查制度探析摘要:秘密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侦查方式,它的存在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秘密侦查是一种具有特殊效力的侦查方法,这使得它可以在“秘密”状态下最大化地打击犯罪。
为了对秘密侦查制度有一个具体的全面的认识,需要对秘密侦查的概念、特征进行明确分析界定,还要区分技术侦查与秘密侦查的不同之处。
关键词:秘密侦查;适时终止;技术侦查一、秘密侦查概述(一)概念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犯罪的智能化,使用科技手段进行秘密侦查是现代刑事侦查的客观要求,特别是对于有组织犯罪和恐怖犯罪,秘密侦查几乎是唯一的侦查手段。
对于秘密侦查的概念,陈光中教授在其主编的《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一书中以列举式指出,秘密侦查是指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在严密的指挥和监控下,秘密使用跟踪、设伏、录音监听、摄像、伪装潜入等合法的手段,掌握侦查对象的动向,控制其活动,从而发现和揭露犯罪的一种侦查方法[1]。
有学者认为,“秘密侦查,即侦查机关采取隐瞒身份、目的、手段的方法,在侦查对象不知晓的情况下,发现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乃至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活动”[2];还有专家认为,“秘密侦查措施是指为了对付危害大且侦破难度高的某些特殊犯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侦查机关针对特定案件的侦查对象,暗中收集犯罪的证据和情报,以揭露和证实犯罪的一种隐蔽性和强制性的侦查措施”[3]。
综上,专家学者对于秘密侦查的概念主要是集中在对于侦查主体、侦查对象、侦查方法的表述有所差异,但对于其隐蔽性大家都不置可否。
可以看出秘密侦查是相对于公开侦查的一种侦查制度。
其实,侦查机关采取隐瞒身份、目的、手段的方法,在侦查对象不知晓的情况下,发现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乃至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活动。
基于此将秘密侦查的概念界定为:为了侦查某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且采取公开侦查行为难以奏效的犯罪行为,由法定的国家机关或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采取法定的隐蔽性措施以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专门调查工作。
秘密侦查概念辨析

其二从内容上说 ! 与公开侦查相比 ! 秘密侦查的实 施会对当事人的某些合法权利造成不 同程度的损害 ! 或具有潜在的侵害性和威胁性 ! 或者容易使国民降低 对整个国家道德信用和伦理信用的评价 ( 例如 !作为秘 密侦查的诱惑侦查和卧底侦查都允许在一定情况下采 用欺骗手段 ! 然而一旦这种手段的使用超过一定的限 度 !有可能损害国家的司法信用 ! 进而引起国民对整个 国家道德信用和伦理信用评价的降低 ! 这是因为刑事 司法是国家犯罪控制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一个长期 的 " 反复进行的 & 博弈 ’! 在这个 & 博弈 ’ 过 程中 ! 国家应 该注重刑事司法活动的长期效益 ! 而不应过多容许刑 事司法人员使用欺骗手段 ! 动摇国家合法性统治的信 用基础 (
! 当然 ! 有一些秘侦措施如监听 ! 是在犯罪已经发生后为回应犯罪而使用的 ! 此 时秘侦措施的主观秘密性主要是由于犯罪的隐蔽性而具备的 !
且此类秘侦措施的使用多为取得侦查线索 ! 是以为进一步推进侦34;"# ! $
公安理论与实践
艾
明 , 秘密侦查概念辨析
根据对合法权利所造成的侵害程度 ! 可以为秘密 侦查手段按高低顺序排序 " 第一类为 # 容易使国民降低对整个国家道德和伦 理信用评价的秘密侦查手段 ! 例如诱惑侦查 $ 控制下交 付 $ 卧底侦查等 第二类 # 容易侵犯当事人某些具体的合法权利 ! 如 隐私权 $ 通信 自 由 权 $ 肖 像 权 $ 住 宅 不 受 侵 犯 权 "! 这 类 措施包括电子监听 $ 电讯截留 $ 秘密拍照 $ 秘密搜查等 " 第三类 # 属于机动灵活 ! 且对当事人合法权利不具 有明显侵害的秘密侦查手段 !如跟踪盯梢 $守候监视 " 因此 ! 对于秘密侦查的概念 ! 应以上述两个标准即 从内容和形式相统一的角度来予以确定 ! 据此笔者以 为 ! 所谓秘密侦查是指侦查机关以揭露和证实犯罪为 目的 ! 针对犯罪嫌疑人使用的 ! 在主观态度上有强烈的 保密需求 ! 客观上较为隐蔽 ! 为国家道德伦理信用和公 民合法权利构成潜在威胁的特殊侦查手段 " 三 ! 秘密侦查与技术侦查 ! 外线侦查 ! 内线侦查 之 关系 在我国 ! 关于技术侦查 ! 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予以明 确规定 ! 而是由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予以规定的 " % 国家安全法 &第 #$条规定 #’ 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危害 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 经过严格的 批准手段 ! 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 (% 人民警察法 & 第
对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有关问题的探讨

对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有关问题的探讨一、关于秘密侦查取证的相关问题:目前使用秘密侦查的手段对及时准确地破获犯罪案件,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这种科技手段的使用,大大地增加了对犯罪嫌疑人个人权利的侵害,但要指出的是,秘密侦查是手段,而非证据本身,这种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直接视为非法证据而加以排除。
对秘密侦查手段的规范,应借鉴民事诉讼中的有关规定,对秘密监听制度作出正式规定,即对违反程序规定取得的证据,在没有合法补救措施的情形下应当规定其适用排除规则。
为了搞好这一立法,考虑各方因素我国应在秘密监听的适用条件、程序和个人权利保护等方面作出规定。
1、在适用条件方面,应限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才能适用监控手段,在立法上:一是应从犯罪案件种类和性质方面去衡量;二是应从承担刑罚的轻重上衡量;三是限定必须是在其他侦查手段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情况下,或者其他侦查手段的使用会产生极大危险,代价太高的情形时才可适用;四是必须是正在实施犯罪,或者已经实施犯罪、预备犯罪的才可适用。
否则,冒侵害人权之险去换取可能判处较轻刑罚的犯罪案件的破获,显然是得失不相衡的。
2、在监控程序上,实行检察与法院批准相结合制度,且以检察批准为主。
现行公安机关内部制约的做法,显然是不符合侦裁分离的程序正义要求的。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理应成为唯一的审批监控程序的机关,但由于其担负一部分职务犯罪侦查职能,故不宜全部包揽监控审批权,只有在不属自己管辖的自侦犯罪案件外的案件,才可行使审批权。
把一切自侦案件秘密侦查的审批权交由较高级别的检察院审批。
为了保证秘密监控手段的有效使用,充分发挥监控手段的特有作用,立法上应设臵例外情形,如对情况危急时,可以允许侦查机关自行按内部审批手续实施,然后限定于数日后报经审批机关补救或重新确认。
总之,在审批机关上应实行公安侦查案件的秘密监控由同级检察院审批,检察自侦案件暂由省级以上检察机关审批。
然后随着法治文明程度的逐步提高,过渡到检察与法院审批相结合的最佳制度。
秘密侦查中的证据使用问题
秘密侦查中的证据使用问题[摘要]秘密侦查现成为了重要的侦查手段,但是由于秘密侦查特殊的属性,尤其在我国,对秘密侦查手段的使用又存在法律缺失,致使其证据的使用存在着诸多的争议。
在刑事诉讼法治化的背景下,通过对由于秘密侦查所产生的证据使用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一些解决秘密侦查中证据使用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秘密侦查;证据使用;建议随着犯罪日益隐秘化和智能化,秘密侦查手段作为一种重要的侦查措施的作用日益突出,在狠、准、稳地打击犯罪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受到了实践部门的青睐。
但是,由于秘密侦查措施是特殊的侦查行为,具有强隐蔽性和易侵权性,在加上我国法律制度上对其规定的缺失,使得通过秘密侦查手段获取的证据的使用情况一直存在着诸多的争议。
一、秘密侦查中证据使用的现状秘密侦查是法律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的一种重要手段,是侦查机关采取隐瞒身份、目的、手段的方法,在被侦查对象不知晓的情况下,发现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抓捕到犯罪嫌疑人的司法活动,主要包括外线侦查、内线侦查和技术侦查三种类型。
{1}随着时代的发展,犯罪发生着新的变化。
大量高科技犯罪剧增,犯罪手段具有相当的隐蔽性,也日趋组织化和专业化,异于传统的犯罪模式,其所涉及的面更广、涉及的人更多、反侦查能力更强,并且还出现了多件或多类案件相互交集的情况,这对传统侦查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
针对犯罪的新特点,使得在侦查中经常要采用一些秘密侦查措施,可以说秘密侦查现已成为犯罪侦查中的一种重要手段。
但是,由于我国并没有对秘密侦查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制,导致由秘密侦查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在采信方面受到了质疑,一直存在着诸多争议。
有人认为秘密侦查属于侦查手段的一种,是法定的侦查手段,不能因为其手段的特殊而否定其证据材料的可采性,因此所获得的证据材料能够直接成为证据进入诉讼程序。
有人则认为,由于法律对特殊手段获取的证据的可采性没有任何规定,因此通过秘密侦查手段所获得的证据材料,只能在分析案情时使用,而不能进人审判程序作为证据使用。
秘密监听的证据学思考
秘密监听的证据学思考
袁承亮;吕继东;金权
【期刊名称】《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公安理论与实践)》
【年(卷),期】2003(013)005
【摘要】秘密监听作为应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恐怖犯罪和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刑事犯罪的有效侦查行为,如何对其所获得的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加以确定,如何在运用秘密监听所获得的证据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保障被监听人的人权,便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课题.
【总页数】5页(P87-91)
【作者】袁承亮;吕继东;金权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200002;华东政法学院,上海,200042;华东政法学院,上海,2000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8.2
【相关文献】
1.秘密侦查在贿赂犯罪侦查中的必要性及其规制——以监听为视角 [J], 陈波
2.浅议秘密监听 [J], 王莉娜
3.技术侦查所得证据的可采性新探——以秘密监听为视角的分析 [J], 王安培
4.美国网络秘密监听技术手段揭秘 [J], 郭网安
5.秘密监听的证据学思考 [J], 袁承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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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秘密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制
企业导报2015年第16期作者简介:王珑瑛,女,汉族,吉林蛟河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书记员。
论我国秘密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制王珑瑛(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1300)摘要:秘密侦查在侦破一些特殊类型案件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由于其自身特性,在事实过程中极易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不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贯彻。
我国刑事立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仍有缺陷,宜对其进行合理规制,在达到有效打击犯罪的目的的同时又不过度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秘密侦查;人权保障;立法缺陷;法律规制一、秘密侦查概述秘密侦查是指侦查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依法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借助现代技术方法和设备,秘密对侦查对象进行调查、取证、追捕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措施。
1作为现代国家对抗特殊犯罪的新型侦查方式,秘密侦查手段在刑事犯罪高发的今天,已经成为侦查机关对抗犯罪的一种必不可少的手段,在打击特殊犯罪如贩毒、武器、走私、贿赂等犯罪方面成效显著。
秘密侦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总体上具有隐蔽性、技术性及侵犯性的特征。
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没有使用“秘密侦查”一词,而使用“技术侦查”。
关于秘密侦查与技术侦查的区别,说法不一。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体现出将秘密侦查等同于技术侦查的倾向,本文与立法态度保持一致。
二、秘密侦查法律规制的正当性基础对秘密侦查权应当进行规范、制约,从而实现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的双重目标已是学界共识。
对秘密侦查进行法律规制的合理性基础有主要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秘密侦查制度与宪法原则相矛盾。
在一个国家的整个形势诉讼活动中,侦查程序与人权保障的关系最为密切。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秘密侦查手段的使用都是在十分隐蔽的状态下或侦查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而在目前实践中对秘密侦查手段不论是实施的程度还是实施的范围均无实际有效的限制,极易侵犯公民的隐私权、通讯自由权等。
法治语境下我国秘密侦查制度的现实困境和出路
第 4期
2 1 年 8月 01
篮法论
Z egF u o g h n aL n C n
No 4 . Au 1 2 1 g. 0, 01
【 文章编号 】0 2 -2 4 2 1 )4 1—o 10 -67 (0 0 一l7 6 1
法治语境下我 国秘 密侦查制度 的 现实 困境 和 出路
T延 松
( 山东政法 学院刑 事司法学院 , 东 济南 20 1) 山 504
【 内容摘要】 秘密侦查作一种打击追诉犯罪的特殊侦查手段, 在现代各国侦查实践中被普遍应用。我 国立法对秘
密侦查缺 乏明确 而详尽 的规 定 , 与国外的立法规定相差 甚远 , 这 也不符合 建设 法治 国家对人权保 障的要 求。在依 法
仅仅 由国家 的部 门规制来调整 , 在全世 界都极为少
见, 称之 为 “ 外 立 法 ” 不为 过 。至于 18 法 并 94年 公安
严重 的是妨碍了我 国侦查法治化建设的进程 , 这极不
部制定的《 刑事特情工作细则》 20 和 0o年通过的《 公 符合建设法治 国家对人权保障的要求 。因此 , 我国亟 安部关于技术侦察手段的规定》 只是公安 ( , 国安 ) 机 需对秘密侦查实行有效的法律控制 , 实现秘密侦查 关内部通行 的办案规 则 , 导致所 谓 的“ 国家有 关规 的法治化 , 以限制公权 力对私权利 的侵犯 , 确保在惩 定” “ 、严格的批准手续 ” 究竟为何物 , 不足为外人 道 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达到必要的平衡。 也。这显然与现代刑事诉讼基本价值和法治国家的
二、 秘密侦 查立 法的域 外 考察
据使用 , 需要在此前一定时间内告知有关案件各方秘 1立法的缺失导致秘密侦查在实践 中的适用不 密取证之信息 , . 将其公开化后方能作为合法的证据使 规范 。在 实践 中 , 安机关 为 了保护 卧底侦 查 人员和 用” _ 但“ 公 。 嘶 证据转换” 2 的法律依据以及经转换的证 特情 , 在向检察机关移送有关卧底侦查员或特情参与 据的合法性却有待考证 , 况且有些证据也是无法“ 转 案件 的事 实材料 时 , 对卧底 侦查 员 以同案犯 或 重要证 换 ” 。可 见 , 密侦 查有必 要进 行法 治化 。 的 秘 人的形式出现 , 以“ 并 在逃” 另案处理” 由, 或“ 为 不移 送材料。而检察机关在起诉此类案件时 , 因无明文的 法律规定 , 存在一种盲 目 性和无奈性。法院在审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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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刑事诉 讼法》 第一 百五 十二 条是这 样规 定 的: “ 依 照本节
原则之 嫌 。 试 问, 辩方 在不 知证据 在 何时 、 何地、 以何种 方式 取
规定 采取侦 查措 施收 集 的材 料 在刑 事诉 讼法 中可 以作为 证据 使 得 的情 况下 又如何 展开对 控方 有 力的反 驳呢 ? 用。 如果 使用该证 据可 能危及 有 关人员 的人 身安全 , 或者 可能产 3 . 庭 外审核 的规 定有 违一股 正义 理念 , 而“ 必要 的时候 , 可 以
近些 年来 , 秘密 侦查 一直 是人们 普遍 关注 的焦 点话题 之一 ,
而秘 密侦 查所 获材料 的证据 效 力更 是核心 问题所 在 。 在 实践 中,
一
方 面秘密 侦查措 施因具有 独特 的功效而 备受青 睐 , 而 另一方面 衡 。 但是 我们 在为 这个 人性化 设计而 感 到欣喜 的 同时, 也应 该清
生其 他严重 后果 的, 应 当采取不 暴露 有关 人员 身份 、 技术 方法等 由审判 人员 在庭外 对证据 进行 核 实” 更 是对对 质权 的直接 侵犯 。 保护措施 , 必要的时候 , 可 以由审判人员在庭 外对证据进 行审核 。 ” 对 质权不 仅是 当事人在诉 讼法理 论上 的一项 基本权 利, 更是 查明
一
、
新《 刑事 诉讼法 》 有 关秘 密侦查 证据 规定 的评析
缓解 了刑讯 逼供 、 诱供等 违法 犯罪 问题 。根据 此条规 定 , 采 取技 术侦 查措施所 获得 的材料可 以作 为证据 使用 , 并且 充分考 虑到有 关人 员的人 身安全 , 在“ 打击 ” 与“ 保 护” 之 间取得 了一个基 本的平
2 . 众所 周知 , 刑事诉 讼 中一条 基本 原则就 是庭 审质证 规则 , 即控 辩 双方 向法庭 提交 的 各种证 据材 料要 经过 质证程 序 才能作
“ 转化” 工作 , 更 重要 的是让 证据 的 内容更加 丰富 、 科 学和 规范 。
可 以说 , 这是履行刑 事诉 讼法立法 目的— —“ 保 障人权 ” 之根本体 为庭 审 的定案依据 , 也只有通 过这个 程序 才能保 证定 案的证据 具 现 所在 。 然而, 我们 也应 看到 , 关于证 据 的规 定还略 显粗疏 , 甚至 有关 联性 、 客 观性和 合法 性 。 而新《 刑事 诉讼法 》 出于对相 关人 员 有侵 犯公 民诉讼权 利之 嫌 。以下就 是针 对此 问题 的具体分 析 。 的人身安 全考虑 , 采取不 暴露有关 人员 身份 的方法质证 有违 反这
又 因立 法之 空 白而饱 受争 议 , 其 所获 材料 也因 “ 名 不正 , 则言不 醒 的看到 , 在 人权保 障的考 量上 , 我们 还有 一些 不尽人 意之 处 。
顺” 受到牵连 , 往往 需要所 谓“ 转化 ” 才 能“ 登堂入室 ” , 令 侦查机关
好 不尴尬 。
】 . 此 条规 定 中“ 可 以使用 ” 是 不是 可 以“ 全 部使用 ” 昵 ?答案 应该 是否 定 的。 秘 密侦 查强调 最后手 段 原则 , 因此所 获证据 能不
按照此 条 的规 定, 我们 可以看 出秘密侦 查证据 的具体 含义有 以下 事 实真相 的重 要手 段 。 试想 , “ 先入 为主 ” 的证 据审 核会 不会影 响
三点:
法 官的 自由Leabharlann 证 ? 如秘密侦 查所 获得 的是证人 证言等 言辞证 据的
1 . 通过 合法的技术 侦查 、 秘 密侦 查和控制 下交付 三种特殊 侦 话 , 这种庭 外 审核 会不会 对被告人 是一 种极大 的不公 ?如果 以上 谁 又能说这 不 是对人 权 的另一 种侵犯 ? 查措 施获得 的材料具有 证据效 力 , 但这 些证据 仍应 当归入八种 法 情 况真 实发 生的话 ,
定证 据种类 , 并 非新 的证 据种 类 。 2 . 因为这 些特殊 侦查行 为往 往涉 及到秘 密侦 查等有 关人 员
二、 域外 秘密 侦查证 据采信 的立 法考 察
关键 词 秘 密侦 查 质 证权 非 法证据排 除规 则 专 家证 人 制度
作 者简 介 : 李莲 莲, 黑龙 江 大学 2 0 1 1 级 硕 士研 究生 , 诉 讼 法学 专业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1 - 0 8 0 - 0 2
制 缸会 ◆ 法律 经纬
2 0 1 4 ・1 ( 下)
“ 打击" 与” 保护" 孰轻孰重
从秘 密侦查的证据效 力谈 开去
李 莲莲
摘 要 长久以来, 秘密侦查所获材料的证据效力因立法空白而处于 ‘ 似 是而非” 的尴尬境地。不仅使侦查机关有手脚被 束缚感, 加大了工作量 , 浪费了司法资源, 同时也令人们开始质疑国家公权力的廉洁性和权威性 , 造成心理恐慌, 不利于社 会 稳定 。2 0 1 2年 3月 1 4 日的刑事诉 讼 法修 正案再 次让这 个 问题成 为人们 热议 的话题 , 而不 负众望 的是 , 秘 密侦 查所获 材 料终于具备了证据的合法身份 , 掀开了神秘的面纱。但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秘密侦查证据的规定仅仅 只有一条 , 且有侵害公 民质证权 之嫌 。对 此 , 我将 在 本文 中予 以详 细说 明 , 并在此 基础 上通过 对 域外 立法 的比较 与分析 给 出完善 建议 。
值得欣 慰 的是, 我 国新 《 刑事诉 讼法》 将 技术侦 查作 为专 门一 用就应 该尽量 不用 , 以此来 消除或者 推迟秘 密侦 查措施过 程与手 章 明确 写入其 中 , 秘 密侦 查从此 有法 可依 。 尤其 值得 关注 的是第 段 曝光后 所 引发 的不 良后 果 。
一
百五 十二 条的规 定 ,不仅 使侦 查机 关 从此 告 别 了苦不堪 言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