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秘密侦查制度及其相关问题
浅析秘密手段收集的证据向刑事合法证据的转换

增J u 某市公 成对证 据转换 的不 同观 点 。关于 证据 的概 念 ,学界 存在 重大 分 就 无法发 挥应有 的作用 , J了案件 认定 的难度 。例如 ,
歧, 有各种 各样 的观 点 。 证据 法 学新论 》 书认 为:证 据法 学中 安局 在侦 办一起贩 卖毒 品的 案件中 , 用 电话 监听 的技 术侦查手 《 一 “ 利 存在着 两种证 据观 , 一种是 实质 证据观 , 另一种 是形式 证据观 。
证据 是刑事诉 讼法 上的基 础和核 心 问题 , 整个刑事诉 讼过程
审 运用 证据 认定 案件事 实的 问题 来进 目前 , 关于通过 技侦等秘 密手 段获取 的资料 能否在 诉讼 中作 都是 围绕 着收集 、 查判 断、
我 刑 对 客观 取 为证据 使用 的 问题 , 术界 尚有争 议 。 两种证 据观 相对 应的是 行 的。然 而, 国 的 《 事诉 讼法》 证据 的概念 和种类 、 学 与
自己卖与 张某 的 。尽 管侦 查人 员对 于马 某的 一系列 犯罪活动 都
证 据观” 并给 它下 了一个 定义 :与 待证事 实相 关联的 一切事 实都 进行 了监 控 , 收集 到 了某 贩卖 毒 品的有 力证据 , 是原 本证据 “ 也 但
技术侦查管理制度

技术侦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技术侦查工作,保障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效果,提高技术侦查的管理水平,科学、有序地组织和实施技术侦查工作,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技术侦查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依法侦查。
技术侦查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坚持依法独立、严格监督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侦查规范。
(二)保护个人隐私。
在技术侦查活动中,必须尊重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得非法窃取、监视他人的隐私信息。
(三)保护国家秘密。
技术侦查活动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严格保密,确保国家机密信息的安全。
(四)科学侦查。
技术侦查需依托科学技术手段,合理运用先进技术设备,提高侦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效率。
(五)权责一致。
技术侦查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依法搜集必要证据,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技术侦查管理机构(一)设立技术侦查局。
技术侦查局是技术侦查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技术侦查工作。
(二)分设技术侦查科。
技术侦查科是技术侦查局下设的部门,负责具体的技术侦查任务执行和管理工作。
(三)建立技术侦查指挥中心。
技术侦查指挥中心是技术侦查局的指挥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各项技术侦查活动。
四、技术侦查管理流程(一)侦查任务下达。
侦查局接到上级机关的指令后,将侦查任务下达给各地技术侦查科,明确任务的侦查范围、目标和时间节点。
(二)信息收集。
技术侦查科根据任务要求,采用各种技术手段和设备,对目标进行详细信息收集和分析。
(三)侦查方案制定。
技术侦查科根据情况制定详细的侦查方案,确定侦查手段和设备,明确侦查流程和措施。
(四)侦查行动实施。
侦查科根据方案部署,组织技术侦查行动,全面开展侦查活动。
(五)侦查结果汇总。
侦查科及时汇总和分析侦查结果,撰写侦查报告,向侦查局反馈侦查成果。
(六)审查和批准。
侦查局负责对侦查报告进行审查,确定行动方案和结果,报请上级机关批准。
五、技术侦查管理的监督和评估(一)内部监督。
侦查局进行内部监督,检查技术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浅议技术侦查制度

诉讼法典》 第8 章规定 : 监视 电信通信 、 实验技术手段 、 扫描 侦查 、 派遣秘密侦查员等措施。同时, 现行《 刑事诉讼 法》 不仅应明示技 术侦查等措施适用 的案件范围 ,而且还应确立启动这类特殊侦 查措施的程序条件 。《 德 国刑事诉讼法典》 第1 0 0 条作出了相关规
定 : 在 以其他方式不能或者难以查明案情 、侦查 被指控人 居所 的条件下 , 允许命令监 视 , 录制 电讯往来 ; 第1 0 0 条c 规定 : 在采 取
采取不经当事人 知晓的措施。《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 第2 7 1 条第 1 项规定 : ”如果窃听是在 法律允许 的情 况 以外进行 的或 者未遵 守法律规定 的程序 , 所获得的材 料不得加 以使用 ” 。因此应该 完 善 相关立法 , 通过程序性制裁 发挥有 效作用 , 督促 侦查 机关 依法 行使侦查权 。 ( -) 严格技术侦查 的批准机 关: 虽然《 刑事诉讼法 》 第l 4 9 条 明确指出有效期延 长批准 的机关 , 但从语义 中可 以看出 , 立法者 所指的技术侦查批 准机关是 承办该案 的公 安机关或检 察机关 ; 《 刑事诉讼法》第 1 5 1 条规定县级 以上公安机关 负责人 为技术侦 查 的批 准机关 。以上 这两种 自我 审批方式显 然与权力 制衡的原 则相悖 , 从而难以对技术侦查进行有效 的制衡 。 因此笔者建议: 针 对公安机关 进行 技术侦查 、 秘密侦查的 。 应 当由该 公安机关 的同 级人 民检察机关批准 :针对检察机关进 行技术侦查 、秘密侦查 的, 应当 由该检察 机关 的上一级人 民检察机关批准 。我国检察机 关是依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 的主要职责之一是确 保法律正确 、 合理 、 有效 的实施 , 因此法律应 赋予检察 机关在 司 法实践中对技术侦查享有监督审批权 。 ( 三) 赋予 当事人必备的诉讼权利: 由于技术侦查直接关 系到 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 而这一权利会影响 当事人 的诉讼权 利问题 , 而如果当事人这一权利得不到相应 的保 护 ,就会造成 当事人 在 诉讼 中处于被动 。从而影响到证据的合 法性 、 合理性 , 故应 给予 当事人对所获得证据的审查权 、异议权 ,以防止证据 的不 当使 用。此外 ,为完善检察机关办理 自侦案件监督过程 中存在 的不 足, 针对 通过技术 侦查 措施所获得 的证据 的合法性 、 合理性应 由 审判机关进行审查 。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的基本 权 利。 四、 结语 总体而言 ,目前我 国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司法实践及 立法还 察 院移送起诉时 。 只移送起诉卷宗资料 , 而不移送侦查 材料卷宗 处于初期 阶段 ,现 阶段技术侦查措施主要是靠隐形 的内部规定 现在对技术侦查措施使用 的规制作 用还是有限 的 , 资料 .作 为司法实践 中的监督 机关 的检察 院就无法对技术侦查 来进行规范 , 取证 过程的合法性 、 合理性 、 关联性 进行充分审查 , 从而也 不能 但相信 随着技术侦查措施司法实践应用的不断成熟 以及社会 主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隐藏身份实施侦查与控制下交付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隐藏⾝份实施侦查与控制下交付2019-08-29刚刚结束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侦查程序的主要变动之⼀就是在“侦查章”增加了第⼋节“技术侦查措施”,对两⼤类秘密侦查⼿段进⾏了⽴法规范。
本⽂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对技术侦查之外的第⼆⼤类秘密侦查措施――隐匿⾝份的侦查及控制下交付略作探讨,期冀⽴法的适⽤有所裨益。
⼀、相关概念的厘清在技术侦查规定之外,新刑事诉讼法在“技术侦查措施”⼀节中还规定了与技术侦查并列的另外⼀⼤类秘密侦查措施――“隐匿⾝份”的侦查,以及在犯罪等违禁品流转过程中经常使⽤的秘密监控类措施控制下交付。
这两类措施的⼊法实现了秘密侦查⽴法的全⾯、系统规制。
当然在⽴法过程中,如何界定秘密侦查各种⼦类措施始终是困扰⽴法者的⼀个突出问题。
⽐如在刑事诉讼法草案⼀审稿中曾经将以⼈⼒欺骗为主要表现特征的乔装侦查界定为“秘密侦查”,[1]⽽后社会各界、理论界对这种术语使⽤⽅式提出质疑,反对的声⾳认为秘密侦查是属概念,⽽技术侦查、乔装侦查、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等各种⼿段都是秘密侦查的表现形式。
在⼆次审议稿中,针对上述质疑,⽴法者不再使⽤“秘密侦查”的表述,⽽是改为“隐匿⾝份实施侦查”,这⾥的“隐匿⾝份”的字样代表了各种乔装侦查⼿段,包括特情侦查、诱惑侦查、卧底侦查。
秘密侦查是侦查机关在相对⼈并不知悉的情况下实施或完成的各种侦查活动,相对⼈由于受到侦查⼈员的欺骗,或由于侦查⼈员隐瞒了侦查⾏为的进⾏,相对⼈对侦查活动的进⾏并不知情。
[2]秘密侦查涵盖了两⼤类具体的侦查⼿段,即乔装欺骗型秘密侦查(乔装侦查)[3]与监控型秘密侦查(秘密监控)。
前者是指侦查⼈员或普通公民隐瞒真实⾝份或者改变⾝份,通过⾝份欺骗接近相对⼈或者打⼊犯罪集团展开的侦查取证活动,如特情侦查、诱惑侦查或卧底侦查等;后者为在相对⼈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通讯、对外联系、活动、物品、周围环境等进⾏秘密监视与刺探,如各种通信监控⼿段、窃听、邮件检查、跟踪守候、电⼦监控、秘密拍照、录像、录⾳等,这些侦查⼿段在我国的侦查实践中⼜被称之为技术侦查⼿段。
新《刑事诉讼法》下技术侦查制度的探讨

新《刑事诉讼法》下技术侦查制度的探讨[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根据侦查需要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这里所指的技术侦查措施应该不仅包括技术性侦查措施,还包括乔装侦查、使用线人、卧底侦查等措施。
对职务犯罪技术侦查取得的证据,应该建立相应的技术侦查证据采信原则,如建立专家顾问和对技术侦查证据鉴定制度、建立技术侦查证据补强规则等。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技术侦查措施采取了严格的限制,这是从执法者角度出发为保证技术侦查措施正确有效实施进行的规定;还有必要从被侦查者角度出发,规定对违法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如何救济。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探讨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八节中专门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根据侦查需要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并增加了严格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有关规定。
这是刑事诉讼立法顺应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进步。
但是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将会在刑事诉讼中产生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比如技术侦查的概念和外延,技术侦查收集的证据在法庭上如何质证和采信?对技术侦查对象的侵权救济等。
笔者结合职务犯罪侦查实践浅谈自己的看法。
一、技术侦查的概念和外延关于技术侦查的概念,学界主要有两种理解。
第一种理解是认为技术侦查是秘密侦查的一种,是以侦查措施的技术含量为标准来划分,认为在侦查中需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装备来查明案情、搜集证据,技术含量高的侦查措施为技术侦查措施,如监听、拍照和摄像,否则为非技术侦查措施。
第二种理解是将技术侦查措施基本上等同于秘密侦查措施。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因为秘密侦查往往要使用一些专门的技术手段,因而又称“技术侦查”。
新《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的概念和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没有规定和列举,我们从具体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端倪。
笔者注意到该法第151条规定了“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
中国古代秘密侦查策略探析

中国古代秘密侦查策略探析作者:王新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9期摘要:秘密侦查是现代案件侦查的一种特殊手段,凭其手段隐秘、取证高效准确,对犯罪侦查乃至刑事审判工作具有积极作用。
本文在分别论述我国秘密侦查的演变和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对秘密侦查在纵向历史的分析研究中,得出对当今秘密侦查工作的借鉴和启示。
关键词:秘密侦查;侦查策略;古代;借鉴秘密侦查作为侦查实践中应用较为普遍的一种特殊的侦查策略,但是,秘密侦查因其隐蔽性强而存在着很大的程序漏洞和实体缺陷,譬如,在打击犯罪、人权保护和执法观念等多方面的不利影响。
如何积极发挥秘密侦查的高效性,如何实现秘密侦查的法律监督的公正,是现代侦查理论长久不衰的热点之一。
一、中国古代秘密侦查的演变中国历史悠久,秘密侦查的历史也源远流长。
它是阶级社会的产物,伴随着国家的出现而同步产生。
刑起于兵,侦隶于刑,激烈的古代军事斗争影响秘密侦查的产生。
我国古代秘密侦查的起源:我国关于秘密侦查的文字记载最早出现于距今约有4000年的朝少康时期“女艾杀浇”故事中,其中明确提及了跟踪监视,具体出现于何年便无从稽考。
这就是我国关于秘密侦查最早的文字加载,而且,女艾也因此成为我国历史文献上最早的女间谍。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中国进入封建主义时期。
此后,中国一直处于“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状态,战争连绵不断。
为了实现争霸的目的,获取战争主动权,交战各方往往大量使用秘密侦查手段去刺探敌情。
在汉代,秘密侦查中的“耳目”等秘密人员,不仅在刑事侦查中得以运用,而且被皇帝、大臣用来打探部署和政敌的行踪。
在东晋十六国时期,开始出现了诱惑侦查。
隋文帝对臣下的侦探日益加强,同样运用“诱惑侦查”,秘密派人假意给贪官污吏或政治对手行贿,一旦官吏接受贿赂,便立即逮捕并处死。
在隋唐宋时期,中国的秘密侦查开始进入有组织时期。
隋文帝时期,不仅有直接受皇帝控制的公开的监察机构——御史台,而且皇帝设置了许多秘密的耳目。
《论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侦查制度》

《论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侦查制度》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犯罪手段也日益复杂化、隐蔽化。
为了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技术侦查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本文将对技术侦查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意义、作用、应用及其完善方向进行深入探讨。
二、技术侦查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意义和作用1. 提高刑事诉讼效率:技术侦查制度能够通过现代科技手段快速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从而缩短刑事诉讼周期,提高诉讼效率。
2. 保护社会安全和公民权益:技术侦查制度可以揭露隐蔽的犯罪行为,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社会治安;同时,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犯罪分子对公民进行侵害。
3. 弥补传统侦查方式的不足:传统侦查方式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无法有效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而技术侦查制度可以弥补这一不足,提高侦查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技术侦查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1. 通信监控:包括对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通信内容的监控,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通信信息。
2. 网络侦查:通过网络追踪、数据分析等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网络活动信息。
3. 秘密拍照、录像:在特定情况下,经批准可以进行秘密拍照、录像,以获取犯罪证据。
4. 身份识别:利用生物识别技术,如指纹、DNA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身份识别。
四、技术侦查制度的完善方向1. 立法保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技术侦查制度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权限,确保技术侦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进行。
2. 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技术侦查工作进行全程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益。
3. 人才培养:加强技术侦查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技术侦查工作的专业性和效率。
4. 技术更新:随着科技的发展,不断更新技术侦查手段,提高技术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和准确性。
五、结论技术侦查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能够有效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保护社会安全和公民权益,弥补传统侦查方式的不足。
对现场勘查见证人制度的反思

。
测、 检验或者检查 , 以便发现和 收集犯罪 活动所遗 留的各种痕迹和物品 的一 种侦 查活动I ” 。
三 、 现 场 勘 查 见 证 人 制 度 的 反思 对
度 增 强侦 查程 序 公 开 性 的观 点 既无 理 论依 据和立 法支 持 , 寸 同日 也违 背 了侦 查 我们不仅要 追问 :现场 勘查见证人 规律 , 不利于 揭露和证 实犯罪 。
作 上 存 在 着难 以弥 补 的缺 陷 、 行 中会 遇 到 在运行 中出现 了以下 不规范的 问题 : 1 运 ( ) 谚 的原意 是强 调 : 为诉讼 中心 的法庭
根本就没有邀请 审 判 , 其程 序要公 开 、 公正 , 出当事人 突 无 法 消 除的 障 碍 。最 后 , 者 在 比 较 权衡 侦查机关在 勘查现场 时, 笔
秘密、 个人 隐 私 、 商业 秘 密 及其 他 影响
基于上述种 种问题 ,学界甚至有人 案件侦 破的侦查秘 密。见证人 能否保守
坦言 , 目前绝大 多数公安机关刑事部 门 这 些秘密 , 对外 透露任何 勘查 细节 , “ 不 是
一
、
现 场勘 查 见证 人 制 度的 立 法初 衷
在 聘请 现场勘查见证人 方面都 存在不规 侦查人 员的最大 担忧 , 是侦查 部门不 也
并 用证 据 监 管链 条 程 序 和 勘 查 同 步 录 像 查 结束 后 单方 面将 他 们 的 名 字记 入 笔 讼 的中心 同时 又奉行秘密侦 查原则 。显 与 庭 审播 放 制度 取 而代 之 。 录。 2虽然邀请 了见证人, () 却不告知其权 然 此 种观 点 与这 句法 谚 的本 意 内 涵 并
宁沈 阳人 , 中 国政 法 大 学 刑 事 诉 讼 法 专 规范 , 但有 很大修 改 , 加上 没有 见证人 的 见 证 活动 中 会知 晓 案 件 所涉 及 的 国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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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秘密侦查制度及其相关问题 摘 要:随着我国刑事犯罪的形势日趋严重,使得传统的侦查模式已不能很好地满足侦破各种犯罪的迫切现实需要。而秘密侦查作为一种新型合法有效的特殊侦查手段已被广泛运用到国内外刑事侦查实践工作中。秘密侦查作为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能快速高效地收集我们侦破案件所需的各种证据材料,以达到有效惩治犯罪,并将其绳之以法的目的;另一方面,这一制度又非常容易被滥用从而无形中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将秘密侦查制度引入刑事侦查实践既有其客观现实必要性,同时我们也需从立法等各个方面对其进行严格的规制而谨慎用之。 关键词:秘密侦查;技术侦查;双刃剑;惩治犯罪;保护人权 这一次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于级别管辖、回避制度以及侦查制度等规则都做出了相应的修改,取得了重大的突破。其中,在侦查程序这一章的主要变化就是增加了技术侦查措施,并着重对两大类秘密侦查手段进行了单独的立法规范。因此,秘密侦查制度毋庸置疑地受到许多学者的关注。下面,本文将会结合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以及相关理论知识,对技术侦查制度做进一步的探析。 一、秘密侦查制度的概述 秘密侦查,就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因侦查的需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所采取的伪装或隐瞒身份等方法,运用科学技术的方法,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了侦破案件,搜集犯罪证据材料,在这种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而采取的技术侦查手段和非技术侦查手段[1]。 秘密侦查的适用范围只能是某些具有严重危害后果,人身危险性极大,社会危害性大且难以侦破的特殊犯罪,他是根据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侦查机关可以根据一些重大案件犯罪的对象,秘密寻找犯罪人的有力证据材料,来证明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从而侦破案件[2]。秘密侦查制度包括了两种侦查手段,即乔装欺骗型秘密侦查与监控型秘密侦查。乔装欺骗型秘密侦查是指侦查人员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或者改变自己的身份证明,对于身份的改变以及外貌特征的塑造来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通过这种手段来靠近犯罪目标,以此搜集相关的证据,从而侦破案件。监控型秘密侦查是指在犯罪嫌疑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对其的一种监视手段,对犯罪嫌疑人的生活习惯,活动场所,以及生活的周围活动都予以监视,通过偷拍、摄像等手段对其搜集有力的证据材料,从而侦破案件。我国把这两种侦查的手段又称之为技术侦查手段。因为这两种侦查手段是相互依存的,但是又有其明显的区别,他们双方都具有其特定的功能与效率。技术侦查是利用一种称之为“背对背”的侦查方式对犯罪嫌疑人的住处、个人相关的信息、物品、场所活动空间都予以监控,通过采用这种侦查手段侦破案件,这种方式的主要优点就是侦查人员与被侦查的人来说,他们俩从开始到最后都是没有直接见面或者接触的,侦查人员也没有运用各种手段去影响被侦查的人,被侦查的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按照自己的日常生活去行动,根本不知道自己已被侦查机关所监视,从而得出的证据也是最真实、最可靠的。技术侦查从实际意义上讲本来就是一种“隐瞒”方式下形成的秘密手段,但是也侵害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秘密侦查手段表现为乔装打扮的侦查方法,从其本质上讲也是一种欺骗行为,即侦查人员通过 “面对面”与被侦查人进行交流沟通的方法,通过获取被侦查人的信任,搜集可靠的证据;从而侦破案件。他的缺点就是侵害公民的自治权。 1.充分的强制性 强制性就是指秘密侦查人在相对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而进行的搜集证据的侦查活动,这种侦查活动并不以相对人同意为前提。这主要表现于侦查机关的工作人员采取秘密的手段与被侦查人接触,搜集相关证据材料,无论被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是否认可,是否知道,都可以采取侦查行为。另外,因为秘密侦查是在比较隐秘的情况下实施的,侦查相对人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根本无法察觉,被侦查的人从始至终都处于侦查机关“有形的”或“无形的”的控制当中,因此,其强制性的程度也是不言而喻的。 2.严格的隐蔽性 严格的隐蔽性,是秘密侦查手段区别于以往的侦查手段最主要,最显著的区别,同时也发挥了自己本身所具有的强大侦查功能。实施秘密侦查人的主观方面相对于被侦查的人来说是很隐蔽的,无论是直接通过乔装打扮与被侦查人接触,还是通过各种高科技设备对被侦查人间接的接触,他们都是在这个范围内尽自己最大努力去实现隐蔽的目的。 3.客观的必要性 客观必要性,就是指国家在打击犯罪的时候,其使用的手段必须与犯罪行为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的危害程度和被怀疑的程度以及可能涉及的与宪法规定相适应,我们一般将其称之比例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明确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这个规定充分的表达了实施侦察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查清楚案件事实,而且是在十分必要的时候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才可以实施的行为。 二、我国关于秘密侦查制度的法律规定及司法现状 秘密侦查制度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种有效手段,对侦破案件发挥了其应有的功效。然而,我国的法律对这一制度的规定比较笼统,如《国家安全法》对秘密侦查制度的规定就是比较笼统[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章以法律形式将技术侦查确定下来,这一举措弥补了长期以来我国有关秘密侦查制度立法空白的尴尬局面,更为侦查机关采取必要的技术侦查措施调查取证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虽然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做出了相关的法律规定,结束了秘密侦查在立法领域空白的历史。但是,其有关技术侦查措施的条文却少之又少,根本未成体系,也未明确秘密侦查适用条件以及相关细则。同时还存在适用对象、权力分工不明确以及审批程序不合理等诸多问题,以至于在具体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必须尽快完善有关秘密侦查措施的实施细则。 1.在适用的具体问题上立法不明导致实践中随意性泛滥 秘密侦查虽已经进入新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篇章,但这并未改变实践中侦查机关行使秘密侦查权无细则可依的尴尬局面。这主要是因为有关秘密侦查的适用主体、适用对象、适用程序等实施细则立法领域尚未完善,因此,我们必须尽快完善秘密侦查制度实施细则的相关立法规定。 2.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并不能得到相应的保障,而且缺乏有力的社会救济 我国的刑事立法中,也很少涉及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所具有的权利,秘密侦查也不例外。实践中,当侦查机关恣意适用秘密侦查措施、暴力取证等侦查手段侵犯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时,犯罪嫌疑人往往陷入畏惧维权甚至无处寻求救济的危险境地。另外,由于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肆意的秘密侦查行为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制裁,这进一步强化了犯罪嫌疑人权利得不到保障的危险程度。 三、我国对秘密侦查制度的完善 我们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现代社会主义的核心内容,为了实现依法治国,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其前提。所以,为了使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相统一,我们必须首先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同时借鉴国外有关秘密侦查的相关规定,通过对刑事立法的完善不断提高秘密侦查制度的效能。 将秘密侦查制度的适用对象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不管是在立法技术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参考其他国家在立法上所确立的关联性原则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发挥的重大作用可知,我国应该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在适用秘密侦查过程中被侦查的人只能是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而那些与本案无关的人员,则不能对他们采取秘密侦查措施,保障其合法权利不被侵害。 目前,我国在采用秘密侦查措施的具体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实行的是一种自侦自监的侦查模式,这种侦查模式的缺陷就是缺乏有效的司法审查监督。而国外对秘密侦查措施在立法上却采用了司法审查原则,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因此,从我国目前的现在来看,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监督机关,具有决定逮捕的权力,相应对秘密侦查措施的适用也应该享有当然的决定权,同时,申请机关也应该严格按照检察机关决定所确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秘密侦查,并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结果。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这句谚语深刻表明,权利是依靠救济机制而存在的,有效的救济是真正享有权利的前提[4]。美国一法官也曾对救济权的重要性做了类似的阐述:“公民权利的实质在于公民遭受到侵害的时候,政府的职责就在于给受侵害人的相应保护。人们都过于关注美国的政府,说他是法治政府,不是人治的政府,假如法律不对受侵犯人给予救济,它就没有这样的美称了[5]。所谓司法救济权,就是在刑事诉讼法中要明确规定被侦查的相对人对秘密侦查所获得的信息进行审查和提出异议的权利。司法机关对于侦查机关未通过批准而非法采取秘密侦查手段所获得的证据材料,无论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无论是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等,都必须坚决予以排除,从而来防止侦查机关滥用秘密侦查权,保障被侦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张雯,刘汝宽.对秘密侦查措施的立法思考[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5). [2]唐磊,赵爱华.论刑事司法中的秘密侦查措施[J].社会科学研究,2004,(1). [3]胡惠君.毒品犯罪中秘密侦查措施的规范化探讨[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2,(5). [4]谢佑平,邓立军.德国的秘密侦查制度[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6). [5]陈永生.侦查程序原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