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法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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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法律案件分析(3篇)

正当防卫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近年来,正当防卫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为例,对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2018年5月,甲与乙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甲持刀将乙砍伤,乙在逃跑过程中向路人求助。

路人丙见状,拿起身边的铁棍冲上前去与甲搏斗,将甲制服。

在制服甲的过程中,丙不慎将甲击伤。

经鉴定,甲所受伤害构成轻伤二级。

三、案件分析(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1. 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本案中,甲持刀将乙砍伤,乙在逃跑过程中,丙见状采取行动,此时甲的不法侵害行为仍在进行。

2. 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本案中,乙的人身权利受到甲的不法侵害,丙在采取防卫行为前,乙已经向路人求助,表明乙无法自行制止甲的不法侵害。

3. 防卫行为具有相当性:本案中,丙在制服甲的过程中,不慎将甲击伤,但考虑到甲的不法侵害行为,丙的防卫行为与甲的不法侵害行为具有相当性。

4. 防卫行为是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丙在制止甲的不法侵害行为时,是出于保护乙的人身权利的目的。

(二)正当防卫的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丙在制服甲的过程中,不慎将甲击伤,但考虑到甲的不法侵害行为,丙的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三)正当防卫的适用本案中,丙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丙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四、结论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刑法中具有重要作用。

在处理正当防卫案件时,应当严格把握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和限度,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正当防卫案例三篇

正当防卫案例三篇

正当防卫案例三篇篇一:正当防卫案例被告人:牛XX,男,29岁,XX省XX县人,系XX市铝合金厂工人。

19XX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12月12日取保候审。

附带民事原告人(被害人):李XX,男,34岁,XX市人,个体经营者,19XX年、19XX年和19XX年分别因流氓、斗殴及赌博被拘留、罚款和劳动教养二年。

19XX年9月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牛XX替其妻杨XX在XX市XX区立新里市场卖布头。

刚饮过酒的被害人李XX走过来指着一块布头要牛拿给他,牛问明情况后告诉李说布头小,不够做衬衣的料,但还是将布头拿给了李XX。

李接过布头简单看了一下,即扔到牛XX的脸上,牛拿过布头也抽了李XX的面部一下,双方发生口角,经他人劝开。

牛XX为避免事态扩大,急忙收拾部分布头离开市场。

牛离开市场不久,李XX带着一个纹身的男青年返回原地。

纹身青年过来就抢拿牛XX摊位旁边刘XX摊位的布头,刘说“这布头是我的。

”在他人的劝说下,纹身青年才将布头放下,然后离去。

李XX仍留在市场没走。

当日下午5时许,牛XX返回市场收拾余下的布头时,被等候多时的李XX发现。

李即追上去用拳头击打牛的面部。

将牛的近视眼镜打碎落地,眼镜碎片划破了牛的眼皮,但牛没有还手。

接着李XX又用右臂夹住牛XX的颈部,继续殴打牛。

由于李的身体强壮高大,牛的身体瘦小,牛挣脱不开。

牛XX为逃脱挨打,情急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着李XX乱捅。

先将李的右手臂捅伤,但李仍未停止对牛的殴打,后又将李的左腹部捅伤,李才将牛放开,牛也没有再捅李。

在市场管理人员赶到后,牛XX将水果刀交给管理人员,次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李XX 的腹部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审判」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牛XX犯故意伤害罪,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害人李XX也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牛XX赔偿其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XX区人民法院经过合并审理后,于19XX年6月5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牛X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经济损失人民币3421.5元。

正当防卫案件典型案例

正当防卫案件典型案例

正当防卫案件典型案例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他人侵害、正在侵害或者即将受到侵害时,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合法行为,但在具体案例中,如何确定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正当防卫案件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小明与小红的冲突。

小明和小红是同事,一天在工作中发生了争执,小红拿起办公桌上的剪刀朝小明刺去,小明为了保护自己,用手推开了小红,导致小红摔倒受伤。

后来小红因受伤向法院起诉小明故意伤害。

法院审理认为,小明在遭受小红攻击时采取了必要的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因此判决小明无罪。

案例二,张某的家庭保卫战。

张某是一名普通市民,一天晚上,他家门口突然出现了一伙持械歹徒,企图闯入抢劫。

张某为了保护家人和财产,拿起了家中的菜刀与歹徒进行搏斗,最终成功将歹徒制服。

警方赶到后将歹徒抓获,而张某也因伤害罪被警方带到派出所。

经过调查,警方确认了张某的正当防卫行为,最终撤销了对他的刑事指控。

案例三,商场保安的防卫行为。

某商场的保安在执行任务时,发现一名嫌疑人正在盗窃商品,当他上前制止时,嫌疑人突然拔刀威胁保安。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商场秩序,保安采取了必要的防卫行为,成功制服了嫌疑人。

警方赶到后对嫌疑人进行了处理,同时也对保安的正当防卫行为表示肯定。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刑事案件中,正当防卫是一项合法的行为,但也需要在具体情况下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该明确正当防卫的条件和限度,避免过度防卫或者自行为了解决纠纷而采取过激行为。

同时,对于遭受侵害的一方,也要懂得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途径,避免以暴制暴,导致不必要的法律后果。

总之,正当防卫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在保护自身和他人利益时具有重要作用。

但在具体行使中,需要慎重考虑,避免滥用正当防卫权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法律纠纷。

希望大家都能够了解正当防卫的相关法律规定,理性行使正当防卫权利,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法律经典案例正当防卫(3篇)

法律经典案例正当防卫(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08年5月,李某某因家庭琐事与邻居张某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

李某某在受伤后,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持木棍反击,导致张某某死亡。

此案经审理,法院最终认定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但鉴于其防卫行为是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故对其从轻处罚。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以及其防卫行为是否过当。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其防卫行为是出于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的目的,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2. 然而,法院同时认为,李某某在防卫过程中,由于过度反击,导致张某某死亡,其防卫行为已经过当。

3.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但鉴于其防卫行为是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故对其从轻处罚。

五、案例分析1. 正当防卫的认定: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首先,张某某持刀攻击李某某,构成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次,李某某在受到攻击时,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采取了反击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最后,李某某的反击行为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的,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

2. 防卫过当的认定:本案中,李某某在防卫过程中,由于过度反击,导致张某某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法律案例辩论稿(3篇)

正当防卫法律案例辩论稿(3篇)

第1篇正方立论:小王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应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一、案例背景小王,男,25岁,某公司职员。

一天晚上,小王下班回家途中,被三名陌生男子拦住,要求小王给钱。

小王不从,三名男子遂对小王进行殴打。

在挣扎过程中,小王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伤其中一名男子。

后经鉴定,该名男子受轻伤。

警方随后将小王抓获。

二、正方观点1. 小王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存在不法侵害。

三名男子对小王进行殴打,侵犯了小王的人身权利,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2)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

小王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掏出水果刀刺伤其中一名男子,符合正当防卫的必要性条件。

(3)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之间具有相当性。

小王在防卫过程中,刺伤的是其中一名男子,而非三人同时攻击,符合正当防卫的相当性条件。

2. 小王的行为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小王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小王在防卫过程中,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轻伤,但考虑到不法侵害人的行为严重威胁小王的人身安全,防卫行为明显属于必要防卫,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反方观点1. 小王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不法侵害行为尚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

三名男子只是要求小王给钱,并未实施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小王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2)小王在防卫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限度。

小王在遭受殴打时,完全可以采取逃跑等非暴力手段进行自卫,而非使用水果刀刺伤不法侵害人。

2. 小王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正当防卫典型案例

正当防卫典型案例

正当防卫典型案例
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他人或者国家利益,采取必
要的防卫行为,以达到抵御侵害的目的。

正当防卫的行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也需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成立。

下面我们来看一些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小明在夜间回家途中,被一名持刀歹徒拦路抢劫。

小明为了保护自己,使用身上携带的防身工具将歹徒击伤。

经法院审理认定,小明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因为小明是在面临非法侵害时采取了必要的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案例二,张某在自家门口发现一名陌生人正在破坏自家车辆。

张某立即报警并
试图阻止破坏行为,但陌生人拒绝停止并对张某进行攻击。

为了保护自己和财产安全,张某使用了必要的防卫手段将陌生人制服。

经过调查,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案例三,李某在遭遇家暴时,为了保护自己和孩子的安全,采取了必要的防卫
行为将施暴者制服。

经过法院审理,李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因为在面临非法侵害时,李某采取了必要的防卫手段,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正当防卫是在面临非法侵害时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
以保护自己、他人或者国家利益的行为。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了解正当防卫的条件和限制,避免过度防卫或者不当防卫的行为。

同时,也要注意在正当防卫时,不要超出必要的范围,以免触犯法律。

希望大家能够加强法律意识,理性对待正当防卫,做到在面临侵害时能够正确、合法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正当防卫法律执行案例(3篇)

正当防卫法律执行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与李某系同一村子的邻居,两家房屋相邻。

近年来,由于双方在土地使用、邻里关系等方面存在矛盾,双方关系紧张。

2021年5月某日,双方因邻里纠纷再次发生争执。

二、案件经过2021年5月某日,李某因土地纠纷再次找到张某某,要求张某某归还其侵占的土地。

双方在村口发生争吵,李某情绪激动,挥舞着手中的木棍威胁张某某。

张某某见状,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捡起一块石头掷向李某。

李某躲避不及,被石头击中头部,导致头部受伤。

三、案件处理案件发生后,李某家属报警,公安机关将张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张某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承认自己使用石头掷向李某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收集了以下证据:1. 证人证言:张某某的邻居、村干部等证实了双方发生争吵的经过。

2. 物证:张某某掷向李某的石头。

3. 法医鉴定:李某头部受伤,构成轻微伤。

根据以上证据,公安机关认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依法对其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四、案件分析1.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1)有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为了制止不法侵害;(4)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5)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在本案中,李某挥舞着手中的木棍威胁张某某,属于不法侵害行为;张某某在李某威胁的情况下,捡起石头掷向李某,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李某被石头击中头部,构成轻微伤,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张某某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2. 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1)针对正在进行的抢劫、盗窃、抢夺等犯罪行为;(2)针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行为;(3)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

在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

正当防卫之案例解读

正当防卫之案例解读

正当防卫之案例解读以下是关于正当防卫之案例解读,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道义上的义务。

正确实施正当防卫不仅有利于制止和预防不法侵害,维护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弘扬正气,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正确认识正当防卫是正确实施正当防卫的前提,因而正确认识正当防卫十分必要。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正当防卫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案例一:某市幼儿园保育员李某问题(女,30岁)于某日下午带领8名幼儿外出游玩。

途中幼儿王某(女,3岁)失足坠入路旁粪池,李某见状只向农民高声呼救,不肯跳入粪池救人。

约20分钟后,路过此地的农民张某听到呼救后赶来,一看此景,非常气愤,她身为教师,却不救人。

张某随手给了那老师重重一棍,然后跳入粪池救人,但为时已晚,幼儿王某已被溺死,教师李某被打成重伤。

农民张某棒打教师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吗?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起因条件,即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而且这些侵害必须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和紧迫性,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避免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针对正当防卫。

教师李某对学生遇困时有救助的职责,她的行为导致严重后果,已涉嫌犯罪,属不法侵害,但不作为犯罪缺乏侵害的攻击性、紧迫性。

本案中,农民张某见义勇为救小孩的精神是值得表扬的,但同时,他也要为自己棒打教师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除了上述的对不作为犯罪不宜进行正当防卫外,还有下列行为也因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均不能或不宜进行正当防卫:(1)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2)对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实行反防卫;(3)对紧急避险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4)对意外事件不能实行正当防卫;(5)对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6)对过失犯罪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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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正当防卫案例评析
【案例分析】
2012年11月15日2时许,被告人宋某和其女朋友扶着腿部骨折的堂弟行走,遇到醉酒后的被害人张某及其朋友李某、邱某,张某见宋某的堂弟被搀扶着即向其挑衅,要求其给自己敬礼,宋某一方三人见对方醉酒未予纠缠,但张某仍对宋某的堂弟骂骂咧咧,二人发生口角,张某拿起一个“请勿停车”的黄色塑料牌冲上前欲砸宋某的堂弟,宋某见状上前用左手挡住停车牌,用右手击打张某的面部,并将张某抱住将其推倒在地,致使张某头部撞击到地面受伤,无法自行爬起。

李某等人报警后,警方赶至将双方带离现场。

2012年11月15日3时许,被害人张某从派出所出来后感觉冷、想睡觉,李某等人遂将张某扶至宾馆休息后离开。

同日11时许,张某的朋友来宾馆查看张某,发现张某已无意识、小便失禁,遂将张某送到医院抢救。

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经查,可排除张某被李某等人扶至宾馆房间至张某的朋友发现张某昏迷期间受到其他伤害或意外的可能性。

经法院审理认定,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被告宋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宋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张某的诉讼代理人认为,宋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为宋某的行为为防卫过当,应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

对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法院认为,被害人张某手持黄色塑料牌砸向宋某堂弟时,宋某用手将张某手中的塑料牌挡住,此时张某对宋某的侵害行为已被宋某有效制止,随后宋某在张某未实施新的侵害行为时,出拳击打张某面部,将张某抱住并推倒在地,致张某头部着地受伤。

由此可见,宋某对被害人实施的伤害行为,客观上并不是发生在张某正在对宋某堂弟实施侵害之时,不是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

主观上,宋某并不是为了使堂弟免受张某的侵害,而是在明知自己是用拳头击打他人头部、将他人推到会导致张某伤害后果发生的情况下,对伤害后果的发生采取了放任的态度。

宋某的行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防卫时机、防卫目的,不属于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分歧意见】
综观上述案情和控、辩、审三方的意见来看,本案争议焦点和分歧意见集中在本案中宋某的行为是否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

辩护方认为,宋某所采取的行为在正当防卫的限度内,不能仅仅根据行为后果就认定宋某防卫过当,宋某的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

公诉人认为,宋某的防卫行为造成张某重伤的严重后果,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评析意见】
关于本案被告人宋某的防卫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首先要分析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

防卫过当有四大构成要件。

1.防卫过当的客体
防卫过当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即不法侵害人受刑事法律保护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针对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刑法准予防卫人予以适当的回击,但是倘若防卫过当,则防卫人会损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保护的一些权益。

1 2.防卫过当的客观要件
防卫过当的客观要件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

(1)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所要保护的法益较为轻微,其防卫行为却置侵害者于死地;二是不法侵害并不具有紧迫性,其防卫行为却致使不法侵害者伤残、死亡;三是不法侵害并不会马上害及人身安全,其防卫行为却致侵害者伤残或死亡;四是防卫人显然可以利用平和舒缓的方式阻止不法侵害,其防卫行为却致使不法侵害人伤残或死亡的。

2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到底什么样的水平算是“明显”,判别方法还是不太清晰。

新刑法加设“明显”一词,是为了声明刑法不同意侵害行为与防卫行为必须“对等”的想法,只是解释了一种判定上的意义趋向,也就是鼓励防卫行为。


1 王钰:《论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载《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2 王中国:《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载《现代经济信息》2012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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