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正当防卫之案例解读 精品

合集下载

正当防卫法律案件分析(3篇)

正当防卫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近年来,正当防卫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为例,对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2018年5月,甲与乙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甲持刀将乙砍伤,乙在逃跑过程中向路人求助。

路人丙见状,拿起身边的铁棍冲上前去与甲搏斗,将甲制服。

在制服甲的过程中,丙不慎将甲击伤。

经鉴定,甲所受伤害构成轻伤二级。

三、案件分析(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1. 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本案中,甲持刀将乙砍伤,乙在逃跑过程中,丙见状采取行动,此时甲的不法侵害行为仍在进行。

2. 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本案中,乙的人身权利受到甲的不法侵害,丙在采取防卫行为前,乙已经向路人求助,表明乙无法自行制止甲的不法侵害。

3. 防卫行为具有相当性:本案中,丙在制服甲的过程中,不慎将甲击伤,但考虑到甲的不法侵害行为,丙的防卫行为与甲的不法侵害行为具有相当性。

4. 防卫行为是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丙在制止甲的不法侵害行为时,是出于保护乙的人身权利的目的。

(二)正当防卫的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丙在制服甲的过程中,不慎将甲击伤,但考虑到甲的不法侵害行为,丙的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三)正当防卫的适用本案中,丙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丙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四、结论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刑法中具有重要作用。

在处理正当防卫案件时,应当严格把握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和限度,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

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

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案例一、甘肃省泾川县王某民正当防卫不批捕案——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在进行”“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一)法律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可能继续实施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要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景,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对于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不法侵害,首先,要正确判断不法侵害是一般侵害还是严重暴力侵害;其次,要正确判断严重暴力侵害是否正在进行。

据此来确定是否适用刑法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

(二)基本案情2008年,王某民之女王某霞与潘某结婚,婚后生育儿子潘甲(11岁)、女儿潘乙(9岁)。

因感情不睦,潘某多次对王某霞实施家暴,2016年1月12日二人协议离婚,约定潘某抚养儿子潘甲,王某霞抚养女儿潘乙。

一年后,经他人撮合二人共同生活,但未办理复婚手续。

2019年7月,二人先后独自外出打工。

2020年春节前夕,王某霞打工返回王某民家中居住,潘乙跟随王某霞在姥爷王某民家中上网课,不愿意跟随潘某回去,潘某以领回潘乙为由两次来到王某民家中滋事。

2020年3月21日16时许,潘某驾驶摩托车载潘甲来到王某民家中,要求领回潘乙,因潘乙不愿回家,王某霞和潘某发生争吵,王某霞电话报警,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将潘某劝离。

3月22日16时许,潘某再次驾驶摩托车来到王某民家中,进入王某民儿媳薛某某的西房,欲抱炕上薛某某刚满月的婴儿时,被随后赶来的王某霞劝离该房间。

法律案例分析正当防卫案(3篇)

法律案例分析正当防卫案(3篇)

第1篇案由:正当防卫案情简介:张某,男,28岁,某市居民。

2022年5月,张某在下班途中,途径某小区时,目睹了一起打架斗殴事件。

张某见状,上前劝阻,试图平息事态。

然而,在劝阻过程中,张某遭到对方其中一名男子(以下简称“甲”)的辱骂和推搡。

甲的行为不仅没有停止,反而愈发激烈,对张某进行了连续的拳打脚踢。

在遭受攻击的过程中,张某感到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在甲再次挥拳向其头部打来的瞬间,张某情急之下,捡起身边的一根木棍,对甲进行了还击。

甲倒地后,张某见甲已经失去反抗能力,便立即停止了攻击。

事后,张某被警方控制,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2. 如果构成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案例分析:一、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在劝阻打架斗殴的过程中,遭到了甲的辱骂和推搡,其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在甲连续攻击的情况下,张某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采取了还击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二、张某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在遭受攻击时,采取了捡起木棍进行还击的行为。

虽然张某的行为对甲造成了伤害,但考虑到以下因素:1. 甲在攻击过程中,对张某进行了连续的拳打脚踢,其行为已经对张某的人身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2. 张某在采取防卫行为时,是出于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的紧急状态,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紧迫性;3. 张某在甲失去反抗能力后,立即停止了攻击。

综合以上因素,可以认定张某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没有造成重大损害。

法律支持正当防卫的案例(3篇)

法律支持正当防卫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居民李某,男,30岁,某公司职员。

一天晚上,李某下班回家,行至小区门口时,突然被两名男子拦住。

两名男子手持凶器,要求李某交出身上的钱财。

李某奋力反抗,在挣扎过程中,不慎将其中一名男子摔倒在地,并捡起一块石头击打对方。

另一名男子见状,立即逃离现场。

李某随后报警,并将受伤男子送往医院治疗。

二、案件争议此案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有人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也有人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案中,两名男子手持凶器,强行要求李某交出钱财,明显构成抢劫。

李某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 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李某在遭受抢劫时,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采取了反抗措施。

从案件事实来看,李某的行为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实施的,具有必要性。

3. 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根据案件事实,李某在防卫过程中,将其中一名男子摔倒在地,并捡起石头击打对方。

从案件情节来看,李某的防卫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没有造成对方重大损害。

4. 防卫行为未造成重大损害本案中,李某的防卫行为虽然将一名男子摔倒在地,但并未造成对方重大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李某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条件,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

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

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11.27•【分类】其他正文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案例一、甘肃省泾川县王某民正当防卫不批捕案——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在进行”“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一)法律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可能继续实施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要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景,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对于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不法侵害,首先,要正确判断不法侵害是一般侵害还是严重暴力侵害;其次,要正确判断严重暴力侵害是否正在进行。

据此来确定是否适用刑法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

(二)基本案情2008年,王某民之女王某霞与潘某结婚,婚后生育儿子潘甲(11岁)、女儿潘乙(9岁)。

因感情不睦,潘某多次对王某霞实施家暴,2016年1月12日二人协议离婚,约定潘某抚养儿子潘甲,王某霞抚养女儿潘乙。

一年后,经他人撮合二人共同生活,但未办理复婚手续。

2019年7月,二人先后独自外出打工。

2020年春节前夕,王某霞打工返回王某民家中居住,潘乙跟随王某霞在姥爷王某民家中上网课,不愿意跟随潘某回去,潘某以领回潘乙为由两次来到王某民家中滋事。

2020年3月21日16时许,潘某驾驶摩托车载潘甲来到王某民家中,要求领回潘乙,因潘乙不愿回家,王某霞和潘某发生争吵,王某霞电话报警,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将潘某劝离。

法律法规正当防卫案例(3篇)

法律法规正当防卫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28岁,某市居民。

2021年6月15日,张某某因邻里纠纷与邻居李某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某情绪激动,手持一把水果刀冲向张某某。

张某某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采取反击措施,将李某某打伤。

事后,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某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件发生后,张某某家属主动赔偿了李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

二、案件审理1. 审理法院某市XX区人民法院2. 审理过程(1)起诉书李某某向某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

(2)答辩状张某某辩称,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李某某提出的赔偿要求,张某某表示愿意赔偿,但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3)法庭调查法庭调查阶段,双方当事人提供了相关证据。

张某某提供了目击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明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李某某则提供了医疗鉴定结论、误工证明等证据证明其损失。

(4)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围绕正当防卫的认定、损失赔偿等问题展开辩论。

张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李某某的代理人则认为,张某某的行为虽然是为了保护自己,但防卫过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判决某市XX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采取反击措施,将李某某打伤,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李某某提出的赔偿要求,鉴于张某某已经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某赔偿李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元。

三、案例分析1. 正当防卫的认定本案中,张某某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采取反击措施,将李某某打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法律经典案例正当防卫(3篇)

法律经典案例正当防卫(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08年5月,李某某因家庭琐事与邻居张某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

李某某在受伤后,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持木棍反击,导致张某某死亡。

此案经审理,法院最终认定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但鉴于其防卫行为是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故对其从轻处罚。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以及其防卫行为是否过当。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其防卫行为是出于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的目的,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2. 然而,法院同时认为,李某某在防卫过程中,由于过度反击,导致张某某死亡,其防卫行为已经过当。

3.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但鉴于其防卫行为是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故对其从轻处罚。

五、案例分析1. 正当防卫的认定: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首先,张某某持刀攻击李某某,构成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次,李某某在受到攻击时,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采取了反击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最后,李某某的反击行为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的,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

2. 防卫过当的认定:本案中,李某某在防卫过程中,由于过度反击,导致张某某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法律执行案例(3篇)

正当防卫法律执行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与李某系同一村子的邻居,两家房屋相邻。

近年来,由于双方在土地使用、邻里关系等方面存在矛盾,双方关系紧张。

2021年5月某日,双方因邻里纠纷再次发生争执。

二、案件经过2021年5月某日,李某因土地纠纷再次找到张某某,要求张某某归还其侵占的土地。

双方在村口发生争吵,李某情绪激动,挥舞着手中的木棍威胁张某某。

张某某见状,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捡起一块石头掷向李某。

李某躲避不及,被石头击中头部,导致头部受伤。

三、案件处理案件发生后,李某家属报警,公安机关将张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张某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承认自己使用石头掷向李某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收集了以下证据:1. 证人证言:张某某的邻居、村干部等证实了双方发生争吵的经过。

2. 物证:张某某掷向李某的石头。

3. 法医鉴定:李某头部受伤,构成轻微伤。

根据以上证据,公安机关认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依法对其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四、案件分析1.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1)有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为了制止不法侵害;(4)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5)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在本案中,李某挥舞着手中的木棍威胁张某某,属于不法侵害行为;张某某在李某威胁的情况下,捡起石头掷向李某,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李某被石头击中头部,构成轻微伤,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张某某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2. 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1)针对正在进行的抢劫、盗窃、抢夺等犯罪行为;(2)针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行为;(3)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

在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正当防卫之案例解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道义上的义务。

正确实施正当防卫不仅有利于制止和预防不法侵害,维护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弘扬正气,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正确认识正当防卫是正确实施正当防卫的前提,因而正确认识正当防卫十分必要。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正当防卫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案例一某市幼儿园保育员李某问题女,30岁于某日下午带领8名幼儿外出游玩。

途中幼儿王某女,3岁失足坠入路旁粪池,李某见状只向农民高声呼救,不肯跳入粪池救人。

约20分钟后,路过此地的农民张某听到呼救后赶来,一看此景,非常气愤,她身为教师,却不救人。

张某随手给了那老师重重一棍,然后跳入粪池救人,但为时已晚,幼儿王某已被溺死,教师李某被打成重伤。

农民张某棒打教师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吗?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起因条件,即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而且这些侵害必须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和紧迫性,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避免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针对正当防卫。

教师李某对学生遇困时有救助的职责,她的行为导致严重后果,已涉嫌犯罪,属不法侵害,但不作为犯罪缺乏侵害的攻击性、紧迫性。

本案中,农民张某见义勇为救小孩的精神是值得表扬的,但同时,他也要为自己棒打教师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除了上述的对不作为犯罪不宜进行正当防卫外,还有下列行为也因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均不能或不宜进行正当防卫1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2对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实行反防卫;3对紧急避险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4对意外事件不能实行正当防卫;5对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