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肺病防治条例全文

合集下载

尘肺病防治条例

尘肺病防治条例

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预防和控制尘肺病的发生和传播,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尘肺病防治工作应遵循政府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传播途径第三条尘肺病主要通过空气中的粉尘传播。

粉尘的主要来源包括工业生产、矿山开采、建筑施工等行业。

雇主有责任采取措施,减少工作环境中粉尘的产生和扩散。

第五条雇主应提供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给劳动者,确保劳动者不受粉尘侵害。

第三章防护措施第六条工作场所应定期进行环境检测,确保空气中粉尘浓度处于安全范围内。

第七条雇主应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健康监护措施,包括体检、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等。

第八条雇主应建立健全的职业病防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劳动者应加强自身防护意识,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参加相关的健康监护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构。

第十一条相应的卫生部门应指导和监督尘肺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及时检测和报告尘肺病的发生情况。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予以相应的处罚和处置。

以上为尘肺病防治条例的内容,目的是为了预防和控制尘肺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条例规定了尘肺病的传播途径、工作场所的防护措施、雇主和劳动者的责任以及管理与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本条例要求雇主采取措施减少粉尘产生和扩散,提供个人防护装备给劳动者,定期进行环境检测等。

同时,劳动者也应加强自身防护意识,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并参加相关的健康监护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

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指导和监督工作的开展,及时检测和报告尘肺病的发生情况。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予以相应的处罚和处置。

尘肺病是一种常见的职业病,严重危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

通过制定和实施尘肺病防治条例,可以加强相关部门和企业的责任意识,推动尘肺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减少劳动者受到粉尘侵害的风险,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健康。

26国发〔1987〕1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26国发〔1987〕1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12月3日,国发[1987]105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3条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人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第4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

第5条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卫生等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属企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并督促其施行。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乡镇企业尘肺病的防治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指导乡镇企业对尘肺病的防治工作。

第6条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粉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章防尘第7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第8条尘肺病诊断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粉尘浓度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第9条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劳动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

第10条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11条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禁止从事有粉尘的作业。

第12条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

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第七条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 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
尘措施和无尘或低 尘 的 新 技 术 # 新 工 艺# 新 设 备! 使作业场所 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 第八条 第九条 尘肺病诊断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粉尘浓 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 由劳动部门会同 度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 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任何企业 # 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 ! 未经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 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 "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工商户 " 中# 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 ! 禁止从事有粉尘 的作业 " 第十二条 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 必须 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 " 企业 #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 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 严禁任何企业 # 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 # 外 划! 专款专用 ! 不得挪用 " 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 防 尘 设 施 的 乡 镇 # 街道企业或个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尘肺病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尘肺病防治条例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尘肺病防治条例
! " # $ %年 " &月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行 (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位* 第三条 第四条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业的企业 ! 事业单位的测尘机构加强业务指导 " 并对测尘人员 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

尘肺病职业危害防治实施办法范文(三篇)

尘肺病职业危害防治实施办法范文(三篇)

尘肺病职业危害防治实施办法范文尘肺病是一种由长期吸入矿石、矿砂、石料等粉尘所引起的呼吸系统疾病,具有很高的发病率和致残率。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减少尘肺病的发病率,需要制定和执行一系列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以下是一份关于尘肺病职业危害防治实施办法的范文,大约____字。

一、总则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减少尘肺病的发病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可能产生尘肺病危害的生产和作业场所,包括矿山、建筑工地、石料加工厂等。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尘肺病的宣传教育,增强劳动者的防护意识,促使各企事业单位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二、尘肺病危害分析与评估1. 相关单位应对工作场所进行尘肺病危害分析与评估,明确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危害来源等。

2. 危害分析与评估结果应记录在案,并向相关部门报备,并对劳动者进行告知。

3. 尘肺病危害分析与评估应定期进行,对于新出现的、变化的危害因素,应及时进行分析与评估。

三、尘肺病预防与控制措施1. 工作场所应采取防尘措施,包括尘肺病危害源的封闭、隔离、除尘等措施,确保不产生尘肺病危害。

2. 对于必须产生尘肺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和装备,如防尘面具、防尘服等。

3. 进行作业前,应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确保其身体状况适合从事工作。

4. 工作场所应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职业体检,及时发现患病劳动者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5. 为了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相关单位应提供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让劳动者掌握预防尘肺病的知识和技能。

6. 劳动者应按照规定佩戴防护设施,严格执行相关的工作操作规程,确保自身的职业安全。

7. 工作场所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治理存在的职业危害隐患。

四、尘肺病危害监测与监控1. 工作场所应进行尘肺病危害的监测与监控,掌握危害情况和危害源。

2. 监测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护和控制措施。

3. 对于监测结果超出国家标准的工作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使其达到标准要求,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国发〔1987〕1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3条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人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第4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

第5条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卫生等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属企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并督促其施行。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乡镇企业尘肺病的防治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指导乡镇企业对尘肺病的防治工作。

第6条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粉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章防尘第7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第8条尘肺病诊断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粉尘浓度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第9条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劳动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

第10条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11条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禁止从事有粉尘的作业。

第12条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

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第13条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尘肺病防治条例都有什么

尘肺病防治条例都有什么

尘肺病防治条例都有什么相信很多人对于尘肺病都不是特别了解,但是,现如今尘肺病的发病率却在日益升高,尘肺病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苦恼,甚至夺取了很多人的生命,而且现如今,尘肺病的治疗效果也不太好,为此现在出台了很多关于对尘肺病的保护措施,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尘肺病的防治条例吧!防治条例:第一条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卫生等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属企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并督促其施行。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乡镇企业尘肺病的防治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指导乡镇企业对尘肺病的防治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粉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3第二章编辑第七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专家确诊张海超患尘肺病专家确诊张海超患尘肺病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第八条尘肺病诊断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粉尘浓度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第九条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劳动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

第十条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禁止从事有粉尘的作业。

尘肺病职业危害防治实施办法(正式)

尘肺病职业危害防治实施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尘肺病职业危害防治实施办法(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1186-57 尘肺病职业危害防治实施办法(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为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技进步,实行科学管理。

加强安全教育。

提高劳动者技术素质和健康保障群策群力,消除和制止危及劳动人身安全与健康的一切不良条件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司安全组织机构及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

第二条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国家防止粉尘危害的有关规定,录取工艺改革,湿开式作业,密闭尘源,合理抽风等防尘措施,推广使用无尘或者低尘的技术、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禁止在没有防尘设施的作业环境中进行敞开式干式粉尘作业第三条安排防尘经费,专款专用,进行技术改造,改主设备必须编入设备台帐,列入维修计划,保持正常运转。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

第五条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又没有进行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的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职业病法律法规----河北省尘肺病防治实施办法

职业病法律法规----河北省尘肺病防治实施办法

河北省尘肺病防治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有关管理、服务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应当统筹安排尘肺病的防治工作。

第四条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职业卫生等有关标准,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督促实施。

第二章防尘第五条单位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国家防止粉尘危害的有关规定,采取工艺改革、湿式作业、密闭尘源、合理抽风等防尘措施,推广使用无尘或者低尘的技术、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禁止在没有防尘设施的作业环境中进行敞开式干式粉尘作业。

第六条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

第七条单位必须建立预防尘肺病方面的有关档案。

防尘设备必须编入设备台帐,列入维修计划,保持正常运转。

单位不得任意停止防尘设备运行。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一)计划经贸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批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和下达投资计划时,必须同时提出对防尘的要求和经费安排;(二)设计单位在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写劳动安全卫生专篇;(三)初步设计必须由环保部门会同卫生、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审查;(四)凡要进行竣工验收的项日,项目单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当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提交试产期间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状况报告书。

验收时,验收委员会必须邀请当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

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

第九条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又没有进行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的,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尘肺病防治条例全文
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制定了尘肺病防治,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尘肺病防治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卫生等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属企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并督促其施行。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乡镇企业尘肺病的防治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并指导乡镇企业对尘肺病的防治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粉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章防尘
第七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第八条尘肺病诊断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粉尘浓度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第九条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劳动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

第十条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禁止从事有粉尘的作业。

第十二条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和要求使用。

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设计任务书,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

第十四条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第三章监督和监测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标准的监测;劳动部门负责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的监测。

工会组织负责组织职工群众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并教育职工遵守操作规程与防尘制度。

第十七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

测尘结果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并定期向职工公布。

从事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要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测尘机构加强业务指导,并对测尘人员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第四章健康管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