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刑法中的占有:关于夺取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区别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前预测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一)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前预测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一)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犯罪中,只有特殊主体才能构成的是哪一罪名? A.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B.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C.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D.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答案:D 解析:根据《刑法》第352条的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根据《刑法》第398条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该条第1款规定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2款又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犯前款罪。
根据《刑法》第294条的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根据《刑法》第376条规定,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由预备役人员构成。
因此,正确答案选D。
2.下列哪种情形构成诬告陷害罪? A.甲为了得到提拔,便捏造同事曹某包养情人并匿名举报,使曹某失去晋升机会 B.乙捏造“文某明知王某是实施恐怖活动的人而向其提供资金”的事实,并向公安部门举报 C.丙捏造同事贾某受贿10万元的事实,并写成500份传单在县城的大街小巷张贴 D.丁匿名举报单位领导王某贪污救灾款50万元。
事后查明,王某只贪污了救灾款5000元 答案:B 解析:根据《刑法》第243条的规定,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2)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
但是被诬陷者是否实际受到刑事追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告发他人有罪的行为。
首先,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即没有事实根据虚构他人犯罪的事实。
捏造的必须是犯罪事实,如果捏造的仅仅是违反道德或者一般违法的事实,不成立本罪。
其次,诬告陷害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他人。
再次,必须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告发。
侵占罪与盗窃罪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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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占罪怎么认定?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其犯罪对象仅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侵占包括两个密不可分的行为特征,即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为人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的。
二、侵占罪与盗窃罪有什么区别?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
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盗窃罪与侵占罪区别有哪些

盗窃罪与侵占罪区别有哪些侵占罪与盗窃罪都是⾮法占有他⼈财产的犯罪活动。
但是这两种犯罪⼜有着本质上的区别,那么盗窃罪与侵占罪区别有哪些?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这⽅⾯的知识,欢迎阅读。
盗窃罪与侵占罪区别有哪些侵占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将他⼈的交给⾃⼰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法占为⼰有,数额较⼤,拒不交还的⾏为。
盗窃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多次盗窃、⼊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为。
侵占罪和盗窃罪都以他⼈财物为对象,都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主观上都是故意,并都以⾮法占有他⼈财物为⽬的,这是⼆者的共同之处。
但是,⼆者有着明显的区别:1、犯罪故意的内容和产⽣的时间不同。
前者⾏为⼈认识到⾃⼰是以⾮暴⼒的⼿段⾮法占有⾃⼰业已持有的他⼈财物,且犯罪故意只能产⽣于持有他⼈财物之后;后者⾏为⼈认识到⾃⼰是以不为财物所有⼈或持有⼈知道的秘密⽅法⾮法获取他⼈财物,且犯罪故意只能产⽣于⾮法获取他⼈财物之前。
2、犯罪的客观⽅⾯不同。
前者的⼿段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或半公开的;⽽后者的⼿段只能是秘密的⼿段。
3、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的对象只能是⾏为⼈在犯罪前已经持有的他⼈财物;⽽后者的对象则只能是⾏为⼈在犯罪前并不持有的他⼈财物。
其中犯罪对象⽅⾯的差异应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的因素。
4、是否退还所产⽣的法律后果不同。
前者必须是拒不退还或交出他⼈财物的,才构成犯罪,⽽后者即使窃取他⼈财物之后⼜主动退还的,也已构成犯罪,主动退赃⾏为只能作为⼀个酌定量刑情节来考虑。
以上内容是⼩编有关侵占罪与盗窃罪区别的解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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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而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或者将脱离了占有的他人财产(遗忘物、埋藏物)转移为自己所有。
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
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
但是,行为人在法律上占有的财物而事实上由他人占有时,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例如,甲持有某种提单,因而在法律上占有了提单所记载的货物;但当该货物事实上由乙占有时,甲窃取该货物,仍然成立盗窃罪。
侵占罪则不仅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而且可能侵占法律上占有的财物。
因为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被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
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完全可能处分不动产;提单或有价证券的持有人也完全可能处分提单等记载的财物。
所以,侵占罪既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也可能侵占自己在法律上占有的财产。
司法实践所遇到的疑难问题,是如何判断事实上的占有,即某种财物在事实上是属于行为人占有,还是被害人占有或暂时脱离了占有。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1)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
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再如,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
行为人取走这些财物的,成立盗窃而非侵占。
又如,甲搬家后尚未退房,让好友乙为其打扫室内卫生。
论刑法中的占有

论刑法中的占有论刑法中的“占有”与民法中的“占有”刑法中的占有占有是法律上的重要概念。
在刑法中,财物有无人占有、属于谁占有,对于确定财产罪是否成立以及构成何种财产罪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拟从比较法的角度探讨刑法中的占有问题。
一、占有的概念占有是人对财物事实上支配、管理的状态。
由于刑法是通过处罚对财产的不法侵害行为来保护财产权利,所以,对侵害财物占有的财产罪来说,必须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而将财物事实上置于自己支配的状态时,才能构成。
这就意味着刑法上的占有是比民法上的占有更为现实的概念,也就是说刑法上的占有必须是事实上占有,而不能只是观念上占有。
根据我国和其他一些国家民法的规定,财物可以由代理人占有,并且占有还可以由被继承人当然转移给继承人。
但是,这种民事法律意义上的占有,不能视为刑法上的占有。
另外,民法上的占有必须是基于“为自己的意思”,而刑法上的占有则不以此为限,还包括为他人占有的情形。
正因为如此,许多学者为了避免概念上的混乱,而用“持有”或者“管理”等词语来代替刑法中的“占有”。
刑法上的占有虽然必须是事实的、现实的占有,但并不以实际上掌握财物为必要。
例如,日本法院的判例认为,旅馆提供给旅客使用的棉袍,即使旅客穿在身上,也仍然视为在旅馆业主的占有之中,而不是在旅客占有之下。
所以,判断某人对财物是否事实上占有,应该根据社会上一般人的观念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注:参见[日]法曹同人法学研究室编:《详说刑法(各论)》,法曹同人1990年日文版,第169页。
)此外,刑法上的占有具有排他性。
占有者对财物事实上的支配、管理,就意味着其他人不能支配控制财物,也就是排除了其他人对财物的支配或控制。
但是,应该注意,排他性只是占有的一个特性,并不是占有的本质或全部内容。
我国有学者在论述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时,把贪污罪的客观要件表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排除权利人对公共财物所有权的行为”,并认为“‘非法占有’、‘非法所有’或者‘非法占为己有’在刑法上的实际结果(危害结果)是完全相同的,都表现为排除权利人对财产的合法控制,并以此为前提排除权利人对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而实际剥夺权利人对财产的所有权。
刑法上的“占有”

刑法上的“占有”作者:杨思源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8期摘要占有的概念在刑法中至关重要,甚至直接影响到定罪量刑。
本文从侵占罪和盗窃罪入手,对刑法上占有概念进行逐层递进的展开,通过与民法上占有概念的逐项对比突出刑法上占有的特征和在实践中的不同理解和做法。
用案例分析的形式对复杂情况进行比对,以期引发更深一步的思考。
关键词占有侵占盗窃占有意思占有事实作者简介:杨思源,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在读。
中图分类号:D914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018-03一、从“盗窃罪”与“侵占罪”之比较说起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之行为豍。
盗窃罪是财产犯罪中的转移占有型侵害财产罪,其实质在于违背他人之意思侵夺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因此没有被害人的占有,就不成立盗窃罪。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这是“占有”概念在刑法中最具代表性也最明显的体现。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之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之行为豎。
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明白规定为自己占有,是将“占有”变成“所有”,这种占有形态为犯罪构成要件的重要因素,也使得其与盗窃罪等其他犯罪相区别。
同为侵犯财产性犯罪,但是两罪在法律规定的刑期上有比较大的差异,因为是否侵占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是判断违法性强弱的标准之一,盗窃罪侵害了他人对财物的占有,而侵占罪没有,从这个角度上考量,侵占罪的违法性轻于盗窃罪豏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等这类直接转移财产占有关系的犯罪,其与侵占罪最显著的区别就是占有发生了转移。
当然,判断的标准可能因对占有概念的理解及占有成立范围的不同而变化。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多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多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1.甲的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盗窃(不考虑数额)?(2014年卷二60题)A.某大学的学生进食堂吃饭时习惯于用手机、钱包等物占座后,再去购买饭菜。
甲将学生乙用于占座的钱包拿走B.乙进入面馆,将手机放在大厅6号桌的空位上,表示占座,然后到靠近窗户的地方看看有没有更合适的座位。
在7号桌吃面的甲将手机拿走C.乙将手提箱忘在出租车的后备箱。
后甲搭乘该出租车时,将自己的手提箱也放进后备箱,并在下车时将乙的手提箱一并拿走D.乙全家外出打工,委托邻居甲照看房屋。
有人来村里购树,甲将乙家山头上的树谎称为自家的树,卖给购树人,得款3万元正确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
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获取财物时是否同时破坏了被害人或者其他人对财物的占有。
刑法上的占有是指人对物有实力上的支配关系。
占有的范围包括:(1)人对物的现实持有。
(2)人对物的看护监视。
(3)物处在所有者的支配力所及的场所。
在类似住宅等排他性强的场所,建筑物管理者对财物有占有。
(4)所有者本人特意将财物放置于与自己的所在地相隔离的场所,所有者对财物有占有。
(5)所有者暂时地遗忘财物,没有超出财物所有者的实际支配范围的,仍然有占有。
即主观虽忘却,客观却随时可以支配。
AB两项中,乙的钱包、手机均是特意放置在公共场所的财物,并不是遗忘物,也不需要他人代为保管,所以甲拿走钱包、手机的同时破坏了乙对财物的占有,成立盗窃罪。
C项中乙遗忘在出租车内的财物已经转归汽车的管理者司机占有,甲拿走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司机对财物的占有,构成盗窃罪。
D项中甲利用购树人的无知,将乙占有的财物非法转移,属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D 项中的甲之所以不成立诈骗罪,是因为受骗人并没有处分被害人乙财物的权限和地位,不能满足三角诈骗的基本要求。
2.某市法院审理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案,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
庭审中,赵某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合议庭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 A.赵某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时,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B.赵某要求另行指定辩护律师时,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C.赵某要求另行指定辩护律师时,不应当同意,并宣布继续审理D.赵某另行委托辩护人的,自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正确答案:A,D解析:《刑诉解释》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区分财产占有与盗窃罪、侵占罪
区分财产占有与盗窃罪、侵占罪一、侵占罪中的财产“自己占有”侵占罪中的“占有”,是指行为人对财物的事实上支配,即依规范的、日常生活常态下的社会观念标准判定存在事实上的财产操纵关系。
而支配是否合法,是否有成文的合同等均在所不咨询。
占有事实表明原财物所有人对该财物的占有权受到排除。
侵占罪的成立,是行为人将业已占有即差不多形成“占有事实”的财物占为己有,即原财物所有人、占有人差不多失去对该财物的操纵权。
如果在财物所有人、占有人尚对原财物享有占有权时,试图以不法方法非法占有该财物,则可能构成盗窃罪。
例1,搬运工赵某在某火车站站台见刚下车的旅客王某(女)带着3个小孩,旁边放着5件行李,便上前询咨询其是否需要雇人扛行李。
二人商定,由赵某将王的4件行李扛出车站,王付给赵人民币15元作为酬劳。
赵扛着4件行李至出站口,王所带小孩被车站工作人员拦下查票。
看到王忙于出示车票,赵遂产生了非法占有王的行李的妄图,趁王不注意,将行李内装人民币6000元、价值5000元的真皮提包一个及其他物品扛走。
赵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旧侵占罪?例2,胡某到银行存款,在A柜台填完存款单后,将内装1万元钞票的包遗忘在A柜台上,径直到B柜台办理存款手续,刚进银行预备存款的袁某见无人看管此包,即偷偷将其装入自己口袋离去,后银行按照监控录像找到袁某。
袁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依旧盗窃罪?上述两例,看起来都能够判定行为人构成侵占罪。
前罪看起来是将代为保管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后罪则貌似侵占遗忘物的行为。
事实上,对上述两罪都只能定以盗窃罪。
要紧理由是:在案例1中,赵受托运物,但王始终跟随其后,赵某的一举一动都在王某的视线之内,财物仍为王所占有,而且财产主人对财物的支配力较强。
赵乘其照管不及之时,将其归为己有,自应成立盗窃罪。
案例2中,财物所有人因为遗忘而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然而,该财物遗置于特定场所,因此应当承认第三者对财物的事实支配,现在行为人采取一定方法取得他人占有之财物,构成盗窃罪。
刑法分则中各种罪名的重要区别
抢劫罪与绑架罪敲诈勒索罪区别一、抢劫罪与绑架罪1、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完全相同。
前者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这一犯罪故意是明确的。
后者属概括的故意,有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有的以扣押人质(基于政治等方面的原因)为目的,它只要求行为人对犯罪事实有概括的认识就可以构成故意犯罪。
2、犯罪的方式不同。
前者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将财物劫走,后者则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再以伤害或者杀死人质相威胁向被绑架人的亲属勒索财物或者向有关方面提出非法要求。
3、犯罪的客体不同,两罪都有可能同时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但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使用暴力的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其首要目的。
而绑架罪侵犯是首先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包括健康和生命权利。
因此,我国刑法将抢劫罪放在侵犯财产犯罪内,而将绑架罪归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二、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1、从内容上看,抢劫罪是以使用暴力相胁迫,当场劫财,遇有抵抗或为排除抵抗施加暴力。
敲诈勒索罪则以暴力加害被害人及其亲属,或者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毁坏其财产等相威胁、要挟。
逼迫被害人交出财物。
2、从方式上看,抢劫罪中暴力或暴力威胁是直接对被害人实施的,而敲诈勒索罪既可以对被害人直接实施,也可以由第三者转达向被害人间接实施,既可以公开,也可以暗示。
3、从取得的非法利益上看,抢劫只能取得财物,并且是动产,而敲诈勒索罪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甚至是取得财物性利益。
4、从时限上看,抢劫罪中除首先实施暴力排除妨碍外,其暴力威胁表现为如被害人不交出财物,即当场付诸实施威胁的内容,就在此后实施的内容,取得的财物既可以当时当场,也可以事后取得。
5、从对象上看,抢劫威胁的对象只能是被害人或在场的亲友、同事,而敲诈勒索不仅限于在场的被害人或其亲属,还包括不在场的其他人。
虽然敲诈勒索罪比抢劫罪威胁的内容要广,但主要对被害人实施心理威胁,相对而言人身危害程度稍轻,时限稍缓。
略论刑法中的占有:关于夺取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区别
略论刑法中的占有:关于夺取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区别张理恒【摘要】盗窃、诈骗、抢劫等夺取型财产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不法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而侵占罪的成立则以不法取得本人占有的他人(所有)财物为条件.因此,财物是否为他人所占有,是夺取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区别.他人对财物所享有的占有权,是占有状态和占有意思的有机统一体.在他人概括支配的封闭场所确保财物占有的情形下,场所管理人只要对场所范围内的财物具有抽象的占有意思,就足以肯定其占有权,但第三人对场所内财物的具体占有意思,足以排除管理人的抽象占有意思.在"金首饰"案中,梁丽在盗窃的未必故意支配下,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因而应以盗窃罪论处.【期刊名称】《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0(000)004【总页数】4页(P89-92)【关键词】占有;夺取罪;侵占罪;封闭场所;公共场所【作者】张理恒【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3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0.5各国刑法对财产犯罪的规定大体相近,主要有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恐吓罪、侵占罪、赃物罪以及毁弃罪等。
①刑法理论通常根据一定标准对这些犯罪进行分类。
首先,根据行为人是否取得财物,财产犯罪可以分为取得罪和毁弃罪,取得罪是指不法取得或利用财物的犯罪(如盗窃罪、侵占罪、赃物罪等),毁弃罪是指消灭财产价值的犯罪 (即故意毁坏财物罪);其次,取得罪又可以进一步分为直接取得罪和间接取得罪,直接取得罪是直接取得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犯罪(如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等),间接取得罪是基于他人不法获取的财物再间接取得的犯罪 (即赃物罪);再次,直接取得罪可再分为夺取罪和侵占罪。
夺取罪是直接从被害人处取得他人所占有的财物 (如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等),因此也被称为占有转移型犯罪,侵占罪是行为人不法取得了自己暂时占有的财物。
②从这个分类可以看出,盗窃、诈骗等夺取罪与侵占罪在犯罪对象上具有关键区别,夺取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不法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而侵占罪的成立则以不法取得本人占有的他人 (所有)财物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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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客 乙忘在厕所 内的一 部手 机取走 , 判例 认为成 立盗
窃 罪 。 ] 因 为 , [m 一 甲所 不 法 领 得 的 手 机 属 于 餐 厅
管理人 的 占有 物 。本来 乙是 手 机 的所 有权 人 和 占有 人 , 当其将手机忘在 封闭的厕所空间时 , 但 手机就脱离 了 乙的占有范 围 , 餐厅.
( 第 12 ) 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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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刑法中的占有: 关于夺取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区别
口 张理 恒
( 西南政 法 大 学 法 学 院 , 庆 4 0 3 ) 重 0 0 1
摘 要 : 窃 、 骗 、 劫 等 夺 取 型 财 产犯 罪 的 成 立 , 求行 为 人 不 法取 得 他 人 占有 的 财 物 , 侵 占 罪 的 成 立 则 以 不 法 取 盗 诈 抢 要 而
财物的犯罪 ( 如盗窃罪 、 占罪 、 物罪等 ) 毁弃 罪是 侵 赃 ,
指消灭财产 价值 的犯 罪 ( 即故 意毁 坏财 物罪 ) 其 次 , ; 取 得罪又可以进一步 分为直 接取得 罪 和间接 取得 罪 , 直接取得 罪是 直接取得财 物或财 产性利 益 的犯 罪 ( 如 盗 窃罪 、 骗罪 、 占罪 等 ) 间 接取 得罪 是 基 于他人 诈 侵 , 不法获 取 的财 物 再 间接 取 得 的犯 罪 ( 即赃 物 罪 ) 再 ; 次, 直接取得罪可 再分 为夺取 罪 和侵 占罪。夺取 罪是 直接从被 害人处 取得 他人 所 占有 的财物 ( 如盗 窃罪 、
各 国刑法对财 产犯罪 的规 定大 体相 近 , 主要 有盗
窃罪 、 抢劫罪 、 诈骗 罪 、 吓罪 、 占罪 、 恐 侵 赃物 罪 以及毁 弃罪等 。 刑法理论 通 常根 据一定 标 准对 这些 犯 罪进 行分类 。首先 , 根据行为人是否取得财 物 , 财产 犯罪可
以 分 为 取 得 罪 和 毁 弃 罪 , 得 罪 是 指 不 法 取 得 或 利 用 取
得 本人 占有的他人 ( 所有) 财物 为条件 。因此 , 财物是 否为他人 所 占有 , 夺取 罪与侵 占罪的 关键 区别。他人 对财物所享有的 是
占有权 , 占有状 态和 占有意思的有机统 一体 。在他人 概括支配的封 闭场所确保 财物 占有的情形 下, 是 场所 管理 人只要 对场所 范围 内的财物具有抽 象的 占有意思 , 就足 以肯 定其 占有权 , 第三人对 场所 内财物的具 体 占有 意思 , 以排 除 管理 人 的抽 象 但 足 占有意思。在“ 首饰 ” 中, 金 案 梁丽在 盗窃的未必故意 支配下, 密窃取他人 占有的财物 , 秘 因而应 以盗窃罪论 处。 关键 词 : 占有 ; 夺取 罪; 占罪 ; 闭场所 ; 侵 封 公共场 所 中图分 类号 : 90 5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3— 64 2 1 )4— 0 9— 10 6 4 ( 0 0 0 0 8 0 4
手 上的工具 、 器械 , 负担在别人肩上 的重荷 , 如此等 等 ,
这些都是 最为常见 的他人 占有之物 , 故不过多赘述 。 ( ) 二 他人 依 靠其 支 配下 的机械 器具所 确保 财物 占有的情 形 此时 , 占有权人虽然 没有亲手管领财物 , 但凭借其 对特定机器 的支 配而概 括 占有了其空间 内的财物 。比 如, 猎人 、 民等在数公 里 、 十海里外设置的陷阱 、 渔 数 渔
网里 的捕获物 , 都是他们 的 占有 物。再 比如 , 自动售货 机里的饮料 、 T 机 里 的现金 , 都是 机器 管 理者 占 AM 也
有 的 财 物 。如 果 行 为 人 将 上 述 捕 获物 、 料 、 饮 银行 现 金
非 法据 为 己有 , 在达到相应数额要求 的条件下 , 以盗 应
窃 等夺 取罪论处 , 没有成立侵 占罪 的余地 。
( ) 人 概 括 支 配 的 封 闭 场 所 范 围 所 确 保 财 物 三 他
抢劫罪 、 诈骗 罪 等 ) 因此 也被 称 为 占有转 移 型犯 罪 , , 侵 占罪是行为人 不 法取得 了 自己暂 时 占有 的财 物 。 从这个分类可 以看 出 , 盗窃 、 诈骗 等夺 取罪与侵 占罪在
犯罪对象上具有关键 区别 , 取罪 的成 立要 求行 为人 夺 不法取得他人 占有 的财物 , 而侵 占罪 的成 立则 以不 法 取 得本人 占有的他人 ( 所有 ) 财物 为条件 。也可 以说 , 财 物是否为他人所 占有 , 是夺 取罪 与侵 占罪 的罪质 判
别 之处 。
一
占有的情形 在 日本有相 应的判例 , 甲从餐厅 的单人式厕所 , 将
闭 空 间 的 概 括 支 配 而 承 继 性 地 占有 这 部 手 机 ( 继 的 承
、
占有 的 类 型
“ 二次 占有 ” 。在 此 , ) 作为 占有 权人 餐厅 管理 人和 作 为本权 人的顾客 乙都 是被 害人 , 只是后 者是 最终 的被
害人 。
刑法 中的 占有 , 以简单地 定义 为人 对财 物事 实 可
上 支 配 、 理 的权 利 状 态 。 财 物 处 于 占有 状 态 , 致 应 管 大 当包 含 以下 九 种 类 型 : j
( 根 据财 物 的性 质与 放 置地 点能 够推 定他 人 四) 占有的情形
( 他人实际掌握 、 一) 控制、 监视和管理财物的情形 比如 , 穿戴在别人 身上 的衣 物 、 品 , 持在别 人 饰 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