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起诉、公诉、自诉和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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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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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rning must be like a bee, plucking many flowers in order to produce hone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内容是什么?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只要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就可以申诉。

对于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

公安机关、检察院及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时候,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办案程序及原则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并且,之后最高院也出台了司法解释,进一步贯彻刑事诉讼法。

那么,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做个了解。

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章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第三条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

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自诉案件与告诉才处理的区别是什么?

自诉案件与告诉才处理的区别是什么?

Never give up is the best character of the investigator.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自诉案件与告诉才处理的区别是什么?一般来说,自诉案件与告诉才处理案件的区别并不是非常大。

一般来说,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属于自诉案件的一个类型,因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必须是刑法所规定的案件。

而自诉案件之中还包括了相关的民事案件。

一、自诉案件与告诉才处理的区别是什么?根据法律知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一个类型,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必须是《刑法》分则中法律明确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且只有四个罪名,即侮辱、诽谤罪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这四个,其中,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暴力干涉婚姻致人死亡及虐待致人死亡都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自诉案件除了以上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外,还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干涉通信自由案、侵犯知识产权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遗弃案,已经侵害公民人身与财产权利法定刑为3年以下的各种犯罪。

故意伤害轻伤,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也可以自诉。

此外,被害人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立案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这类案件也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但是和前两种有一些区别,比如说不能适用调解和和解结案,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自诉制度。

凡告诉才处理的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被害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直接告诉。

据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犯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和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犯罪。

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轻伤害罪,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罪,重婚罪和拒绝抚养罪等轻微的刑事案件。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由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撤回自诉。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看点四:死刑复核更慎重 落实“少杀、慎杀”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 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 见。 看点五:辩护律师介入提前 涉嫌伪证需“异地”侦办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根据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凭 借“三证”就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同现行刑诉法规定不一 致,引发过争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应当吸收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但对于 极少数案件,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实际情况考虑,律师在侦查 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事先经侦查机关许可是必要的。规定“三类案件 ”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 贿赂犯罪案件。还规定,律师涉嫌辩护人伪证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 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看点六:审慎把握刑事和解 防止“花钱买刑” 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 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 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 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 一程序。修正案同时规定,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可以 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七、证据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①物证; ②书证; ③证人证言; ④被害人陈述;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⑥鉴定意见; 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⑧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 据。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 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 任由自诉人承担。
四、管辖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 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 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 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 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八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八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八
刑事诉讼中的格式文书有很多种,我将列举其中八种常见的格
式文书,包括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传票、讯问笔录、抓获证
据清单、当事人(被告人)自述书和辩护词。

以下是对这些文书的
详细解释:
1. 起诉书,起诉书是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文书,包
括案件的基本事实、罪名、证据、法律依据等内容。

2. 判决书,判决书是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后作出的决定,包
括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以及相关法律依据等内容。

3. 裁定书,裁定书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作出的一种决定,包括对案件的处理方式、调查措施、证据的采信与排除等内容。

4. 传票,传票是法院或公安机关向涉案人员发出的通知,要求
其到指定地点参加调查、审讯或开庭等活动。

5. 讯问笔录,讯问笔录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在对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时记录的详细内容,包括问答双方的陈述、
证人证言等。

6. 抓获证据清单,抓获证据清单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查获的物品清单,详细列出了查获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状况等信息。

7. 当事人(被告人)自述书,当事人自述书是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罪行等进行陈述的书面材料。

8. 辩护词,辩护词是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时所陈述的意见、观点和辩护理由的书面材料。

这些格式文书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明确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

在实际操作中,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和需要,可能还会有其他类型的格式文书被使用。

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相关程序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主要包括五个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1.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2.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3.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4.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5.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刑事诉讼证据刑事诉讼证明,是指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运用依法收集的证据,为确定案件中某些待证事实所进行的活动。

证明的基础是证据,没有证据的证明,只能是一种主观臆断。

证明是查清案件事实的基本方法。

证明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刑事诉讼的二审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刑事案件的审级都是“三审定谳”,俗称“三审终审”。

根据我国自身的法律传统和特色,从1979年起,我国的刑事案件审级确定为“两审终审”。

但是,民盟成都市委在调研中了解到,在司法实践中,只有极少数的二审案件开庭审理。

民盟成都市委分析《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两审终审”制度,难以在审判实践中得到落实的原因有:司法观念落后;《刑事诉讼法》本身存在缺陷,《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合议庭阅卷和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确定事实清楚的案子可以不开庭审理,这使得在开庭问题上法官有绝对的“自由心证”权力,而不受任何限制;司法资源短缺,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审判人员严重缺乏,而上诉案件又多,造成二审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一般都不开庭。

民盟成都市委建议:将修改《刑事诉讼法》作为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内容之一。

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包括哪些

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包括哪些

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包括哪些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重婚、遗弃,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

还有可以提起自诉的就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一、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包括哪些?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案件。

这类案件不需要侦查机关侦查,也不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和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刑法规定的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以及侵占案。

对于这些案件,只有被害人或者在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告诉时,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碍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对于上述所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则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司法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第3类案件,从性质上说本来属于公诉案件范围,若成为自诉案件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2)被告人侵犯的是被害人自己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3)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并已经作出书面决定如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

刑事自诉是什么意思

刑事自诉是什么意思

刑事⾃诉是什么意思我们⽣活中的诉讼⼤概有⾃诉和公诉两种,⽽我们经常⽤到的就是⾃诉,⽽公诉⼀般情况下不需要我们,公诉是⼈民检察院提起的诉讼,那么你清楚⾃诉么?⾃诉到底是什么?都需要什么样的程序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诉刑事⾃诉,根据《刑事诉讼法》112条规定,是指被害⼈、被害⼈的法定代理⼈、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直接向⼈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

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条件。

如果没有当事⼈向法院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审理。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诉两种。

公诉案件,由⼈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案件,由被害⼈⾃⼰或其法定代理⼈、近亲属向⼈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特点刑事⾃诉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由被害⼈或者他的法定代理⼈直接到⼈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3、被告⼈在⾃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

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作为被害⼈控告⾃诉⼈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为,要求⼈民法院进⾏审判。

4、⾃诉⼈对⼀审判决不服(⽆论是作为被害⼈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有权向上级⼈民法院提出上诉。

对已经⽣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程序⾃诉⼈应当向⼈民法院提交刑事⾃诉状。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诉⼈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头告诉,由⼈民法院⼯作⼈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诉⼈宣读,⾃诉⼈确认⽆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2条规定,⾃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诉⼈(代为告诉⼈)、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地、⽂化程度、职业、⼯作单位、住址、联系⽅式;(⼆)被告⼈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四)致送的⼈民法院和具状时间;(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六)证⼈的姓名、住址、联系⽅式等。

刑事诉讼规则有哪些?

刑事诉讼规则有哪些?

刑事诉讼规则有哪些?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刑事诉讼有哪些规则?一般情形下,刑事诉讼包括五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相关的执行规定和原则。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秩序,《刑事诉讼法》对这五个阶段分别制定了相关要求和规范。

下面是网的小编为您详细阐述的与刑事诉讼有关的信息,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

▲一、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主要包括五个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检察院)或者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中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特殊阶段: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二、刑事诉讼通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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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起诉、公诉、自诉和告诉
经常有人咨询公诉和自诉案件有何不同?“告诉才处理”到底是什么意思?笔者特就此问题解答如下:
1、所谓刑事案件中的起诉,是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指控的内容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予以制裁的诉讼活动。

注意,划重点。

起诉主体有两类,一是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二是公民(自然人)个人。

2、由起诉主体不同,划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也就是说,公诉和自诉同属刑事起诉范围。

3、公诉是指行使国家公诉的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活动;而自诉是指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以个人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4、我国刑事案件的起诉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机制,也就是说大部分刑事案件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只有部分刑事案件才可提起自诉。

5、那么哪些案件是自诉案件?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三类: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害人侵犯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或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6、以上几类情形有点复杂,理解起来有一定难度。

特别指出的是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需要深入理解。

“告诉才处理”如何解释?包括哪几种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告诉才处理”包括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罪。

对于这类案件一般都认为归属于自诉的范围,当事人只可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

笔者在网上看到过不一样的理解,法律从没有规定“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向法院起诉才处理。

法律只是说“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并没有规定是一定要向法院起诉才算,“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向公、检、法告了,你们才能处理的意思。

也就是不告不理的意思,无论公安、检察和法院,只要受害人不告诉,国家不应当干涉。

但这种理解其实归根到底也还是归属于自诉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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