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特殊行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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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税制要素与税制结构

第五章税制要素与税制结构

(二) 税制结构的设计
税种的配置问题
税源的选择问题 税率的安排问题——拉弗曲线
主体税种:即指一个国家税制结构中占据主要地位起主 导作用的税种。主体税种决定一个国家税制结构的性质 和主要功能,它是普遍征收的而不是只起特殊调节作用 的税种;通过主体税种取得的税收收入占国家税收收入 总额最大,税制结构的公平、效率目标也主要通过主体 税种实现,它反映税制结构中的主要矛盾。 主体税种的作用:是确定复合税制结构类型的标志。 辅助税种:是对主体税种起某一方面补充作用的税种, 往往是为达到某一特定情况下国家社会经济财政目的 而起特殊调节作用的税种,反映税制结构中的次要矛 盾。
1、中央税:消费税、关税等(国税征收)
2、地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地
税征收) 3、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增值税等(国税征收)
中央税 地方税 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 印花税、 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书、印花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
2002 2003 2004 2005
60
61.3 59.4 60.4 56.4
17.4
15.2 14.9 15.8 17.9
6.6
7.1 6.9 6.8 6.8
16
16.4 18.8 17 18.9
2006
2007
54.7
51.1
18.8
19.6
6.5
6.4
20
22.9
2008 2009
54.8 56.3
行业差别比例税率
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幅度比例税率 多级税率 累进税率 额累 率累 累退税率 额累 率累 全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 全率累进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 全额累退税率 超额累退税率 全率累退税率 超率累退税率

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成文日期:2011-04-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级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取得积极成效。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强调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税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建议》要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

《纲要》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对于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为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做出积极努力。

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贯彻落实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依法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

(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1.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征管。

(1)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加强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征管。

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强化财产原值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6.01•【文号】国税发[2001]57号•【施行日期】200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六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2001年6月1日)1994年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制以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遵照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关于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始终把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点,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和征管还没有到位,影响了个人所得税作用的充分发挥。

为此,朱镕基总理明确指示:“现在亟需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调节收入不均、贫富悬殊的现象。

”李岚清副总理也于最近批示:“请将对高收入者征税问题作为今年和今后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我们应尽快完善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机制,这本身也是解决分配不公的重大措施,望今年将此作为大事来抓,这里的潜力很大。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现就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高收入者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为了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确立了新的社会收入分配方针,收入分配的体制、政策和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极大地激发了全国人民的生产劳动积极性,广大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逐年提高。

国税发(2009)31号文解读

国税发(2009)31号文解读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降低了计税毛利率,属于企业的实质性利好。
目前,我国的宏观经济遭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考验,带动我国经济的三架马车:投资、消费、出口,均启动乏力,作为刺激投资作用最大的产业,国家的宏观政策由打压地产开发转而为“救市”。一是颁发了财税【2008】137号文件,降低个人房屋交易税费,刺激消费,第二就是本文件降低了计税毛利率。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有关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税务鉴证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实际上到底用利润率还是计税毛利率,其关键点在于期间费用及营业税金及附加是否可以在预售收入中扣减。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用“计税毛利率的提法,而国税函【2008】299号文件又改为“利润率”,新文件再次改回计税毛利率。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自产自用不用视同销售,但对计提折旧规定了限制性条款。
文件第9条,取消了自产自用需要视同销售的规定,也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一脉相承。31号文件规定,内资企业自产自用如果提取折旧需要视同销售,外资企业的国税函【2005】970号文件则规定,外资企业自产自用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不用视同销售收入。本文件基本上延续了外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同时规定:以前年度未视同销售的,可以按照新规定,不再视同销售。
这里的问题在于如何区分什么是代收费用?根据48号文件这里的代收费用是县级政府要求代收的,如果不是县级政府要求代收,且合同上未注明代收费用的,可以不作为代收费用处理,即:允许加扣20%。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正)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正)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8月12日国税发〔1998〕126号文件印发,根据2016年5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加强对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有住所,并有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个人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各项应纳税所得(以下简称境外所得),应依照税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外,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转让中国境外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五条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应按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确定应税项目,并分别计算其应纳税额。

第六条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交付给派出单位的部分,凡能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境外所得中扣除。

第七条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等四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7.24•【字号】哈国税发[2002]187号•【施行日期】2002.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等四项制度的通知(哈国税发[2002]187号)各分局、县(市)局:现将《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操作规程》、《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纳税管理制度》、《税银一体化操作规程》、《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为加强个体税收的征收管理,使其纳入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的轨道,规范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保护个体工商业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操作规程。

一、税务登记(一)开业登记1、个体工商业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三十日内,向担管国税机关的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开业登记。

2、办理开业登记时,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及资料:(1)业主一寸照片三张;(2)业主及其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3)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他核准执照登记表复印件;(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5)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6)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3、户籍部门开业税务登记岗对提交登记资料完备的纳税人,向其发放《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并告之三日内填毕返回,同时填制《税收征管工作受理单》交纳税人。

4、户籍部门开业税务登记岗对纳税人填毕返回的《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及其提供的有关资料核对无误后,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签署意见后于当日报请科(股)长审批。

2016年个人所得税9种特殊计算方法讲解

2016年个人所得税9种特殊计算方法讲解

2016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9 种特殊计算方法及案例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金额-各项社会保险费-起征点(3500 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 税率-速算扣除数说明:如果计算的是外籍人士(包括港、澳、台),则个税起征点应设为4800 元。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个税起征点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举例】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 元/月的起征标准算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5000 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0=45(元)2016 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税率表三:(劳务报酬所得适用)1、表中含税级距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普通案例分享小明在2016年一月份税前工资10000元,他需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1100 元,那么他的税后工资是多少呢?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社保金)-3500 =10000 - 1100 - 3500 = 5400元,参照上面的工资税率表不含税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则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555。

大学税法期末笔记总结

大学税法期末笔记总结

大学税法期末笔记总结第一章:税法概述1. 税法的概念和内容税法是国家税务主管机关依法管理税务工作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决定的总称。

税法包括法律层面和行政层面。

2. 税法的特征和功能税法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公益性、调整性的特征,其功能包括税收的调节、保护国家利益、调整社会收入分配、促进经济发展等。

3. 税法的体系和层级税法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组成。

宪法法律是最高法律文件,行政法规是国家税务主管机关根据宪法法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

4. 税收管理机关和纳税人的主体地位税收管理机关是税务主管机关。

纳税人包括个人纳税人和单位纳税人。

个人纳税人包括居民个人纳税人和非居民个人纳税人。

单位纳税人包括企业和其他组织。

第二章:税收制度1. 税收制度的概念和分类税收制度是国家为实现税收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有机衔接的税法规则和税务操作程序。

税收制度可以分为综合征税制、分类征税制、简单征税制和特别征税制等。

2. 综合征税制和分类征税制综合征税制是指将纳税人全年的各项收入汇总,按照一定的税率进行全额计算。

分类征税制是指将纳税人的各项收入进行分类,按照不同的税率进行计算。

3. 简单征税制和特别征税制简单征税制是指遵循简化税种、简便征管的原则,通过较高的税率和较低的起征点,减轻纳税人的申报和征缴负担。

特别征税制是指针对特定行业或特定商品征收特别的税费。

4. 增值税增值税是纳税人按照货物或服务的增值额计算并缴纳的一种税费。

增值税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纳税方式。

第三章:税收主体1. 各级政府税收主体的范围和职责各级政府税收主体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中央政府负责征收和管理国家税收,地方政府负责征收和管理地方税收。

2. 纳税人的分类和纳税义务纳税人可以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具体包括个人纳税人和单位纳税人。

纳税义务包括申报义务、征收义务和缴纳义务。

3. 特殊纳税人的身份和义务特殊纳税人是指税务机关依法指定的纳税人,有特殊的纳税身份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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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服务业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
• 一、收入项目认定 • 对从事饮食、文化娱乐、保健服务以及其他服务的从业人员,因为任职、 受雇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独立 从事各种技艺、提供税法列举项目的劳务而取得的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所得项目难以界定的,由主管务机关 确定。 • 二、税额确定 • 对纳税人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收入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完整,不能 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税额的,采取定期定额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 对流动性大,难于控管的劳务报酬所得,实行预扣税款办法。即凡向个 人支付劳务报酬的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所得的同时,按照支付金额依20% 的比例税率预扣税款。扣缴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解 缴已预扣的税款,纳税人凭扣缴义务人开具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于年 终后的三个月内凭有效证明向支付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清算税款。 • 扣缴义务人对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所得,超过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额20% 的,应主动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补扣税款。
• 二、税额确定
• 县级以下(含县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出租车的不同经营方式、不同车型、收费标准、 交纳的承包承租费等情况,核定出租车驾驶员的营业额并确定征收率或征收额,按月征收出租 车驾驶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出租车驾驶员能够提供有效停运证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其停运期长短,相应核减其停 运期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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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管
• 四、税额确定 • 对于申报的演职员报酬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查账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演出报酬总额、演职员分 工、演员演出通常收费额等情况核定演职员的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据此扣缴税款。 • 演职员取得报酬后,按规定上交给单位和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费及收入分成,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允许税前扣除。 • 演职员取得的报酬为不含税收入的,扣缴义务人支付的税款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 1、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 2、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 应纳税所得额 =[(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 ÷[1-税率×(1-20%)] •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公式1、2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3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 五、相关部门的义务 • 演出经纪机构领取《演出经营许可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或变更以上证件内容的,必须在领证后或变更登记后的 30日内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文化行政部门向演出经纪机构或个人发放《演出经营许可证》 和《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时,应将演出经纪机构的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等情况抄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演出活动主办单位应在每次演出前两日内,将文化行政部门的演出活动批准件和演出合同、演出计划(时间、地点、场次)、 报酬分配方案等有关材料报送演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演出合同和演出计划的内容如有变化,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向文化行政 部门申报审批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新的材料。 • 六、纳税申报 • 有下列情形的,演职员应在取得报酬的次月七日内自行到演出所有地或者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1、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性质所得的,应将各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 2、分笔取得属于一次报酬的。 • 3、扣缴义务人没有依法扣缴税款的。 •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自行申报纳税的。
• 三、征收方式
• 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交通管理部门和运输服务站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单位)代收代缴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被委托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义 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出租车驾驶员应自行向单位所在地或准运证发放地的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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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管
第五章
特殊行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本章主要根据现行税法,对新闻出版 业、律师事务所、广告业、演出市场、建 筑安装业、机动出租车、等特殊行业个人 所得税征管制度作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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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新闻出版业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
• 一、收入项目确认 • 1、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 得的所得、编审人员校对、审稿,广告人员从事本单位业务,因工作需要而完成本单位课题或学术论文等从 本单位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2、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3、特约记者因作品在新闻出版单位发表而取得的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4、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 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 5、非本单位人员从事广告介绍服务取得的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6、非本单位人员从事校对、审稿取得的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7、非本单位人员与新闻出版单位人员合作的课题或学术论文因发表取得的所得,按“稿酬所得”项目 征收个人所得税;虽未发表,但从合作单位取得的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二、广告人员的费用扣除问题 • 鉴于新闻出版行业广告人员的工作实际,凡属本单位且费用包干的广告人员,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时, 在法定费用扣除前,可给予适当扣除,即扣除30%的费用后再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三、代扣代缴规定 • 凡向个人支付应税收入的新闻出版单位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义 务。单位内的各个部门支付个人收入时应建立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准确反映本部门支付个人收入情况, 并于月底前送单位财务部门汇总、计算扣缴税款。广告部门支付非本单位人员的报酬,应记录收款人员的姓 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支付金额、预扣税款等情况。新闻出版单位不按上述规定办理的,主管地方税 务机关将根据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一、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 凡参加演出(包括舞台演出、影视演出、录音、录像、拍摄影视和在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 娱乐城参加演出等)而取得报酬的演职员(包括演员、导演以及其他职员),应就其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 得税。 • 向演职员支付报酬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 二、适用税目 • 1、演职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参加任职单 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 • 2、电影(视)制片厂为了拍摄影视片而聘请非本厂导演、演职人员,其所取得的报酬,按“劳务报酬 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3、创作的影视分镜头剧本,用于拍摄影视片取得的所得,不能按“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应 按以上原则确定是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但作为文学创作在书报杂志上 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税。 • 4、电影制片厂买断已出版的作品或向作者征稿而支付给作者的报酬,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而取得 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5、电影文学剧本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按“稿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 税。 • 三、纳税地点 • 参加组台(团)演出的演职员取得的报酬,由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通过银行转帐支付给演职员所在单位 或发放演职员演出许可证的文化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经演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由演职员所在 单位或发放演职员演出许可证的文化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实际支付给演职员个人的报酬代扣个人所得 税,并在原单位所在地缴入金库。 • 组台(团)演出,不按上述办法支付演职员报酬,或者虽按上述办法支付报酬,但未经演出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确认的,由向演职员支付报酬的演出经纪机构或者主办、承办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在演出所 在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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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管
• 一、适用税目
• 1、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 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 2、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3、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 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 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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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
•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计征要区分不同的从业人员以及不同的收入项目来确定,具体是: • 1、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 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 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 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 3、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 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4、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 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不超过当月分成收入 的 30%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 人所得税。 • 5、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 2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 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 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 税。 • 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 6、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 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扣缴义务人在支付受聘人员劳务报酬时,凡 每次支付其劳务报酬不超过800元的(含800元),按3%预扣率全额计算代扣;每次支付劳务报酬超过800元 的,按税法对“劳务报酬所得”征税的规定税率代扣。对于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受聘人员,能够提供合法凭 证的,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凭雇佣单位支付劳务报酬的证明、劳务协议、税务机关的完税凭证以及其他 有关资料,到取得报酬所得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审核后,按照税法规定对其应纳税 款给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 7、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 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者个人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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