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标 签】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颁布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渝地税发﹝2007﹞221号【发文日期】2007-09-26【实施时间】2007-09-2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9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全面开展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各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责任,所得税管理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确保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
二、明确目标,抓住关键,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通知》确定了2007年至2009年各地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工作目标,要求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快此项工作的进度。
鉴于《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快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的通知》(渝地税函〔2007〕155号)已明确了我局推进此项工作的目标,且规定的工作进度快于总局的要求,全系统的此项工作目标仍按照市局规定执行。
推广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是扩大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覆盖面的基本手段,各级地税机关要坚持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同步跟进的原则,制定详细的推广工作方案,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三、广泛宣传,加强培训,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 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深入开展宣传辅导工作,让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了解和掌握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重要意义、政策规定及办税程序。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
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4.09
•【字号】渝地税发[2007]98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
知
(渝地税发〔2007〕98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经市局认真研究,决定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0〕212号)清理作废。
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执行。
即: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应税所得率为7-20%;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税所得率为10-20%;饮食服务业,应税所得率为10-25%;娱乐业,应税所得率为20-40%;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为10-30%。
二OO七年四月九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进一步完善代扣代缴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进一步完善代扣代缴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代扣代缴【颁布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渝地税发﹝2004﹞157号【发文日期】2004-06-22【实施时间】2004-06-2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工作和代扣代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和进一步完善代扣代缴凭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税法规定,所有向个人支付应税收入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军队、个体户等单位和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负有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二、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三、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在次月七日内将代扣的税款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报告表。
四、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资、薪金和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必须报送所扣人员清单明细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审核开票后,在清单明细表上加盖税收专用章,退扣缴义务人一份。
扣缴义务人可将已盖税收专用章的人员清单明细表在本单位公示,或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
五、扣缴义务人在扣缴除工薪和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以外的个人所得税款和非本单位人员个人所得税款时,原则上应向纳税人开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等完税凭证具有同等证明作用。
六、鉴于工薪和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纳税人人数众多,扣缴义务人可不逐一开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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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扣除标准
【颁布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渝地税发﹝2004﹞53号
【发文日期】2004-02-24
【实施时间】2004-02-24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个人所得税
自2007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19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自1994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以来,我市在征收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除扣除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800元外,每月还减除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各项津补贴收入129元。
市局在1999年和2003年曾先后两次发文,对已实行市内交通、误餐、医疗包干发放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规定了每月三项包干费用不超过240元的据实扣除和一定额度的电话费用扣除。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和方便纳税人计算,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扣除标准规范明确如下:从2004年2月(税款所属时间)起,全市在征收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法定减除费用800元不变,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各项津补贴收入由129元统一调整为400元,三项包干费用和电话费用不再另行扣除。
以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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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个人所得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宣传提纲》的通知【标 签】宣传提纲,个人所得税【颁布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渝地税发﹝2002﹞246号【发文日期】2002-10-11【实施时间】2002-10-1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个人所得税自2007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19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办发[2002]3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提纲的统一口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宣传工作。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国税办发[2002 ]31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一段时期以来,社会各界非常关注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各种媒体对高收入者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也报道较多,各省(区、市)税务机关不断被要求采访。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宣传报道力度,统一对外宣传口径,经研究,总局拟定了《个人所得税宣传提纲》(以下简称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提纲的统一口径,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
附件:个人所得税宣传提纲个人所得税宣传提纲 一、问: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如何 答: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它已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税制结构中最为重要的税种。
我国个人所得税是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于1980年9月开征的,至今已有23个年头了。
经过多年来的不懈努力,该税征收管理得到不断改进,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不断加强。
特别是1994年实施新税制至 2001年的 8年间,各级税务机关以强化对高收入者调节为重点,不断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从而推动了个人所得税收入连年高速增长,从1993年的46、82亿元增加到2001年的996亿元,年平均增幅高达 47 5%,年均增收 118亿元,大大高于同时期经济增长速度和税收收入增长速度,是同一时期收入增长最快的税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7.11•【文号】财税[2003]158号•【施行日期】2003.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标 签】业务若干问题,个人所得税政策【颁布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渝地税发﹝1998﹞217号【发文日期】1998-07-11【实施时间】1998-07-1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个人所得税自2007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199号)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一次取得数月或年终奖金的征税问题个人一次取得数月或年终奖金的征税,按市局重地税发[1997]16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执行。
即个人所得上述奖金应计入当月工资、薪金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支付该项所得的各级银行部门是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为鼓励居民积极参加储蓄和有利于银行广泛组织存款,对一次中奖金额500元以上(含500元)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个人购买社会福利奖券、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个人购买社会福利奖券或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有奖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购买有奖商品,不论什么形式,其奖励部分(包括奖励商品实物)均应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销售单位负责代扣。
五、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税问题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应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2000年个人所得税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2000年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代扣代缴,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个人所得税征收【颁布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渝地税发﹝2000﹞227号【发文日期】2000-07-20【实施时间】2000-07-2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2000年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按总局的要求和市局个人所得税工作会议精神,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征管,狠抓个人所得税薄弱环节的管理。
要按照总局和市局对2000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布置,结合今年印发的《重庆市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对我市的演出市场、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及时清理,摸清情况,切实规范征收管理工作。
要继续做好对个人房屋出租和不动产转让的清理调查工作,争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在上述几个方面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二、继续抓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监督管理。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同工商行政管理、金融等有关部门的联系,收集代扣代缴信息,全面掌握扣缴义务人的情况,要按照市局的要求建立健全代扣代缴义务人报告制度。
要继续贯彻落实好《中共重庆市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领导干部带头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渝地税发[1999]302号)的精神,并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统一发放工资为契机,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三、加强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工作。
今年专项检查的重点行业是电力、电信、金融、保险、房地产、广告、高等院校、新闻单位、医疗机构、中介机构以及三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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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
理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渝地税发﹝2002﹞183号
【发文日期】2002-08-12
【实施时间】2002-08-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2001年以来,全市各级地税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目前,我市仍然存在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到位的情况,影响了个人所得税作用的充分发挥。
为进一步发挥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缓解社会贫富悬殊的矛盾,现就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
依法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对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矛盾有着重要意义和作用。
各区县局对此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领导,要充分发挥区县局个人所得税领导小组的作用,找准、抓住本地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制定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具体措施和征管办法。
市局将把对高收入者调节的范围大小和力度强弱作为评判各区县局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做得好坏的重要标准,纳入年底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二、加强有针对性的税法宣传,引导高收入者依法诚信纳税
开展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集中宣传,对培养高收入者依法诚信纳税意识,营造良好的依法纳税氛围具有重要作用。
各区县局在开展个人所得税宣传中,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增强宣传的针对性。
要把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税法宣传与做好纳税指导、纳税辅导紧密结合起来,引导高收入者自觉按时足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别是针对当前一些民营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核算不真实,公私不分,企业主把个人和家庭支出列入企业成本,以此不缴或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加强对民营企业高收入者的纳税指
导,督促其加强企业管理,严格财务核算。
三、积极开展建档工作,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纳税情况的监控
各区县局要根据国税发﹝2001﹞ 57号文件中列举的9类高收入行业和个人以及渝地税发﹝2002﹞47号文件对高收入者建档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力量对本地高收入行业和个人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对达到规定标准的高收入者必须建立征管档案。
各地不得擅自提高建档标准以减少建档数,有条件的区县局可以降低建档标准以增加建档数。
建档工作基础在“建”,关键在“管”,各区县局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档工作,要通过档案资料分析高收入者取得收入的渠道、形式、特点,以跟踪了解监控其纳税情况,并为税务检查提供有效依据。
四、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
(一)各区县局要对本辖区的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实行定人、定期、定户的“三定”工作制度。
要对本辖区的高收入单位和个人指定专人联系管理;要定期(每季)派专人深入辖区内的高收入单位和个人,进行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提供优质纳税服务,督促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继续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力度。
做好高收入行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强化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关键。
为此,各区县局要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单位的税法宣传和辅导,使其进一步明确代扣代缴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要摸清扣缴义务人底数,掌握其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以提高代扣代缴质量。
要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单位代扣代缴情况的检查,对违反税法规定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处理。
征收管理法
(三)推行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制度。
对高收入者建立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制度,是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有效措施。
当前各区县局首先要对“高收入者中凡在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个人必须自行申报”的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清理,坚决保证该规定的贯彻落实。
同时要建立演职员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制度,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演职员报酬时,必须按税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演职员在取得报酬后必须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所得,对演职员自行申报所得应纳税款超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部分,演职员应按税法规定补缴。
各区县局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演职员“双向申报”制度,有条件的区县局可逐步扩大范围,向其他高收入者推广。
(四)贯彻落实好已出台的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和规定,特别要抓好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税后未分配利润等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
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的剩余利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者按《》的规定提取生产发展基金后的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将剩余利润依照投资者(股东)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股东)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进一步加强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对税后利润如何分配以及个人以借款等方式转移收入等异常情况,要进行跟踪管理,切实堵塞
征管漏洞。
(六)强化对上市公司派送红股、企业债券等资本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
各区县局要在下半年内对本辖区的上市公司派送红股、企业债券派息征收个人所得税进行清理检查。
(七)要加大对高等院校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加强对其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业务的辅导,要将代扣代缴关系延伸建立到高等院校系一级。
五、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检查,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
各区县局在税收检查中,要突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检查,以检查为手段,促进征管到位,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
当前一段时期检查的重点是电力、电信、金融、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律师事务所、学校、知名人士等高收入行业和个人。
检查中,既查帐内反映的收入,又查帐外反映的收入;既查一级单位反映的收入,又查二级单位反映的收入。
要坚持检查与整改建制相结合,力争检查一个单位,规范、理顺一个行业。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偷税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震慑涉税犯罪分子。
二OO二年八月十二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