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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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一、前言。

溶解乙炔气瓶是工业生产中常用的气体容器,但其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因此安全监察工作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生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程,规范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

二、安全监察责任。

1. 生产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监察人员,负责对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

2. 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监察设备,了解气瓶的使用和存储要求,熟悉应急处理措施。

3. 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察制度,明确安全监察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安全监察内容。

1. 定期检查气瓶的存放环境,确保通风良好,远离火源和热源,避免阳光直射。

2. 对气瓶的外观进行检查,发现有损坏、漏气、变形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3. 定期对气瓶进行压力测试,确保气瓶的安全工作压力不超出规定范围。

4. 对气瓶的使用情况进行监察,确保操作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杜绝违规操作行为。

5. 对气瓶的存储和运输情况进行监察,确保气瓶的存储和运输符合相关的安全规定。

四、安全监察措施。

1. 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监察意识和技能水平。

2. 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3. 安全监察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监察设备,确保安全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4. 生产单位应当配合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五、安全监察记录。

1. 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进行记录,包括监察内容、发现问题、处理情况等。

2. 安全监察记录应当及时归档,便于日后查阅和总结经验。

3. 安全监察记录应当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工作。

六、安全监察总结。

安全监察工作是保障生产安全的重要环节,生产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安全监察工作,加强对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

同时,安全监察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加强对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的认识,切实做好安全监察工作,为生产安全保驾护航。

劳动部关于颁发《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1993修订)

劳动部关于颁发《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1993修订)

劳动部关于颁发《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1993修订)【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3.03.27【实施日期】1993.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劳动部关于颁发《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1993年3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安全)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对溶解乙炔气瓶的开发和推广,促进我国溶解乙炔行业的形成和发展,保证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使用和提高管理水平等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十多年来,由于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技进步,原规程的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为此,我部会同有关单位,经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研究,对原规程作了全面的修订。

现颁发修订后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试行规程同时废止。

请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乙炔瓶的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钢质瓶体内装有多孔填料和溶剂、可重复充装乙炔气的移动式乙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乙炔气体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第三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乙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乙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研制、开发乙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同意后,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与鉴定。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劳动部关于颁发《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1993年3月27日,劳动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安全)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对溶解乙炔气瓶的开发和推广,促进我国溶解乙炔行业的形成和发展,保证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使用和提高管理水平等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十多年来,由于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技进步,原规程的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为此,我部会同有关单位,经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研究,对原规程作了全面的修订。

现颁发修订后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试行规程同时废止。

请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乙炔瓶的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钢质瓶体内装有多孔填料和溶剂、可重复充装乙炔气的移动式乙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乙炔气体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第三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乙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乙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研制、开发乙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同意后,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与鉴定。

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得少于四个批量的产品。

试制产品经省级劳动部门和同级主管部门同意,在指定的范围和规定的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技术鉴定。

最新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最新版)(word版)

最新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最新版)(word版)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乙炔瓶的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钢质瓶体内装有多孔填料和溶剂、可重复充装乙炔气的移动式乙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乙炔气体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定的规定,是对乙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乙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研制、开发乙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同意后,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与鉴定。

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得少于四个批量的产品。

试制产品经省级劳动部门和同级主管部门同意,在指定的范围和规定的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完成后,试制者应将鉴定资料和产品设计文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查。

第5条进口乙炔瓶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进口乙炔瓶,由检验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并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逐只打监督检验钢印。

进口乙炔瓶的充装、运输、储存、使用和定期检验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外表面的颜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二章设计第6条乙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

乙炔瓶的设计文件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

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在总图和瓶体图上盖审批标记。

第7条由乙炔瓶的制造单位向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提出审批乙炔瓶设计文件的申请。

乙炔瓶设计文件至少包括:1.设计任务书;2.设计图样;3.设计计算书及设计参数的选定,应包括钢瓶(即乙炔瓶瓶体,下同)的容积计算、强度计算、设计壁厚的选定和必要的刚度校核,对于乙炔瓶的有效容积计算、溶剂规定充装量和乙炔充装量的选定、易熔合金塞泄放量计算等,必要时应提供试验验证资料;4.设计说明书,应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与依据,填料的种类、特性及其技术指标,主要生产工艺和检验要求等;5.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充装、运输、储存、使用要求,安全操作和常见故障处理要点等;6.标准化审查报告;7.审批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技术资料。

安全管理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最新版

安全管理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最新版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乙炔瓶的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钢质瓶体内装有多孔填料和溶剂、可重复充装乙炔气的移动式乙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乙炔气体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定的规定,是对乙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乙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研制、开发乙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同意后,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与鉴定。

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得少于四个批量的产品。

试制产品经省级劳动部门和同级主管部门同意,在指定的范围和规定的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完成后,试制者应将鉴定资料和产品设计文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查。

第5条进口乙炔瓶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进口乙炔瓶,由检验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并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逐只打监督检验钢印。

进口乙炔瓶的充装、运输、储存、使用和定期检验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外表面的颜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二章设计第6条乙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

乙炔瓶的设计文件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

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在总图和瓶体图上盖审批标记。

第7条由乙炔瓶的制造单位向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提出审批乙炔瓶设计文件的申请。

乙炔瓶设计文件至少包括:1.设计任务书;2.设计图样;3.设计计算书及设计参数的选定,应包括钢瓶(即乙炔瓶瓶体,下同)的容积计算、强度计算、设计壁厚的选定和必要的刚度校核,对于乙炔瓶的有效容积计算、溶剂规定充装量和乙炔充装量的选定、易熔合金塞泄放量计算等,必要时应提供试验验证资料;4.设计说明书,应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与依据,填料的种类、特性及其技术指标,主要生产工艺和检验要求等;5.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充装、运输、储存、使用要求,安全操作和常见故障处理要点等;6.标准化审查报告;7.审批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技术资料。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81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81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颁布机关】劳动总局【颁布日期】1981年06月04日【实施日期】1981年06月04日【时效性】有效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81)劳总锅字10号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厅),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局,解放军总后勤部:目前溶解乙炔气瓶正在国内积极推广使用。

溶解乙炔气瓶与移动式乙炔发生器比较,具有节省能源、减少公害、安全可靠、使用方便等优越性。

为了加强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我局组织有关单位,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了《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现颁发试行。

正在制造或改装的溶解乙炔气瓶,凡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应立即停止生产或改装。

在用的以活性炭为填料的溶解乙炔气瓶,应逐渐淘汰。

希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将规程试行情况、问题和意见及时告诉我局。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的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的精确乙炔气瓶技术规程、专业标准和技术条件,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移动式、可重复充气的浇注有多孔性填料的钢质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化工生产过程中盛装溶解乙炔的附属容器。

第四条乙炔瓶是由钢质气瓶(以下简称钢瓶)。

多孔性填料(以下简称填料)、溶剂、溶解乙炔及附件等组成。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第五条乙炔瓶的设计与制造,应达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要求。

第六条钢瓶的公称容积和直径,按表1选取。

第七条钢瓶的主体材料,必须采用镇静钢,并具有良好的可焊性,其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和冷弯试验等应符合表2与相应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制造钢瓶的材料(包括焊接材料),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明书,并按炉号进行复验。

要有严格的材料管理制度。

第八条钢瓶按水压试验压力设计。

水压试验压力为60kgf/cm2。

第九条钢瓶筒体最小壁厚按下式计算:Ph DiS=────────+C200δsψ────-Ph1.3式中:S--钢瓶筒体最小壁厚,mm;Ph--水压试验压力,kgf/cm2;Di--钢瓶筒体内径,mm;δs--常温下材料的屈服强度,kgf/mm2;(δs应选取标准规定的最小值或热处理保证值)ψ--焊缝减弱系数,取ψ=0.9;C--壁厚附加量,mm。

2020年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最新版)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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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最新版)精品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乙炔瓶的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钢质瓶体内装有多孔填料和溶剂、可重复充装乙炔气的移动式乙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乙炔气体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定的规定,是对乙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乙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研制、开发乙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同意后,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与鉴定。

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得少于四个批量的产品。

试制产品经省级劳动部门和同级主管部门同意,在指定的范围和规定的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完成后,试制者应将鉴定资料和产品设计文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查。

第5条进口乙炔瓶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进口乙炔瓶,由检验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并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逐只打监督检验钢印。

进口乙炔瓶的充装、运输、储存、使用和定期检验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外表面的颜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二章设计第6条乙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

乙炔瓶的设计文件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

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在总图和瓶体图上盖审批标记。

第7条由乙炔瓶的制造单位向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提出审批乙炔瓶设计文件的申请。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监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

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

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全监察局备案。

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

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第5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6条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低压液化气体。

第7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

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第8条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压力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植。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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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包括以下几点:
一、技术指标要求:溶解乙炔气瓶采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材料,并且必须经过压力容器检验中心的鉴定,才能使用。

二、装载要求:溶解乙炔气瓶装载的容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且安全限压必须在允许范围内。

三、存放要求:溶解乙炔气瓶的存放必须在专业的储存室内,并且避免接触易燃物质,确保其安全。

四、使用要求:溶解乙炔气瓶的使用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使用方法,不能超负荷使用,确保安全。

五、检验要求:溶解乙炔气瓶必须在6个月或一年期满后,经过压力容器检验中心的检测,才能继续使用。

六、废弃要求:溶解乙炔气瓶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经过彻底清洗,安全处理,才能被废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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