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住宅物业收费办法
聊城市物业管理办法

聊城市物业管理办法聊城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聊城市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聊城市辖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物业、工业物业等各类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合作,强化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和主体责任第四条物业管理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物管办等形式进行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愿组成的,物业公司和物管办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管理。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业主大会,制定物业管理规约,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等。
第六条物业公司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小区内的保洁、绿化、安保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管办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小区内的维修、公共设施管理等事务。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内容及要求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做到服务规范、工作有序、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安全。
第九条物业管理应定期开展小区环境卫生清理,保持小区内的清洁整洁。
第十条物业管理应加强小区安全防范,确保小区内的安全稳定。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加强对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应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增强与业主的沟通与合作。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的征收与使用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费由物业公司或物管办负责征收,征收标准应经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费应当用于日常物业管理费用的支付,以及小区基础设施的维护和改善。
第十五条物业公司或物管办应定期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附件:1. 物业管理规约范本2. 物业管理费用收据范本3. 业主投诉建议表格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业管理:指对房地产物业进行维护、管理、运营的一系列活动。
2.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自愿组成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3. 物业公司:专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山东 物业费收取标准

山东物业费收取标准山东省物业费收取标准是指在房地产开发商将物业交付使用后,由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收取的费用标准。
物业费的收取标准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利益,因此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公平合理。
下面将详细介绍山东省物业费收取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物业费项目。
山东省物业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保洁费、绿化费、电梯费、供暖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服务费、维修基金等。
具体项目可以根据物业管理范围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列明,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项目。
二、物业费收取标准。
1. 保洁费,根据小区面积和保洁工作量确定,一般按每平方米收取一定的费用。
2. 绿化费,根据小区绿化面积和绿化维护情况确定,一般按每平方米收取一定的费用。
3. 电梯费,根据电梯数量和使用情况确定,一般按每部电梯每月收取一定的费用。
4. 供暖费,根据小区供暖面积和采暖方式确定,一般按每平方米收取一定的费用。
5. 水费、电费、燃气费,根据实际使用量进行收取,费用由供应商直接向业主收取,物业公司不得私自增加费用。
6. 物业管理服务费,根据小区规模、设施设备、服务内容等确定,一般按每平方米收取一定的费用。
7. 维修基金,根据小区建筑结构、设施设备状况等确定,一般按每平方米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
三、物业费调整。
物业费的调整必须经过业主大会或者委托的业主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调整的原因必须合理充分,不得擅自调整或者频繁调整物业费收取标准。
四、物业费使用。
物业费必须用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保洁、绿化、安保等相关管理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公司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费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五、物业费收取方式。
物业费的收取方式可以采用月度、季度或者年度收取,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物业公司不得擅自改变收取方式,必须经过业主同意后执行。
六、物业费收取管理。
物业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物业费收取管理制度,确保收费的公平、公正、透明。
山东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山东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一、物业管理费的收费范围。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费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大会决议确定的标准向业主收取的用于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的费用。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 日常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物业人员工资、物业管理办公费用、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费用等。
2. 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费,包括公共照明、电梯、供水、供暖、通风、空调、绿化、消防设施等设备的维护费用。
3. 保安费,包括小区保安人员工资、保安设备维护费用等。
4. 环境卫生费,包括小区环境卫生保洁人员工资、环境卫生设备维护费用等。
5. 管理费,包括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
二、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
1. 日常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照小区建筑面积和居住人口数量确定,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并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2. 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费,按照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数量和维护情况确定,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并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3. 保安费,按照小区保安人员数量和保安设备维护情况确定,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并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4. 环境卫生费,按照小区环境卫生保洁人员数量和环境卫生设备维护情况确定,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并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5. 管理费,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确定,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并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三、物业管理费的调整。
物业管理费的调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调整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并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前向业主公布调整方案,并听取业主的意见。
四、物业管理费的使用。
物业管理费应当用于支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人员工资、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费用、保安费、环境卫生费、管理费等。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开和报告。
五、物业管理费的监督。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费的决定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聊城市物业管理办法

聊城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聊城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2月5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3年2月25日聊城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按照开发建设与物业管理相分离、政府指导与业主自治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现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管理。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财政、民政、物价、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并完善物业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引导推动旧住宅区、商业区、工矿区以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聊城市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2009-84

次的应急预案演习;
(1)车行道应设立指示牌或地标,车辆行驶有规定路线,
停放有序;
车辆 (2)有专职人员 24 小时巡视和协助停车事宜;
管理 (3)收费管理的停车场库应 24 小时有专人管理,车辆停放
有序,车库内配置道闸和录像监控,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
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照明、消防器械配置齐全。
盖单元进出门、小区主要道路出入口)、楼宇对讲(可视)、
技防 监控 岗
周界报警(全封闭)、住户报警、门锁智能卡等 4 项以上技 防设施,24 小时开通,并有专人值守; (2)控制中心接到报警信号后,秩序维护员应在三分钟内 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同时中心随时接受用户救助要求;
(3)应建立火警、警情等应急预案,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二
-3-
附件 2:
聊城市物业服务等级评定分级对照表
物业服务等级:一级
类别 内容
服务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
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
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服务标准应符合《山东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同
级规范要求;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
(1)封闭小区。各出入口 24 小时值班看守,其中主出入口
双人值勤,6:00—20:00 立岗服务,并有详细交接班记录
和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
(2)外来人员进入小区,应通过对讲系统联系住户,决定
门岗 是否放行;
(3)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劳务人员等实行临时出入证
管理;
(4)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
边缘清晰,草高不超过 6 厘米,无杂草、杂物;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和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鼓励、支持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通过公平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费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房屋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公共性服务,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九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费用计费方式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费用计费方式1. 引言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和促进山东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的良好秩序。
其中,物业费用的计费方式是物业管理条例的一个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物业费用计费方式的背景、原则和具体计费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2. 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
物业费用作为业主们承担的日常管理费用,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利益。
合理的物业费用计费方式不仅能够确保物业公司的正常运营,还可以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满足业主的需求。
3. 物业费用计费方式的原则3.1 公平原则物业费用计费方式应该公平对待各业主,不得歧视任何一方。
以业主的实际使用情况为依据,合理分摊公共部分物业费用,确保每个业主按照实际使用和受益程度支付费用。
3.2 透明原则物业费用计费方式应当公示并向业主做出明确解释,让业主了解费用的构成和计算方法。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开计费数据,并提供查询途径,确保费用计算的透明度。
3.3 合理原则物业费用计费应当合理、符合市场价格水平。
物业公司应当根据成本和服务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费用计算方式,并及时调整。
物业公司不得滥收费用,不得强制业主消费不必要的服务。
4. 物业费用计费方式4.1 按建筑面积计费按建筑面积计费是最常见的物业费用计费方式之一。
按照每平方米的定价标准,根据业主的住宅或商铺的建筑面积计算物业费用。
这种方式适用于多层住宅、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物业类型。
4.2 按房源数量计费按房源数量计费主要适用于小区或园区类型的物业,即按照业主拥有的房源数量计算费用。
这种方式可以更精确地反映业主的实际使用情况。
4.3 按使用面积计费按使用面积计费是适用于商业物业的计费方式。
商业物业通常存在着共享空间,如商场的公共走道、广场等,按照使用的面积来计算物业费用,能够更精确地反映商业业主的实际使用情况。
4.4 其他计费方式5. 结论合理的物业费用计费方式是保障业主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聊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聊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印发《聊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5-10 14:20:24新闻来源:聊城房管局【大中小】【收藏本文】各县(市、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山东省物业收费实施办法》(鲁价费发[2004]20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聊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聊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聊城市物价局聊城市房地产管理局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聊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鲁价费发[2004]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聊城市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及写字楼、工业园(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东昌府区和经济开发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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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聊城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东昌府区、经济技术开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辟区和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发布;各县 (市)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发布。
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具体的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相应服务等级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商议约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及内容参照《山东省物业服务规范第一部份:住宅物业(DB37/T1997.1-2022)》执行。
第九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允许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供水二次加压设备运行电费和供热换热站加压设备运行电费、水费由供水、供热单位承担,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以下内容: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
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应当约定一致。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包含上述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成本测算报告等资料向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在住宅物业办理交付手续之前,建设单位或者受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申报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核准手续。
申报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主管部门申报物业服务等级验收。
物业主管部门依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备案文件对物业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物业服务等级核定意见书》;(二)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持《物业服务等级核定意见书》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聊城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核准表》。
第十二条在物业服务等级核定过程中,如发现有物业服务内容减少或者物业服务质量低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主管部门可以据实调低该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等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据此对应物业服务指导价格标准降低该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辟建设单位分期开辟、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适当减免,减免比例不低于 30%,差额部份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三条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核准手续之前,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前期物业服务费;此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其支付金额和支付方式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核准手续后,建设单位自有房屋、未售出房屋或者已售出但未交付业主的房屋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已交付业主的房屋,其前期物业服务费自交付业主之日次月开始,由业主按月支付。
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交付手续的,视为交付。
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普通不超过半年。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
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面积计收;未办理房产证的,按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产测绘报告书》的房屋建造面积测绘结果计收。
独立专有车库,按照房屋权属证书或者购房合同载明的建造面积交纳物业服务费。
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中小学、公立幼儿园、福利院、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等的物业服务收费,参照该物业管理区域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经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按照物业服务费执行标准的 70%收取;一年内(含一年)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全额收取。
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车位租赁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后,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共有车库内的车位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
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
车位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对汽车或者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书面车辆看管协议。
已购买或者承租车位但未停放车辆半年以上的,经车位产权人或者承租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停车服务费按不低于实际执行标准的 70%由双方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库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
业主大会成立前,经半数以上业主允许,车位场地使用费收取标准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车位租赁费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停车场地的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可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实际支出在场地使用费中列支;业主大会成立前,其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照当地价格部门制定的停车服务费标准提取。
车位场地使用费以及其他公共部位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共有收益的收支帐目,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第二十条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和场地使用费应当按月收取。
物业合同另有约定的,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和场地使用费可以预收,但预收时间普通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应当为业主或者者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出入证(卡)。
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证(卡)的,可以据实收取工本费,除此之外不得再另行收取押金、门禁系统管理费、运行费等。
第二十二条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车辆,应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示要求停放在暂时停车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停车费用。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外来车辆,停放超过 2 小时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收取一定费用,收费标准经业主大会允许后,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
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住手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造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商议确定。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物业服务费中已包括装修期间的服务成本,物业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装修管理费、装修电梯使用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应当质价相符。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 12358 价格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成本监审制度和价格监测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
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交纳。
业主拒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
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二)低于服务等级要求提供服务并收费的;(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四)强征服务并收费的;(五)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