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人行公告[2002]第15号-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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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为进一步健全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维护存款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股份制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现予以发布施行。
附件:1.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人民银行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为进一步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建立、健全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第一条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信誉,且同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二)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职责的工作经历;(三)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四)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第二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一)持有该商业银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在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二)在该商业银行或其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三)就任前3年内曾经在该商业银行或其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四)在该商业银行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企业的任职人员;(五)在与该商业银行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六)该商业银行可控制或通过各种方式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任何人员;(七)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本指引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五)因未能勤勉尽职被原任职单位罢免职务的;(六)曾经担任高风险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且不能证明其对金融机构撤销或资产损失不负有责任的。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中公司治理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中公司治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是我国金融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旨在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在改革中,公司治理是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目标的关键因素。
本文将从公司治理的定义、意义、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现状和问题入手,探讨如何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
一、公司治理的定义和意义公司治理是指公司内部机构和外部关系的一种组织方式,通过建立健全的决策制度、权力控制机制、信息披露机制和激励机制,保障公司利益相关方的权益,促进公司的稳定经营和持续发展。
良好的公司治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降低公司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增强公司的透明度和竞争力。
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中,公司治理的意义尤为重要。
通过改革股份制,国有商业银行可以引入更多的股东,增加公司的所有者多样性,形成良好的监督机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同时,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能够约束银行高层管理人员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和腐败现象,保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现状和问题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经过多年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目前,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已经完成了合并重组,成功上市,并引入了外部股东。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的改革对于提高银行的市场竞争力、降低银行的运营风险、提高金融系统的整体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国有商业银行在股份制改革后,仍然存在政府干预和政策性要求过多的情况,导致银行经营的市场化程度较低。
其次,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治理结构仍然不够完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不匹配的现象。
再次,国有商业银行的高层管理人员在决策权和激励机制上存在问题,缺乏有效约束机制。
三、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为了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
股份制商业公司治理指引--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为进一步健全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维护存款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股份制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现予以发布施行。
附件:1.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人民银行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保护存款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机构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和保证各机构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的制度安排,以及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准则:(一)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二)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三)建立、健全以监事会为核心的监督机制;(四)建立完善的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五)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股东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的规定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其章程中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商业银行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商业银行有借款的股东要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在章程中规定“流动性困难”的具体标准。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我曾经在一家小城里的商业银行办理业务,那一次的经历让我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有了更深刻的感受。
那天,我走进银行大厅,准备办理一笔转账业务。
大厅里人不算多,但是工作人员的忙碌身影却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我取了号,坐在等候区等待叫号。
在等待的过程中,我观察着银行里的一切。
柜台的工作人员面带微笑,耐心地为每一位客户办理业务,但是我能感觉到他们的工作流程似乎有些繁琐,效率不是很高。
这让我不禁想到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的流程优化问题。
一个良好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体系,应该能够明确各个部门和岗位的职责,简化不必要的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客户提供更优质、更快捷的服务。
就像我此刻等待的时间,如果能够通过合理的治理手段减少,那客户的满意度肯定会大大提高。
这时,旁边一位阿姨因为某项业务的办理问题和工作人员起了争执。
阿姨情绪有些激动,工作人员则尽力解释着。
从他们的对话中,我了解到是因为阿姨对某项收费规则不理解,觉得不合理。
这又让我想到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问题。
银行应该向客户清晰、准确地披露各项业务的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避免客户产生误解和不满。
如果在公司治理中能够更加注重这方面的工作,或许这样的争执就可以避免。
终于轮到我办理业务了,工作人员态度很好,但是在办理过程中,我发现他们对于一些风险防控的措施似乎还不够严谨。
比如,对于我转账的目的和去向,只是简单询问,没有进行深入的核实和风险评估。
这让我意识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的风险防控是至关重要的。
有效的风险防控体系能够保障银行的稳健运营,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也有利于维护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
办理完业务走出银行,我不禁思考,银监发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是多么的重要。
它就像是一个指南针,为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在这份指引中,明确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目标和原则,强调了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和制衡关系。
比如,董事会要制定银行的战略规划,监事会要对银行的运营进行监督,高级管理层要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
浅析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浅析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股份制商业银行是由多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一种银行制度。
在中国金融市场中,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直是主要的金融机构之一。
而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保障股东利益,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保护客户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公司治理的概念、体系架构和实践方法三个方面,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进行浅析。
一、公司治理概念公司治理是指公司内部和外部约束机制的运作,是调节公司内外利益相关者利益冲突与协调一种制度安排。
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公司治理是对银行内部权力分配、决策机制和责任约束的一种管理规范和监督机制,其目的是维护股东权益、保护利益相关方的权益,最终实现公司长期持续稳定发展。
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包括责任、公平、透明、规则、效率和激励。
责任原则是指公司治理机制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决策和行为负责;公平原则要求公司治理机制公正对待所有利益相关者;透明原则是指公司治理机制要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使利益相关者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规则原则是指公司治理依法依规进行;效率原则要求公司治理机制高效地运转;激励原则是指公司治理机制要合理激励管理人员,促使其为公司利益最大化而努力。
二、公司治理体系架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体系架构包括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团队以及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组成部分。
在法律法规方面,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构成了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对股份制商业银行营运活动进行了规范。
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中最高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力。
董事会是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决策机构,负责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计划。
监事会是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的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是否合法合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团队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是公司经营活动的主体。
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保障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篇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篇1. 简介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它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确保商业银行良好运营和发展,公司治理是不可或缺的。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旨在提供一套准则和原则,以指导商业银行的管理层和股东履行其法律、道德和道德责任,确保银行有效运营、风险管理和合规性。
2. 公司治理原则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透明度:银行应公开透明地披露其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和决策程序,使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能够了解银行的运营情况和风险状况。
(2)责任与义务:银行管理层和董事会应履行其法律、道德和职业责任,秉持诚信、谨慎和勤勉原则,为银行的长期利益和股东利益负责。
(3)独立性:银行的董事会应具备独立性,能够独立决策、监督和控制银行的管理层。
董事会成员应具备独立判断、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
(4)风险管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内部控制和风险监测机制。
银行管理层和董事会应定期评估和监督银行的风险状况,并采取适当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措施。
(5)披露与沟通:银行应及时披露其财务状况和业绩,向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准确、全面和及时的信息。
银行应积极与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3. 公司治理结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其中,董事会负责制定银行的战略、政策和制度,监督管理层的运营并对其负责。
监事会则负责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行为,保护股东和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董事会由独立董事、执行董事和股东代表组成,具有多样性的背景和经验。
独立董事应占据董事会的适当比例,以确保独立决策和监督的有效性。
另外,商业银行还应设立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等委员会,以加强监督和控制。
4. 监督与合规商业银行应建立监督和合规机制,确保银行运营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监督部门应独立于银行管理层和董事会,并享有充分的权力和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浅析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浅析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股份制商业银行是指由股东持有股份,并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
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公司治理是指一家企业内部组织、管理和控制层面的决策和监督机制,它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对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来说,良好的公司治理是确保其持续稳健经营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内部治理、外部监管和股东权益保护三个方面浅析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情况。
一、内部治理内部治理是指企业内部各类利益相关者和利益相关群体相互协调、制衡和监督的机制。
在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内部治理中,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是核心机构,分别承担着监督管理、监督决策和执行管理的职责。
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董事会通常由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执行董事通常来自高管层,非执行董事则来自外部独立董事和股东代表。
监事会则主要负责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监督,同时对银行的财务报告和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高级管理层则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
在内部治理方面,股份制商业银行需加强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力度,通过建立健全的会议制度和决策程序,保障各项重大决策的公开透明和民主决策。
还应加强对高级管理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其能够真正为股东利益和公司长远发展着想。
监事会的独立性和审计能力也需要进一步加强,以确保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督。
在内部治理方面,股份制商业银行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风险的识别和防范,提高经营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外部监管外部监管是指政府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监督和管理。
在我国,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等部门负责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管工作。
外部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和监管制度的健全程度直接影响着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和风险控制。
外部监管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机制,强化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风险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化解潜在的风险隐患,确保银行的稳健经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有关问题
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银发[2002]330号
【失效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关于废止《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2.10.24
【实施日期】2002.10.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
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330号)
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就股份制商业银行贯彻《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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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2.05.23•【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施行日期】2002.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为进一步健全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维护存款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股份制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现予以发布施行。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三日附件1: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保护存款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机构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和保证各机构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的制度安排,以及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准则:(一)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二)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三)建立、健全以监事会为核心的监督机制;(四)建立完善的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五)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股东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的规定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其章程中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商业银行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商业银行有借款的股东要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在章程中规定"流动性困难"的具体标准。
第八条商业银行对股东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同一股东在商业银行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
股东的关联企业的借款在计算比率时应与该股东在银行的借款合并计算。
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在商业银行的借款逾期未还期间内,其表决权应当受到限制。
第九条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票为质押权标的。
股东需以本行股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前告知董事会。
股东在本商业银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股权净值,且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不得将本行股票再行质押。
第十条商业银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单位的债务提供融资性担保,但股东以银行存单或国债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上款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商业银行为股东及其关联单位的融资行为提供的担保。
第十一条同一股东不得向股东大会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的人选;同一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及中国人民银行及时报告持有商业银行股份前十名的股东名单,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上控制商业银行的关联股东名单。
第十三条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控股股东对商业银行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商业银行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股东大会包括年会和临时会议。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年会。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事由。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不履行职责,致使出现商业银行重大决策无法做出或者股东大会无法召集等情形时,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或商业银行监事会,可以决定自行组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将召开会议的决定书面通知董事会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商业银行的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应当对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等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商业银行可以自行确定召开股东大会的方式,但应确保股东有效行使其合法权利。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当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章程应当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将股东提出的审议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商业银行章程应当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质询案,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按照股东的要求指派董事会、监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相关成员出席股东大会接受质询。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形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关联股东的回避制度等,第十八条股东大会年会除审议相关法律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将下列事项列入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一)通报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意见及商业银行执行整改情况;(二)报告董事会对董事的评价及独立董事的相互评价结果;(三)报告监事会对监事的评价及外部监事的相互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股东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监管机关规定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或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改正。
第三章董事和董事会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董事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
董事的任职资格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也不得担任董事:(一)因未履行诚信义务被其他商业银行或组织罢免职务的人员;(二)在本商业银行的借款(不含以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借款)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股东或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三)在商业银行借款逾期未还的个人或企业任职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制定规范、公开的董事选举程序,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二十五条董事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任职资格培训。
第二十六条董事依法有权了解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有权对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
商业银行内部稽核部门对内设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稽核的结果应当及时、全面报送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董事对商业银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八条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商业银行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董事均应当及时告知董事会、监事会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中由高级管理层成员担任董事的人数应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但不应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与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应当获得适当报酬。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产生程序、权利义务以及工作条件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及商业银行机构和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情形的,应及时要求予以纠正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董事长和行长应当分设。
商业银行董事长不得由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三十三条董事、董事长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违反商业银行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越权干预高级管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应当召开四次。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程序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通知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形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董事会的授权规则等。
第三十六条董事应当以董事会会议的形式行使职权,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商业银行章程应当规定,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层成员等重大事项不应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且应当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在聘任期限内解除行长职务,应当及时告知监事会并向监事会做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根据行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行长、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未经行长提名不得直接聘任或解聘副行长、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应当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不得阻挠、妨碍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检查、审计等活动。
第四十条董事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也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应当由董事担任,且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的成员不应包括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
第四十一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商业银行重大关联交易的审批,其中特别重大的关联交易还需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特别重大的关联交易应同时报告监事会。
董事对董事会拟决议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无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做出的批准关联交易的决议应当由无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过半数通过。
商业银行章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和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做出规定。
董事会应当制定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具体审批制度。
第四十二条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高级管理层在信贷、市场、操作等方面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对商业银行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对内部稽核部门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效果进行评价,提出完善银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