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维护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履职评价系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监事在评价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事系指本行监事会全体成员。
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
第四条本行监事会在进行监事履职评价时,严格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本行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监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六条监事会对监事履职的评价主要关注以下内容:(一)工作规范性1.监事任职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忠实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监事地位谋取私利。
2.监事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本行商业秘密和与经营管理情况有关的秘密。
3.监事应当如实告知本行其任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其在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监事不得在与本行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任职。
4.外部监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对监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注重维护存款人和中小股东权益。
(二)工作时间充足性1.监事应每年亲自参加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会会议。
监事(外部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外部监事)代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2.监事每年为本行从事监督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15个工作日。
3.监事应根据需要和监事会的指派列席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层会议,并将会议有关情况报告监事会。
(三)工作质量1.监事应重点了解和关注本行的以下事项:⑴本行财务行为;⑵本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情况;⑶本行董事和经营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⑷本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资产质量、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重大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⑸股东大会授权或董事会委托的重大事项。
监事会履职考评实施办法

xxxxxxxx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尽职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维护本行安全、稳健运行,保护本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监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本行监事会制定了《xxxxxxxx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职尽职考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尽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评价期内履职尽职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尽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对董事的履职尽职评价第四条监事会对董事履职尽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
本行监事会依照规定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董事履职尽职评价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本行按年度对所有在职董事进行履职尽职评价。
对于评价年度内,董事会内部任职委员会或任职岗位发生变化的董事,在分阶段评价的基础上做出综合评价。
第六条监事会对董事履职尽职的评价工作应依照《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监管规章制度开展。
第七条监事会应督促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内对董事进行定期履职尽职评价,形成上一年度的履职评价报告,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的4月1日前向监事会提交董事会对全体董事上一年度的履职尽职评价报告。
第八条监事会应当建立董事履职评价档案,记录董事在任期内各项履职尽责情况及董事会、监事会对董事的履职评价。
董事履职评价档案管理由监事会履职尽职考评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可由监事会办公室维护。
第九条监事会依法通过监事日常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有关会议,通过履职监督小组座谈、访谈、征求意见、查阅董事履职档案等方式,了解董事履职表现情况。
商业银行董事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商业银行董事、监事履职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行法人治理,保障本行董事、监事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发挥董事、监事在规范法人治理运作、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促进本行稳健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公司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以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考核办法适用对象为本行董事、监事。
第三条对董事、监事考核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考核工作由本行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组织实施,本行综合管理部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标准第四条考核主要围绕董事、监事是否能够认真、有效地履行职责。
内容包括:(一)掌握本行的基本情况。
定期阅读本行各项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风险管理的相关报告,全面把握监管机构、外部审计和社会公众对本行的评价,对本行事务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并通过合法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二)按照规定按时出席董事会、监事会。
(三)运用专业知识,在董事会、监事会中发表专业意见。
(四)依照本行章程规定,客观、真实地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监事会发表意见:1、本行发展规划与发展战略;2、本行重大贷款、投资及关联交易;3、董事、监事推荐与提名;4、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或解聘、续聘;5、制定基本管理制度;6、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7、其他机构投资或收购本行股权;8、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9、可能损害股东利益的事项;10、银监部门认定或章程规定应由董事、监事参与决策的其他事项。
(五)董事、监事应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说明。
第五条董事、监事的考核等级及标准。
董事、监事的考核结果分为称职、不称职两个等级,划分标准如下:(一)董事、监事能够较好地履行本考核办法第四条第所列职责的,考核等级为称职。
(二)董事、监事在履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不称职:1、一年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2、连续两次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不发表任何意见的;3、利用董事、监事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4、未按时完成本行董事会、监事会指派任务的。
董监事履职评价实施方案

董监事履职评价实施方案一、背景董事和监事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角色,他们的履职情况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发展和经营管理。
因此,对董监事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对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评价指标1.履职态度:包括董监事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是否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是否对公司发展充满热情和信心等。
2.履职能力:包括董监事是否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是否能够准确把握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是否能够有效监督公司管理层等。
3.履职行为:包括董监事是否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是否存在利益冲突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等。
4.履职成效:包括董监事的履职是否取得了良好的成绩,是否对公司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等。
三、评价方法1.定性评价:通过对董监事履职态度、能力、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形成定性评价报告。
2.定量评价:通过对董监事履职成效进行具体数据统计和分析,形成定量评价报告。
3.360度评价:除了由公司内部进行评价外,还可以邀请外部专家、股东代表等对董监事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形成全方位的评价报告。
四、评价程序1.确定评价标准和指标。
2.收集评价数据,包括董监事履职报告、公司内部评价报告、外部评价报告等。
3.对评价数据进行分析和综合,形成董监事履职评价报告。
4.评价结果反馈,将评价结果向董监事进行反馈,并进行必要的沟通和解释。
5.评价结果运用,根据评价结果对董监事提出建议和改进意见,促进董监事履职水平的提升。
五、评价结果运用1.奖惩机制:对于履职优秀的董监事给予适当奖励,对于履职不力的董监事进行相应处罚。
2.培训提升:针对评价结果中发现的问题,对董监事进行相关培训,提升其履职能力。
3.改进完善:对于评价结果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
六、结语董监事履职评价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只有通过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才能够有效提高董监事的履职水平,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

广**银行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广**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监事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本行监事会规范运作,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对监事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价;监事履职评价按年度进行,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监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全体监事,包括股东监事、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
第二章履职评价内容第五条监事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经验,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了解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提升履职水平。
第六条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七条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或每年未能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职,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予以罢免。
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每年在广**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八条监事应当依法参加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监事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可以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监事受监事会指派可以列席高级管理层会议。
第九条监事应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和调研活动,依法进行独立调查、取证,实事求是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条监事应当持续地了解和关注本行的情况,独立地发挥监督作用,不受利益相关方影响;独立地进行分析和判断,在监事会议上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议案或发表意见;外部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本行整体利益。
第十一条监事应当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监事如在其他金融机构任职,应事先告知本行,并承诺其所任职务与在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外部监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
监事会履职考评实施办法

监事会履职考评实施办法xxxxxxxx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尽职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维护本行安全、稳健运行,保护本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监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本行监事会制定了《xxxxxxxx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职尽职考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尽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评价期内履职尽职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尽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对董事的履职尽职评价第四条监事会对董事履职尽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
本行监事会依照规定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董事履职尽职评价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本行按年度对所有在职董事进行履职尽职评价。
对于(四)银行业监管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十四条监事会应对董事履职尽职评价议案进行表决。
该议案经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后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监事会应于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决议形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通知函送交董事本人。
董事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接到评价结果通知函的5个工作日内向监事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及相关复议材料。
第十六条监事会应当将评价结果报告股东大会,并通报董事会、通知董事本人,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对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监事会应与董事会组织会谈,共同向董事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并督促董事会组织培训,帮助其提高履职能力。
如该董事于第二年内仍未评为称职,监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建议予以更换。
对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建议及时予以更换。
监事会履职评价实施方案

监事会履职评价实施方案监事会作为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在履职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监事会的履职效果,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案。
以下是一种监事会履职评价实施方案的简要描述。
一、评价目标本评价方案的目标是对监事会的履职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方案,以提高监事会的监督效果和公司的治理水平。
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监事会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是否合理;2. 监事会成员的资历、素质和独立性;3. 监事会在公司决策和运营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和发挥的作用;4. 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监督情况;5. 监事会与其他公司治理机构的协调与配合情况。
二、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评价方法可以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1. 定性评价:通过面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对监事会成员及公司内外相关人员进行调研,了解他们对监事会履职情况的认知和评价,发现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空间。
2. 定量评价:制定一套指标体系,包括关键绩效指标和履职行为指标。
- 关键绩效指标:例如公司的经营绩效、风险管控、内部控制状况等,通过对公司相关数据的分析,评估监事会在这些方面的监督作用。
- 履职行为指标:例如监事会的议事规则、议事质量、议事程序是否规范、监事会在关键事项上的建议和决策是否准确等,通过对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决策文件等进行评价和分析。
三、评价流程1. 编制评价方案:由相关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编制监事会履职评价方案,包括评价目标、方法、指标体系等内容,并征求监事会和公司董事会的意见。
2. 数据收集:根据评价方案,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财务数据、内部风控报告、会议记录、与监事会成员的面谈和问卷调查等。
3. 数据分析和评价: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对监事会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判。
4. 建议和改进措施:根据评价结果,提出评价报告中的问题和建议,制定监事会改进措施和计划。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高管人员的约束和监督机制,督促董事、高管人员勤勉尽职、促进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对董事、高管人员在任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董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履职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履职评价的内容第四条董事履职评价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组织实施。
监事会在董事会对董事评价的基础上,定期对董事、高管人员作出履职评价。
第五条对董事的履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对商业银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二)是否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是否及时告知直接或间接与本行在合同、交易等安排中的关联关系,以及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三)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是否积极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是否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的董事会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是否审慎选择受托人代为出席;(四)是否持续地了解和关注本行情况,并对本行事务通过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议案或发表意见;(五)是否依法参加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六)董事接受监事会监督的情况。
监事会要求董事说明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时,以及监事会采取监督措施时,董事予以配合的情况。
(七)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损害本行利益的各项行为;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非法买卖本行股票的行为;(八)是否积极协助本行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第六条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除第五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存在本行章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严重失职行为;(二)每年为本行工作时间是否在15 个工作日以上,是否存在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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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履职评价办法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试行))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监事的监督检查职能,促进监事会规范运作,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对监事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价。
监事履职评价按年度进行,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监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全体监事,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外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
第二章第二章 履职评价内容履职评价内容
第五条 监事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经验,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了解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提升履职水平。
第六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
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七条 外部监事每年为本行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5 个工作日。
外部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外
部监事代为出席会议,但每年至少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监事受监事会指派有义务出席股东大会。
监事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可以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监事受监事会指派可以列席高级管理层会议。
第九条 监事应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和调研活动,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条 监事在履行职权时,应坚持实事求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和保障股东及本行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不得利用职权和影响谋取私利,不得泄露本行的商业秘密和与经营管理情况有关的秘密。
第十一条 监事如在其他金融机构任职,应事先告知本行,并承诺其所任职务与在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外部监事不得在其他商业银行兼职。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独立地发挥监督作用,不受利益相关方影响,独立地进行分析和判断,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外部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本行整体利益。
第十三条 监事应履行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监督检查职能,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履职行为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
(二)要求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
(三)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行章程或股东大会
决议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监事应履行对本行财务活动和财务报告的监督检查职能,包括但不限于:
(一)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
(二)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对本行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中的重大经济事项进行调查;
(四)对本行在经营活动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 监事应履行对本行公司治理、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能,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督本行公司治理的规范运作情况;
(二)对本行的战略制定和重要经营决策进行检查监督;
(三)对本行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四)对本行的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尽责指导本行内部稽核部门的工作。
第十六条 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失职行为,股东大会有权对全体监事或有责任的监事作出处罚;有严重失职行为的,由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一)对本行存在的重大问题,没有尽到监督检查的责任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的;
(二)泄露本行机密的;
(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四)由监管部门或本行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
为。
第三章第三章 履职评价方法和应用履职评价方法和应用
第十七条 监事会办公室应建立监事履职档案,记录监事在任期内的各项履职尽责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事参加监事会会议情况,包括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会议情况。
(二)监事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列席董事会的情况。
(三)监事参加监事会检查和调研活动情况。
(四)监事参加监管部门培训的情况。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对监事进行年度履职评价。
履职评价的形式包括监事自评和监事互评等环节。
基于监事互评问卷综合评分,结合监事自评结果和监事履职档案,以及综合考量本办法中关于应当评为不称职的情形,形成对各位监事的初步评价结果,上报监事会。
监事会结合监事履职档案,对监事履职初步评价结果进行审议,决议形成对各位监事的履职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监事履职评价结果等级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类:
称职(2分-3分):达到或超过本行监事履职标准要求; 基本称职(1.5分(含)-2分(含)):基本达到本行监事履职标准要求;
不称职(1.5分以下):未能达到本行监事履职标准要求。
监事有失职行为或者严重失职行为者应当评为不称职。
第二十条 监事会办公室将监事会对监事的履职评价结果通知监事本人。
监事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接到评价结果通
知后向监事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及相关复议材料。
监事会收到监事评价复议申请后,召开监事会会议进行复议,复议结果经监事会会议决议形成。
监事会有权做出维持或调整原评价结果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最终评价结果通报股东大会,并告知监事本人。
被评为基本称职的监事,监事会应当组织会谈,向监事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监事会应当组织培训,帮助监事提高履职能力。
如长期未能有效改进,监事会将予以更换。
被评为不称职的监事,监事会将及时予以更换。
第四章第四章 附则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监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