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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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分行高管人员履职情况汇总分析评价

工商银行分行高管人员履职情况汇总分析评价

工商银行分行高管人员履职情况汇总分析评价为进一步促进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履职尽职,并以此增强分支机构高管人员风险控制能力。

按照检查要求,本检查组在本人自我评价的基础上,通过约请谈话、现场核查等方式对中国工商银行分支行六名现职高级管人员年度履职情况再评价如下:一、专业性通过闭卷测试,约请谈话、测试,调阅高管任职资格档案资料,该行六名被检查高管人员在省银监局组织的履职评价考试中平均成绩为分。

现职6名高管人员基本熟悉、了解有关国家金融方针、政策以及有关监管工作的规章制度,能够认真落实中国工商银行总省行有关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具备一定合规经营意识、风险防范意识,风险管理基本到位,并通过了监管部门的任职资格核准。

二、风险管理水平通过约见谈话,并调阅银行财务报表、内、外部审计报告、审贷会记录、相关制度等资料,我们认为被考核高管能够执行上级行的各项规章制度,风险管理基本到位。

1、经营效益情况。

截至12月末,该行累计实现拨备前利润9429万元,同比增加5506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44%。

实现拨备后利润14457万元,同比增加37457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36%。

2、各项存款情况。

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为56.4亿元,较年初增加2.08亿元,完成计划的208%。

其中:储蓄存款余额为41.8亿元,较年初增加3066万元;对公存款余额14.57亿元,较年初增加1.78亿元;外币存款余额163万美元,较年初下降274万美元。

3、各项贷款情况。

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为29.9亿元,较年初增加9.5亿元,其中:票据贴现贷款余额5.06亿元,较年初增加1.06亿元,公司客户贷款余额22亿元,较年初增加8.9亿元,个人贷款余额2.88亿元,较年初下降5448万元。

累计投放公司客户贷款12亿元,完成计划的301%;投放个人贷款1456万元,完成计划的145.6%。

办理本地票据贴现4.5亿元,完成计划105%。

4、资产质量情况。

管理岗位人员任职能力评价表

管理岗位人员任职能力评价表
管理岗位人员任职能力评价表
岗位名称
姓名
所在单位学历职称源自岗位证书编号主要工作经历、业绩情况(本人填写):
本人签名:年月日(以上内容由具体人员填写)
所在单位综
合考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所属业务系
统评价意见
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人力资源
部门意见
签名:年月日
总经理
意见
签名:年月日
备注
1、要如实填写本表,作为管理岗位人员培训与再任职的依据,此表由公司人事保存;
2、一般管理人员自我评价后交所在单位考核,然后转业务系统考核并反馈考核意见;
3、中层以上(含)人员填好交人力与经营部门共同考核后,呈总经理签署意见并反馈。

高层管理人员绩效评价表

高层管理人员绩效评价表

高层管理人员绩效评价表
前言
高层管理人员绩效评价是对企业管理者的绩效和能力的评价和
考核,是企业管理人员决策和业绩提升的重要手段。

本次评价表旨
在为企业提供一份全面、客观、科学的高层管理人员评价标准,帮
助企业实现科学管理和精益运营,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绩效评估指标
1. 公司整体业绩: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市场竞争力等。

2. 领导力:领导者的管理能力、职业操守、如何发挥公司核心
价值观等。

3. 创新和持续发展:作为领导者,推动和促进公司利润增长和
长期价值。

4. 团队建设:建立健全的创新和高效团队,提高生产效益和成
本控制。

5. 客户关系和服务:倾听客户反馈,不断完善服务质量和客户
满意度。

评估方法
采取360度绩效评估法,具体包括:
1. 通过员工、同事、下属、客户等多方面的反馈获取数据,形
成综合评估结果。

2. 评估结果以匿名方式提交,确保评价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 每位领导者的评估结果与公司整体业绩综合考虑,不作为独
立评价指标。

结论
绩效评估旨在为企业提供有用的管理和提升意见,帮助管理层发挥潜力,创造业务价值,并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以上是本次高层管理人员绩效评价表的基本内容,期望对各位企业领袖有所帮助。

《农商银行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

《农商银行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

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董事会的规范和高效运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高管人员和监事在评价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董事的履职评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董事指的是银行董事会的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五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二)遵循本行章程、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在经营管理中的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三)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薪酬管理和信息披露及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等情况;(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建议、提出意见情况;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存款人及中小股东权益或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董事互评称职评价未超过二分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同时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的;(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四)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五)本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六)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银行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管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对银行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管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对银行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管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各位股东、代理人: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职能,根据《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和《**农村商业银行监事会履职尽职评价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要求,本行监事会对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现将相关评价报告如下:一、对董事会履职情况的评价**年度,董事会能够充分发挥决策和监督功能,根据经济金融现状,对本行经营发展目标、经营与风险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合理地制定发展战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资本规划等方案。

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对资产质量分类及风险管理情况的专项评估报告,并对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监督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本行的相关信息和年度报告,并对其完整性和准确性负最终责任。

一年来,董事会能够每季度听取行长室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审计稽核等报告,每半年听取合规管理报告,及时就业务发展、合规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提出意见、建议,通过对高级管理层实行授权管理和目标考核,促进高级管理层有效落实董事会决议,促进了各项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本行董事会严格按照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要求,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制定和完善了议事规则和工作职责。

对高级管理层的工作和职责及时作出评价和建议。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按照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规范运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按照要求严格监督高级管理层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能够及时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严格管理,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审计委员会能够对本行的经营状况、重大事项及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判断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提名及薪酬委员会能够按照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报告期内,全体董事和独立董事均能按照规定亲自出席本行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诚信、公正地行使作为董事的权力。

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的公司治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理结构,强化董事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董事会的规范和高效运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高管人员和监事在评价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对董事的履职评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董事指的是银行董事会的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五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二)遵循本行章程、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在经营管理中的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三)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薪酬管理和信息披露及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等情况;(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建议、提出意见情况;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存款人及中小股东权益或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董事互评称职评价未超过二分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同时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的;(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四)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五)本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六)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评价项目 (3)第三章绩效循环 (5)第四章结果计分 (5)第五章结果应用 (8)第六章附则 (8)附件: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发展,依据《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核监管指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高级管理人员绩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综合性原则:绩效指标设定应当多角度、综合的体现商业银行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二)发展性原则:绩效任务下达应能够充分体现商业银行年度之间的增长状况及发展水平;(三)客观性原则:绩效考核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环境,依据行业标准值,客观、公正地评判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果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行长、监事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及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评价项目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项目包括包括合规经营类指标、风险管理类指标、经营效益类指标、发展转型类指标与社会责任类指标,每部分由若干指标构成。

(一)经营效益类指标经营效益类指标用于评价本行经营成果、经营效率和价值创造能力。

(二)发展转型类指标发展转型类指标用于评价本行根据宏观经济政策、结构调整及自身需要,推动业务发展和战略转型的情况。

(三)风险管理类指标风险管理类指标用于评价本行风险状况及变动趋势。

(四)合规经营类指标合规经营类指标用于评价本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内部控制建设及执行的情况。

(五)社会责任类指标社会责任类指标用于评价本行提供金融服务、支持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提高社会公众金融意识的情况。

具体评价项目指标由董事会根据本行业务发展情况编制,按年度下达。

详见附件《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表》(附件一)。

第三章绩效循环第五条高级管理人员绩效管理步骤依次为绩效研讨、任务下达和年度绩效考核。

第六条绩效研讨。

(一)绩效研讨应于11月30日前完成;(二)研讨过程应对绩效期间的宏观经济形势、商业银行所处发展阶段、经营重点等进行充分分析。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高管人员的约束和监督机制,督促董事、高管人员勤勉尽职、促进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对董事、高管人员在任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董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履职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履职评价的内容第四条董事履职评价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组织实施。

监事会在董事会对董事评价的基础上,定期对董事、高管人员作出履职评价。

第五条对董事的履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对商业银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二)是否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是否及时告知直接或间接与本行在合同、交易等安排中的关联关系,以及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三)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是否积极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是否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的董事会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是否审慎选择受托人代为出席;(四)是否持续地了解和关注本行情况,并对本行事务通过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议案或发表意见;(五)是否依法参加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六)董事接受监事会监督的情况。

监事会要求董事说明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时,以及监事会采取监督措施时,董事予以配合的情况。

(七)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损害本行利益的各项行为;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非法买卖本行股票的行为;(八)是否积极协助本行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第六条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除第五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存在本行章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严重失职行为;(二)每年为本行工作时间是否在15 个工作日以上,是否存在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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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年度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自评(互评)表
1
2.对照本行战略规划、董事会确立的年度经营目标计划,结合年度终了的财务数据,预估有关目标的完成情况,酌情得分,并在述职报告中对得分情况作
以说明;
附件2
()年度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董事会评价表
2
备注:经营业绩评价是指对照本行战略规划、董事会确立的年度经营目标计划,结合年度终了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计算有关目标的完成情况,结合高级管理人员关键业绩自述情况,进行评分,有关评分具体情况需附详细说明;
附件3
()年度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事会评价表
4
5
备注:经营业绩评价要综合考虑高级管理人员自评、互评经营业绩得分说明,重点关注董事会有关经营业绩得分评价依据是否充分,分值是否合理,在评价依据充分合理的情况下,监事会评价得分以董事会评价得分为准,上下浮动区间不超过10%,如有充分理由评分超过该区间,需进行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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