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
董事会履职评价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董事会履职行为,提高董事会决策效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三条董事会履职评价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评价过程公开透明,评价结果客观公正;2. 依法合规原则:评价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执行;3. 实事求是原则:评价内容与董事实际履职情况相符;4. 持续改进原则:根据评价结果,不断优化董事会工作。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四条董事会履职评价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董事履职情况:包括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的出勤率、表决权行使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情况等;2. 董事会决策质量:包括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合规性等;3. 董事会制度建设:包括董事会内部管理制度、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等;4. 董事会与公司管理层、监事会、股东等方面的沟通协作情况;5. 董事个人素质:包括董事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职业道德等。
第三章评价程序第五条董事会履职评价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评价工作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收集资料:收集董事在任职期间的相关资料,包括董事会会议记录、决议、报告、个人工作总结等;2. 分析评估: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分析评估,形成初步评价意见;3. 汇总反馈:将初步评价意见汇总后,向董事反馈,征求其意见;4. 修改完善:根据董事反馈意见,对评价意见进行修改完善;5. 提交审议:将最终评价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评价结果运用第七条董事会履职评价结果作为董事续聘、考核、激励的重要依据。
1. 续聘:评价结果优秀的董事,可优先续聘;2. 考核:评价结果较差的董事,董事会可对其进行考核;3. 激励:根据评价结果,董事会可对董事进行相应的激励。
第五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董监事履职评价实施方案

董监事履职评价实施方案一、背景董事和监事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角色,他们的履职情况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发展和经营管理。
因此,对董监事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对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评价指标1.履职态度:包括董监事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是否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是否对公司发展充满热情和信心等。
2.履职能力:包括董监事是否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是否能够准确把握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是否能够有效监督公司管理层等。
3.履职行为:包括董监事是否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是否存在利益冲突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等。
4.履职成效:包括董监事的履职是否取得了良好的成绩,是否对公司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等。
三、评价方法1.定性评价:通过对董监事履职态度、能力、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形成定性评价报告。
2.定量评价:通过对董监事履职成效进行具体数据统计和分析,形成定量评价报告。
3.360度评价:除了由公司内部进行评价外,还可以邀请外部专家、股东代表等对董监事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形成全方位的评价报告。
四、评价程序1.确定评价标准和指标。
2.收集评价数据,包括董监事履职报告、公司内部评价报告、外部评价报告等。
3.对评价数据进行分析和综合,形成董监事履职评价报告。
4.评价结果反馈,将评价结果向董监事进行反馈,并进行必要的沟通和解释。
5.评价结果运用,根据评价结果对董监事提出建议和改进意见,促进董监事履职水平的提升。
五、评价结果运用1.奖惩机制:对于履职优秀的董监事给予适当奖励,对于履职不力的董监事进行相应处罚。
2.培训提升:针对评价结果中发现的问题,对董监事进行相关培训,提升其履职能力。
3.改进完善:对于评价结果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
六、结语董监事履职评价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只有通过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才能够有效提高董监事的履职水平,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董事履职评价管理办法

董事履职评价管理办法XXX董事履职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X(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董事会规范运作,强化董事自律,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依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基本要求对董事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及外派董事。
第二章董事履职要求第五条董事作为全体股东的受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
第六条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
第七条董事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第八条董事应当认真监督搜检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形,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敷陈董事会。
董事应当认真研究决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科学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会商决策。
第九条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工作的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如实告知其本职及兼职情形,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公司的任职不存在利益抵触。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股东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特别关注以下事项:1、公司联系关系交易的正当性和公允性;2、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3、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事项;4、可能损害股东相关方利益的事项。
第三章评判方法第十三条董事会按年度对所有董事进行履职评价。
第十四条董事会按照本办法,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对董事履职情况做出评价,评价要素以《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第二章的要求为基准。
第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卖力组织实施董事履职评判工作。
1、对董事长的履职评价计分标准:评价得分=股东加权平均分×40%+董事加权平均分(不包括董事长及担任总经理的董事的评价分)×20%+监事加权平均分×20%+总经理评价分×20%2、董事履职评价,各股东对委派董事进行分别评价,计分标准:评价得分=各股东评分×35%+董事长评价分×25%+董事互评加权平均分×10%+监事加权平均分×20%+董事会办公室评价分×10%第十六条董事应于每年度一月份前向董事会提交上年度《董事履职自评报告》。
董事会履职评价方案

董事会履职评价方案引言董事会是负责公司战略规划和监督管理的重要机构,评价董事会的履职情况对于公司的稳定运营和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种董事会履职评价方案,以帮助公司全面了解董事会成员的表现,并为未来的改进提供指导。
评价目标董事会的履职评价旨在评估董事会成员在以下方面的表现:1.战略规划和决策能力:评估董事会成员对公司战略规划和决策制定的能力和贡献。
2.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评估董事会成员在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方面的表现,包括合规性、内部控制和风险评估等。
3.董事会运作和效率:评估董事会成员在董事会会议和决策过程中的积极参与程度、讨论质量以及决策效率。
4.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评估董事会成员对关键信息的披露和透明度,以及与股东和投资者的沟通。
5.董事会多元化和独立性:评估董事会成员的背景与专业知识,以及董事会的多元化和独立性水平。
评估方法为了评价董事会的履职情况,可以采用以下方法:1. 问卷调查设计一份董事会履职评价的问卷调查,向董事会成员发送,并要求他们匿名填写。
问卷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对公司战略规划和决策能力的评价•对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能力的评价•对董事会运作和效率的评价•对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的评价•对董事会多元化和独立性的评价问卷调查的结果可以为公司提供一个整体的评估情况,并发现董事会的优势和改进的方向。
2. 个人面谈针对每个董事会成员,安排个人面谈,以深入了解他们在董事会中的表现和贡献。
面谈中可以提问以下问题:•个人对公司战略规划和决策的看法和贡献•对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的态度和行动•在董事会会议和决策过程中的参与度和贡献•对关键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的看法和行为•个人的背景与专业知识,以及对董事会多元化和独立性的理解个人面谈可以帮助董事会成员更加深入地思考自己的表现,也为公司提供了一种更加直接的了解董事会成员观点和能力的方式。
3. 独立评估在董事会履职评价中引入独立评估机构的外部观点也是一种有益的方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高管人员的约束和监督机制,督促董事、高管人员勤勉尽职、促进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对董事、高管人员在任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董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履职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履职评价的内容第四条董事履职评价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组织实施。
监事会在董事会对董事评价的基础上,定期对董事、高管人员作出履职评价。
第五条对董事的履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对商业银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二)是否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是否及时告知直接或间接与本行在合同、交易等安排中的关联关系,以及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三)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是否积极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是否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的董事会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是否审慎选择受托人代为出席;(四)是否持续地了解和关注本行情况,并对本行事务通过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议案或发表意见;(五)是否依法参加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六)董事接受监事会监督的情况。
监事会要求董事说明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时,以及监事会采取监督措施时,董事予以配合的情况。
(七)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损害本行利益的各项行为;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非法买卖本行股票的行为;(八)是否积极协助本行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第六条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除第五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存在本行章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严重失职行为;(二)每年为本行工作时间是否在15 个工作日以上,是否存在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高管人员的约束和监督机制,督促董事、高管人员勤勉尽职、促进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对董事、高管人员在任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董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履职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履职评价的内容第四条董事履职评价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组织实施。
监事会在董事会对董事评价的基础上,定期对董事、高管人员作出履职评价。
第五条对董事的履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对商业银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二)是否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是否及时告知直接或间接与本行在合同、交易等安排中的关联关系,以及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三)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是否积极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是否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的董事会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是否审慎选择受托人代为出席;(四)是否持续地了解和关注本行情况,并对本行事务通过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议案或发表意见;(五)是否依法参加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六)董事接受监事会监督的情况。
监事会要求董事说明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时,以及监事会采取监督措施时,董事予以配合的情况。
(七)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损害本行利益的各项行为;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非法买卖本行股票的行为;(八)是否积极协助本行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第六条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除第五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存在本行章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严重失职行为;(二)每年为本行工作时间是否在15 个工作日以上,是否存在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董事履职评价管理办法(3)

西安万城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履职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西安万城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董事会规范运作,强化董事自律,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依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基本要求对董事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及外派董事。
第二章董事履职要求第五条董事作为全体股东的受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
第六条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
第七条董事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第八条董事应当认真监督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董事会。
董事应当认真研究决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科学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讨论决策。
第九条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工作的时间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
第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如实告知其本职及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公司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股东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特别关注以下事项:1、公司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2、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3、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事项;4、可能损害股东相关方利益的事项。
第三章评价方法第十三条董事会按年度对所有董事进行履职评价。
第十四条董事会按照本办法,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对董事履职情况做出评价,评价要素以《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第二章的要求为基准。
第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董事履职评价工作。
1、对董事长的履职评价计分标准:评价得分=股东加权平均分×40%+董事加权平均分(不包括董事长及担任总经理的董事的评价分)×20%+监事加权平均分×20%+总经理评价分×20%2、董事履职评价,各股东对委派董事进行分别评价,计分标准:平均分×10%+监事加权平均分×20%+董事会办公室评价分×10%第十六条董事应于每年度一月份前向董事会提交上年度《董事履职自评报告》。
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公司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监事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和高效运作,根据《公司法》、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是指公司监事会成员。
履职评价是指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公司董事、监事的管理水平、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收入分配和聘任、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评分标准第三条履职评价内容主要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一)德,主要指政治修养、思想品德、政策观念、法制意识、敬业精神、职业道德、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贯彻“稳健、务实、高效、创新”企业精神等情况;(二)能,主要指学识水平、政策水平、领导决策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业务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等方面的情况;(三)勤,主要指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开展调查研究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等方面的情况;董事、监事是否每年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监事会会议。
未能亲自出席会议的是否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出席董事、监事会会议。
是否存在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出席董事、监事会会议的情况。
(四)绩,董事主要指年内经营决策的事项是否正确,成效是否显著等情况;监事主要指年内检查监督是否全面、到位,效果是否显著等情况。
第四条履职评价实行百分制,德、能、勤三方面各占20分,工作业绩占40分。
考核结果按得分划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含)、称职(80分以上至89分,含)、基本称职(60分以上至79分,含)和不称职(60分以下)四个档次。
(一)优秀: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董事全部出席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正确,实施效果显著;监事全部出席监事会会议,检查监督全面、到位;(二)称职: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董事全部出席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正确,实施效果明显;监事全部出席监事会会议,检查监督比较全面;(三)基本称职:能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董事能够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参与经营决策,实施有一定效果;监事能够出席监事会会议,检查监督有一定效果;(四)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不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董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出席董事会会议,或经营决策出现重大失误;监事不能按要求出席监事会会议,或检查监督失效,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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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非执行董事应当从本行长远利益出发,做好本行与股 东的沟通工作,不得将股东自身利益置于本行和其他股东利益之上。
第二十条 非执行董事应当重点关注高级管理层对董事会决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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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董事应于每年度完结之后二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 作为本行董事的年度履职情况自评报告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表》(见附件)。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在每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内对董事进行 定期履职评价,并提出年度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依据评价结果将董事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 和不称职三个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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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客观的判断,并通过合法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本行战略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二)本行高级管理层的选聘和监督; (三)本行资本管理和资本补充; (四)本行风险偏好、风险战略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本行重大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项目; (六)本行薪酬和绩效考核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七)本行高级管理层的执行力。 第十五条 董事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期间,应当持续深入跟踪
第三十条 董事互评称职评价未超过二分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 评价不得评为称职;同时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
(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 会议的;
(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 (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 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 (四)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 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 (五)本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 正要求的; (六)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 或修正要求的;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董事互评不称职评价超过三分之二的,董事当年履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本行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二)本行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三)本行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五)可能损害存款人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按年度对所有在职董事进行履职评价。对于 评价年度内任职机构或任职岗位发生变化的董事,在综合履职信息的 基础上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按照本实施细则对董事履职情况做出评价, 评价要素以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的要求为基准。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负责董事履职评价工作的董事自评、董事互 评、董事会评价等环节。
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本行合法利 益。
第八条 董事应当如实告知本行本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 务与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董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 第九条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报 告关联关系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本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及时告知 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 第十条 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当恪守 承诺,勤勉履职。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主席每年在本行工作 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董事每年应当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 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持续了解和分析本行的运行情况,定期阅读 本行各项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风险管理的相关报告,全面把握监 管机构、外部审计和社会公众对本行的评价,对本行事务做出独立、
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本行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及影响,并按照议事 规则及时提出专业意见,提请专门委员会予以关注。
第十六条 董事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席期间,应当按照职 责权限认真开展专门委员会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 形成专业意见,或者根据董事会授权对专门事项提出审议意见。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应当完整、真实、及时地向董事会报告本行 经营情况及相关信息,保证董事会及其成员充分了解本行运行状况。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五条 董事对本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的要求,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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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本行利益,推动本行履行社会责任。 第六条 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
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 董事应当保守本行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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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情况。如本行审慎监管指标不能达到监管要求,或近期可能出现 偏差时,非执行董事应当支持本行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非执行董事应当关注股东与本行的关联交易情况, 支持本行完善关联交易管理系统,确保关联交易合法合规。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 独立意见,注重维护存款人和中小股东权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董事 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履职行为,保护股东、本行和存款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 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履职评价是指本行董事会依照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 的本行董事,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 第三条 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 的原则。 第四条 本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本行依照 规定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