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
《农商银行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

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董事会的规范和高效运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高管人员和监事在评价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董事的履职评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董事指的是银行董事会的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五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二)遵循本行章程、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在经营管理中的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三)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薪酬管理和信息披露及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等情况;(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建议、提出意见情况;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存款人及中小股东权益或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董事互评称职评价未超过二分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同时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的;(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四)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五)本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六)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农商银行关于印发董事会下设七个专门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模版

农商银行关于印发董事会下设七个专门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模版农商银行是中国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成员银行之一,是一家以服务农村、支持农民的金融机构。
为更好地履行其职责和使命,农商银行设立了董事会,下设七个专门委员会,以协助董事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本文将针对农商银行的董事会下设七个专门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进行详细说明。
一、各专门委员会职责介绍1.战略规划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公司的战略规划,并考虑公司长期发展的方向和策略。
同时,委员会还负责监测公司的战略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公司战略规划。
2.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风险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在银行业务中风险管理资料的收集、分析以及现场检查,评估风险水平并制定风险控制及应对策略。
3.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计工作,对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报表提出审核意见。
在审核过程中,该委员会还负责监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实施情况,控制公司内部审计风险。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员工的薪酬与考核制度管理。
该委员会将公司员工的绩效与公司战略目标相结合,制定考核标准与薪酬体系,保证公司员工的激励机制与公司策略目标的协调性。
5.监事会:主要负责对公司治理进行监督,看到公司各项业务是否合法合规,并提出监督报告及建议。
同时,该委员会还负责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查核,保障广大客户利益。
6.战略投资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战略投资项目的审议,包括投资计划制定、投资组合构建和风险管理等,确保战略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方向和要求。
7.稽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检查,保障公司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并发现公司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
委员会还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报,提出整改建议,以提高公司内部控制水平。
二、委员会议事规则模板1.委员会召集委员长负责向委员会成员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并邀请出席会议。
在召开委员会会议前要预定会场、设定议程并汇总相关资料。
2.会议程序1)主席主持会议并阐述议事的目的和议程,并简单介绍与议事有关的重大信息和重要文件2)审议合法性和参会人员的身份3)将会议记录交给出席委员会会议的成员审核并签署。
农商银行新一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非职工监事选举办法

农商银行新一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非职工监事选举办法农商银行新一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非职工监事选举办法(草案)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第二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以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选举办法。
第二条本选举办法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
第三条本行第二届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内部董事3名,外部董事8名(独立董事2人);第二届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内部监事2名,外部监事3名。
第四条 xx农商银行xx届董事会、监事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有关部门沟通后,推荐14名董事候选人和5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其中:内部董事候选人4人(选3人),法人董事候选人6人(选5人),自然人董事候选人2人(选1人),独立董事2人(等额选举);非职工自然人监事候选人2人(选1人),法人监事3人(选2人)。
本行董事、非职工监事由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采取股东按照本人所持投票权(包括本人及所代表的投票权)差额选举产生。
第五条本行董事应当具备如下任职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三)具有五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的工作经历;(四)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五)了解农村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制度,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六)能与金融监管机构进行信息沟通,并能配合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
第六条本行监事应当具备如下任职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三)具有五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的工作经历;(四)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五)了解农村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制度,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农商行监事会工作制度

农商行监事会工作制度一、概述为推进企业治理,加强监察机构职能发挥,农商行应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是农商行的一项重要决策机构,具体的监管职能,可以帮助企业领导管理团队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为此,我们制定了本工作制度,以明确监事会的职责和工作要求,促进农商行的健康发展。
二、监事会的职责1、监事会的职责是集中监督农商行管理团队的工作,确保农商行管理程序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公正性;2、监事会应当对农商行开展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并向农商行管理团队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3、监事会应当对农商行的重大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对于能够有效推动农商行企业持续发展的决策,应当给予支持和辅导;4、监事会应当对农商行的内控管理进行合理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监事会的组织结构1、监事会的组成和任期:监事会按照法定程序,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的任期与董事、经理任期相同;2、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应当选举产生一名主席,由农商行领导层推荐,股东大会选举产生;3、监事会秘书:监事会应当设立秘书,由监事会主席聘任,承担监事会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监事会的职权1、监事会对农商行的各项大事、重大决策和管理工作有权要求经理、董事等管理人员进行详细说明;2、监事会对可能对农商行造成损失的行为及时发现并报告股东大会或其他权利人;3、监事会对农商行董事的聘任、奖惩、保险等事宜,应当参加讨论和决策;4、监事会可以提出审计或调查的要求,以查清农商行治理情况,发现问题并给予合理处理方式。
此时农商行应当对监事会提出的审计或调查事项进行积极配合,保证监事会得到准确的审计结果。
五、监事会的工作流程1、会前准备工作:监事会主席、秘书应当提前明确会议议程、准备好出席监事会的相关文件和材料。
2、召开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合法依法召开,主席按照议程主持会议,秘书负责记录会议情况和作出有效文件记录。
3、审议和决定:监事会对需要审议和决定的问题进行讨论和决策,并制定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农商银行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1)

XX农商银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为了全面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保障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公司法》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其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参与企业决策权利、发挥监督作用的制度。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称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二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目标。
要逐步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并在源头参与、监督和维护上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设置。
公司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董事。
职工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职工持股会选派到董事会、监事会的董事、监事,不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名额。
第四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件。
1.本公司职工;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协调沟通和参与经营决策和财务监督的能力。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参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
第五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程序。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应当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组织审核确定,并报告上级工会。
没有党组织的公司应当由上一级工会组织审核确定。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应当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产生后,应当报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
第六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补选和罢免。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辞职等原因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从出缺至完成补选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农商银行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

某某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长选举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某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监事长的产生,优化监事会构成人员构造,完美公司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乡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允许事项实行方法》(银监会令2015 年第 3 号)等有关法律法例,联合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监事包含股东出任的监事(以下简称非员工监事)和由员工出任的监事(以下简称员工监事),监事任职资格的一般规定合适于各种监事。
第二章监事任职资格一般规定第三条本行监事应该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优秀的信用,同时应切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拥有完好民事行为能力;(二)拥有优秀的守纪合规记录;(三)拥有优秀的品德、名誉;(四)拥有担当拟任职务所需的有关知识、经验及能力;(五)拥有优秀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重;(七)拥有担当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八)执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恳义务。
第四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不切合本方法第三条第(二)、(三)、(五)、(六)、(七)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当本行监事。
(一)有成心或重要过错犯法记录的;(二)有违犯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对曾任职机构违纪违规经营活动或重要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四)担当或曾任被接收、撤除、宣布破产或撤消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自己对曾任职机构被接收、撤除、宣布破产或撤消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五)因违犯职业道德、操守或许工作严重渎职,造成重要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六)指派、参加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看管或案件查处的;(七)被撤消终生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遇到看管机构或其余金融管理部门处分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八)截止申请任职资格时,自己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送还,包含但不限于在本行的逾期贷款;(九)存在其余所任职务与其在本行拟任、现任职务有显然利益矛盾,或显然分别其在本行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况;(十)不具备银监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纳不正当手段以获取任职资格赞同的。
农商银行监管制度

农商银行监管制度
农商银行的监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1.组织架构:农商银行组织架构主要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
员。
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重大决策,任命高管人员,审议重要事项并监督执行。
监事会监督银行的运营,保障股东的利益,对高管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任命,包括行长、副行长等,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
2.内部控制制度:农商银行建立了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以确保资金安
全、风险控制和合规经营。
这包括经营风险控制,明确各项交易的风险要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资金安全管理,建立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包括清算、结算、资金监管等措施;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以上是农商银行监管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但请注意,监管制度可能因地区和银行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农商银行新一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非职工监事选举办法

农商银行新一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非职工监事选举
办法
农商银行新一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非职工监事选举办法
(草案)
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第二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以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选举办法。
第二条本选举办法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
第三条本行第二届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内部董事3名,外部董事8名(独立董事2人);第二届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内部监事2名,外部监事3名。
第四条xx农商银行xx届董事会、监事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有关部门沟通后,推荐14名董事候选人和5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其中:内部董事候选人4人(选3人),法人董事候选人6人(选5人),自然人董事候选人2人(选1人),独立董事2人(等额选举);非职工自然人监事候选人2人(选1人),法人监事3人(选2人)。
本行董事、非职工监事由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采取股东按照本人所持投票权(包括本人及所代表的投票权)差额选举产生。
第五条本行董事应当具备如下任职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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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董事会的规范和高效运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高管人员和监事在评价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董事的履职评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董事指的是银行董事会的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五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二)遵循本行章程、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在经营管理中的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三)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薪酬管理和信息披露及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等情况;(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建议、提出意见情况;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存款人及中小股东权益或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董事互评称职评价未超过二分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同时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的;(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四)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五)本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六)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董事互评不称职评价超过三分之二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应当为不称职;同时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应当为不称职:(一)泄露商业秘密,损害本行合法利益的;(二)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的;(三)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行章程,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董事没有提出异议的;(四)银行业监管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八条董事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个人述职报告到董事会。
董事会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对董事进行履职评价,形成上一年度的全体董事履职初步评价结果。
由董事会办公室将董事履职档案、董事述职报告和董事会的评价结果送监事会办公室。
第三章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评价第九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行行长、副行长、财务总监(负责人)、各信贷部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支行行长(代理)、社区行长。
第十条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二)遵循本银行章程和董事会授权,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情况;(三)持续改善经营理念、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情况;(四)其他需要监督的重要事项;第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单位或部门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主要经营指标增长情况;银行业监管指标达标情况;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情况;案件防控和安全保卫情况等。
第十二条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评价结果均为不合格,不再进行定量评价:(一)发生重大事项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果断处置,出现迟报、漏报、瞒报、错报;(二)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长期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三)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四)因严重违规违章经营、内部制度不健全或长期经营管理不善,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危机;(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受到撤职以上处分;(七)其他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应取消任职资格的情形。
第十三条在评价期间有下列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价为不合格。
(一)出现重大经济案件,被评价人负直接责任的;(二)因被评价人失职,出现了支付风险没有及时处置,波及其他金融机构,引起区域性金融不稳定的;(三)被评价人有行贿、受贿、索贿行为,被纪委或执法机关查处的;(四)被评价人有赌博、吸毒、嫖娼等不良行为的;(五)被评价人有数额较大债务且到期未偿清,受到债权者起诉的;(六)被评价人提供虚假资料应付各类检查或为出业绩指示相关人员作假账的;(七)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在评价期内,外部审计等单位对被评价人进行过内控评价或全面检查的,其评价结果和现场检查情况可作为本次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评价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查漏补缺。
第四章对监事的履职评价第十五条适用于本行全体监事,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外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
第十六条监事会对监事履职的评价主要关注以下内容:(一)是否依法参加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三)是否持续地了解和关注本行的情况,是否在监事会议上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提案或发表意见;(四)是否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和调研活动。
是否独立并实事求是地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五)是否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的监事会会议。
如不能出席会议,是否审慎选择受托人代为出席。
(六)是否存在本行章程规定的严重失职行为;(七)是否在本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任职,如有任职是否已告知本行,并承诺其兼任职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与其在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第十七条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失职行为,股东大会有权对全体监事或有责任的监事作出处罚,有严重失职行为的,由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处罚:(一)对本行存在的重大问题,没有尽到监督检查的责任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的(二)泄露本行机密的;(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的;(四)由监管部门或本行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
第五章履职评价的方式和结果第十八条本行监事会通过列席会议、座谈、访谈、征求意见等方式了解董事、高管人员履职情况。
履职评价依据主要包括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档案、个人工作总结、自评、互评、董事会评价以及本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内容。
第十九条考评程序和方法。
董事履职评价工作可包括自评、互评、董事会评价及监事会评价等环节,由监事会形成最终评价结果。
监事履职评价工作可包括自评、互评和监事会评价等环节,由监事会形成最终评价结果。
总行高管人员评价工作程序。
包括自评、互评、总行中层管理人员评价、支行行长评价及监事会评价等环节,由监事会形成最终评价结果。
支行和部门高管人员评价工作程序:1、综合经营考核目标。
评价采取非现场考核的方式进行。
按照上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依据,占年度评价总分的50%。
2、民主测评。
采取现场考核的方式进行。
主要是听取述职报告、民主评议、个别谈话、重点核实等程序和方式进行,占年度评价总分的30%。
(1)个人述职。
评价对象围绕个人政治表现、考核期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述职。
(2)民主测评。
其中:本支行或本部门员工测评占70%;总行部门中层管理人员测评占30%。
3、总行行领导测评。
主要是评价被评价人的综合情况等,占年度评价总分的20%。
第二十条每年通过公开述职、民主测评、考核座谈会、谈心谈话等形式对高管人员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现场评价。
对被评价人的现场评价采取约见谈话、现场测评和现场检查等形式进行。
(一)约见谈话。
约见谈话分两个层面:一是约见被评价人谈话,二是选择部分员工座谈,进一步了解被评价人的履职理念、履职行为和履职业绩等情况。
(二)现场测评。
随机确定部份员工,对被评价人的德、能、勤、绩、廉等五方面表现进行评价。
(三)现场检查。
围绕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评价的内容要求,调阅有关决定、决议和会议记录,检查被评价人职权范围内有关业务的依法合规经营情况、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情况、经营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考评工作以会计年度为考评年度。
被考评人员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一个月内写出年度自我评价报告。
年度履职评价情况报告除上述评价内容外,还应包括:高管人员任职情况,承担的工作职责,取得的成效,履职工作较上年的进步度和排名情况,董事会或上级对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及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结论;全年各类检查包括内外审计部门、监管部门等检查结论,检查问题整改情况及其后续评价;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一年度的努力方向;自我评价结论等。
第二十二条履职评价结果分为三档: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对评价为不称职或连续两次评价为基本称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将向银监局或董事会建议取消其任职资格。
对履职行为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进行诫勉谈话,要求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本行监事会对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
本行依照规定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履职评价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应当建立健全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的履职评价制度并对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应当在每个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将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履职评价结果和评价依据向监管机构报告,并将评价结果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履职评价涉及本人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行制定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本行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监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