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部监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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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国境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商业银行。

不设监事会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负责,以保护商业银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四条监事会工作应当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工作、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并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状况和股权结构合理确定监事会规模和构成。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应当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

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职工监事由监事会、商业银行工会提名。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即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

因特殊股权结构需要豁免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监事由商业银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程序选举、罢免和更换。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监事的市场化选聘机制。

第八条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外部监事就职前应当向监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

外部监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应超过6年,不应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不应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商业银行。

不设监事会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负责,以保护商业银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四条监事会工作应当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工作、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并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状况和股权结构合理确定监事会规模和构成。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应当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

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职工监事由监事会、商业银行工会提名。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即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

因特殊股权结构需要豁免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监事由商业银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选举、罢免和更换。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监事的市场化选聘机制。

第八条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外部监事就职前应当向监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

外部监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应超过6年,不应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不应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

银行外部监事工作制度

银行外部监事工作制度

银行外部监事工作制度银行外部监事工作制度银行外部监事工作制度:2013-12-26 18:28:06外部监事工作制度银行外部监事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本行外部监事管理,维护本行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行外部监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和监事。

第三条外部监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外部监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外部监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外部监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外部监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本行外部监事达不到本行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本行应能证明其对金融机构撤销或资产损失不负有责任的。

另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本行外部监事,外部监事不得在其他商业银行兼职。

第三章外部监事的聘任第九条本行外部监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一)本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外部监事候选人。

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得既提名独立董事又提名外部监事。

(二)外部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外部监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及承诺。

本行首届外部监事候选人由筹建工作小组向股东大会提名。

股份制商业公司治理指引--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股份制商业公司治理指引--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为进一步健全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维护存款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股份制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现予以发布施行。

附件:1.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人民银行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保护存款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机构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和保证各机构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的制度安排,以及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准则:(一)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二)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三)建立、健全以监事会为核心的监督机制;(四)建立完善的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五)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股东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的规定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其章程中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商业银行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商业银行有借款的股东要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在章程中规定“流动性困难”的具体标准。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银监发[2012]4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商业银行。

不设监事会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负责,以保护商业银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四条监事会工作应当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工作、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并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状况和股权结构合理确定监事会规模和构成。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应当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

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职工监事由监事会、商业银行工会提名。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即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

因特殊股权结构需要豁免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监事由商业银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选举、罢免和更换。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监事的市场化选聘机制。

第八条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外部监事就职前应当向监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

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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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本文档能够对您有所帮助!!!感谢使用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颁布日期】2002.06.04 【实施日期】2002.06.04【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第一章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第一条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信誉,且同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二)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职责的工作经历;(三)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四)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第二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一)持有该商业银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在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二)在该商业银行或其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三)就任前3年内曾经在该商业银行或其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四)在该商业银行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企业的任职人员;(五)在与该商业银行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六)该商业银行可控制或通过各种方式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任何人员;(七)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本指引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五)因未能勤勉尽职被原任职单位罢免职务的;(六)曾经担任高风险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且不能证明其对金融机构撤销或资产损失不负有责任的。

银行监事会工作职责

银行监事会工作职责

银行监事会工作职责
银行监事会是执行银行监事职能的机构,它的工作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监督银行的经营管理:监事会负责监督银行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运营等方面。

监事会要定期审查和评估银行的经营情况,确保银行按照法律法规和内部制度进行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

2. 监督董事会的工作:监事会对银行董事会的决策和执行进行监督,确保董事会合法、合规地行使职权,依法行事。

监事会可以参加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 监督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监事会对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包括董事长、行长等。

监事会要评估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确保他们履行职责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保障银行的健康发展。

4. 决定公司治理事项:监事会要制定银行的公司治理规则和制度,包括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的设置和运作等。

并且,监事会要对公司治理及相关制度进行评估,提出完善和改进的建议。

5. 监督股东大会的工作:监事会负责监督股东大会和股东之间的关系,保护股东权益,设立独立的监事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与股东大会的沟通和协调。

总之,银行监事会的工作职责是保障银行合规运营和稳健发展的核心职能,旨在保护银行的股东权益和广大客户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标准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商业银行。

不设监事会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负责,以保护商业银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四条监事会工作应当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工作、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并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状况和股权结构合理确定监事会规模和构成。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应当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

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职工监事由监事会、商业银行工会提名。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即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

因特殊股权结构需要豁免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监事由商业银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选举、罢免和更换。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监事的市场化选聘机制。

第八条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外部监事就职前应当向监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

外部监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应超过6年,不应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不应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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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监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治理结构,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的规范运作,根据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部监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监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监事。

第二章外部监事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担任外部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具备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三)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第四条外部监事与本行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行外部监事:
(一)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在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二)在本行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成员;
(三)就任前3年内曾在本行任职的人员;
(四)在本行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在与本行存在法律、会计、审计、咨询等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六)本行可控制或通过各种方式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任何人员;
(七)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

第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本行独立董事。

第六条本行聘请的外部监事不得在其他商业银行兼职。

第三章外部监事的产生、任职和免职第七条本行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可以提出外部监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八条外部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外部监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九条外部监事在本行任职不得超过3年。

第十条外部监事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外部监事可以委托其他外部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但每年至少应当亲自出
席监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外部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一)因职务变动不符合外部监事任职资格条件且本人未提出辞职的;
(二)一年内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监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监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监事会提请罢免外部监事的提案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外部监事在监事会提出罢免提案前可以向监事会解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辩解。

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外部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1个月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向外部监事本人发出书面通知。

外部监事有权在表决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陈述意见,并有权将该意见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前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股东大会应当依法审议外部监事陈述意见后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外部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监事会做出是否批准外部监事辞职的决定。

在股东大会或监事会批准外部监事辞职前,外部监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外部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向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提交书面声明,说明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外部监事辞职后,监事会中外部监事人数少于2名的,外部
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在下任外部监事填补其缺额后方可生效。

第四章外部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十四条外部监事享有监事的权利,对本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进行监督,根据监事会决议组织开展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监事会若设审计委员会,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人。

第十六条本行2名外部监事一致同意时,可以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七条外部监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当勤勉尽责。

第十八条外部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本行整体利益。

第十九条外部监事除依法律规定外,不得泄露与本行有关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外部监事及拟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参加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组织的任前辅导及培训。

第五章外部监事工作条件
第二十一条为了保证外部监事有效行使职权,本行应当为外部监事提供以下必要的条件:
(一)本行应当保证外部监事享有与其他监事同等的知情权。

(二)本行应提供外部监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外部监事行使职权时,本行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外部监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本行应当给予外部监事适当的报酬和津贴。

报酬和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报酬和津贴外,外部监事不应从本行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的人员取得额外其他利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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