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国新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欧盟火电厂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说明:1、中国旧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于2004年1月1日实施;新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将于2012年1月1日实施。
2、欧盟标准为截止2008年之前标准,没检索到新标准颁布。
1) 表中上标“(1)”的限值要求是针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的火力发电锅炉执行该值。
2) 表中上标“(2)”的限值要求是针对采用W型火焰炉膛的发电锅炉,现有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以及2003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或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火力发电锅炉执行该值。
东北电力设计院2011年11月21日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Illustration:1.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 (GB13223-2003), the oldedition of Chinese national standard has been implemented on January 1st2004.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 (GB13223-2011), the new edition of Chinese national standard, will be implementing on January 1st 2012.2. The European Standard is adopted with the European Standard version 2008, thenew standard is not searched yet.Note:1) The value shall be execu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 of limit value for (1) inthe diagram in allusion to the coal-fired power generation boilers of the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Chongqing, Sichuan Province, Guizhou Province.2) The value shall be execu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 of limit value for (2) inthe diagram in allusion to the generation boiler with W type furnace cavity, existed CFB generation boiler, moreover the coal-fired power generation boiler built and operated or approved from environmental impact report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before December 31st 2003.Northeast Electric Power Design InstituteNovember 21, 2011。
db37 664-2007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for thermal power plants)DB37/ 664—2007加入时间:2007-3-5 9:38:28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在《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的基础上,制定的山东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济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战朝、张杰、陈雷雷、韩道汶等。
本标准于2007年2月27日首次发布。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按时间段规定了火电厂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及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量。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的各类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的燃油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甘蔗渣、锯末、树皮等生物质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准中以煤矸石等为主要燃料的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发电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款,与本标准同效。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四版)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标准《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336-2023)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和监督管理等要求。
该标准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还适用于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燃煤发电锅炉或蒸汽锅炉(层燃炉、抛煤机炉除外);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燃气及采用其他燃料的发电锅炉或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各种容量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
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该标准中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但该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12.24
•【文号】环发[2003]214号
•【施行日期】2004.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标准
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环发[2003]214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现予公告。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03)。
以上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可以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查询。
自以上标准规定的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 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 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 出力65t/h以上燃油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 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甘蔗渣、 锯末、树皮等生物质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 准中以煤矸石等为主要燃料的资源综合利用火力 发电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全厂第1 时段火力发电锅炉二氧化硫平均浓度计算
C1、C2、Cn--折算后的第1 时段中第1、 2、n 台火力发电锅炉二氧化
硫浓度,mg/m3;
V1、V2、Vn--第1 时段中第1、2、n 台火力 发电锅炉排烟率(标态),m3/s;
气态污染物浓度单位换算标准中
1μmol/mol(1ppm)二氧化硫相当于2.86mg/m3 二氧 化硫质量浓度。氮氧化物质量浓度以二氧化氮计, 1μmol/mol(1ppm)氮氧化物相当于2.05mg/m3 质量 浓度。
自2004年1月1日起,通过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 电厂建设项目(含在第2时段中通过环境 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 厂建设项目,自批准之日起满5a,在本 标准实施前尚未开工建设的火电厂建设项 目),执行第3时段排放控制要求。
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有机硫在煤中均匀分布的,其主要形式是硫茂(噻吩),约占有机
硫的60%,它是煤中最普通的含硫有机结构,其它的有机硫的形式是
硫醇(-SH)、二硫化物(R-SS-R)和硫醚(R-S-R)。低硫煤中主要
是有机硫,约为无机硫的8倍;高硫煤中主要是无机硫,约为有机硫的3
倍。
硫醇RSH氧化反应最终生成SO2和烃基:
(1-30) (1-31)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GB13223-1996代替GB13223-9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原《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91)是1992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较新标准,因此,本标准考虑到了与GB13223-91的衔接:本标准划分的Ⅰ、Ⅱ两个时段各包括的火电厂分别与GB13223-91中的“现有火电厂”和“新扩改火电厂”相一致,技术内容也基本一致。
本标准修订的重点是制定Ⅲ时段的各类大气污染的排放标准。
本标准根据我国大气二氧化硫及酸雨污染日趋加剧、火电厂是排放二氧化硫的重点行业的特点,对位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1997年1月1日起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扩、改建火电厂(本标准将其划分为第Ⅲ时段)实行二氧化硫的全厂排放总量与各烟囱排放浓度双重控制,其他地区的实行全厂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
同时,对这一时段火电厂烟尘排放标准的制定考虑到推动四电场高效静电除尘器的应用。
另外,根据近几年我国已开始引进锅炉低氮燃烧技术,为促进该技术推广发展,及早控制火电行业氮氧化物的排放,本标准首次规定了排放氮氧化物的标准限值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13223-91《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GB13223-91《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行废行。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火电厂最高允许二氧化硫排放量、烟尘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规定了第Ⅲ时段火电厂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除层燃炉和抛煤机炉以外的火电厂锅炉与单台出力在65t/h及以下的煤粉发电锅炉的火电厂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1996批准日期1996-03-07 实施日期1996-03-07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GB13223-1996代替GB13223-9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原《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91)是1992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较新标准,因此,本标准考虑到了与GB13223-91的衔接:本标准划分的Ⅰ、Ⅱ两个时段各包括的火电厂分别与GB13223-91中的“现有火电厂”和“新扩改火电厂”相一致,技术内容也基本一致。
本标准修订的重点是制定Ⅲ时段的各类大气污染的排放标准。
本标准根据我国大气二氧化硫及酸雨污染日趋加剧、火电厂是排放二氧化硫的重点行业的特点,对位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1997年1月1日起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扩、改建火电厂(本标准将其划分为第Ⅲ时段)实行二氧化硫的全厂排放总量与各烟囱排放浓度双重控制,其他地区的实行全厂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
同时,对这一时段火电厂烟尘排放标准的制定考虑到推动四电场高效静电除尘器的应用。
另外,根据近几年我国已开始引进锅炉低氮燃烧技术,为促进该技术推广发展,及早控制火电行业氮氧化物的排放,本标准首次规定了排放氮氧化物的标准限值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13223-91《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GB13223-91《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行废行。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火电厂最高允许二氧化硫排放量、烟尘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规定了第Ⅲ时段火电厂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除层燃炉和抛煤机炉以外的火电厂锅炉与单台出力在65t/h及以下的煤粉发电锅炉的火电厂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最新版)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最新版)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 以上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
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本标准中燃用天然气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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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是一种重要的能源供应方式,但其燃烧过程会产生大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必须对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
下面是有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内容,共计500字左右。
首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由政府或相关环保部门颁布,以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这些标准一般包括对主要污染物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汞(Hg)等的排放限值。
这些排放限值可以
根据火电厂规模、燃煤质量和燃烧技术等因素进行调整。
其次,针对SO2排放,通常会根据火电厂的燃烧过程和燃煤
质量来制定相应的限值。
这可以通过使用低硫煤和先进的脱硫装置来降低SO2排放。
对于NOx排放,可以通过优化锅炉设计、提高燃烧效率以及使用低氮燃烧技术等措施来减少排放。
颗粒物排放则可以通过安装高效喷射器和电除尘设备等控制技术来降低。
此外,控制汞排放也是重要的任务之一,可以通过采用脱汞设施和使用低汞煤等手段进行控制。
另外,除了限制污染物排放,火电厂还应该实施综合控制措施,如建立废气排放的在线监测系统,以确保排放数据的准确性和监控工作的有效性。
此外,应加强火电厂的环境监测和数据公开工作,促进公众、环保组织和相关机构的参与。
最后,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
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法规。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严格监管,并加大对火电厂的执法力度。
同时,火电厂企业也要加强自身的责任意识,积极投资研发和应用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以减少污染物排放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总的来说,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环境保护至关重要。
通过严格的监管和控制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同时,火电厂企业也应该积极主动地改进技术和管理,以尽量降低污染物排放并提高可持续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