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教师暂行管理办法
职院聘请兼职教授、兼职教师暂行办法

职院聘请兼职教授、兼职教师暂行办法引言教育在现代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了提高职业院校的教学质量,并为学生提供更多实践机会和专业知识,职院决定引入兼职教授和兼职教师。
本文档就职院聘请兼职教授、兼职教师的暂行办法进行详细说明。
定义1.兼职教授:职业院校外的专业人士,具备较高学术造诣和丰富实践经验,能为学生提供专业指导和实践经验。
2.兼职教师:职业院校外的专业人士,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能为学生提供专业知识和实践教学。
聘请流程为了确保聘请兼职教授、兼职教师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职院制定了以下聘请流程:1.申请书–有意向成为兼职教授、兼职教师的人士需填写申请书,包括个人信息、教学经验和所希望教授的课程等。
–申请书需附上个人简历和相关证明材料。
2.评审–职院设立评审委员会,由校内教授和教务人员组成,负责评审兼职教授、兼职教师的资格。
–评审过程包括对申请人的学术背景、教学经验和专业能力进行综合评估。
3.面试–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资料筛选出一定数量的候选人,并邀请其参加面试。
–面试主要考察申请人的教学理念、教学方法和专业能力。
4.聘用–经过评审委员会的评估和面试,职院将择优选择合适的人选担任兼职教授、兼职教师。
–聘用结果将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同时签订聘用合同。
职责与权益1.兼职教授的职责与权益–兼职教授需根据职业院校的教学计划,为学生提供专业课程的教学和指导。
–兼职教授有权参与教学活动的制定和改进过程,提出教学建议和意见。
–兼职教授享有按时获得报酬的权利,薪酬和福利待遇将根据工作量和教学质量确定。
2.兼职教师的职责与权益–兼职教师需按照职业院校的教学计划,为学生提供相关专业课程的教学和实践指导。
–兼职教师有权参与教学活动的安排,提出教学资源和实践机会的需求。
–兼职教师享有按时获得报酬的权利,薪酬和福利待遇将根据工作量和教学质量确定。
工作要求为了保证兼职教授、兼职教师的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学习效果,职院制定了以下工作要求:1.教学任务–兼职教授、兼职教师需要按时完成教学任务,为学生提供系统的专业知识和实践指导。
西北师范大学兼职教师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西北师范大学兼职教师聘任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改善师资队伍构成,充分利用校内外人才资源,促进学校教学科研水平和学科建设发展,逐步规范兼职教师聘任管理工作,根据《西北师范大学流动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类(一)本办法所指兼职教师是指以使用学校流动编制为前提,在我校承担一定的教学科研任务或为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服务、人事关系不调入我校的校外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和离退休教师。
(二)根据管理方式不同,兼职教师分为校聘兼职教师和院聘兼职教师。
校聘兼职教师占用学校设置的流动编制,以发展重点学科、优势学科急需的高层次人才聘任为主,主要包括特聘教授和其他需学校聘用的兼职教师,由学校和学院共同负责管理。
院聘兼职教师以学院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聘任为主,占用学院的流动编制,由各学院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聘用,学校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
二、使用范围(一)校聘兼职教师仅限我校拥有的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省级重点实验室/中心、博士后流动站、博士点和省级重点学科使用。
其中,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和省级重点实验室/中心聘用不超过4人,博士后流动站和博士点聘用不超过2人,省级重点学科聘用不超过1人。
具有多重地位的就高确定聘用校聘兼职教师人数。
(二)院聘兼职教师各学院应在学校核定给学院的流动编制范围内根据教学科研需要自主聘用。
三、聘任原则(一)兼职教师以承担我校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学科建设和开展合作研究为前提,不求所有,唯求所用,通过智力引进的方式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
(二)学院因教学需要聘任兼职教师,应首先通过校内教师资源共享解决,不能解决的,可按本办法选聘兼职教师。
(三)兼职教师实行合约管理,明确聘任职责、权利与义务,注重聘任实效。
四、聘任条件及聘期工作拟受聘兼职教师应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思想素质好,本人愿为我校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进行工作和做出贡献;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具有良好的合作、协作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声誉;教学科研经验丰富,学术作风严谨,恪守诚信、为人师表;除知名专家学者外,原则上男不超过65周岁、女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哈尔滨工程大学外聘(返聘)兼职教师暂行管理办法

哈尔滨工程大学外聘(返聘)兼职教师暂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学管理,充分发挥外聘(返聘)兼职教师的作用,建立健全外聘(返聘)兼职教师管理监督机制,以保障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特制定外聘(返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如下:一、聘任条件1、热爱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恪守职业道德,能为人师表。
2、自觉遵守我校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3、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为本科生上课者应取得我校本科生主讲教师资格,担任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应取得研究生院审核和批准。
4、具有从事教学工作的经历、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专业对口。
5、能填补我校有关课程教学方面的不足,具有较强的教学、实践能力,教学效果好。
6、身体健康,退休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二、岗位职责1、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及工作纪律。
2、按照学校的教学要求编写教案,认真授课,保证教学进度和教学秩序,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
3、接受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三、聘任程序1、各教学单位应根据本部门教学需要,制订外聘(返聘)计划,并于每学期开学前1周内将外聘计划报送人事处审批。
2、外聘(返聘)教师由各教学单位初审和推荐。
拟聘人员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外聘(返聘)兼职教师审批表》。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学校有关要求完成对外聘教师的主讲教师资格审核和试讲工作。
各教学单位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将审批表及拟聘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送交人事处审核。
3、各教学单位、人事处与应聘教师签订《哈尔滨工程大学外聘(返聘)兼职教师聘用协议书》,并向外聘(返聘)教师明确教学、科研任务要求、工作职责及酬金标准等。
4、人事处建立外聘(返聘)兼职教师档案。
5、各教学单位将外聘(返聘)教师的教学计划报研究生院、教务处备案。
四、聘期管理1、外聘(返聘)兼职教师纳入学校流动编制管理。
学院兼职兼课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兼职兼课教师管理暂行办法聘请校外兼职兼课教师是改善学院师资结构,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技术性应用型专门人才的客观需要。
各系部(专业)在所设专业中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及实践教学环节应加强兼职兼课教师的配备和建设。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兼职兼课教师的聘任和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含义本规定所称兼课教师是指承担我院各教学环节的工作,且一次性时间跨度在10周以上,或一学期教学任务总学时在20学时以上的校外教学人员(含校内离退休教师)。
二、基本原则(一)聘请兼职1、支持、鼓励和规范各系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
鼓励、吸收兼职教师参加教学研究、专业建设和团队建设,支持兼职教师与专任教师联合开展项目教学、企业技术攻关等。
2、兼职教师占各系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
3、聘请兼职教师可通过校企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的方式产生, 也可以面向社会聘请。
优先考虑校企合作企业人员,建立校企合作企业人员到学校兼职任教的常态机制,并纳入校企合作基本内容;面向社会聘请兼职教师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考察、遴选和聘请程序。
(二)聘请兼课1、教学任务的落实应立足校内,统筹解决。
各教学环节任课教师的安排,本着先专任教师,后兼课教师的原则进行。
2、需要原则。
兼课教师应该是在教学任务确实无法校内落实,或特殊课程(教学环节、教学活动)确实需要并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的情况下进行聘请。
三、兼职兼课教师的资格为保证兼课教师质量,各系部(专业)和学院教务处、人事处应严格审查外聘人员资格。
兼职兼课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三)兼职教师条件: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高级工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职务),特殊情况也可聘请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人;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可据各系需要而定。
学校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学校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外聘兼职教师资格
1.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
2.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所教学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3.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教学业绩优良。
六、附则
1.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人事部门。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4.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任务。
三、外聘兼职教师招聘程序
1.学校根据教学需要,向人事部门提出外聘兼职教师需求。
2.人事部门发布招聘信息,包括岗位、人数、条件等。
3.应聘者提交个人简历、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相关业绩证明等材料。
4.人事部门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核,组织面试、试讲等环节。
5.学校根据面试、试讲结果,确定拟人选。
6.公示拟聘人选,无异议后,签订聘用合同。
四、外聘兼职教师管理与考核
1.外聘兼职教师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期限一般为一个学期。
2.学校为外聘兼职教师提供必要的教学条件,包括教材、教案、教学设备等。
3.外聘兼职教师应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和要求,完成所承担的教学任务。
4.学校定期对外聘兼职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
5.外聘兼职教师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有权解除合同。
五、外聘兼职教师待遇
1.外聘兼职教师待遇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学校为外聘兼职教师购买工伤保险。
3.外聘兼职教师在合同期内,享有与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教学资源使用权。
4.外聘兼职教师完成合同约定的教学任务后,可获得相应的教学工作量补贴。
外聘兼职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滁州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较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院校建设需求,整合聚集校内外优质人才资源、多途径建设师资队伍,规范兼职教师的聘用与管理,构建一支数量适中、水平较高、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兼职教师是指根据我校较高水平应用型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受聘于我校教学、教辅、及科研等岗位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遵循“按需选聘、任务明确、权责对等、合约管理”原则,根据兼职教师所承担的工作内容、性质、责任及聘期考核结果等确定其薪酬待遇。
第四条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我校拟聘兼职教师总量控制在专任教师总量的25%以内,各教学单位结合缺编、空岗情况及应用型学科专业建设的实际需求,分期、分批外聘适量兼职教师。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五条我校兼职教师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技能)人员或专职管理人员,主要从事理论与实践教学、产学研合作及学科专业建设指导等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基本熟悉高等教育教学规律,能够承担我校相关本科专业主干课程或实践课程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2、具有较强的学术引领及科研攻关能力,能够加强我校的学科专业及创新人才团队建设,指导中青年教师开展教学、科研活动;3、长期在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事生产、管理工作,具有我校急需的相关技术,有一定的专业理论基础和实践工作技能,能担任应用型课程或实验实训任务的指导,其学历和职称可适当放宽要求。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六条各教学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及师资队伍建设需要,每年1月和6月向学校申请下一学期兼职教师聘用计划,学校集中研究。
第七条聘用兼职教师一般以学期为单位约定聘期(全年按10个月计算),聘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可以协商续聘。
第八条各教学单位拟聘前一个月向人事处提交兼职教师聘用方案,包括聘用目的、工作任务要求、考核管理措施、拟聘人选具体情况(附:《滁州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申请表》、各类学历和资历证书等)、及兼职待遇建议等。
2023年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2023年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制度,推动职业学校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协作共同体,支持、鼓励和规范职业学校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企事业单位等人员担任兼职教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职业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含专科、本科层次的职业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程、实习实训课等教育教学任务及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职业学校要坚持以专任教师为主,兼职教师为补充的原则,聘请兼职教师应紧密对接产业升级和技术变革趋势,满足学校专业发展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需要,重点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民生紧缺专业和特色专业。
兼职教师占职业学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
第二章选聘条件第五条聘请的兼职教师应以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为主,也可聘请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根据需要也可聘请相关领域的能工巧匠作为兼职教师。
重视发挥退休工程师、医师、教师的作用。
第六条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教育方针,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身心素质和工作责任心;(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或技术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科研、专业建设或技术技能传承等教育教学工作;(三)长期在经营管理岗位工作,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或长期在本专业(行业)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工作,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鼓励聘请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和造诣的能工巧匠、劳动模范、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市级传承人等。
教育培训师资库兼职教师遴选和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培训师资库兼职教师遴选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提高我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实现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师资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共享共用,根据中央《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和我省《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兼职教师主要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中遴选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家学者、优秀教师和各条战线的先进模范人物担任。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兼职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掌握党的基本路线和大政方针,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掌握所教授学科前沿的最新动态,在专业领域有比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三)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掌握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和方法,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和多种教学方法组织教学;善于理论联系实际,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启发引导干部解决现实问题。
(四)热心于党的干部教育事业,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四条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兼职教师主要从以下专业领域遴选:政治理论类:包括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党的作风、党的纪律等。
政策法规类: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重大部署和重要精神等。
业务知识类: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经济、文化、科技、社会、外交、国防等学科领域。
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类:包括哲学、文学、艺术、历史、外语、计算机、医疗保健、心理健康等。
其它类:包括国情与省情;国际、国内重大事件和热点问题;国际前沿理论、学术成果、通行法则等。
第五条省委组织部根据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实际需求和结构比例,定期在“三晋红e”网站等媒体公布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兼职教师需求信息,并面向社会进行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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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教师暂行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1]12号)和教育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1〕14号)文件精神,为了构建稳定的“专兼结合、双师结构”的教学团队,实现专兼职教师优势互补,建设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提升学校内涵发展,进一步深化校企人力资源的互动共享机制,提升行业企业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特制订我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兼职教师应聘条件
第一条凡根据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面向社会、行业、企业聘任的兼职专业带头人、兼职骨干教师,统称为兼职教师。
第二条兼职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在本行业享有较高声誉、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特殊技能且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企业在职人员中的“能工巧匠”。
第三条兼职教师应热爱教育事业,恪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责任心强,能自觉遵守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与所任课程相当的教育教学水平、技能水平和实践操作能力,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四条完善聘约,明确兼职专业带头人、兼职骨干教师的职责、待遇和工作要求,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依约管理。
第五条兼职专业带头人、兼职骨干教师聘任实行聘期制与考核制相结合,学期调整与学年聘任相结合,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兼职教师聘任程序
第六条由院系部根据教学需要提出聘用兼职教师计划,每学期期末前将下一学期兼职教师聘任计划书上报教务处审核。
每个兼职教师岗位可根据教学需要聘请1位或多位兼职教师。
第七条由院系部通知拟聘兼职教师试讲时间,在开课前一学期指定2小时的试讲内容,由院系部组成评课小组,对拟聘兼职教师的试讲进行评议,确定拟聘兼职教师人选。
首次聘用兼职教师,一律要经过试讲评议程序。
第八条试讲通过后,由院系部通知拟聘兼职教师带相关证书到本部门,审核兼职教师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技能等级证、工作经历等材料,并填写《聘任兼职教师申请表》一式二份(教务处、院系部各一份),并于开课前一学期期末前上报教务处。
第九条在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指导学生实习的兼职教师,其聘任由院系部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同时提交兼职教师申请表。
第十条各院系部具体负责对兼职教师的考核工作。
聘用单位根据其具体任务完成情况给出考评意见,并存入聘任档案。
对通过资格认定、符合兼职教师条件的人员,经教学副校长批准,学校颁发聘书。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兼职教师聘任协议书》一式三份(教务处、各院系部和本人各一份,甲方
代表为院系部负责人)。
未签订聘任合同的兼职教师,学校不予核发相关酬金。
第十一条兼职教师必须进行岗前培训。
由教务处牵头,人事处、各院系部、督导室等参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由院系部下达兼职教师教学任务,并发放教学进度计划表,实验、实习实训安排表以及所承担课程的课程标准和教材。
第三章兼职教师职责
第十三条兼职教师职责如下:
1.参加专业教学团队建设,按照教学计划完成一定的教学任务,(原则上不少于160学时/岗位 年),参加教研活动,开展教学研究。
2.积极促进校企合作工作,为学院教师提供实践和学生实训、实习条件。
3.参与专业的实训中心、教学工场和实践基地建设。
4.融入教学团队并承担青年教师培养等具体工作。
5.参与专业科研项目的申报、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兼职教师应接受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四章兼职教师的待遇
第十五条兼职教师讲课(包括实践课)、讲座等按学校的相关规定由院系部支付报酬;兼职教师中的能工巧匠讲授专业课程(不含实习实训课程),按学校相关规定由学校直接支付。
第十六条以学校为第一单位发表的科研论文和申请的科研项目,享受学院教师同等的奖励待遇;
第十七条指导学生校外顶岗实习和实训、承担课程开发、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等工作可根据学校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相关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工作量,由院系部支付报酬。
第五章兼职教师的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人事处建立兼职教师业务档案。
第十九条加强兼职教师教学管理与工作考核。
考核由各院系部负责。
每学期对兼职教师进行1~2次听课,检查一次教学整体设计,召开1~2次座谈会,检查作业布置与作业批改情况,抽查教学进度,检查试卷的准确性、难度、题量、内容是否符合课程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每学期对兼职教师进行学生评教,了解学生的反映,对教学效果差、学生意见大的兼职教师,各院系部要及时与其谈话,指出问题,限期整改。
对不接受意见,责任心差的兼职教师,各院系部应解除聘用关系并上报教务处。
第六章兼职教师续聘与解聘
第二十一条兼职教师的聘期一般为一个学期,期末考核成绩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聘期届满,聘约自动解除。
考核合格,工作仍需要的,可由系、部提出续聘。
第二十三条已签订聘任合同的兼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将予以解聘。
1.教学效果差,学生和督导组反映强烈;
2.有损坏学校声誉和利益的行为;
3.有道德败坏行为;
4.有违法犯罪行为;
5.有严重违反我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6.经考核不能胜任所聘任的岗位工作。
附件1:天津职业大学兼职教师聘任协议书
附件2:天津职业大学聘任兼职教师申请表
附件3:天津职业大学兼职教师考核表
教务处
2012.3.9
天津职业大学兼职教师聘任协议书
甲方:天津职业大学生环学院
乙方:
根据我校教学需要,经相关部门审核,决定聘请乙方承担院专业课程学时,开课时间为周至周,本课程为考课,开课班级为。
根据《天津职业大学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应如实提供本人的工作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职业技能资格等级证等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二、乙方应根据我校的教学计划、课程标准及指定的教材和教学进度安排授课内容,并在开课前认真填写《任课说明书》,按时交到所应聘院系部。
三、乙方在授课时,须携带整齐课程标准、教材、课程整体设计、任课说明书和学生记分册等五样物品。
四、乙方应认真履行《任课说明书》,按时上下课,不得私自调课、停课、迟到和提前下课。
如因事不能按时上课,须提前向相关院系部请假。
事后,所误学时应及时补上。
补课时间和地点,与相关院系部教学秘书商定。
五、乙方应按照我校对学生的考核办法,认真对学生进行考核;及时批阅试卷和按照学校统一方式上报成绩单等。
六、如果乙方不能遵守我校教学要求,学校将予以解聘。
七、甲方按教学月平均发放乙方授课酬金,酬金标准由相关院系部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自定。
甲方不负担乙方的车旅费、食宿费和医疗费等费用。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共同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存一份,教务处备案一份。
甲方:天津职业大学生环学院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2
天津职业大学聘任兼职教师申请表
附件3
天津职业大学兼职教师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