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公路常用行政执法文书样式.docx

公路常用行政执法文书样式公路常用执法文书样式一、卷宗目录二、立案审批表三、行政强制事项审批表四、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五、物品清单六、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七、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赔偿专用)九、现场笔录(超限专用)十、询问笔录十一、勘验(检查)笔录十二、路政勘查记录(许可专用)十三、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十四、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超限专用)十五、公路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十六、证据材料清单十七、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十八、公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十九、陈述申辩书二十、行政处罚审批表二十一、公路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二十二、公路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十三、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二十四、送达回证二十五、结案报告二十六、浙江省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记录单二十七、当场缴纳罚款申请单二十八、公路赔(补)偿决定书二十九、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三十、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违法建筑专用)三十一、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三十二、行政强制执行笔录卷宗目录序号文件名称页次备注本卷宗连面带底共计页附证物袋(件)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制立案审批表案号公路立〔〕字第号案件来源案由姓名或名称当性别年龄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人地址电话案情及立案理由签名:年月日承办机构意见签名:年月日负责人意见签名:年月日行政强制事项审批表案由当事人审批事项有关案件事实、提请审批的理由及依据执法人员签名:年月日承办机构意见签名:年月日法制机构意见签名:年月日负责人意见签名:年月日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杭公路强措决〔〕字第号当事人:地址:因当事人,依据之规定,本机构决定对涉案的(具体详见物品清单)实施强制措施。
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本机构接受处理。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公路管理机构(盖章)年月日物品清单编号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特征上述物品经核对无误。
执法文书填写使用规范标准[详]
![执法文书填写使用规范标准[详]](https://img.taocdn.com/s3/m/e4714476cfc789eb172dc8cb.png)
卷文件目录卷文书共xx页。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事实及证据: 2011年 07月01日xx 时xx 分,……,经xxx 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发现,……,涉嫌……。
经调查认定XXX (单位全称)……。
以上事实违反了 《……》第x 条第x 款 的规定,依据 《……》第x 条第x 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xxx 整(¥xxx 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缴至 xxxxxx ,账号xxxxxxxxxx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向 xxxxxxxxxx 人民政府或者 xxxxxxxxx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及时间: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Xxxx 2011年7月1日 xxx xxxxxxxxxxx xxxxxxxx交通行政执法机关 (印章)2011年 xx 月 xx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注:执法门类代码道路运政01,公路路政02,高速公路路政03,交通稽查04,交通建设市场管理05,水路运政06,海事管理08行政处罚决定书鲁莱交(执法门类)罚〔2011〕0701xxx 号事实及证据:2011年 07月01日xx时xx分,……,经xxx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发现,……,涉嫌……。
经调查认定XXX(单位全称)……。
以上事实违反了《……》第x条第x款的规定,依据《……》第x条第x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xxx整(¥xxx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缴至 xxxxxx ,为xxxxxx ,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向 xxxx 人民政府或者xxxxxx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文书中案由

行政执法文书中“案由”填写阐述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提高工作效能,增强路政人员依法行政理念,现对执法文书“案由”填写阐述如下:一、执法文书中的案由,是指制作主体以事实为根据,以体现案件的性质为内容,在执法文书中写明案件的名称。
二、执法文书中必须书写案由、事由,是执法文书本身的特定要求。
准确、合法地书写案由,是执法文书必备内容之一,是执法文书合法性的重要标志之一。
从一定程度上说,案由的界定也是为各制作主体的工作范围、步骤、内容作出准确的限定,为执法工作的开展提供前提和条件。
如果执法文书中不书写案由,那么,就无法认清案件、事件的性质,案件、事件的事实也就无法认定,适用法律也就无法进行,对具体的案件、事件的处理也就无从着手。
三、书写案由,是执法文书的制作主体对案件、事件的性质高度概括的体现。
因为案件、事件的事实是纷繁复杂的,涉及的法律规定条文繁多,法律性质各异,执法文书必须根据特定的案件、事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用最简明、最概括的语言,写明案件、事件的名称。
案件、事件名称的书写,一方面表明执法文书对案件的性质的认定,另一方面也为案件、事件的处理范围和执法文书中法律的适用提供了基础和方向。
四、案由的书写,是执法文书的制作主体对案件、事件性质的认定。
制作主体认定案件、事件性质的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每一类执法文书中的案由书写,都是其所属制作主体行使职权的体现,也是执法文书功能的一个方面。
行政执法文书中,“案由”填写为“当事人姓名(名称)+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XXX未经许可擅自超限运输案。
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当事人姓名(名称)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XXX涉嫌交通肇事损坏公路路产案。
之所以这样填写,主要原因就是,我们日常看到的交通肇事或其他原因,导致公路、公路用地或附属设施受到损坏的现场,直观认为当事人已经违法。
站在依法行政这个层面上,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
建立标准化执法文书体系

建立标准化执法文书体系
要建立标准化的执法文书体系,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规划流程:首先确立执法文书的种类和使用场景。
根据不同的执法任务,制定具体的文书要求和格式。
2. 制定标准:针对每一种执法文书,明确其内容结构、要求和规范。
例如,确定标题、正文、附件等部分的格式要求,以及信息记录、语言表达等方面的标准。
3. 统一模板:为各类执法文书设计统一的模板,包括字体、字号、行距、页眉页脚等格式要素。
通过统一的模板,能够提高文书的可读性和一致性。
4. 建立样例库:创建一个样例库,包含各种执法文书的范例,供执法人员参考。
这些样例应涵盖各种常见的执法情形,便于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填写。
5. 培训与宣传:组织培训活动,向执法人员介绍新的执法文书体系,并提供使用指南。
同时,通过内部通知、文件发布等方式加强对新体系的宣传和推广,确保各级执法人员都能够熟悉
和掌握标准化的执法文书写作要求。
6. 定期评估与更新:建立评估机制,定期对现有的执法文书体系进行评估和反馈收集。
根据实际应用中的问题和需求,及时修订和完善执法文书的标准和规范。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逐步建立起一个标准化的执法文书体系,提高执法文书的质量和效率,保证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执法案卷文书管理规定

(五)执法案卷文书管理规定
一、路政执法人员必须使用统一印制旳案卷文书。
二、法律文书实行专人领管, 不得任意借用, 不得遗失, 作废文书须保留完整, 文书使用完后, 将存根及作废文书交回内勤管理人员处, 完善有关手续。
三、执法案卷文书应按规定旳格式制作。
1.用墨水笔或签字笔填写, 书写工整、清晰。
2.各项内容填写完整、精确;存根与送达联应一致。
3.案卷文书装订整洁。
四、执法案卷文书实行集中管理, 分别立卷, 一案一卷旳原则, 任何人不得私存案卷, 结案前, 案卷可由承接人保管, 结案后, 承接人应在规定旳时间内将案卷整顿完备, 移交专人保管, 归档时, 保管人要逐卷认真检查, 严格验收, 进行交接, 不得接受制作不符合规定旳案卷文书。
五、执法案卷文书非经同意不得调阅、借阅, 对确需调阅旳, 应按规定办理手续。
1.调阅、借阅一般不得少于二人, 并持有单位简介信和身份证明。
2、调阅仅限于司法机关, 其他单位不得调阅。
3、借阅指当场阅读, 阅后一律不准私自复印。
六、执法案卷文书归档后要及时存入档案柜有序地保留, 不得随意乱放, 保管人员要定期检查档案, 对保管期限已满旳案
卷太湖及时鉴定, 造册登记, 报请同意后现再行销毁。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文号】交公路发[2014]10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4]106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规范公路路政执法行为,做到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升交通运输行业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水平,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长期以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公路路政执法管理体制机制,加大路政执法工作力度,有效地保护了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各种因素影响和制约,目前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公路路政执法制度不完善、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乱罚款、乱收费、不文明执法现象还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交通运输行业形象和公信力。
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推进交通运输行业法治部门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除'四风'、强服务,建设群众满意交通”的重要抓手,对于保障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交通运输行业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规范执法、提升服务”为主题,以全面提升公路安全保护能力为目标,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执法问题为突破口,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全面推进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规范权力运行,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努力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加快推进“四个交通”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原则。
(交通运输)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和填写说明精编

(交通运输)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和填写说明(交通运输)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和填写说明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和填写说明壹、内业管理文书(壹)《交通执法案件处理卷宗》使用说明:适用于壹案壹档的卷宗封面,按省厅印制的统壹格式使用。
(二)《交通执法案件处理目录》使用说明:应按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声像资料的先后时间顺序排列。
(三)《交通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使用说明:发现违法事项,应进行立案前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依职责权限予以立案,且履行报批手续。
1、“案由”,按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违法行为种类填写。
(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建设需要永久占用公路)。
(公路法第44条)(2)擅自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穿(跨)越或架(埋)设设施(公路法第45条):a、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b、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c、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线等设施;d、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3)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公路法第46条)a摆摊设点;b堆放物品;c倾倒垃圾;d设置障碍;e挖沟引水;f占道加水;g污染公路;h打场晒粮;i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j其它:违章停车;占道作业;车辆载货触地;堵塞公路边沟等。
(4)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公路法第47条第1款)a、在大中型桥梁周围二百米和小型桥梁周围壹百米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条例第8条)b、在渡口周围二百米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c、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壹百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d、在公路俩侧壹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e、其它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
(5)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行驶公路。
(公路法第48条)(6)超限运输车辆违法行驶公路:(公路法第50条第1款)a、擅自行驶公路;b、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超限管理规定第15条)c、车辆型号或所运载物品和《通行证》所要求的不壹致;(超限管理规定第16条)d、未携带《通行证》或未按《通行证》要求行驶。
路政执法文书填制范例

当事人签名
王强2012.5.3
备注
公路管理机构印章
2012年5月3日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鄂江路政简罚( )号
当事人
公民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职业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名称
法定
代表人
地址
违法事实及证据:年 月 日 时 分,驾驶 ,牌号为 货车在 省道行驶。普济超限超载检测站对车辆进行了检测,该车为 轴车,运输货物为 ,车货总重 吨(检测单附后),超限 吨,擅自在公路上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害。
1.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取:起点至终点全程** 公里×超限*** 吨×**元=**元,实收**元
2、当场缴纳或持本决定书在3日内到乙县公路管理局(处、段)路政处理大厅缴纳路产损失赔(补)偿费,金额(大写)叁佰元。
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原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国家原交通部、公安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湖北省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3]100号)第四项:超限运输车辆补偿。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第五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 )当场缴纳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陵县邮政储蓄银行,账号0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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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路政执法行为,提高路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结合我省路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公路赔(补)偿、行政处罚等路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路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准确、语言规范。
第二章文书制作基本要求第四条路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使用A4型纸制作。
文书中的执法机关应填写单位全称。
第五条路政执法文书首页不够填写的可附页记录,并标注页号,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并标注日期。
第六条路政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
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文书中除编号、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
第七条路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明、严谨、平实,不得使用推测性或含义不清的词句。
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做到文字规范、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第八条路政执法文书中“案由”填写为“当事人姓名(名称)+行为性质+案”,例如:×××损坏公路附属设施案。
第九条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对外送达的路政执法文书应当编注案号。
编号模式为:执法机关简称+执法门类+文书类别+年份+文书顺序号。
例如:南昌高速路政支队一大队2010年作出的第10号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应编号为:南高路政一大队赔通[2010]10号。
第十条路政执法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公民”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两栏不能同时填写;(二)当事人为公民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或车辆行驶证信息一致,不得随意省略和使用代号;(四)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第十一条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制作并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
当事人认为笔录内容无误的,应在笔录上写明“以上笔录无误”字样,并签名注明日期。
当事人发现笔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要让被询问人一一签名,予以确认。
当事人要求作较大修改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确认。
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
第十二条路政执法文书中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应表述明确,没有歧义。
第十三条向当事人告知和送达的通知书、告知书等对外文书必须加盖本机关公章。
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委托代理人签收。
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文书送达回证。
第十四条文书中注明加盖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执法机关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
执法文书尾部要求签名或注明日期的,必须准确无误,并由执法人员、审核人、审批人等手签姓名,不得机打。
第三章具体文书适用及制作第十五条现场笔录是指用于记录现场有关人员基本情况、案件主要事实和主要证据的文书:(一)“执法地点”栏应填写执法时所处位置,体现现场特征。
(二)“执法时间”栏应包括起始时间,具体到分;(三)“主要内容”栏填写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行为时间、地点、事件经过及主要证据等相关内容,要求准确、全面反映现场的客观状态。
第十六条举报记录是指路政执法机关接到电话、信函、来人等各种渠道的案件举报所进行的记录:(一)“举报类别”栏应当根据举报情况填写来信、来电或来访;(二)“举报内容”栏应写清举报的时间、地点、主要情节、同案人、知情人、证明人等,还应反映出举报人不愿留下姓名或要求保密以及声明其举报材料的可靠程度等内容;(三)举报内容若案情复杂,可请举报人递交书面举报材料。
第十七条立案审批表是指路政执法机关在办理一般程序案件中,用以履行报批立案手续的文书:(一)“案件类别”在对应的栏目内打√。
(二)“立案的法律依据”栏由受案机构负责人填写违反的法律条款,应写明法律全称,并具体到条、款;(三)“负责人审批意见”栏应当由路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根据案情提出明确意见。
同意立案的,应当写明“同意立案”,同时明确两名以上具体承办人;不同意立案的,应当写明“不予立案”。
第十八条协助调查通知书是路政执法机关调查案件时,请求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协助调查时使用的文书。
如需要某单位进行协助调查,主送栏填写该单位的名称;如需要个人进行协助调查的,主送栏填写协查人的姓名。
第十九条询问笔录是指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文字记载:(一)做到一人一录,不得在一份询问笔录中询问多人;(二)“询问时间”应包括起始时间,具体到分,并注明“第X次询问”;(三)询问地点应具体到门牌号、房间号等;(四)询问笔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五)询问笔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得相互矛盾(特别是时间、地点、数量、金额等具体情节);(六)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并用括号标记。
第二十条勘验(检查)笔录是指路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等进行检查或者勘验的文字图形记载和描述;(一)勘验(检查)情况及结果应当包括检查的过程,检查的内容、范围和方式,被检查人或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是否到场等内容;(二)需要绘制勘验图的,可另附纸;(三)对现场绘制的勘验图、拍摄的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一条抽样取证凭证是指路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抽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样品保存作证据或送交有关部门鉴定而制作的文书:(一)抽取样品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二)抽样送检的样品应当在现场封样,由当事人和路政执法人员共同签字或盖章;(三)抽样取证凭证中各栏目信息,应当按照物品(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注的内容填写,其中“规格及批号”栏,应当按照物品(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明的批准文号、规格等填写。
第二十二条委托鉴定书是指路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相关专业问题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的文书:(一)主送栏应当写明受委托机构的全称;(二)“鉴定要求”栏应当写明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目的及相关要求;(三)委托单位向受委托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要齐全。
第二十三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是指路政执法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时使用的文书:(一)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由被检查人就地保存;(二)路政执法机关可以在证据登记保存的相关物品和场所加贴封条,封条应当标明日期,并加盖路政执法机关印章。
(三)文书中应当对被保存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作清楚记录,便于准确判断物品及其价值;(四)当事人应当签署“上述物品经核对无误”的意见并手签姓名和签收日期,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拒签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文书上注明情况;(五)物品清单空白项应做划线处理,不得空白。
第二十四条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是指路政执法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一)当事人姓名(名称)应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中的当事人一致;(二)物品具体处理决定意见应当包括:全部或部分退还、送交有关机构检验或鉴定、移送其他机关等;(三)作出退还决定的,应当有当事人“上述物品已全部退还”的意见记载、接受时间以及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
第二十五条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是指由于车辆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路政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驶车辆,停放于指定场所的文书:(一)“被责令停驶车辆情况”栏应填写清楚车辆本身的信息,包括机动车牌号码、厂牌型号;(二)“与车辆所有人关系”栏,按照调查结果填写与车辆所有人为同一人、近亲属、借用车辆、雇佣关系、车辆所有人的职工等内容;(三)“责令停驶时间及地点”栏应写清车辆被责令停驶的准确时间和具体地点;(四)责令车辆停驶决定应当填写被责令停驶车辆的车辆号牌号码、该车造成公路损害的地点,写明具体的公路名称和起止桩号;(五)当事人签名栏:车辆所有人为公民,或者其代理人在现场的,由车辆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签名并注明日期;车辆所有人为单位并其代理人在现场的,由代理人签名并注明日期;车辆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不在现场的,由车辆驾驶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六)备注栏应当注明车辆被停驶时是否已经损坏,损坏的部件及程度、车上其他设备及物品是否清点完毕等。
第二十六条公路赔(补)偿案件调查报告是指路政执法机关调查核实路产损失程度并提出处理意见的文书:(一)案由要准确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二)当事人为公民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三)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身份证一致,不得随意省略和使用代号;(四)“领导意见”栏应当由路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根据案情提出明确意见。
同意赔(补)偿的,应当写明“同意赔(补)偿”;不同意赔(补)偿的,应当写明“不予赔(补)偿”。
第二十七条案件处理意见书是指案件调查结束后,路政执法人员就案件调查经过、证据材料、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报请路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一)“案件调查经过及违法事实”栏应当注明违法行为发现时间、发现途径、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发生地点、违法行为内容等违法事实、情节和后果,以及开展调查取证的全部过程;(二)“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栏应当由执法人员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据以立案的违法事实不存在的,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三)“负责人审批意见”栏由路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明确写明“同意承办人意见”或者写明同意作出处理决定的全部内容,不得只写“同意”。
第二十八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是指用以记录路政执法机关对案情复杂、赔(补)偿数额巨大或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集体讨论相关情况的文书:(一)讨论时间应包括起始时间,具体到分;(二)讨论地点应具体到门牌号、房间号;(三)“案件简介”应当包括:案件来源、违法事实、情节后果、法律依据、当事人意见等;(四)“讨论记录”栏中要明确每个人的意见;(五)集体讨论记录要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结论性意见要与作出的处理决定一致;(六)“出席人签名”栏应由全体出席人本人签名,体现集体负责制。
第二十九条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是指路政执法机关核实路产损失程度后,通知当事人缴纳赔(补)偿费的文书:(一)主送一栏应当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二)写明当事人的损坏路产的事实以及当事人损坏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对损坏事实的描述应当完整、明确、客观,不得使用结论性语言;(三)写明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及具体条款;(四)写明赔(补)偿的项目和数额;第三十条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存根)是指路政执法机关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的决定保留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