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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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消防水系统管理规定

发电厂消防水系统管理规定

发电厂消防水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确保发电厂消防水系统的安全运行,防范火灾,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二条安全第一原则1.一切工作以安全为前提,发电厂消防水系统管理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以安全为中心的原则。

2.涉及消防水系统的设备购买、安装、验收、维护保养等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三条统一管理原则1.发电厂消防水系统工作由专职人员负责,具体岗位职责明确。

2.提供专业培训,落实消防水系统相关管理标准,做到统一管理。

第四条运行维护原则1.开展定期巡检,维护消防水系统的正常运行状态。

2.强化维护保养,及时排查和修复消防水系统中的故障、隐患。

3.建立消防水系统运行日志,记录系统维护保养情况。

第五条总结借鉴原则1.在日常工作中总结消防水系统相关经验,开展实践创新。

2.加强与其他行业相关企业的学习交流,借鉴其他企业的好经验和做法。

第三章管理标准第六条设备管理1.发电厂消防水系统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完好可用。

2.对于消防水泵、消防水箱等关键设备,应实施定期巡检,并建立设备档案,包括设备清单、巡检记录等。

第七条管道管理1.发电厂消防水系统的消防水管道应安装合格的管件,布置合理,布线清晰,符合消防要求。

2.定期对消防水管道进行清洗、检查和消防液位测试等工作,确保管道畅通、无泄漏。

第八条阀门管理1.发电厂消防水系统的阀门应设置且标识清晰,既便于消防用水,又便于维护保养。

2.定期检查消防水系统的阀门是否完好,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启动,提供有效的消防用水。

第九条应急预案管理1.制定完善的消防水系统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各岗位人员应对火灾和紧急情况的能力。

第四章考核标准第十条定期检查和评估1.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水系统的现场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

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

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1.生活给水设计技术规定:火力发电厂是一个大型的工业设施,有大量的员工需要生活用水。

因此,生活给水系统的设计必须考虑高效、安全和可靠。

首先,管道设计应充分考虑水量和消防水量的需求,尽量避免水源不足造成的供水不稳定问题。

其次,给水系统应配备可靠的水泵和水质处理设备,以提供高质量的饮用水。

此外,应设立多套备用供水系统,以防止一旦发生故障导致断水情况。

最后,应建立完善的监测和维护机制,确保水质符合相关标准,以及进行定期的设备检查和维修。

2.消防给水设计技术规定:火力发电厂在发电过程中伴随着高温、高压和易燃气体等危险因素,因此消防给水设计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应根据发电厂的规模和建筑结构确定合理的消防给水管道网络,并确保安装位置合理、通畅。

其次,消防给水系统应具备足够的水量和压力,以满足火灾应急情况下的消防用水需求。

同时,应采用可靠的水泵和备用水源,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连续性。

此外,还需加装火灾自动报警、消防喷淋、灭火器等设施,以提高消防效果。

3.排水设计技术规定:火力发电厂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水,包括循环冷却水、锅炉吹灰废水、烟气脱硫废水等。

因此,排水设计技术规定必须合理,以保护环境和防止废水对周围水源造成污染。

首先,应合理划定排水区域,确保废水流入污水处理设施或合规的排水渠道,并避免与生活、消防给水系统交叉。

其次,应采用先进的废水处理技术,如生物处理、化学处理等,使废水达到排放标准。

同时,还应加强废水监测和处理设备的维护,确保排水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综上所述,火力发电厂的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对于保证发电厂正常运行和人员生活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合理的设计,可以提高供水质量和供水可靠性,增强消防水源的供应能力,减少废水对环境的影响,为火力发电厂的长期稳定运行提供有力支持。

DLGJ24-91 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

DLGJ24-91 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

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LGJ24—91主编部门:能源部东北电力设计院批准部门: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实行日期:1992年2月1日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LGJ24—91的通知电规技(1991)39号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我局委托东北电力设计院对《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LGJ24—81(试行)进行修订。

经组织审查,现批准颁发《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LGJ24—91,自发行之日起执行,原颁发的《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LGJ24—81(试行)同时停止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或需要补充之处,请随时函告我局及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东北电力设计院。

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1991年6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电厂)的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的设计,必须为电厂安全生产和职工生活服务。

在设计时应合理选用水源,节约用水,重复使用,保护环境;并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1.0.2条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应按电厂规划容量统一规划;对于扩建和改建工程,应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原有设施的效能。

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还应考虑与邻近城镇或工业企业的给水排水相连接的可能性,并应考虑电厂投入运行时间和特点的要求,必要时应采取有关措施。

第1.0.3条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当地的地形、气候、水源、水域、城镇和工业企业的规划、各项用水要求(水量、水质、水温或水压)及原有给水排水系统等情况,从全局出发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

新建电厂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

第1.0.4条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慎重地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1.0.5条本规定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50~600MW的新建或扩建电厂的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

NDGJ 5-88 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技术规定

NDGJ 5-88 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技术规定
多年逐月平均的气象、水文参数进行,其计算时间可根据工程所处地区条件确 定。
4.联合供水的水费宜按各方协商一致的水价进行计算。 5.发电厂大修理费提取率可取1.4%。 6.供水设备和水工建筑物的年折旧率可参照附录一采用。 第1.0.16条 地震设计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水工建筑物应作抗震设防,设计时 应 分别按《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试行)》(SDJ10—78)、《水运工程水工建筑 物 抗震设计规范》(JTJ 201—84)、《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 11— 78) 和《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试行)》(TJ32—78)执行。 主要水工建筑物的地震设计烈度应按基本烈度采用,次要水工建筑物的地震 设 计烈度可较基本烈度降低采用。 水工建筑物的地震设计烈度可按附录二采用。 注:如国家有关规范改动,则应按改动后的规范执行。 第1.0.17条 本规定是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范和原水利电力部《火力发电厂设 计技术规程》(SDJ1—84),并结合发电厂水工设计的特点制定的。水工设计除 应 遵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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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条 供水方案设计必须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础上,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注意节约用水。设计时应全面规划,做好水量综合平衡,充分考虑水 的 综合利用和重复使用。 二、应通过全面技术经济比较,选择经济合理的供水系统及确定冷却水量、 设 备和水工建(构)筑物(以下简称水工建筑物)。 三、应考虑施工、运行、检修的方便。 四、应采取措施解决取水建(构)筑物(以下简称取水建筑物)的防冰、防砂、防 漂浮物和防水生物等问题,并注意供水设备事故检修以及扩建时,要便于施工 与 生产协调过渡。 五、对扩建或改建工程,应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原有设施的效能。 第1.0.9条 设计冷却池、输水渠道、贮灰场时,应考虑由于渗漏引起的地下水 水 位上升对附近农田和建筑物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1.0.10条 根据使用条件,水工建筑物可分为水工结构和一般结构两类。 取排水枢纽建筑、取水建筑物、岸边和中央水泵房地下部分、渠道、输水隧 洞、 防洪堤及码头、防波堤等列为水工结构,设计时可按水利水电工程和港口工 程 有关规范执行;其余的列为一般结构,设计时可按给水排水结构工程及工业与 民用建筑工程有关规范执行,但对与水接触部位应提出建筑材料、混凝土的抗 渗、 抗冻和构造等专门要求。 第1.0.11条 水工建筑物的设计,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原材料供 应、 施工条件以及当地具体情况(必要时应和施工单位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 选 择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 第1.0.12条 水工建筑物应按规划容量统一规划和布置。当条件合适时,宜分 期 建设。 对于取水建筑物和水泵房,当施工条件困难、布置受到限制、建设速度较快, 且分期建设在经济上不合理时,通过论证,可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 第1.0.13条 水工建筑物应避免建在滑坡、岩溶发育地带、活动断层和地震烈 度 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当在软弱地基上修建水工建筑物时,应考虑地基的变形和稳定;在基础四周, 宜设置沉降观测点。 第1.0.14条 水工建筑物的建筑艺术与风格应与周围的建筑群体及环境相协 调。 第1.0.15条 供水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宜按设计规划容量与分期建设容量分别进行供水系统的优化计算和全面 的 技术经济比较。 二、技术条件比较应考虑符合国家技术政策、技术先进、运行安全、施工方 便、 满足工期等因素。 三、经济比较宜采用动态经济分析方法进行。当进行局部范围方案的经济比 较 时,可采用静态经济分析方法,方案比较的回收年限可按5~10a考虑。 四、投资费用应按电力工程概算指标并参照当地价格和工程实际情况综合考 虑。 五、年运行费用应包括水泵与风机的实耗电费、水费、水处理费、大修理费( 动 态经济分析时)、折旧费(静态经济分析时)、汽轮机微增出力引起的补偿电量的

(整理)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

(整理)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

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LGJ 24—91主编部门:能源部东北电力设计院批准部门: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实行日期:1992年2月1日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LGJ 24—91的通知电规技(1991)39号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我局委托东北电力设计院对《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LGJ 24—81(试行)进行修订。

经组织审查,现批准颁发《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LGJ24—91,自发行之日起执行,原颁发的《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LGJ24—81(试行)同时停止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或需要补充之处,请随时函告我局及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东北电力设计院。

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1991年6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电厂)的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的设计,必须为电厂安全生产和职工生活服务。

在设计时应合理选用水源,节约用水,重复使用,保护环境;并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1.0.2条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应按电厂规划容量统一规划;对于扩建和改建工程,应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原有设施的效能。

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还应考虑与邻近城镇或工业企业的给水排水相连接的可能性,并应考虑电厂投入运行时间和特点的要求,必要时应采取有关措施。

第1.0.3条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当地的地形、气候、水源、水域、城镇和工业企业的规划、各项用水要求(水量、水质、水温或水压)及原有给水排水系统等情况,从全局出发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

新建电厂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

第1.0.4条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慎重地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1.0.5条本规定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50~600MW的新建或扩建电厂的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

发电厂消防给水制度

发电厂消防给水制度

发电厂消防给水制度消防给水系统是为了保证火灾时供应足够的消防水量,因此,消防水系统一般应独立。

若与其他水合用时,要保证在其他用水量达到最大流量时,仍能满足全部消防用水量,并符合消防水压力的要求。

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的数量和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消防给水采用水泵供水时,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一台主要泵。

消防水泵应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

若采用双回路供电或双电源有困难,可采用内燃机作动力。

消防水泵设备检修应分批进行,保证非检修的消防水泵等消防设备随时起动。

变压器设置的水喷雾系统的喷头及消防水管均应接地,可与电厂的接地网连接。

消防泵房与油罐之间的最小距离,应根据油罐的容积选择,不得小于12-25m。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压力应保证当消防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布置在任何建筑物最高处时,水枪充实水柱不得小于10米。

室外消火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路口。

间距在油罐区不应大于30m,在主厂房周围不应大于80m,其他建筑物周围不应大于120m,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计算。

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1/s 计算。

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

高层工业建筑、高架库房、甲、乙类厂房,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30m;其他单层和多层建筑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50m。

我公司消防给水系统分高压消防水系统和低压消防水系统。

高压消防水系统主要负责主厂房的消火栓用水和油罐的泡沫消防用水。

低压消防水主要负责厂区内的室外消火栓,变压器的喷雾消防以及厂区内所有附属建筑物的室内消火栓的用水。

高压消防水系统其环管直径为DN200,支管为DN100,消火栓布置在主厂房的主要通道处,每隔20—30m设置一个消火栓,消火栓出口压力超过500Kpa时,均设有减压设施。

主厂房的消防设计流量按301/s考虑,保证每一个着火点有两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每股水柱按51/s考虑,同时使用水枪数为6支。

火力发电厂消防给排水技术

火力发电厂消防给排水技术摘要:本文主要针对火力发电厂消防给排水展开分析,思考了火力发电厂消防给排水的具体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明确了火力发电厂消防给排水的对策,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可供今后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火力发电厂,消防,给排水前言在当前的火力发电厂消防给排水的施工方面,要进一步采取更好的施工技术方法,确保火力发电厂消防给排水的施工更加的符合要求,提高施工的整体质量和水平。

1、火力发电厂的消防系统设计标准概述火力发电厂的消防系统设计主要涵盖电厂的主厂房、集控楼、变压器区、油罐区、辅助车间、附属建筑及煤场的室内外消防。

国内电厂消防系统的设计,除依据《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以下简称《电厂防火规范》)和其他相关设计规范外,还应依据当地消防部门及业主的要求进行设计。

整个NFPA标准目录和分类众多,大约有285本相关规范,与国标《电厂防火规范》作用类似。

2、火力发电厂消防给排水技术2.1消防给水系统设计《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简称火规,以下同)第6.1.2条规定:“125MW机组及以上的发电厂消防给水应采用独立的给水系统,并严禁与其他用水系统相连。

”火电厂(特别是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种类繁多、占地范围较大,其重要性各不相同,给水系统构成也有较大差异。

笔者认为对重要的生产建构筑物(如主厂房及变压器区域、主控楼、输煤建构筑物、油罐区等),其火灾影响大、安全要求高,所需消防水量、水压亦大,为保证可靠性应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对于大量的辅助及附属建构筑物则不必对此作硬行规定,这些建筑物通常不高(小于24米)、火灾危险性也不大,其消防给水既可由一套独立系统供给,也可由生活消防合并给水系统供给,可视电厂给水系统的具体构成情况,经技术经济较后确定较为合适。

2.2集控室(单元控制室)的气体灭火系统设计对于集控室(单元控制室)的气体灭火系统,火规规定采用固定式卤代烷,而其控制方式为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或人工确认后手动灭火。

《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定》DLT5153-2002

ICS27.100P61备案号:J171-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PDL/T 5153-2002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定Technical rule for designing auxiliasry powerSystem of fossil fuel power plants主编部门:国家电力公司华东电力设计院批准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文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二〇〇二年第22号2002-04-27发布2002-09-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前言根据原电力工业部《关于下达1996年制定、修订电力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第一批)的通知》(技综[1996]40号)要求,由华东电力设计院负责《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定》(SDGJ17—88)(以下简称《规定》)的修订工作。

《规定》在指导全国电力设计工作中发挥了十分显著的作用,但随着国内厂用电气设备制造技术的发展,以及300MW、600MW机组运行经验的积累,《规定》在有些方面已不能适应电力建设的要求,故需要进行修订。

修订工作历时多年,1993年编制“修订大纲”并经原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审定,同时通过函调及对重点厂、电力局(公司)设计院直接调查;1995年在无锡召开修订工作会议;1997年上海《规定》修订讨论稿讨论会;1998年11月在北京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主持《规定》送审稿审查会;2000年4月《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在北京审查;在此基础上由华东电力设计院编制了本《规定》修订报批稿。

《规定》主要对大机组的厂用电接线、布置(包括对建筑的要求)、设备选型中高压真空断路器及F+C的选用范围等条文作了适当的修订、补充与完善。

由东北电力设计院、东北勘测设计院、西北电力设计院、华北电力设计院等单位分别对低压厂用电系统短路电流计算、高压厂用真空断路器及F+C的选用、低压厂用电设备组合、柴油发电机组的选择等专题所进行研究的成果已纳入《规定》中。

火力发电厂消防设计规范

火力发电厂消防设计规范1.建筑设计要求:(1)建筑结构要稳固,抗震能力要达到相应的标准。

(2)建筑布局要合理,消防设施要能够全面覆盖整个建筑物。

(3)防火分区要明确划定,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进行有效的隔离。

(4)建筑的防火构造要符合相关标准,保证其防火性能良好。

2.消防设施要求:(1)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要能够及时发现火灾,并发出报警信号。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要能够在火灾发生时自动施放水雾或者泡沫进行灭火。

(3)消防水系统:要保证足够的水压和供水量,能够满足灭火需求。

(4)消防给水设备:要保证消防给水设备正常运行,配备备用泵和备用供水设备。

(5)消防疏散系统:要满足人员疏散的需要,包括合理设置疏散通道和疏散路线,并标明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

(6)防排烟系统:要能够有效排除烟雾,保证人员疏散时的安全性。

(7)灭火器材:要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保证及时进行初期灭火。

(8)消防通信系统:要能够及时传递火灾信息,保障指挥调度的顺利进行。

3.消防安全管理要求:(1)建立完善的消防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消防责任人。

(2)定期组织演练和消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自救能力。

(3)制定详细的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火灾的处置措施和责任分工。

(4)加强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制定消防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计划。

(5)加强与相关消防部门的沟通和合作,保持及时的信息交流。

总之,火力发电厂消防设计规范在建筑设计、消防设施要求和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要求,通过合理布局、配备先进的消防设施和完善的管理机制,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保障火力发电厂的安全运行。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火力发电厂设计,提高火力发电厂建设水平和运行效率,保障供电质量,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火力发电厂的设计。

其它电力工程设计,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火力发电厂是指以化石燃料(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或生物质等可燃性物料为燃料,在锅炉内控制燃烧产生高温高压水蒸气,通过汽轮发电机装置将热能转化为电能的发电厂。

第四条火力发电厂设计应当遵循合理配置、安全可靠、节能降耗、环境友好、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五条火力发电厂应当与电力系统相配合,能够实现多种供电模式,保证电网的稳定运行。

第六条火力发电厂应当综合考虑自身特点,设计并选用适当的先进、成熟、可靠的设备及技术。

第七条火力发电厂的设计应当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特别是环境、节能、安全、建设用地和市政公共设施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第八条火力发电厂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和经验,并应当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设计团队。

第二章火力发电厂区域选择和选址第九条火力发电厂的选址应当满足下列要求:(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别是环境保护、安全和建设用地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2)有足够宽广的用地以供建设,建设用地应当具备耕地、林地、荒地、草地等基本土地利用类型,并且应当满足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3)附近没有妨碍正常生产、生活的环境污染源和噪声源;(4)交通运输条件良好,离市区、居民区较远,方便且不影响生态环境保护;(5)供水、排水及其他公用设施配套完善。

第十条火力发电厂区域的选择和选址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综合考虑:(1)原料资源的丰富程度和质量条件;(2)电力市场需求的规模和长远前景;(3)电力系统网架的可行性和经济性;(4)环保、节能和安全等方面的适应性;(5)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等因素。

第十一条火力发电厂选址时,应当对周边环境进行详细勘察和试验。

第十二条火力发电厂选址时应当立足长远规划和考虑可持续性,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社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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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LGJ24-91主编部门:能源部东北电力设计院批准部门: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实行日期:1992年2月1日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LGJ24—91的通知电规技(1991)39号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我局委托东北电力设计院对《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LGJ 24—81(试行)进行修订。

经组织审查,现批准颁发《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LGJ24-91,自发行之日起执行,原颁发的《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LGJ24—81(试行)同时停止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或需要补充之处,请随时函告我局及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东北电力设计院。

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1991年6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1.0。

1条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电厂)的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的设计,必须为电厂安全生产和职工生活服务.在设计时应合理选用水源,节约用水,重复使用,保护环境;并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第1。

0.2条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应按电厂规划容量统一规划;对于扩建和改建工程,应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原有设施的效能.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还应考虑与邻近城镇或工业企业的给水排水相连接的可能性,并应考虑电厂投入运行时间和特点的要求,必要时应采取有关措施.第1。

0。

3条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当地的地形、气候、水源、水域、城镇和工业企业的规划、各项用水要求(水量、水质、水温或水压)及原有给水排水系统等情况,从全局出发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

新建电厂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

第1。

0.4条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慎重地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1.0。

5条本规定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50~600MW的新建或扩建电厂的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

机组容量小于500MW电厂的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可参照使用本规定。

第1。

0。

6条电厂的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能源部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或规定。

第1。

0。

7条在设计地震、湿陷性黄土、土滑、多年冻土以及其他特殊地区的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工程时,尚应执行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或规定。

第二章给水第一节用水量、水质和水压第2。

1。

1条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包括下列项目:一、职工生活用水(生活用水包括:饮用水、洗涤水、便溺冲洗水、沐浴水等);二、消防用水;三、部分生产用水(空调机冷却水、主厂房以外的各种轴承冷却水、各种化验室和实验室用水等);四、冲洗及绿化用水(冲洗地面用水、冲洗道路用水、冲洗汽车用水、设备冲洗用水、浇洒绿地用水等);五、输煤系统用水(输煤系统冲洗用水、除尘用水、露天贮煤场防尘用水等);六、公共建筑物用水;七、居住区用水;八、未预见用水,按以上各项用水组合后日用水总量的15%~25%计算。

第2。

1.2条居住区生活用水量标准可按表2.1.2的规定采用。

表2.1。

2居住生活用水定额第2。

1。

3条电厂内工作人员生活用水量一般可采用35L/(人·班),其小时变化系数采用2。

5。

电厂内工作人员的淋浴用水量,一般可采用40~60L/(人·班),其延续时间为1h.电厂最大班职工人数,按电厂职工人数的80%计。

浴室设计计算人数,可按最大班人数的93%计。

第2。

1.4条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应根据路面种类、绿化、气候和土壤等条件确定,一般可采用2。

0L/(m2·d).冲洗汽车的用水量,应按如下标准确定:小轿车250~400L/(台·d).大轿车、载重汽车400~600L/(台·d)。

注:每辆汽车的冲洗时间为10min,同时冲洗汽车数可按1~2台计算。

第2.1.5条电厂公共建筑内的生活用水量,应按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7)执行.第2。

1.6条发电厂输煤系统各建筑物宜用水力清扫,水力清扫的冲洗水量可按10L/(m2·次)设计,地面冲洗喷头前的压力不宜小于150~200kPa。

地面水力清扫用水应分段冲洗,最大小时用水量不宜超过150m3/h.第2。

1.7条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见附录一。

第2.1.8条居住区生活饮用水管网上的最小服务水头(地面以上)应根据建筑物层数确定:一层为10m,二层为12m,二层以上每增高一层增加4m。

其他公共建筑物生活饮用水管网上的最小服务水头按每层用水的流速水头要求经计算确定。

第二节水源选择第2。

2.1条水源选择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及《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技术规定》(NDGJ5-88)有关规定执行.第三节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第2.3。

1条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设计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及《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技术规定》(NDGJ5—88)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第2。

4.1条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设计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及《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技术规定》(NDGJ5—88)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给水泵房第2.5.1条选择工作水泵的型号及台数时,应根据用水变化情况、水压要求、水质情况、调节水池大小、机组的效率和功率因数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第2.5。

2条电厂一般设置独立的生活、消防水泵房.生活、消防水泵房内应考虑水泵型号不宜过多,电动机电压力求一致.生活、消防水泵,必须设置备用泵,备用泵数量不得少于一台主要泵。

生活、消防水泵宜设计成正压进水。

注:独立消防给水系统宜设置稳压设施。

第2。

5。

3条水泵吸水管及出水管的流速宜采用下列数值:一、吸水管:直径<250mm时,为1。

0~1.2m/s;直径≥250mm时,为1.2~1。

6m/s.二、出水管:直径<250mm时,为1。

5~2。

0m/s;直径≥250mm时,为2。

0~2.5m/s。

第2。

5.4条当生活、消防水泵房内设有3台或3台以上正压进水水泵时(包括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如采用合并吸水管,则其数量不得少于两条,并以一条吸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吸水管仍能通过设计水量的条件来复核.高压和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每台工作消防水泵应有独立的吸水管。

第2.5。

5条泵房内的起重设备可按下列规定选用:一、起重量小于0.5t时,设置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

二、起重量在0.5~2.0t时,设置手动吊车.三、起重量大于2t时,设置电动起重设备.第2。

5。

6条水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相邻两个机组基础间的净距:电动机容量等于或小于55kW时,不得小于0.8m;电动机容量大于55kW时,不得小于1。

2m。

二、当考虑就地检修时,至少在每个水泵机组一侧设立大于水泵机组宽度0。

7m的通道.三、相邻两个水泵机组的突出部分间的净距以及突出部分与墙壁间的净距,应保证泵轴和电动机转子在检修时能拆卸,并不得小于0。

7m;如电动机容量大于55kW,则不得小于1。

0m。

四、泵房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1.2m。

五、配电盘前面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下列数值:低压:1。

5m;高压:2。

0m。

第2。

5.7条泵房内宜设有集中检修场地,其面积应根据水泵或电动机外形尺寸确定,并在周围留有宽度不小于0。

7m的通道.第2。

5。

8条泵房至少有一个可以运入最大设备(或部件)的门。

第2.5.9条根据生产需要,水泵的运行可采用就地、集中或自动控制。

泵房内直径300mm及300mm以上的阀门,如启动频繁,则可采用液压或电力驱动。

第2。

5。

10条泵房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排水、通风、照明和采暖等设施.第2。

5。

11条生活、消防水泵房宜设在厂区内交通方便的位置.第2。

5。

12条消防水泵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

附设在其他房间内的消防水泵房,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与其他房间隔开。

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设在楼层上的消防水泵房应靠近安全出口。

第2.5.13条生活、消防水泵房,当水泵设有止回阀或底阀时,应进行停泵水锤压力计算.当计算得的水锤压力值超过管道试验压力时,必须采取消除水锤的措施。

停泵水锤消除器应有库存备用。

停泵水锤消除装置应装设在泵房外部的每根出水总管上。

第2.5.14条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管网连接。

当其中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注:出水管上宜设检查用的放水阀门。

第2。

5.15条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5min内开始工作,并在火场断电时仍能正常运转。

消防泵房应设备用动力。

当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有困难时,可采用内燃机作动力。

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

第2。

5。

16条消防水泵房宜设有与主控制室、消防值班室和本单位消防队直接联络的通讯设备。

第六节输配水第2。

6。

1条从水源至电厂净化站的输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平均小时供水量加净化站自用水量确定。

向管网输水的管道的设计流量,当管网内有调节构筑物时,应按最高日最大小时用水量条件下,净化站所负担供应的水量确定;当无调节构筑物时,应按最高日最大小时供水量确定。

注:上述输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当负有消防给水任务时,应分别包括消防补充流量或消防流量。

第2。

6.2条输水管道的条数应根据电厂的规划容量和水源情况来考虑,宜采用两条,也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分期建设。

当有一定容量的贮水池或其他保证给水措施时,也可采用一条。

第2.6.3条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连接。

第2。

6。

4条管道单位长度(m)的水头损失,可按下列公式计算:一、旧钢管和旧铸铁管当v<1.2m/s时当v≥1.2m/s时二、混凝土管和钢筋混凝土管上两式中i——每米管道的水头损失(m);d j——管道的计算内径(m);v—-平均流速(m/s);R—-水力半径(m);C-—流速系数。

流速系数C可用下式计算:式中n——粗糙系数,可取0.013~0.014。

第2.6.5条选择输配水管道材料时,应根据水压、外部荷载、土壤的性质、施工维护和材料供应等条件确定.第2.6。

6条承插式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应采用橡胶圈接口。

承插式铸铁管,宜采用油麻或橡胶圈、石棉水泥或其他新型材料接口。

第2.6.7条配水管网每隔150m左右应设置分段检修的闸门。

在输水管道上应设置泄水装置,必要时还应装设排气阀。

第2。

6.8条金属管道应有防腐措施.在金属输水管道遇有腐蚀性较强的地质地段,应选择耐腐蚀管材或采取防腐处理。

当金属管道敷设遇有电蚀可能性时,应有保护措施。

第2。

6。

9条管道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土的冰冻情况、外部荷载大小、管材强度及与其他管道是否交叉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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