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权利表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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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表见代理的权利表象

摘要:权利表象是表见代理中一个值得研究的内容,因为司法实践中,要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是表见代理首先就要从它是否具有表见代理的权利表象入手。将表见代理权的本质界定为基础法律关系和授权行为的综合表象,同时满足基础法律关系和授权行为的表象才能认定是表见代理权利表象。表见代理权利表象的本质的分析,对于全面深入的认识表见代理具有重要意义。这样才能将表见代理研究得更深入、细致,才能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关键词:权利表象;基础法律关系;内部授权;外部授权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0-0114-03

表见代理行为的成立有它的构成要件,通常情况下按照权利外观原则有以下构成要件:权利表象、第三人有合理的信赖、本人有可归责性。这么说很抽象,具体来说,就是要成立表见代理必须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代理的存在使得行为和后果相分离,代理人实施行为,可这一行为的后果却归属于本人,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表见代理本质上并非有权代理,而是广义上的无权代理,为何它也能产生有权代理的效果呢,即到底为什么表见代理行为可以产生效果归属于本人这样的法律后果?这就是本文要研究的问题。

一、表见代理与其他行为的对比研究

研究表见代理就无法回避以下问题,权利表象到底是什么的表象,为什么表见代理与其他行为所产生的效果不同。这里的其他行

为主要是指:他人盗窃授权委托书后以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发生交易的行为、他人私刻公章后以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发生交易的行为以及与这些行为相类似的行为。乍一看,这些其他行为似乎也能够让第三人产生信赖,也能产生与表见代理类似的法律后果,但是仔细分析这些行为的话,就会发现它们与表见代理是不同的。接下来就来研究这些问题。

(一)代理权表象的本质

研究代理权表象的本质就是研究代理权表象到底是什么的表象这个问题。

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和意定代理,意定代理就是通常情况下所说的授权代理,德国民法所讨论的授权代理是有基础的也就是通常情况下所说的基础法律关系,即本人与代理人之间先存在一个基础法律关系,然后有授权行为存在,这样才能成立代理关系。比如说雇员作为公司的代理人与第三人从事买卖活动是要基于他与公司的雇佣合同关系,也就是说,在雇佣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这里的授权代理才有意义。所以,只有基础法律关系存在,授权代理才有意义,通常情况下,基础法律关系的缺失会导致授权的消灭,即通常情况下,授权代理权对基础法律关系有依赖性。但是有例外情形,笔者会在后面具体展开,这里不作赘述。所以,笔者理解的表见代理的权利表象其实质是基础法律关系和授权行为的综合表象。因为对于授权代理行为来说基础法律关系和授权行为两者是缺一不可的,所以要成立表见代理就必须具备权利表象,而这里的权利表象包括基

础法律关系和授权行为的双重表象。

(二)表见代理与其他行为的区别

通过上面对于代理权表象的分析,可知判断代理权表象要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要判断是否具有基础法律关系或者说是否具有基础法律关系的表象。第二,在具有基础法律关系或其表象的基础上,再判断是否具有授权行为的表象。这两个条件是具有表见代理权表象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下面来分析一下他人盗窃授权委托书后以代理人与第三人发生交易的行为、他人私刻公章后以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发生交易的行为以及与这些行为相类似的行为是否是表

见代理。是否成立表见代理首先判断是否具有权利表象,而表见代理权利表象必须满足上面说的两个条件。所以对于这些行为的判断从它们是否满足基础法律关系或其表象以及授权行为表象两个方

面开始。他人盗窃授权委托书后以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发生交易的行为、他人私刻公章后以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发生交易的行为从表面上看具有授权行为的表象(抛开公章的真实性),但是代理行为人与本人之间不具有基础法律关系应该不难判断,并不能同时满足权利表象的两个条件,所以其他行为不是表见代理。因此得出结论:其他行为与表见代理的区别之一就在于表见代理的基础是存在基

础的法律关系或其表象和授权行为的表象而其他行为则没有基础

法律关系的表象。

基础法律关系通常情况下是通过合同的形式建立起来,对外表现多种多样,这里具体通过雇员作为公司的代理人与第三人从事买卖

活动入手来进行分析。对于第三人来说,当代理行为人以一个公司(本人)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并且想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活动,第三人要做的两件基本的事:第一,确定对方是否是该公司的雇员或者与该公司具有某种联系。第二,确定对方是否具有这种权利。如果是一个与该公司一点联系也没有的代理行为人说要代表该公司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活动,第三人还同意的话,那么显而易见此第三人并没有尽到一个善意的、普通的、审慎的人应该尽到的注意义务,原因如下:

如果代理行为人与本人之间连基础法律关系都不存在的话,就更无从谈代理权的授予了,这种情形下如果第三人还与代理行为人进行了交易的话,他就无所谓合理的信赖了。因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代理行为人与本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或基础法律关系的表象可以看作是第三人信赖合理性的一个考量因素,同时也可以将其认定为本人可规则性方面的考量因素,因为不论是对于基础法律关系或是基础法律关系表象的存在,本人都有不可逃避的责任。但是,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进行考量,都不能忽视了它的重要性,即判断本人与代理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基础法律关系或者基础法律关系表象是判断表见代理成就与否的重要环节,不能跳过。

二、表见代理权表象的具体类型及其分析

研究表见代理权表象的具体类型,应该从表见代理的类型的角度入手,因为代理权表象的类型与表见代理的类型有一定的对应性。表见代理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有不同的类型。笔者从是否具有

基础法律关系这个角度来分类。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不具有基础法律关系实际上指的是虽然本人与代理行为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存在但是基础法律关系的表象是存在的,后面会具体论述。

(一)本人与代理行为人之间存在基础法律关系

首先研究的是本人与代理行为人之间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就不用考虑基础法律关系的表象的问题,直接进入授权行为表象的研究。

授权分为外部授权和内部授权两种,理论上来说无论是外部授权还是内部授权所产生的效果都是相同的,都能使代理关系成立。关于代理权的撤销,重点强调撤销的形式并不影响撤销的效力,即无论是外部授权还是内部授权,都可以通过外部方式或者内部方式来撤销这项授权。但是,特殊形式的授权要通过特殊形式的撤销才能对特定第三人产生效力,这一点是值得注意的。

1.有代理权的表见代理

本人授予了代理行为人代理权,但是代理行为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活动时的代理权范围与本人授予的代理权范围不同。

第一,本人的原因导致授权委托书记载的代理权范围大于其实际授予他人的代理权范围。代理权的真实范围只有本人和代理人知道,对外来说,代理权的范围是依靠授权委托书来确定的——对第三人来说代理权的范围就是授权委托书上载明的范围,所以如果由于本人的原因造成代理权的真实范围与授权委托书所载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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