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煤矿从事生产作业的工人和施工人员,包括矿工、电工、机械师、矿山工程师等。
第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推行全员参与、全过程管理、全员责任制,不断提高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水平。
第四条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相结合,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管理第五条煤矿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与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
第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管理制度,制定采购计划,保障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数量。
第七条煤矿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符合标准要求。
第八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入库管理制度,对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入库登记,并进行分类存放。
第九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库存管理制度,及时统计库存数量和质量,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第十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工人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范围和方法。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对工人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培训,确保工人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煤矿应当加强对工人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测和维护,保障劳动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更新换代工作,定期更换老化和损坏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责任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责任制,明确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和个人责任。
第十六条煤矿应当配备专门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生产安全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度安全生产

生产安全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度1、煤矿井下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煤矿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1目的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是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必须的预防性准备,是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对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与管理,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定义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煤矿各部门。
4引用标准5引用流程6职责分工7目标管理内容8目标管理要求8.1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由矿综合科负责,确定劳动保护用品的标准和数量,日常劳保用品的汇总、审批和管理工作。
劳保用品的主要种类有:工作服、棉袄、绒衣裤、布袜、安全帽、防尘口罩、灯带、肥皂、毛巾、手套、胶靴、雨衣、防砸雨鞋、耳塞、防护镜、电焊手套等。
8.2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必须穿工作服,接触粉尘人员必须戴口罩,噪音高的工作区应戴耳塞,进行氧、电焊等作业人员必须戴防护镜、电焊手套等防护用品。
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穿棉制工作服、穿胶靴、戴安全帽、携矿灯和自救器,采掘一线工作人员必须戴防尘口罩等。
8.3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由矿统一采购,按规定统一发放,员工个人保管。
8.4责任与处罚8.4.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职工防护用品,发现失去效能的,必须立即更换。
8.4.2井下员工工作时必须穿用防护用品,否则予以处罚:井下不戴矿灯、自救器,罚款50元。
下井不戴安全帽、穿化纤服装罚款100元,氧、电焊不戴护目镜、电焊手套罚款50元,其它情况酌情处罚。
8.4.3职工长期病假、休假或脱离岗位的暂停发放或延期使用。
8.4.4新职工与老职工享受同等防护用品。
8.4.5供应部门购置劳保用品时,必须保证质量,无产品“产品合格证”或“产品检验证”及无“MA”标志的一律不得购置,因劳保用品质量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8.5各单位建立职工劳保用品发放台账,包括品种、数量、领取时间等内容。
煤矿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要求

煤矿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要求
煤矿是我国重点工业部门之一,由于其特殊的作业环境和劳动强度,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非常高。
以下是煤矿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
1.头部防护:煤矿职工应配戴安全帽,以保护头部免受坠落物
及其他伤害。
安全帽应符合国家标准,并能承受一定的冲击力。
同时,矿工还需要佩戴头灯,以提供足够的照明。
2.呼吸防护:煤矿工作面空气质量较差,容易产生有害气体。
因此,矿工应佩戴适当的防尘口罩、呼吸器等,以过滤或吸收有害气体,保护呼吸系统。
3.眼部防护:在煤矿工作中,矿工容易因飞溅物、尘埃等刺激
眼部。
因此,矿工需佩戴防护眼镜或面罩,以保护眼睛不受伤害。
4.耳部防护:煤矿工作环境噪音较大,长期暴露于噪音之中会
导致听力损伤。
因此,矿工应佩戴隔音耳塞或耳罩,以降低噪音对听力的影响。
5.手部防护:煤矿工作中,常常需要进行搬运、抓握重物的操作,手部容易受伤。
因此,煤矿工人需配戴防护手套,以保护手部免受切割、磨损和化学品侵害。
6.身体防护:在煤矿作业中,矿工需要穿戴防护服、防护鞋等,以防止尘埃和化学品对皮肤和身体其他部位的侵害。
防护服应
采用耐磨、防撕裂的材料,并配备透气性良好的面料,以确保矿工的舒适度。
总之,煤矿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矿工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措施。
矿工在作业中应正确使用和佩戴各种劳动防护用品,遵守相关规定和操作程序,以确保自身的安全与健康。
同时,煤矿企业也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和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全面提升矿山的安全生产水平。
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理目标: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预防和减少劳动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提高煤矿生产安全和劳动保护水平。
二、管理责任:煤矿企业负责人负有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总责任,应当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要求。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1. 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头部防护、面部防护、呼吸防护、眼部防护、听力防护、手部防护、足部防护等。
2. 集体防护用品:包括气体检测仪器、安全防护栏杆、警示标志等。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选购:1. 根据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要求,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 购买前应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性能符合标准要求。
3. 在选择供应商时,应优先选择有资质和信誉的供应商。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发放:1. 根据岗位所需,合理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并确保使用人员知晓正确的佩戴使用方法。
2. 配备集体防护用品,如安全防护栏杆和警示标志等,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
六、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养:1. 使用人员应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2.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满或损坏时应及时更换。
3. 劳动防护用品需要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有效。
七、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1. 煤矿企业应设立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机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配备、发放和管理。
2.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台账制度,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
3. 定期组织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八、劳动防护用品的培训:1. 对使用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的培训。
2. 培训内容包括选择、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实际操作和技巧。
以上是对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1000字概述,其中包括了管理目标、责任分工、分类、选购、发放和佩戴使用、保养、管理和培训等方面的内容。
煤矿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规定

煤矿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治理,•保证职工安全安康的从事工作,依据《河南省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河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视治理方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同时结合车集矿实际状况,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车集煤矿全体在岗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的治理发放。
其次章劳动防护用品及技术要求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主要包括工作服、安全帽、胶靴、防尘口罩等〔具体内容见车集矿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
依据国家规定,企业必需依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性危害的需要,依据不同工种、不同劳动环境和条件,发给职工个人具有不同防护力量的护品。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为使职工在煤炭生产过程中避免或减轻各类事故损害和职业危害,保障职工安全与安康而配第六条凡购置(含本企业自制)劳动防护用品,必需符合国家或煤矿行业技术标准要求,具有安全标志准用证,并印有“产品合格”字样。
第三章治理分工与职责第七条煤矿劳动防护用品治理实行按职责分工,相互协作的治理方式。
第八条煤矿劳动防护用品治理部门由人劳科、供给科、经营科、工会、纪检等部门组成。
第九条人劳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月〔季〕度预算打算的编制、审批;供给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选购、验收等工作;经营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月度预算打算的费用治理;工会负责监视检查劳动防护用品验收、发放、使用状况,保护职工使用护品的权利;纪检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选购、验收、发放、使用等全程监视。
第四章打算编制、选购第十条依据既要满足实际生产需要又要掌握节约开支、准选购。
第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选购到矿后,必需由人劳科、供给科、经营科、工会、纪检等部门共同参与验收、质量抽检合格前方可入库。
第五章发放及治理第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发必需依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及《河南省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进展配备、发放,不得随便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随便扩大或缩小发放范围。
第十四条职工劳保用品手册是本人领取劳动防护用品的依据,记录职工劳动用品的发放状况。
煤矿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规定

煤矿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规定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为了保护矿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煤矿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已经成为一项必备的措施。
下面我就煤矿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进行一下详细说明。
首先,对于头部保护,矿工必须佩戴安全帽。
安全帽应符合国家标准,具备抗冲击、防穿刺等功能。
矿工在进行作业时,必须戴着安全帽,以防止物体的直接撞击对头部的伤害。
其次,对于眼睛的保护,矿工必须佩戴护目镜或面罩。
这是因为在煤矿作业时,煤尘和爆炸物质都可能会对眼睛造成伤害。
因此,矿工在进行煤矿作业时,必须戴上护目镜或面罩,以保护眼睛不受伤害。
再次,对于呼吸系统的保护,矿工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煤矿作业中会产生大量的煤尘,长期暴露在煤尘中会导致职业性尘肺病。
因此,矿工必须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防尘口罩,以保护自己的呼吸系统。
此外,对于手部的保护,矿工必须佩戴防护手套。
在煤矿作业中,矿工需要接触到各种工具和设备,这些工具和设备可能会对手部造成伤害。
因此,矿工在进行作业时,必须戴上防护手套,以保护手部的安全。
最后,对于足部的保护,矿工必须佩戴安全鞋。
安全鞋应具备防刺穿、防滑等功能,以保护矿工足部不受伤害。
矿工在煤矿作业时,必须穿着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鞋,以避免踩踏、滑倒等意外发生。
总之,煤矿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是为了保护矿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头部保护、眼睛保护、呼吸系统保护、手部保护和足部保护都是煤矿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通过正确佩戴这些劳动防护用品,矿工可以减少因煤矿作业而引起的伤害,确保自己的安全。
同时,煤矿管理部门也应加强对矿工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确保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仅此,才能真正实现煤矿作业的安全生产。
煤矿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制度

煤矿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制度煤矿是一个高危险、高风险的行业,工人们在矿井中需要面临各种危险因素,如煤尘、有毒气体、高温等。
为了保障矿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煤矿必须建立健全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制度。
首先,煤矿应提供充足的劳动防护用品。
每位矿工在入井前都应发放一套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防尘口罩、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护鞋等。
这些劳动防护用品应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确保能有效地防护矿工的身体。
其次,煤矿应定期检查和更换劳动防护用品。
由于矿井环境的特殊性,劳动防护用品容易被磨损、腐蚀,影响其防护效果。
因此,煤矿应每年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换。
此外,煤矿还应对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进行培训,确保每位矿工能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再次,煤矿应建立健全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煤矿应设立专门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采购、收发、检查、维护和更换劳动防护用品。
该部门或岗位应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库存进行盘点,并做好相应的文件记录。
同时,煤矿应建立健全的统计和分析机制,及时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制度提供依据。
最后,煤矿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管和督导。
煤矿领导应高度重视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工作,确保制度的执行和有效性。
同时,煤矿应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对于违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和制度的行为,煤矿应坚决予以惩处,以维护矿工的权益和生命安全。
综上所述,煤矿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制度对保障矿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提供充足的劳动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和更换、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以及加强监管和督导,可以有效地防范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
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

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是煤矿企业为了保障矿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防止劳动事故的发生,规定的一套用于预防和减轻劳动风险和伤害的物品和设备的发放制度。
下面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从煤矿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条件、发放数量、使用范围等方面详细介绍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
一、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煤矿劳动防护用品主要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防尘口罩、防护手套、防护鞋、耳塞等。
二、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条件1. 煤矿企业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和销售劳动防护用品;2. 煤矿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制度;3. 煤矿企业应进行定期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测和鉴定,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有效性;4. 煤矿企业应对矿工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了解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数量根据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以及矿工的实际需求量,煤矿企业应合理确定发放数量,确保每位矿工都能获得足够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范围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范围涵盖矿工在进行矿井作业以及其他与煤矿相关的工作场所时需配备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具体包括:矿井井下作业、井下机电设备操作、矿山开采作业、运输装卸作业、爆破作业、救援作业等。
五、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煤矿企业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领用和归还登记制度,并进行相应的监督检查,确保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被矿工正确使用,并按照要求进行维修和更新,确保其功能完好。
六、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测和更新煤矿企业应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测和鉴定,检查其质量和有效性,并根据使用情况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更新。
七、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任分工煤矿企业应明确部门之间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涉及发放、维修、更新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这样可以确保企业内各个部门都能够配合协作,有效保障矿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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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规定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附件1:
有限公司劳动
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加强我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安全生产,结合我公司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生产现场从事生产活动人员使用的通用防护用品、专用防护用品和防寒用品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三、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是一种直接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的防护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应当根据我公司安全生产、防止职业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给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及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满足安全生产和岗位环境要求的原则;
(二)以人为本,实用性和美观性相结合的原则;
(三)体现人性化管理,坚持经济性和耐用性的原则。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对象是直接参加生产劳动的工人和现场工作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其它需要防护的人员。
第二章使用和管理
一、各生产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司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规定的品种、数量按时足额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责任制,不允许擅自提高发放标准、扩大发放范围以及将劳动防护用品改发其他
物品或现金代替,也不允许少发或不发。
对不按规定发放、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和单位应追究责任。
二、劳动防护用品应在工作中使用,各单位要教育员工正确使用方法,在生产劳动中不按规定配戴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进入工作岗位。
如发现不使用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现象,应当责令改正;对因不使用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用品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依照制度给予一定的处罚。
三、劳动防护用品一般应发给员工个人,对由单位洗涤的衣物等防护用品由公司派专人负责清洗、缝补、烘干,集体保管。
发给个人的防护用品要妥善保管,因个人原因造成防护用品的损坏、丢失,由个人负责赔偿相应的劳保金额。
四、凡新录用员工根据岗位工种需要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首先到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主管处缴纳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等价押金,各生产单位才能为新录用的员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自备劳保用品符合生产岗位要求的除外,但是必须由生产单位负责人签批的暂不领用劳保用品说明),工作一个月后退回所缴纳的劳动防护用品押金。
五、员工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未达到标准使用期限而离职的,生产单位需要按核定的劳保用品标准使用期限及价格计算劳保费用(劳保结算金额=累计领用劳保用品金额-实际出勤天数*日平均劳保金额),差额部分从工资中扣除。
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主管核实扣费结算是否合理后方可在离职申请表签字。
六、员工在本公司内部调换工种,原发的劳保用品适用于新工种的,应继续使用;单位临时组织的作业或因劳动条件变化,原发的劳动防护用品不适应新的劳动环境时,可由分管领导审批,发放与之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七、企业因停产、工伤、事假一个月以上,应停发劳动防护用品,原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可顺延使用时间。
八、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使用的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应由企业集中保管、洗涤、消毒,职工不得自行带出作业场所。
对于防毒面具、防毒口罩、耳塞、耳罩、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绝缘手套等专用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齐,并绝对保证质量,单位要定期检查、试验,发现失去安全效能不利于员工健康的,应立即停止使用,换发新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各生产单位指派专人负责或兼职管理劳保用品发放工作,负责建立本生产单位劳保用品手工台账,同时建立一人一卡劳保用品电子台账。
每月20日前根据职工出勤、工种变动、发放台账、库存及实际领用情况,制定下月劳保用品需求计划。
每月10日之前同材料会计核对上月劳保用品收、支、存账。
定期核对账、卡及库存实物,确保账、卡、物相符。
十、各生产单位提交的劳保用品需求计划先由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主管审核批准后方可按流程办理相关审批。
十一、供应部保管员在劳保防护用品发放过程中,按照领料单上的品名、数量发放,不得更换其它品种,严格按照材料领用审批程序办理。
十二、备用一定数量的防护用品,供接待外来参观和上级检查人员使用,同时应建立接待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制度,已领取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使用上述用品。
第三章考核办法
十三、各生产单位根据在职人员实际出勤情况按照《蒙港公司劳保用品核定标准》如实提交劳保用品计划,不得超出实际劳保需求计划的10%,否则处罚各生产单位负责人200元/次。
十四、各生产单位负责劳保用品管理工作的业务员,严格按照此规定第二章第五条、第九条要求办理劳保用品发放工作。
不得超额发放劳保用品,超出部分金额由各生产单位承担,并且处罚劳保用品管理工作的业务员100元/次。
未按要求建立劳保用品手工台账或电子台账的,处罚部门负责人500元/次。
建立劳保用品台账,但是账卡物不相符的,处罚劳保用品管理工作的业务员100元/次,连续三次出现账卡物错误的,责令各生产单位调换劳保用品管理工作的业务员。
十五、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主管未认真履行劳保用品审批职责的,处罚人力资源主管100元/次。
未核实离职人员劳保用品扣费结算的,处罚人力资源主管100元/次。
未按要求收取新录用员工领用的劳保用品押金,而同意各生产单位发放劳保用品,造成的损失由人力资源主管承担。
第四章附则
十六、《....有限公司劳保用品标准》、《.........限公司劳保用品电子台账统计表》以电子版的形式随文下发至各生产单位。
十七、本办法由蒙港投资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