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3篇)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提高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防护服、口罩、眼镜、手套、耳塞等。
第四条用人单位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使用、检查、维修、报废等工作,劳动者有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并配合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管理,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有效使用。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环境和劳动者提出的要求,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购置。
第七条用人单位购置劳动防护用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二)选用有品牌、信誉好的产品;(三)优先选用具有防护性能好、使用寿命长的产品;(四)根据产品的性能和用途选择合适的产品。
第八条用人单位购置劳动防护用品的资金应当列入年度预算,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第九条用人单位购置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有明确来源,确保产品的质量。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佩戴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有相应的登记记录。
第十一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工作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拆卸、更换或者擅自停止佩戴。
第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劳动者应当正确佩戴已经购置的劳动防护用品;(二)劳动者应当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得戴着污损、破损、过时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三)劳动者应当根据使用环境选择合适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工作需要,在过于寒冷或者炎热的环境下应当选用相应的防护用品。
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查和维修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现劳动防护用品存在破损、污损、过期等情况,应当及时修理、更换或者报废。
第十五条劳动者应当配合用人单位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查和维修,及时反馈问题,保障效果。
安全监管总局令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安全监管总局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范本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促进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保护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各类劳动活动的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在本规定中是指可以减轻劳动者在工作中对危险因素的伤害的设备、器具、工具、材料等。
第四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获得生产许可证,并遵守相关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
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生产过程的监督和质量控制。
第六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
对于发现质量问题的产品,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召回或退换。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七条销售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依法获得销售许可证,并遵守相关销售标准和规定。
销售企业应当对销售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第八条销售企业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注明确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型号、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等,供消费者参考。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风险评估结果,购买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要求分发给劳动者使用。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制度,包括使用前的检查、佩戴和维护等内容。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安全监管总局和其派出的机构有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公布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监督检查的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的具体监督管理办法由安全监管总局另行制定。
附件:附件一: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附件二: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许可证申请表附件三: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报告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安全:指在劳动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防止他们遭受事故伤害的一种安全。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在工作中为保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而所需使用的设备、工具和物品。
为了规范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制定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已成为一个重要任务。
下面将详细介绍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内容。
一、使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需要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劳动者,无论其从事什么行业或从事何种岗位。
二、用品选择1. 劳动防护用品应根据工种的特点、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和相关法规的要求来选择。
应优先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确保产品的质量和保护效果。
2.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必要的功能和安全性能,不得使用过时、破损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
3. 在选择劳动防护用品时,应充分考虑劳动者的个人身体特点和需求,避免出现过大或过小的尺寸,以免影响使用效果和舒适度。
三、配备与发放1. 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作性质和岗位要求,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及时发放到位。
配备数量应保证每名劳动者至少有一套结实、完好的劳动防护用品。
2. 劳动防护用品应当配备齐全,并且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和验收,确保其完好无损、清洁合规。
3. 正常情况下,劳动防护用品的年度更新周期不得超过一年,过期或损坏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及时淘汰并更换。
四、佩戴与使用1. 劳动者应按照岗位要求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得擅自拆卸、损坏或改变劳动防护用品的结构和功能。
2. 劳动者在工作中应严格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说明来正确使用,并做好日常的保养和维护,确保其正常的使用寿命。
3. 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损坏或失效的情况,劳动者应立即上报并更换新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擅自继续使用。
五、管理责任1.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并明确管理责任人。
2. 管理责任人应对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并对问题进行记录和整改。
3. 用人单位和管理责任人应定期开展培训和宣传,提高劳动者对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认识和使用水平,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职工劳动防护意识,增强职工劳动保护意识,确保职工安全健康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卫生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从业人员(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为预防职工工伤、职业病和其他职工健康危害,采取的个人防护装备和工作场所防护设施。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是指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配备、使用、保管、维修和更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采购第五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根据职工的具体工作环境和岗位需求进行选择。
第六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工作由负责物资采购的部门负责,根据实际需求确定采购计划,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备。
第七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应透明、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确保采购品质和价格的合理性。
第八条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应注重质量和耐用性,并兼顾舒适性和人体工程学原理。
第三章配货第九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要结合职工具体情况和工作环境,合理配置,并注重保养和更新。
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配置可以根据岗位特殊需要进行个性化定制。
第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个人防护用品和工作场所防护设施两类。
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面具、防护手套、防护鞋等。
工作场所防护设施包括:防护栏杆、防护网、防护垫等。
第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数量应根据职工人数、工作岗位和工作特点进行合理调整。
第四章使用和保管第十三条职工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时,应按照相关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并保持清洁、整洁。
第十四条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培训,提醒职工重视劳动防护,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劳动防护用品应专人保管,建立完善的物品登记制度,用于追踪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和更新。
第十六条劳动防护用品应检查防护效果,一旦发现有磨损、破损、过期等情况,应及时更换。
第五章维修和更新第十七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维修工作应交由专人负责,确保及时维修和更新。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暂行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防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用于保护劳动者在工作中免受人身伤害和职业病危害的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头盔、防护眼镜、防护口罩、防护手套等。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依法采购、适用合理、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和有效性。
第五条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和配置第六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应依据工作岗位的风险程度和劳动者的实际需求,科学确定所需种类和数量,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采购。
第七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程序应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八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配置应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合理确定所需种类和数量,并确保配置的劳动防护用品能够有效地起到保护作用。
第九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配置应按照层级负责的原则,由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单位负责向各工作单位提供,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和有效性。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养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单位的制度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健康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说明书和操作方法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或取消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的保养应定期进行,包括清洗、消毒、更换等,确保其卫生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的损坏或失效应及时予以修理或更换,不得使用已失效或不完整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测和评估第十四条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其符合标准和要求。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企业对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第二章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安排职工从事危害性作业需要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要求。
第三章职责1.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制定配备、领取、使用、保管、检查、更换和报废劳动防护用品等管理制度。
2.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职工佩戴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3.职工有权拒绝未能提供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劳动防护用品。
4.企业应当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配备1.根据危害因素评估结果和操作规程的要求,确定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规格。
2.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标准,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是品牌产品,具备合法检验合格证明。
3.企业应当对不同职业类别、作业环境等的职工分别进行需求分析,合理配置劳动防护用品,并根据职工体质特点提供具体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章劳动防护用品领用1.企业应当按照职工实际需要,及时领用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2.职工领用劳动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登记和归还,如有丢失或损坏,需及时补充或更换。
3.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应当实行个人配备、个人使用、个人管理的原则。
第六章劳动防护用品使用1.职工应当在作业中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严禁未佩戴或不佩戴规范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作业。
2.企业应当向职工宣传和指导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方法和要求。
3.职工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时,应当按照操作不当可能引发的危险和国家相关标准规定,严格遵守操作要求,不得将劳动防护用品私自改变或更换。
4.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中如有磨损、变形或功能损失,应及时报告并进行更换。
第七章劳动防护用品保管1.企业应当建立完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存储管理制度,对不同种类和不同规格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分类存放。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5篇)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管理和使用等措施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经贸委____<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____》(国经贸安全[2000]____号文)以及结合扬巴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本规定所述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1、按保管方式分为个人保管和部门保管两类。
部门保管类是指进行危险货物集装箱装拆箱或其它危险作业时,根据危险货物的理化性质、作业条件和防护措施而向部门领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当作业完毕后交回部门保管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按国家规定和标准划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审批、购置与验收:1、计划____项目部根据个人劳动用品配备要求以及根据各类作业的实际需要编制采购计划。
1.2技术部定期对物资仓库存放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统计、盘点,并根据库存情况编制适量补充计划。
2、审批项目部的采购计划和技术部的适量补充计划必须经人力资源及安全部审批。
3、购置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经审批后,由技术部统一采购。
技术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劳部发[____]____号)和《____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____》(安监管技装字[____]____号)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
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定点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书、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专用发票。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通过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资格审查的厂家生产的产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获得国家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发放的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并必须到有特种防护用品经营资格证的单位购买。
在确定产品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以及满足施工现场需要后方可购入,同时对购入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相关资料以及供应商的经营资格证复印件送人力资源及安全部备案。
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规定(4篇)

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规定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保管和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以下是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规定的一般内容:1. 用品选择:根据具体工作环境和工种的特点,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鞋等。
2. 用品使用:员工在进行需要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工作前,必须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确保用品的有效使用。
3. 用品保管:劳动防护用品应存放在专门的场所,保持干净、整齐、安全,避免受潮、变形或损坏。
用品在使用过程中损坏的应及时更换。
4. 用品维护:定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状况,对失效、损坏或过期的用品进行淘汰和更换。
5. 用品管理: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规定用品的采购、领用、归还、清点和报废等各个环节的要求和程序。
6. 培训与宣传:组织员工参加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培训,提高员工对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的重视和意识,并进行必要的宣传教育工作。
7. 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制度,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8. 处罚制度:对违反规定或者故意破坏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确保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和执行力。
以上是关于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规定的一般内容,具体规定可能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要求有所不同。
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规定(2)是针对涉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所做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规定:1. 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环境的特点和风险程度,配备适宜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且要求供应商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2. 年度劳动防护用品检查:每年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要求,并根据需要进行更换或修理。
3.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培训和指导:对于需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职工,应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使其正确使用和保养劳动防护用品,提高使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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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1目的
根据《劳动法》及国家劳动及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和广东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公司。
3职责权限
3.1安环部是劳动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并监督各部门执行落实。
3.1.1负责审核分、子公司、各部门提交的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及备档工作。
3.1.2负责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验收和采购费用监管。
3.1.2负责监督分、子公司、各部门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签领和使用情况。
3.2物流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厂家咨询、比价、采购、质量把关、出入库管理。
3.3财务部负责对经安环部验收确认、主管安全负责人签批的劳动保护用品给予付款。
3.4工会应监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执行落实情况,不定期咨询员工有关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意见,与安环部及时将劳动防护用品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和纠正。
3.5分、子公司、各部门负责按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规定,做好每月本部门内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及报批工作。
在使用过程中,及时将存在问题反馈安环部,联系物流部处理
完善;
4工作内容及要求
4.1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4.1.1质量必须符合《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原则》(GB11651-89)国家标准,价格合理公道。
4.1.2特种防护用品中的防毒、防高温、各类呼吸式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必须经安环部审核、主管安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定点采购。
4.1.3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与供货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否则不得采购。
4.1.3.1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质量安全检验手段,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4.1.3.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必须有生
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
4.1.3.3产品售价不得超出工商物价管理标准,有售后服务能力。
4.2监督、发放、使用
4.2.1遵照“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
动防护用品”的法律规定,凡在公司生产岗位上工作的员工、劳务工均享受配发劳动防
护用品的权利。
4.2.2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回来后,物流部应通知和协助安环部做好劳动防护用品入库前
的质量验收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安环部有权下令禁入库、禁发、禁用。
由此
造成配备不及时引发后果的,追究采购部门的责任。
4.2.3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安全的一种辅助性、预防性措施。
它不能代替设备的安全防护和对尘毒物质的治理,更不是生活福利用品。
4.2.4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依据安全生产、防范职业病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的工种、岗位、劳动条件向员工发放。
4.2.5劳动防护用品由公司提供,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4.2.6凡取得报酬的外来人员(包括科研、设计、劳务、承包工程等),劳动防护用品开支已包括在支出费用之内,用人部门一律不用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现场临时使用的安全帽由联系部门负责借用。
4.2.7不在岗员工不应享受当月劳动防护用品待遇,员工因事(含学习、驻外工作、长期外借、出国等)、病、产假等原因离岗第一个月开始应停发各类劳动防护用品。
在规定期限(一般为一年内)恢复原岗位工作的人员,可经安全部门批准补发部分劳动防护用品(如工作皮鞋、工作服等),其他劳动防护用品不再补发。
4.2.8分、子公司、各部门有责任教育和监督员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凡经过教育仍不按规定配戴劳动防护用品者为蓄意违章,除给予考核外,因蓄意违章发生伤害者责任自负。
5配备和着装标准
5.1配备标准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的规定,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必备劳动防护用品如下:
5.2
5.2.1进入装置、生产现场着装必须穿工作服(长袖)、工作鞋和戴安全帽。
在操作室、休息室、办公室、值班室内可不戴安全帽。
巡检(包括在机泵房内巡检)和室内现场作业必须戴安全帽。
安全帽必须系紧帽带,长袖工作服卷袖需严密。
5.2.2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穿合格的工作鞋。
任何人不得穿高跟鞋、网眼鞋、钉子鞋、凉鞋、拖鞋等进入生产现场。
在不涉及生产现场的各主干道行走(包括上下班)可不佩戴安全帽、工作服、劳保鞋。
5.2.3特殊工种、特殊作业必须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正确着装。
易燃易爆场所禁穿化纤服装。
5.2.4在有机械转动环境中工作的人员不许戴手套、系领带和围巾。
5.2.5外单位人员不穿长袖衣和长裤、不戴安全帽者,不得带其进入各运行装置和生产现场。
6洗理用品的管理
6.1洗理用品原则上不属必备的防护用品,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公司安环部或本单位自行提出计划,经批准后进行采购和发放,其管理和监督办法与劳动防护用品相同。
6.2按公司劳保发放标准发放。
7附则
本制度由安环部负责解释修改。
如与国家相关法规、制度不符时,从其规定。
如违反本规定的按相关管理制度考核。
8记录
8.1《劳保用品登记表》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部门:公司高管、综合部、财务部、技术部、物流部
部门:生产部、安环部、化验室
部门:机电车间、烧成车间、制成车间、原料车间
部门:机电车间、烧成车间、制成车间、原料车间、化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