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订立的方式
行政合同常见的缔结方式

行政合同常见的缔结方式包括招标、拍卖、邀请发价和直接磋商。
招标是行政合同最常见的缔结方式,由行政主体制定合同条款和标底,并以一定方式向公众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根据招标人公布资格和条件进行投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承诺方案和条件进行比较、评议,然后选择最优者与之缔结合同。
拍卖方式是行政主体向公众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后,竞买人随即作出反映,拍卖人若同意竟买人的条件,行政合同即告成立。
拍卖与招标的区别在于相互竞争的竟买人彼此知道拍买条件,并可随时改变自己要约的内容,最后由行政主体选择条件最优者与之缔结合同。
邀请发价方式是行政主体基于政治、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原因,提出一定的条件邀请相对人发价,然后由行政主体综合各方面的因素,选择最为恰当的相对人与之缔结合同。
与招标方式的区别是邀请发价不一定和要价最低的相对人缔结合同。
行政主体有较大的自由选择权。
直接磋商方式是行政主体直接与当事人协商,缔结合同。
在这一方式中行政主体的自由选择度最大,一般要有明确限制,并尽量控制其应用范围。
这种方式主要用于研究、试验和实验合同等特殊情况。
请注意,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需要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或个人之间为履行行政职责而订立的合同。
它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一种方式,具有行政性质和公共利益性质。
与之相对的是民事合同,民事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为了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订立的合同,具有平等性和私法性质。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包括以下几种:1. 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机关与供应商之间为政府采购需求而订立的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通常包括采购物品或服务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价格、交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2. 土地使用权合同:土地使用权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出让方之间为土地使用权而订立的合同。
土地使用权合同一般包括土地使用期限、使用方式、土地使用费等内容。
3.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之间为实施建设工程而订立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通常包括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内容。
4. 公共服务合同:公共服务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公共服务提供者之间为提供公共服务而订立的合同。
公共服务合同通常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内容。
与民事合同相比,行政合同具有以下几个主要区别:1. 缔约主体不平等:行政合同的一方是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权力,而另一方可能是企业、个人等,相对较弱。
而民事合同的缔约主体一般是平等的,不存在明显的权力不对等关系。
2. 合同目的不同: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行使行政职权,实现公共利益。
而民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各方的合法权益。
3. 合同内容受法律法规限制:行政合同的内容受法律法规的限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而民事合同的内容相对自由,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约定。
4. 合同解决争议方式不同:行政合同的争议解决一般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法律程序解决。
而民事合同的争议解决一般通过民事诉讼等民事法律程序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交叉,例如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商品交付、质量问题可能涉及到民事合同的履行。
订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

一、订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等多种形式,还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合同的书面形式有多种,最通常的是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协商订立的并由双方签字(或者问时盖章)的合同文本,也称作合同书或者书面合同。
通常合同书中明确地记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具体内容。
因此,发生争议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比较容易解决纠纷,摆脱了“口说无凭”的状况。
所以,除即时清结的合同以外,最好采用签订合同书的形式。
二、订立合同的形式有哪些在合同形式问题上亦采取了国际上通行的“不要式原则”,只是对某些合同才要求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来订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形式形式订立合同的形式。
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以文字方式表达协议内容所订立合同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关于书面形式的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其他形式其他形式一般是指推定形式,即是指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以外的合同订立形式,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而用实际行为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的形式。
如某当事人将货币投入自动售货机,买卖合同即告成立。
三、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形的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章 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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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 行政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合同中当事人双方
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指导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指 导与依法行政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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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第一节 行政合同 第二节 行政指导
本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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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合同
行政职能、实现
某一行政管理目的,依据法律和政策与公民、法 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协商的方式,在意思表示一致 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法中合议、协商等行政民主 精神的具体体现。行政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二、行政指导的种类与作用
(一)行政指导的种类
在我国,一般将行政指导分为以下几种:
1.依行政指导是否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可将其分 为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和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 指导。
2.以行政指导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普遍 的行政指导和个别的行政指导。
3.以行政指导的功能为标准,分为助成性指导、 规制性指导和调整性指导。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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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指导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所管辖事务的范围
内,依据国家法律或政策,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 运用诱导、劝告等非强制性手段,获得相对人同 意或协助,引导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 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行政指导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非强制性。 2.行政性。 3.能动性。 4.不可诉性。
1.从主体上看,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 政主体。
2.从目的上看,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特定 的行政管理目标和公共利益的需要。
详解什么是行政合同

详解什么是行政合同近代以来,随着政府职能由进行社会管理向提供公共服务的转变,一些新型的行政管理手段开始出现,行政合同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可。
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柔性的行政管理形式,极大地调动了相对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弥补了行政命令等传统刚性行政管理形式的不足。
我国改革开放以后,政府开始大量使用行政合同方式来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一、行政合同的概念和特点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协商方式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协议或契约。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行政合同是由行政主体参加而形成的协议,也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一种方式。
如果没有行政主体参加,则不能形成行政合同。
应当指出的是,并非行政主体参加的所有合同都是行政合同。
因为行政主体具有双重法律身份。
一方面,行政主体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主体的地位和职能,它可以通过行政合同的方式行使行政权;另一方面,行政主体又具有民事主体的身份,它可以为了实现一定的民事目的而与其他民事主体签订民事合同。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公共利益。
任何一个行政合同的订立,都是行政主体运用其行政职能、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实施的行为。
例如,为了修建道路、桥梁、机场等公共设施,行政机关与企业签订共同投资建设合同;为了城市建设改造,行政机关与企业签订公共建设合同。
由此可见,运用行政合同的行政主体并不是以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为终极目标,而是以着眼于社会公共利益为终极目标。
这同当事人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而订立的民事合同是不同的。
3.行政合同是一种双方行为。
行政合同与大多数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在形成过程中不是由行政主体单方面的意志所决定的,而是要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行政主体与相对人订立行政合同时,必须进行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行政主体不能强迫相对人或滥用权力影响相对人。
4.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享有优益权。
法律规定合同形式有哪些

法律规定合同形式有哪些结合《民法总则》和《合同法》中的规定,可以知道订立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以及推定形式。
但要是法律、行政法规中明确要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那么当事人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而在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时候,也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我国现行法对合同形式的态度,主要体现在《民法总则》第135条的规定中,《合同法》继承并完善了它,在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口头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
口头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
集市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头形式。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毋须当事人特别指明。
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
但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关系的内容。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能产生任何文字的凭证。
人们到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商店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可以简化手续、方便交易提高效益,但其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
所以,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和标的数额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二)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的形式。
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书面形式的具体表现。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书面合同必然由文字凭据组成,但并非一切文字凭据都是书面合同的组成部分。
成为书面合同的文字凭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有某种文字凭据,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文字凭据上签字或盖章,文字凭据上载有合同权利义务。
行政合同法律规定

行政合同法律规定行政合同法律规定在人类管理公共事务的历史上,先后有两种制度发挥了神奇的作用,一个是程序,一个是契约。
程序的运用推开了法治文明的大门,实现了驯服统治者、把权力晒在阳光下的梦想,人类自此可以与恣意和专横的人治相揖别;契约的运用则使人类找到了通往善治的阶梯,实现了治理方式的刚柔并举,使公民有序参与政治、人人皆享治权在技术上成为可能,并可藉此破解“主仆关系”名实难符的千古难题。
抉微钩沉,契约的观念与实践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领域和层面都可或清晰或隐约地呈现,实可作为认识人类生活样法的一个重要面向,亦可作为穿越政治理论迷宫的一种理性力量。
由契而治,行政合同是最为典型的实践形态。
本文聚焦于此,拟以契约理念为据分析中国行政合同法律制度宜尽速建立的原因、根据、体系、内容和方式。
一、构建中国行政合同法律制度的原因和根据行政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意。
行政合同法律制度是运用法律规范调整行政合同关系所形成的各种制度的总称。
构建中国行政合同法律制度,首先要清除认同上的障碍,包括实践认同、理论认同和立法认同三个方面。
现在看来,实践层面早已不排斥通过行政合同手段达成行政目的,理论上也可找到行政合同的生存空间,因此重点应放在通过实务素材的归纳整理和理论层面的缜密论证推进立法认同与法制确立。
笔者认为,宜尽速构建中国行政合同法律制度的原因和根据在于:(一)行政合同在实践中客观、长期、普遍存在首先,行政合同在实践中客观存在。
随着单方行政向契约化行政的转变,难以为私法原理和规范所调整的行政合同在行政管理中的实际应用已是不争的事实。
例如,为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践中运用了计划生育合同,成为“加强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的一项有效措施。
”又如,我国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中,主管部门通过与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构建起了一个既鼓励私人投资又能维护公共利益的公私伙伴关系”。
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
行政合同的缔结主要有

行政合同的缔结主要有
行政合同的缔结主要有。
行政合同是指政府机关或公共机构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行政合同的缔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主体的确定。
行政合同的缔结首先需要确定合同的主体,即签约的政府机关或公共机构以及对方的单位或个人。
政府机关或公共机构在签订行政合同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和资格。
2. 合同内容的协商。
行政合同的缔结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充分的协商和讨论。
政府机关或公共机构需要明确合同的目的、内容、条件、权利义务等要素,并与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合同内容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 法律程序的遵循。
在行政合同的缔结过程中,政府机关或公共机构需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程序的要求等。
确保合同的缔结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4. 合同书面形式的要求。
行政合同通常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即签订书面合同。
政府机关或公共机构在缔结行政合同时需要确保合同书面形式的要求,包括合同文本的起草、签字盖章、备案等程序,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总之,行政合同的缔结主要有以上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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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合同订立的方式什么是行政合同订立?行政合同订立有哪些方式?行政合同订立是指缔约主体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协议的过程和状态。
行政合同的订立主要有招标、拍卖、邀请发价、直接磋商等方式。
下文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招标招标是指行政主体通过一定方式,公布一定的条件,向公众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的公告前或公告后需要制定标底,标底不能公开。
行政相对人按照招标人公布的资格和条件进行投标。
行政机关经过评议后与提出最优条件的投标人签定合同。
在行政合同相对发达的国家,招标是最常用的订立行政合同的方式。
在我国,国有土地的有偿转让和基础工程建设过程中,经常采用招标的方式。
以招标方式订立行政合同对行政相对一方来说拥有较大的自由选择权,行政主体也可以通过设定资格、条件来限制行政相对方参与招标。
采用招标方式,行政机关只能和要价最低或出价最高的相对人订立合同,不能在中标人以外自由选择合同的当事人。
(二)拍卖拍卖是指行政主体向公众发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由竞拍人参与竞拍,最后与出价最高者订立行政合同的一种方式。
与招标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相互竞争的竞买人彼此知道其他竞买人的条件,可以随时改变自己邀约的内容,最后由条件最优的竞买人与拍卖人订立合同。
这种方式常常适用于国有资产的出让。
(三)邀请发价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在缔约合同前发出邀约,提出一定的条件,邀请行政相对人发价,然后由行政主体综合经济、技术及政治等方面的因素,选择最为合适的企业签订合同。
(四)直接磋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行政主体可以直接与其他组织或公民进行协商,签订合同。
这种方式在民事合同中较为常见,而在行政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则必须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
如某些需要保密的合同、某些需要利用特殊的和专门技术的合同。
行政机关通过上述方式之一选择合同当事人后,即可与行政相对人签订行政合同,行政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关于行政合同的知识拓展行政合同,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某一行政管理目的,与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通过协商的方式,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协议。
虽然,在表象上看来是双方合意,但事实上,行政合同的行政主体方拥有很大的特权使之与一般的合同区分开来。
从行政合同签订的主体看,一方肯定是行政主体,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有很大程度上受限于行政主体意思;履行行政合同也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主体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很大的特权,行政合同的履行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管理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而履行合同的最终目的是实现行政目的的需要。
在行政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由于行政主体拥有较多的特权,可能会侵害到合同相对方的权益或者滥用行政优益权,有权利就有救济,因此,为相对人提供最终的司法救济就是必要的。
从法律上讲,行政合同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确切地说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其为不可诉行政行为,相反,《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我们可以认为其是可诉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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