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审议稿-民法典对照表
侵权责任编新旧法对照表(草案-审议稿-民法典)

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
人承担连带责任。
人承担连带责任。
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实施侵
能力人实施侵
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
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
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
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
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
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
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
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
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
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
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
其规定。
其规定。
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
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
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
费等合理费用
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
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
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
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
但是侵权人已支付该费
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
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
用的除外。
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费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
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
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
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
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
(最新最全)合同法与民法典合同编对比表

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
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
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
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
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
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
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 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
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 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
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 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
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 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第十八条【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
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
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
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
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
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
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
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
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
第十七条【要约的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 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 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可编辑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2019年12月16日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2019年12月16日稿)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四节特别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1—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三节代理终止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计算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2—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居住权第十五章地役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九章留置权第五分编占有第二十章占有—3—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保证责任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十七章承揽合同—4—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九章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合同第三节货运合同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第三分编准合同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第四编人格权—5—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章肖像权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收养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二节第二节收养的效力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六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6—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附则—7—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合同编(分则)新旧法对照表(旧法-民法典)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
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
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
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
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
1.删除了“除依
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
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
承担。
当事人不能就风险
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
转移另作约定;
担。
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
3.“根据合同约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
定”改为“按照约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
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
定”;
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
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
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
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
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
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
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
将“但”改为“但
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
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
是”。
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
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
为“期限”;
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
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
2.将“标的物收
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
到”改为“收到标
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
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
《合同法编》(审议稿)民商合一的规范技术评析

《合同法编》(审议稿)民商合一的规范技术评析一、问题民商合一的实质是私法的商事化,其将传统上属于商事性质的规则融入了普通私法,使得商法不再成为特别私法。
从这个意义上,私法的商事化同时代表了商法的胜利及商法走向实质性的灭亡。
[1]但这也只是从整体意义上而言的,从相关法律规范的表达上,民商合一的法典仍在某种程度上显示了民商事之间应有的差异。
瑞士、意大利和荷兰等采民商合一的国家的民法典在将可以一般化了的商事规则整合入民法典的同时,也将那些仍然仅适用于商事活动的规则进行了体系性或特别安排,因而在规范表达上既体现了民商融合,也体现了一定的商事规则的特殊价值。
1999年《合同法》是在原《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基础上,并主要参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出台的,它们均主要以企业或经营者为调整对象的合同,亦即其主要内容为商事的,因而相应规范表达主要体现了商事性质。
但由于该法同时还调整“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2]有关规范还体现着其民事性质。
也就是说,1999年《合同法》是以商事为主,民事为辅的规则体系。
作为民商合一的典范,其不仅应在形式上实现民商合一,也应在实质上实现民商合一。
前者是指合同法之外不需要另行单独制定有关商事合同的专门立法,后者是指合同法的有关内容既要体现出民事规则与商事规则的统一,也要体现出二者之间应有的差异。
但从实际情况上来看,1999年《合同法》将民事规则与商事规则进行了统一,所有合同不分对象与行为性质均适用同样的规则,而二者之间的差异性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
[3]在1999年《合同法》基础上,《民法典分则·合同法编》(审议稿)(以下简称《合同法编》(审议稿))关于民事规则与商事规则的合与分上体现出了较高的技术性,将能够更为合理地适用于经济生活实践之中。
但同时也能够发现,该审议稿对于民商合一的规范技术及表达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比对

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
这是中国法学界的大事,也是影响亿万中国人民生活的大事。
民法典逾1200条,合同编独占500多条。
作为专业研究合同的机构,“法天使-中国合同库”持续跟进民法典修订中与合同有关的部分,此前已完成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稿(以下简称“19版民法典草案”)与《合同法》的比对工作。
当前,对19版民法典草案已有了解的法律人希望进一步获知:•正式版民法典合同编与现有《合同法》对比•正式版民法典与19版相比,又做了哪些修改现在,我们就将对正式版《民法典》、19版民法典草案与现有《合同法》进行统一比对说明,并且更进一步,将对比范围扩大至与合同有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也即:对比内容不仅涉及现行《合同法》,还涉及部分司法解释、法律法规中部分涉及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本文结构:一.整体情况说明二.正式版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比表(获取比对版方式:法天使公众号后台回复合同编)如时间有限,可先收藏,重点查阅本文“整体情况说明”部分。
注:为便于表述,以下将《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等被《民法典》所取代的现有法律法规称为“旧法”。
说明:为方便阅读,内容对比将使用简称,对比简称表如下:PDF细节对比如下图所示一、整体情况说明1.对比更改类型根据笔者梳理,民法典与旧法的对比主要分为五类:•新增规定•将司法解释上升为立法•仅有形式变化•既有形式变化又有实质变化•无任何变化其中,将司法解释上升为立法,仅有形式变化,既有形式变化又有实质变化三类存在重合,各更改类型在民法典全文中所占比例详见下图。
民法典与合同法修改对照表(合同编)

民法典与合同法修改对照表(合同编)民法典与合同法修改对照表(合同编)
本文档旨在对比民法典和合同法在合同编方面的修改内容,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
下面是民法典和合同法的修改对照表:
第一章总则
民法典
- 建立合同的自由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
- 合同订立的自由和平等原则
合同法
- 法律强制、自愿、平等和互惠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
- 合同订立的自由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民法典
- 意思表示的要素
- 不成文的要素
合同法
- 成立合同的方式和要素
- 要约和承诺的效力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
- 合同的效力及其方式的规定- 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的区别
合同法
- 合同的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
- 合同效力的讨论
第四章合同的解除和效力消失民法典
- 合同的解除情形
- 合同效力消失的情形
合同法
- 合同的解除与权利义务的转移
- 合同终止和效力消灭的规定
第五章违约责任
民法典
- 违约责任的基本规则
- 无过失责任的特殊规定
合同法
- 违约责任的形成和期限
- 损害赔偿的规定
以上只是对民法典和合同法在合同编方面的一些修改对照。
更多详细内容,请参考民法典和合同法的具体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 一审稿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一审稿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一审稿是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涉及了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文将就该草案逐一分析其内容,为大家深入了解该草案提供一定帮助。
一、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指合同各方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通过交换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草案规定了合同的要素和形式,具体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内容、合同的形式等,合同订立行为应当遵循自由、平等、诚信、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时对于恶意订立合同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管制。
二、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按照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草案中规定了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的内容,同时规定了合同效力的原则,包括约定原则、诚信原则、义务交易原则等。
此外,草案中还对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分类、情形和后果进行了细致的规定,进一步为合同的效力提供了明确保障。
三、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各方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内容,以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
草案中对于履行合同的义务和标准、违约责任、履行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于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形、争议等都有明确处理的办法,从而保障了合同的履行和实现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一审稿的稿文内容相当丰富,具有较大实际作用,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尽管它目前还只是草案,但是应该关注并学习其内容,为商品、服务等方面的交易活动提供更安全、公正、合法的法律环境,希望它能正式通过审议,为合同领域带来真正的改进,为国家的法治建设和繁荣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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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 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 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
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 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 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
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 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 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
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 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 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
定。
定。
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
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 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 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
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 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 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
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 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 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
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 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 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
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 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 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
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 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 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
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 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 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
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 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 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
合同(通则部分)新旧法对照表
《民法典》(草案)
《民法典》(审议稿)
《民法典》
合同编 第一分编 通则
合同编 第一分编 通则
合同编 第一分编 通则
备注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 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 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
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 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 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
系。
系。
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
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 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 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
议。
养、监护等有关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
形式。
形式。
形式。
“、电报、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 电 传 、 传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 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 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 真 ” 的 位
容的形式。
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 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 置。
以电报、电传、传真、电 式。
式。
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
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
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 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 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
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 在“性质”
的合同, 适用本编通则的 的合同, 适用本编通则的 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 同”;
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 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 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 增 加 了 第
编典型合同或者其他法律 编典型合同或者其他法律 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 二 款 “ 在
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合同的规定。
适用的除外。
适用的除外。
适用的除外。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备注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 1. 精 简 了 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 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 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 表述;
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 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 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 2. 调 整 了
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 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 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
括下列条款:
括下列条款:
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
名称和住所;
名称和住所;
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二)标的;
(二)标的;
(三)数量;
(三)数量;
(三)数量;
(四)质量;
(四)质量;
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 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 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
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 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 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
解释。
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 删 除 了
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 典 型 合
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 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 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
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 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 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
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 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 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
形式。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
中华人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 共 和 国 境
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 内 履 行 的
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 中 外 合 资
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 经 营 企 业
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 合 同 、 中
民共和国法律。
外合作经
营企业合
同、中外
合作勘探
开发自然
资源合
同,适用
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
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
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 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 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 前 增 加 了
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 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 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 “ 相 关 条
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款、”
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 五 ) 价 款 或 者 报 酬 ;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
方式;
方式;
方式;
(七)违约责任;
(七)违约责任;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