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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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公司上市管理,促进股权融资和创业投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及其相关各方。

第三条 [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实施,并由其内设机构具体负责。

第二章上市申请第四条创业板公司上市,应当获得上交所同意,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司法机构进行审核。

第五条上市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二)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三)公司成立不少于3年;(四)公司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并取得合理的营收额;(五)公司最近2个会计年度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六)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上市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上市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三)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中报和年报;(四)拟上市股票的发行方案;(五)公司财务、经营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六)其他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上市申请人提出上市申请后,上交所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同意上市的,上交所需送交中国证监会审核。

第三章审核与发行第八条中国证监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发行的决定。

同意发行的,应公告发行结果,并告知上交所。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提出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司章程。

第十条上交所应当审核公司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司章程,并公告其发行价。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后,上交所应当立即将其上市,并启动交易。

第四章增发与回购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增发股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征得股东大会同意。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提出回购计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按照要求公告回购方案。

第十四条上交所应当对上市公司的增发和回购进行审核,核实申报文件、重新审核财务和经营等信息等,并依法依规批准。

第五章退市第十五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退市处理:(一)公司股票累计停牌时间超过20个交易日,并且未能告知上交所或者上交所认为其违反了停牌规定;(二)公司因存在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停牌停牌时间超过2个月,公司违法违规性质严重,对中国证监会质量询问被认为不合格;(三)公司连续2个会计年度亏损,无法按照法定期限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一、上市条件1. 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股东要求实缴至少20%的注册资本。

2. 公司经营期限不少于3年。

3. 公司实际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良好。

4. 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经承销机构核查无误。

5. 公司发行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2.4亿股。

6. 公司拟上市时最近一年财务资料完整,并连续两年盈利,最近三年的平均净利润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7. 公司管理层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发行方式1. 发行方式:网上定价发行。

2. 发行数量:不超过2.4亿股。

3. 申购方式:受限申购,机构投资者须通过承销团购票。

4. 发行价格:发行价格应当以市场需求为基础,既考虑公司价值定位,也要重视市场参与者心理预期。

三、上市资格的取得1. 公司股票应当在上交所创业板挂牌交易。

2. 股票上市流程:申报上市→审核→发行→上市。

3. 上市期限公司股票上市后,应当在挂牌日起12个月内达到整整60个交易日,且在上市日起连续3个月日均成交金额不得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四、上市规则1. 上市流程:申请挂牌→公告→审核→挂牌上市。

2. 上市条件:公司连续两年盈利,最近三年的平均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3. 上市前履行的职责和义务:(1)公开披露财务信息。

(2)定期披露公司业绩、财务状况等信息。

(3)及时公告公司事项。

(4)上市后需要定期报告公司情况。

五、退市规则1. 在挂牌后,股票交易未达到规定交易天数或未交易超过10个交易日。

2. 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违法违规行为等。

3. 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要信息,情节严重的。

退市标准达到其中任意一条即可进行退市处理。

创业板发行和上市规则

创业板发行和上市规则

创业板发行和上市规则摘要:I.创业板概述A.创业板的定义B.创业板的作用II.创业板发行规则A.发行条件1.公司规模2.盈利要求3.主营业务B.发行程序1.申报审核2.路演定价3.发行上市III.创业板上市规则A.上市条件1.盈利要求2.市值要求3.股权分散B.上市程序1.上市申请2.审核批准3.信息披露IV.创业板交易规则A.交易机制1.涨跌幅限制2.交易时间B.申报限制1.单笔申报数量2.连续竞价规则正文:创业板是一个为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和上市机会的资本市场平台。

在我国,创业板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负责运营和管理。

一、创业板概述创业板,又称中小企业板,是指那些规模较小、盈利能力较弱,但具有高成长性和发展潜力企业的股票市场。

创业板的作用主要在于为这些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帮助它们发展壮大。

同时,创业板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于这些潜在高收益企业的机会。

二、创业板发行规则企业在创业板发行股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公司规模应符合相关规定,如总股本、资产规模等。

其次,企业需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以证明其经营的稳定性和盈利潜力。

此外,企业的主营业务也应在允许的范围内。

发行程序主要包括申报审核、路演定价和发行上市。

企业在满足发行条件后,需向交易所提交发行申请,并经过审核。

通过审核后,企业将进行路演,以确定发行价格。

最后,企业根据路演结果进行股票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三、创业板上市规则企业在创业板上市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以证明其经营的稳定性和盈利潜力。

其次,企业需具备一定的市值,以表明其在市场中的地位。

最后,企业的股权分布应符合相关要求。

上市程序主要包括上市申请、审核批准和信息披露。

企业在满足上市条件后,需向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经过审核。

通过审核后,企业将进行信息披露,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最后,企业根据信息披露结果在创业板上市。

四、创业板交易规则创业板的交易机制主要包括涨跌幅限制和交易时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14•【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施行日期】2014.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2014年5月14日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一)股票;(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第五条保荐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保荐的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审慎核查,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对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上市公司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所出具的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是企业融资和资本市场运作的重要环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创新型和成长型企业提供了重要的融资平台。

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详细的实施细则。

一、发行与承销的基本概念证券发行是指企业为了筹集资金,向投资者出售新发行的证券,如股票、债券等。

承销则是指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承担证券发行的销售工作,帮助发行人将证券销售给投资者。

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与承销过程中,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定,以确保发行与承销的顺利进行。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条件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公司应当符合创业板的定位,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和创新性。

其次,公司的财务状况、治理结构等方面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此外,公司还需要根据具体的发行方式,如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等,满足相应的条件。

对于公开发行,公司通常需要具备一定的盈利水平、资产规模等;非公开发行则相对较为灵活,但也需要符合特定的条件,如发行对象的资格、发行价格的确定等。

三、承销商的职责与要求承销商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他们的主要职责包括协助发行人制定发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组织承销工作、向投资者销售证券等。

为了胜任这些职责,承销商需要具备丰富的资本市场经验、专业的团队、良好的信誉和风险控制能力。

同时,承销商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如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发行价格的确定发行价格的确定是证券发行的关键环节之一。

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中,发行价格的确定通常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公司的基本面、市场行情、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估值等。

常见的发行定价方式包括询价定价、竞价定价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旨在推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上市工作有序进行,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投资服务。

第一条义1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规定的上市公司,后续按照本规则进行证券发行上市审核,并披露相关信息。

2 、证券发行上市: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向证券市场投资者发行新股,首次公开发行的过程,期间包括保荐机构的审核与准备、发行申报的编制与披露及公司股票首次交易上市等工作。

第二条核条件1 、申请某家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前,应提交本规则规定的申请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经证券交易所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条件的,予以批准。

2 、申请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证券发行上市手续,及资金募集报备、保荐报备、发行费用及上市费用的支付等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施行的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上市条款;(2)具有良好的产业基础和技术优势;(3)市场占有率、行业地位、关联交易、往来交易等业务运作良好,经营水平良好;(4)财务报表具有真实可信、客观公证性,并且按期披露;(5)公司有完善的长期发展规划和财务预算;(6)公司有良好的法律关系和管理体系,且有能力实施创新型经营;(7)符合其他上市要求。

第三条报和审核1 、申请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提交证券发行上市申报资料,同时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和考察工作。

2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申请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和考察,评估申报公司的上市条件,将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发行、及给出审核意见的决定。

第四条上市材料审核1 、投资者在购买证券前可以查阅公司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根据文件的内容了解发行上市的情况,以便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2 、上市材料应及时披露、完善、准确。

公司有义务在上市材料中全面准确地介绍公司概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质条件、风险提示、股份发行及上市事宜等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并在创业板上市是许多企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这一过程不仅为企业提供了广泛的融资渠道,也为投资者带来了新的投资机会。

然而,要成功实现这一目标,企业需要遵循一系列严格的管理办法和规定。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管理办法。

一、创业板上市的基本要求企业要在创业板上市,首先需要满足一系列的基本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主体资格企业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财务状况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股本要求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4、股权清晰企业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5、规范运作企业需要依法规范运作,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二、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是创业板上市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企业需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企业向公众披露自身情况的重要文件,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财务会计信息、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的内容。

2、定期报告上市后,企业需要按照规定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向投资者展示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

3、临时报告对于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临时事件,企业应当及时发布临时报告,如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重大诉讼等。

三、审核与注册程序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与注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受理企业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文件,证券交易所对申请文件进行核对和受理。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令第168号】(2020-06-12)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令第168号】(2020-06-12)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一)股票;(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三)存托凭证;(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前款所称可转债,是指上市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配股)、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但因依法实行股权激励、公积金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分配股票股利的除外。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要求,依法向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应当提供的资料或者应当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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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1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
(一)股票;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第五条保荐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保荐的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审慎核查,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对
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上市公司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所出具的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优化投资回报机制,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等权利,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自主判断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并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因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第二章发行证券的条件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九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规定:
(一)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者为计算依据;
(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三)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四)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五)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外;
(六)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十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证券:(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
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
(二)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第二节公开发行股票
第十二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二)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三)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第十三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二)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第三节非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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