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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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

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防治水规定》,结合永安公司六道江井水害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及矿要成立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矿总工程师负责全矿井防治水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技术人员,负责日常的矿井防治水工作和各项防治水制度、措施和方案的落实执行,检查防治水工程进度,以及解决防治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配齐防治水设备和设施,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第四条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矿区(井)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勘探和观测工作。

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动态变化规律,确定矿井的水文地质类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要结合矿区(井)水文地质特征,组织编制防治水规划、总体设计和单项工程设计。

根据生产计划的安排,提供水情资料和各种水害预报。

第五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在公司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

防治水工作要有五~十年中长期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防治水专项设计和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总结报告,做到有计划、有设计、有措施、有成效,要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手段、新经验和新仪器。

二、地面防治水第六条查清矿区范围内地面塌陷范围、积水面积和深度,掌握历年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必要时设站观测水位变化。

每年雨季前必须对矿区范围内地表水系、工业广场排水系统、后山护坡挡墙、高低压供电线路、矿区通讯系统等进行一次检查,保证疏排水、供电及通讯系统畅通。

第七条掌握矿井井口和工业广场标高。

掌握矿井综合疏水能力、防洪防汛材料的储备品种数量、防汛抢险队伍的组织落实情况。

公司防治水管理部门在每年汛期到来之前对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八条工业广场内或塌陷区内的积水在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倒渗井下。

三、井下防治水第九条采区或工作面采掘前应分析裂隙含水层的岩性特征、断层及裂隙发育规律、富水性及水质情况,预测正常和最大涌水量,收集和分析采、掘工作面裂隙水赋水特征及周边相近矿井资料,指导采掘生产。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平煤股份公司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平煤股份各直管、托管、代管、监管的公司、矿井的防治水工作,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的地质勘探、设计、矿井建设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公司现行的矿井防治水方面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查、探、堵、截、疏、排、防、躲"的综合治理措施。

(一)预测预报应在水害隐患排查的基础上进行。

各原煤生产、基建单位及矿井必须坚持水害隐患的周、月、年排查制度,月报、年报及随时预报制度。

水害隐患排查范围要覆盖所有采掘地点及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区域,排查出的隐患要建立台账,实施动态管理。

(二)每月底由地测部门提出下月水情水害月报,经矿井总工程师审查签字后,发至相关业务部门、安检(监)部门和施工单位,接收单位必须履行签收手续。

(三)水情水害年报由地测部门提出后,必须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安检(监)、生产、技术、机电等部门审查后,于12 月31日前报地质测量处。

(四)对可能存在水害隐患的地点应当采用综合探测手段查明或排除隐患,需要采取进一步采取措施或治理的地点必须先治理后采掘。

在小煤矿采动区域附近或其采掘可疑区域采掘时必须采取有掘(采)必探的措施。

第四条集团公司、区域公司、矿井、建设单位(新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防治水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组建探放水作业队伍,平衡解决防治水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资金。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是防治水的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防治水方案、设计、措施的的编制、审批及上报工作,负责组织水害隐患排查工作,负责提出防治水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队伍建设、技术装备、专项资金建议等。

总工程师作出的防治水工作决定非经主要负责人、安全办公会研究或上级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更改。

防治水细则

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防治水细则》的通知煤安监调查〔2018〕1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煤矿防治水细则》已经2018年5月2日国家煤矿安监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同时废止。

附件:煤矿防治水细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8年6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臵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臵制度等。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一、防止未堵塞的井眼污染环境1、煤矿采洞必须进行隔水封堵,防止洪水入井。

2、严禁煤层暗查,防止暗查出来的瓦斯及水污染环境。

3、必须对瓦斯夹带的污水进行有效处理,防止污染地表水。

4、要建立井眼控制等禁止随意挖掘和填塞井眼,以防止煤矿洪水和煤矿污染水源。

二、采场潜水治理1、在煤矿开展开采前,就要对潜水位进行观测,及早采取措施防止潜水升高。

2、对潜水位超过规定警戒线的面积要实行分步开采,要尽量减少潜水升高的空间。

3、要加强煤矿洪水溢流及泄洪工程的建设,就是设计安装尽可能多的消力坝、排水斗溢流分流室等设施,防止因潜水平升引起的污染。

三、防治回采巷道泥水淤积1、开展回采前,必须把相关水势与回采巷道安装的泵站立法统筹起来,以防止循环的洪水无法升上池、水库继而形成泥水淤积。

2、要提前把下游水势和回采巷道安装的泵站做好相应的中介性安装,以视回采道路内的水源、污水进行有效排放控制。

3、要采取有力措施,增加取水口、建筑兼容性沟渠等设施,使循环的洪水有效排出回采道。

四、悬挂沟渠和排污口防护1、严格控制钻井机械、特种设备及采煤机械开挖时的放炮操作,防止悬挂沟渠渗漏污染环境。

2、要建设悬挂沟渠完整的连接廊道,以确保悬挂沟渠的可用性。

3、要把排污口作为排污特许通路,以保证其正常发挥排污作用。

4、排污口要配备自动清污设施,以达到排污口自动维=护的目的。

五、开采减排1、将温度适宜的地下水与开采空间的协调贯通,以保证其合理利用。

2、开发带有较高温度井道地层,将高温水减缓或减轻排放,充分利用其降温及抑制火灾的作用。

3、加快完善抗震防震设施,以降低抗震减灾和抑制火灾的风险。

4、科学选择采空区和回采道路,将高温水的排放量减少到最低,同时保持开采道路的安全性。

煤矿防治水细则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煤矿防治水细则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一章矿井水害防治责任体系为了加强对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统一领导,明确岗位和管理职责,确保防治水工作有序开展,矿决定成立防治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成员: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由生产技术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相应技术人员专职负责防治水具体工作.各级管理人员及业务部室按其分工不同对防治水管理负有相应的责任.一、矿长是防治水工作的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我矿防治水工作。

二、矿总工程师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组织制定水害防治技术方案,对矿井防治水定期专门研究、解决水害防治工作中的问题,监督并检查水害防治工作的落实情况.三、生产技术部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全矿防治水具体业务技术的工作。

(一)矿井地质及水文地质基础资料的搜集整理;(二)编制矿井中长期水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水情水害的预测预报;(四)矿井防治水技术方案的编制和报批,防治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写、检查落实及质量验收;(五)矿井生产所需各类地质图件及地质说明书的编制。

四、安全检查部负责监督检查矿井防治水工作,主要包括“雨季三防”的检查治理工作。

五、设备管理部负责井下排水设施、探放水设备的管理,负责矿井排水设备、探放水设备的检查、维护等工作。

六、通风灭火部监管矿井灌浆及脱水情况,并适时进行统计、分析。

通风灭火队负责各项水文地质探查及防治水工程的施工并保证其工程质量,同时对井上下注浆操作规程进行编制、报批和贯彻执行。

第二章日常工作管理制度第一节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防止我矿在生产过程中水害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制度,加强矿井水患的科学管理,推动矿井安全有序发展,根据相关规程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生产技术部要加强矿井防治水基础工作,搜集、整理好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并建档保存,及时提供生产所需的各种水文地质资料,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

二、生产技术部负责编制井下探放水方案、设计、技术报告,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同意后发放给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同时履行签字程序并留底。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做好本矿井防治水工作,掌握水文地质规律,研究和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的防治水问题,防治水害,保护和利用地下水资源,特制定本公司《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公司的各项矿井防治水工作要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矿井防治水工作由公司总经理(矿长)负责和领导,总工程师主抓。

地测部门是负责防治水业务和保安主要部门,在公司总经理(矿长)领导及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具体防治水工作。

第五条本公司水文地质中等偏复杂,应按要求配备2个专业水文地质技术人员负责具体防治水工作。

第六条本公司按《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本公司由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矿井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时严禁施工,要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的规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在有突水危险的地区或采掘地点应加强观测掌握动态,发现突水征兆时及时停止采掘作业、分析原因、采取治理措施。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每年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培训,增强抵御水灾能力。

第十条加强矿井水文地质科学研究和防治水技术攻关,注意引进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手段,提高防治水工作水平。

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十一条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结合本公司各矿的水文地质特征,地质报告中把本公司两个矿井划分为水文地质条件中等矿井,各矿要按所属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做好矿井防治水工作。

第十二条各矿要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对水文地质条件进行深入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由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2011年12月《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防止重大水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和职工安全,并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总经理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总责;总工程师对矿井防治水工作具体负责,负责组织调查矿井水文地质资料;调查整理矿井井田范围内的老井、老空等积水情况;调查整理钻孔质量、断层含水状况;对积水区按规定确定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按规定留足各类防水煤柱;制定矿井防治水措施;编制探放水计划、设计;绘制《井下避水灾路线图》;建立健全防治水岗位责任制;指导现场防治水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矿井要建立健全井下钻探队伍,探水作业人员不少于6 人,并经三级培训合格,配备不少于两台型号为ZYJ-270/170型探水钻,并保证探水钻台台完好。

第四条矿井防治水工作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第五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防治水档案,包括以下具体内容:1.矿井水文地质调查说明(1)老井、老空区范围,并对积水区划定三线;(2)未封孔或封孔不良的钻孔;(3)已知或分析确定的含水断层;(4)井下涌水点、涌水量及补给情况;(5)矿井地表水分布与井下水的关系。

2.矿井充水性图3.矿井主要防水工程设计、施工记录和竣工验收资料4.矿井探水工程1:500施工平面图5.矿井防治水管理机构6.矿井排水设施、能力、防汛设备、队伍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采掘工作面接近老空积水区探水线时,必须进行探水,老空积水区防水三线的确定原则1.年代久远的老井,开采范围不清时,以调查分析积水线外推150米为探水线,再外推100米为警戒线。

2.资料较确切的老空积水边界外推100米为探水线,再外推50米为警戒线。

3.封孔不良的钻孔,按照偏斜资料,确定探水线,但不得小于30米。

4.接近含水层、含水断层、外推50米为探水线,再外推50米为警戒线。

第七条各类防治水方案、设计、措施的审批1.矿井钻孔、断层等地质构造的保护煤柱的留设,由总工程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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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做好本矿井防治水工作,掌握水文地质规律,研究与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的防治水问题,防治水害,保护与利用地下水资源 ,特制定本公司《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公司的各项矿井防治水工作要严格依照《煤矿防治水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依照实际情况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矿井防治水工作由公司总经理(矿长)负责与领导,总工程师主抓、地测部门是负责防治水业务与保安主要部门,在公司总经理(矿长)领导及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具体防治水工作。

第五条本公司水文地质中等偏复杂,应按要求配备2个专业水文地质技术人员负责具体防治水工作、第六条本公司按《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与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本公司由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矿井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时严禁施工,要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的规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在有突水危险的地区或采掘地点应加强观测掌握动态,发现突水征兆时及时停止采掘作业、分析缘故、采取治理措施。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每年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培训,增强抵御水灾能力、第十条加强矿井水文地质科学研究与防治水技术攻关,注意引进与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与手段,提高防治水工作水平。

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十一条依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结合本公司各矿的水文地质特征,地质报告中把本公司两个矿井划分为水文地质条件中等矿井,各矿要按所属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做好矿井防治水工作、第十二条各矿要依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对水文地质条件进行深入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由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报告内容包括:1、矿井位置、范围、周边关系以及自然地理等情况;2、以往地质与水文地质工作评述;3、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及含、隔水层分布规律与特征;4、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采空区分布状况;5、矿井涌水量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及处理情况;6、对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与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7、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防治水工作建议、第十三条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重新确定。

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突水量大于300m3/h)后,在1年内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第二节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第十四条矿井每十年编制井田地质报告。

井田地质报告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第十五条矿井依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1、矿井充水性图;2、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3、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4、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5、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矿井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

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见附录一、第十六条矿井应当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1、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2、气象资料台账;3、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4、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5、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6、矿井涌水点台账;7、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8、水质分析成果台账;9、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10、矿井与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11、其她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并每半年修正1次。

第十七条新建矿井应当依照矿井建井的有关规定,在建井期间收集、整理、分析有关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成后将资料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

新建矿井应当编制下列主要图件:1、水文地质观测台账与成果;2、突水点台账、记录与有关防治水的技术总结,以及注浆堵水记录与有关资料;3、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4、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5、建井水文地质报告(可与建井地质报告合在一起)。

第十八条矿井在废弃关闭之前,应当编写闭坑报告。

闭坑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估计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与水位等情况的分析评价;2、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与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闭坑报告(包括图纸资料)应当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图件绘制、计算评价与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

第三章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第一节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第二十条当矿区或者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矿区或者矿井未进行过水文地质调查或者水文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应当进行补充水文地质调查。

第二十一条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范围要覆盖一个相对独立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的地下水系统。

第二十二条水文地质补充调查除采纳传统方法外,还可采纳遥感、全球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等新技术、新方法、第二十三条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资料收集。

收集降水量、蒸发量、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向、风速及其历年月平均值与两极值等气象资料。

收集调查区内以往勘查研究成果,动态观测资料,勘探钻孔、供水井钻探及抽水试验资料;2、地貌地质的情况、调查收集由开采或地下水活动诱发的崩塌、滑坡、人工湖等地貌变化、岩溶发育矿区的各种岩溶地貌形态。

对第四系松散覆盖层与基岩露头,查明其时代、岩性、厚度、富水性及地下水的补排方式等情况,并划分含水层或相对隔水层。

查明地质构造的形态、产状、性质、规模、破碎带(范围、充填物、胶结程度、导水性)及有无泉水出露等情况,初步分析研究其对矿井开采的影响;3、地表水体的情况。

调查与收集矿区河流、水渠、湖泊、积水区、山塘与水库等地表水体的历年水位、流量、积水量、最大洪水淹没范围、含泥砂量、水质与地表水体与下伏含水层的水力关系等。

对估计渗漏补给地下水的地段应当进行详细调查,并进行渗漏量监测;4、井泉的情况、调查井泉的位置、标高、深度、出水层位、涌水量、水位、水质、水温、有无气体溢出、溢出类型、流量(浓度)及其补给水源,并素描泉水出露的地形地质平面图与剖面图;5、古井老窑的情况。

调查古井老窑的位置及开采、充水、排水的资料及老窑停采缘故等情况,察看地形,圈出采空区,并估算积水量;6、生产矿井的情况。

调查研究矿区内生产矿井的充水因素、充水方式、突水层位、突水点的位置与突水量,矿井涌水量的动态变化与开采水平、开采面积的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与防治水措施及效果;7、周边矿井的情况、调查周边矿井的位置、范围、开采层位、充水情况、地质构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离煤柱以及与相邻矿井的空间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并收集系统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及有关资料;8、地面岩溶的情况、调查岩溶发育的形态、分布范围。

详细调查对地下水运动有明显影响的补给与排泄通道,必要时可进行连通试验与暗河测绘工作。

分析岩溶发育规律与地下水径流方向,圈定补给区,测定补给区内的渗漏情况,估算地下水径流量。

对有岩溶塌陷的区域,进行岩溶塌陷的测绘工作、第二节地面水文地质观测第二十四条矿区、矿井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进行地表水观测、地表水观测项目与地表水调查内容相同、一般情况下,每月进行1次地表水观测;雨季或暴雨后,依照工作需要,增加相应的观测次数;2、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

观测点应当布置在下列地段与层位:1)对矿井生产建设有影响的主要含水层;2)影响矿井充水的地下水强径流带(构造破碎带);3)估计与地表水有水力联系的含水层;4)矿井先期开采的地段;5)在开采过程中水文地质条件估计发生变化的地段;6)人为因素估计对矿井充水有影响的地段;7)井下主要突水点附近,或者具有突水威胁的地段;8)疏干边界或隔水边界处。

观测点的布置,应当尽量利用现有钻孔、井、泉等、观测内容包括水位、水温与水质等。

对泉水的观测,还应当观测其流量。

观测点应当统一编号,设置固定观测标志,测定坐标与标高,并标绘在综合水文地质图上。

观测点的标高应当每年复测1次;如有变动,应当随时补测。

第二十五条矿井应当在开采前的1个水文年内进行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工作。

在采掘过程中,应当坚持日常观测工作;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前,应当每7~10日观测1次;待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后,应当每月观测1~3次;当雨季或者遇有异常情况时,应当适当增加观测次数、水质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技术人员进行观测工作时,应当依照固定的时间与顺序进行,并尽估计在最短时间内测完,并注意观测的连续性与精度。

测量工具使用前应当校验。

第三节井下水文地质观测第二十六条对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应当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与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

当井巷穿过含水层时,应当详细描述其产状、厚度、岩性、构造、裂隙或者岩溶的发育与充填情况,揭露点的位置及标高、出水形式、涌水量与水温等,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遇含水层裂隙时,应当测定其产状、长度、宽度、数量、形状、尖灭情况、充填程度及充填物等,观察地下水活动的痕迹,绘制裂隙玫瑰图,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测定岩石的裂隙率、测定的面积:较密集裂隙,可取1~2 m2;稀疏裂隙,可取4~10m2、其计算公式为(3·1)式中: KT-—裂隙率,%;A——测定面积,m2;—-裂隙长度,m;—-裂隙宽度,m。

遇岩溶时,应当观测其形态、发育情况、分布状况、有无充填物与充填物成分及充水状况等,并绘制岩溶素描图。

遇断裂构造时,应当测定其断距、产状、断层带宽度,观测断裂带充填物成分、胶结程度及导水性等。

遇褶曲时,应当观测其形态、产状及破碎情况等。

遇陷落柱时,应当观测陷落柱内外地层岩性与产状、裂隙与岩溶发育程度及涌水等情况,判定陷落柱发育高度,并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剖面图与素描图、遇突水点时,应当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等,并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与含砂量等、同时,应当观测附近的出水点与观测孔涌水量与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缘故。

各主要突水点能够作为动态观测点进行系统观测,并应当编制卡片,附平面图与素描图、关于大中型煤矿发生300 m3/h以上的突水、小型煤矿发生60m3/h以上的突水,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与矿井被淹的,应当将突水情况及时上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依照突水点每小时突水量的大小,将突水点划分为小突水点、中等突水点、大突水点、特大突水点等4个等级:1、小突水点:Q≤60 m3/h;2、中等突水点:60 m3/h<Q≤600 m3/h;3、大突水点:600 m3/h〈Q≤1800 m3/h;4、特大突水点:Q〉1800m3/h、第二十七条矿井应当加强矿井涌水量的观测工作与水质的监测工作、矿井应当分井、分水平设观测站进行涌水量的观测,每月观测次数不少于3次、关于出水较大的断裂破碎带、陷落柱,应当单独设立观测站进行观测,每月观测1~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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