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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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律思想史吐血重点整理(为后来者做贡献攒人品)

外国法律思想史吐血重点整理(为后来者做贡献攒人品)

第一章古代希腊的法律思想1、柏拉图:西方历史上第一位杰出的法律思想家,贡献:创作了西方历史上第一部法学专著《法律篇》,另外两部为《共和国》、《政治家》;法的正义理论;法治的理论;法的正义理论:正义是柏拉图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A、首先,柏拉图认为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手段。

正义是以善待友,以恶对敌的艺术B、柏拉图强调:立法者也会犯错误,关键在于法律本身是否体现正当,只有当统治者代表被统治者的利益制定符合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法律时,才称得上是正义。

C、在柏拉图那里,法律的正义论最初是和人治论相联系的,但他仍然强调正义的原则是国家的基本法。

D、在西方历史上,柏拉图最先阐述了系统的正义观,这种正义观是政治体制和各种具体法律的内在生命,在这种正义观的启迪下,罗马的法理学才开始勃兴,并成为推动后世法理学不断发展更新的动力。

法治的理论:A、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家,则法治比人治好,为“第二等好的政治”B、如何重视法治:首先,法律应当是根据大部分人的利益制定的;为了确保法治必须加强守法,即使是恶法也应该遵守C、具体措施:选好官吏;搞好国民教育2、亚里士多德:古希腊最伟大的思想家和最博学的人,被誉为“百科全书式”学者贡献:以正义论为基础的法治理论:A、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作为法治基础的法律是一种好的法律,是一种良法而非恶法;法律制定后应当为全社会所遵守,邦国虽有良法,要使人民不能全部遵守,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B、法治的根据:法律是不受主观愿望影响的理性;法律具有稳定性C、寡头政治:亚里士多德以一人之统治为君主政体,少数人之统治为贵族政体,多数人之统治为民主政体;而这三种政体之腐败形态,则依次为专制政治、寡头政治与暴民政治。

寡头政治(oligarchy),指由少数人掌握政权的一种统治形式,原指少数人掌握的政权,如古希腊雅典奴隶制国家的贵族政权。

后通指由一小撮反动统治者操纵一切的政治制度。

D、城邦起源:亚里士多德提出:城邦是自然进化的产物,人类天生是合群的动物,必须过共同生活;组成城邦的公民的本质决定了城邦的本质,他认为,公民的本质就是平等享受政治权利;城邦是自由人的自治团体,不是主人与奴隶的结合;3、斯多葛学派A、芝诺:斯多葛学派创始人,斯多葛学派代表人物,主要思想为自然法思想,包括四点(下述)B、斯多葛学派对自然法的主要思想:第一,将“自然法”或“自然”作为他们哲学体系的中心第二,将自然法与禁欲主义结合在一起,主张人的欲望应该回归理性第三,自然法这种理性,是法律与正义的基础第四,从自然法的普遍性出发,斯多葛学派将自然法视为世界主义思想的根据,整个宇宙有一个最高理性所产生的统一秩序。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笔记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笔记

1---尼采: 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时,我们实际上就是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与过去、2---苏格拉底:为自己确立这样的一项使命: 克服诡辩派的主观主义与相对主义,并建立一套以那种在客观上得到证明的价值理论为基础的实质性的伦理体系。

3---斯多葛派哲学的奠基人就是塞米特思想家芝诺,其将自然的概念至于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即宇宙的实质就是理性,在她瞧来自然法就就是理性法。

人作为作为宇宙自然的一部分,本质上就就是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命令的过程中,人乃就是根据符合其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其生活。

4---西塞罗就是伟大的法学家与政治家。

真正的法律乃就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与并且就是不变的永恒的。

真正的法律乃就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就是不变而永恒的。

通过命令的方式,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

它的命令与禁令一直影响着善良的人们,尽管对坏人无甚作用。

5----圣·托马斯·阿奎那就是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

她的学说至今仍可以被誉为就是罗马天主教神学、哲学、伦理观的权威解释。

她的思想体系就是基督教圣经教义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巧妙结合的表现。

6----格劳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

”7----现代伊始,古典自然法学遇到了另一种理论的挑战;从某些方面来瞧,这种理论也就是那些与促进形成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的自然法哲学相同的政治、社会与经济力量的一种产物。

它就就是国家理由的理论,并在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尼古洛·马基雅维利的著作中得到了最有影响的系统阐述。

8----作为莱布尼茨(Leibniz)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沃尔夫教导说,人类最高的义务便就是力求完善。

对她来说,与努力促进她人完善相结合的自我完善的这种道德义务,乃就是正义与自然法的基础。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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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绪论 (1)第一篇古代西方法律思想 (2)第一章古希腊的法律思想 (2)第一节前期智者的法律思想 (2)第二节苏格拉底和柏拉图2007的法律思想 2第三节亚里士多德2009的法律思想 (2)第四节伊壁鸠鲁2010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 (2)第二章古罗马的法律思想 (2)第一节波里比阿法律思想 (2)第二节西塞罗2008的法律思想 (3)第三节塞涅卡的法律思想 (3)第四节罗马五大法学家与罗马法 (3)第二篇中世纪的法律思想 (3)第三章封建社会产生和发展时期的法律思想 (3)第一节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3)第二节索尔伯兹里的法律思想 (3)第三节阿奎那2008的法律思想 (3)第四节马西利的法律思想 (4)第四章封建社会解体时期的法律思想 (4)第一节马基雅弗利的法律思想 (4)第二节布丹的法律思想 (4)第三篇17、18世纪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4)第五章荷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4)第一节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 (4)第二节斯宾诺莎的法律思想 (5)第六章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5)第一节霍布斯的法律思想 (5)第二节洛克2011的法律思想 (5)第三节弥尔顿的法律思想 (6)第四节哈林顿的法律思想 (6)第七章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6)第一节孟德斯鸠2009、2010的法律思想 (6)第二节卢梭的法律思想 (6)第三节百科全书派的法律思想 (7)第四节摩莱里和马布利的法律思想 (7)第五节罗伯斯比尔的法律思想 (8)第八章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法律思想 (8)第一节华盛顿的法律思想 (8)第二节杰弗逊的法律思想 (8)第三节潘恩的法律 (8)第四节汉密尔顿2007的法律思想 (9)第九章德国统一时期的法律思想 (9)第一节康德2008的法哲学 (9)第二节费希特的法哲学 (10)第三节黑格尔的法哲学 (10)第四篇19世纪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0)第十章英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1)第一节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 (11)第二节奥斯丁的分析法学 (11)第三节约翰.密尔的自由主义法学 (11)第四节梅因的历史法学 (12)第十一章德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2)第一节萨维尼2009论的历史法学 (12)第二节耶林2010论、2011论的目的法学12第三节施塔姆勒的新康德主义法学 (12)第十二章法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3)第一节孔斯坦的自由主义法律思想 (13)第二节孔德的社会学法学 (13)第十三章俄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3)第一节12月党人的法律思想 (13)第二节赫尔岑的法律思想 (13)第三节车尔尼雪夫斯基的法律思想 (14)第五篇20世纪欧美国家的法律思想 (14)第十四章社会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14)第一节埃利希2009的法律社会学和自由法学 (14)第二节狄骥2007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14)第三节庞德2010的社会学法学 (14)第四节美国现实主义法学 (15)第五节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 (15)第十五章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15)第一节凯尔森的纯粹法学 (15)第二节哈特2009的新分析法学 (15)第十六章新自然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16)第一节马里旦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 (16)第二节富勒2010的新自然法学 (16)第三节罗尔斯2011的新自然法学 (16)第四节德沃金07的新自然法学 (17)绪论一、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研究对象是西方历史上各种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以及它们产生、发展的历史和沿革的规律。

西方法律思想史期末复习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史期末复习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史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及学习。

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归纳为两个文化起源,一个思想核心,三大法学流派和多元的法学思想运动。

两个文化起源,古希腊罗马的法律遗产和中世纪基督教法律传统。

一个思想核心是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们的古典自然法学。

第一,自然状态,说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下,第二,自然权利说,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想要不变的自然权利,第三,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普遍遵循一定的法则,第四,社会契约论。

人类通过社会契约的方法,从野蛮的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第五分权原则,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权利必须分立和制约。

第六,法治原则,政治的通知必须以法律为基础,法律就是以非暴力的方式协调人们之间的冲突,第七,法律平等,要求法律公正对待。

19世纪的,法理学的形成与西方法学流派的出现为标志,主要流派有三,第一,哲理法学派,是指用形而上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认为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组成部分,第二,分析法学,注重对法律概念法律结构法律体系的研究,第三,历史法学派,用历史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

20世纪,西方法律思想呈现多元的特征。

第一,法律社会,社会法学是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律现象,他强调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第二,法律规则,法律是规则或规范的体系,第三,法律道德,认为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第四,法律政治,批判法学运动研究法律的内在政治意识形态,认定法律是乔装打扮后的政治。

学习意义:第一,学习和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增长知识,开阔视野,激发思考,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

第二,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是培养高层次法律伦理人才的需要。

第三,有利于提高法律实践水平。

二、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他主张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第一,法律不会感情用事,而任何人都不免有感情。

第二,法律不会在政治中加入偏向,而任何个人也不免有热诚,会在其执政之中加入个人的偏向。

第三,集体智慧胜过一个人的智慧。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笔记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笔记

1---尼采: 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时,我们实际上是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和过去.2---苏格拉底:为自己确立这样的一项使命: 克服诡辩派的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并建立一套以那种在客观上得到证明的价值理论为基础的实质性的伦理体系。

3---斯多葛派哲学的奠基人是塞米特思想家芝诺,其将自然的概念至于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即宇宙的实质是理性,在他看来自然法就是理性法。

人作为作为宇宙自然的一部分,本质上就是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命令的过程中,人乃是根据符合其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其生活。

4---西塞罗是伟大的法学家和政治家。

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并且是不变的永恒的。

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

通过命令的方式,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

它的命令和禁令一直影响着善良的人们,尽管对坏人无甚作用。

5----圣·托马斯·阿奎那是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

他的学说至今仍可以被誉为是罗马天主教神学、哲学、伦理观的权威解释。

他的思想体系是基督教圣经教义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巧妙结合的表现。

6----格劳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

”7----现代伊始,古典自然法学遇到了另一种理论的挑战;从某些方面来看,这种理论也是那些与促进形成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的自然法哲学相同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力量的一种产物。

它就是国家理由的理论,并在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尼古洛·马基雅维利的着作中得到了最有影响的系统阐述。

8----作为莱布尼茨(Leibniz)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沃尔夫教导说,人类最高的义务便是力求完善。

对他来说,与努力促进他人完善相结合的自我完善的这种道德义务,乃是正义和自然法的基础。

西方法律思想史 期末重点人物

西方法律思想史 期末重点人物

第一节柏拉图的法律思想《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三本书总体的概括:是一位具体浓厚理想主义色彩的思想家一、国家与法律的伦理基础——正义论正义论是其国家和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在其理论体系中,伦理学是政治法律学的基础。

伦理学探讨的是善,也就是正义问题。

他认为正义是个人和国家的善德。

他从个人的正义的德性推导出国家如何获得正义。

推理过程:理性————→知识和智慧↘意志(受理性支配)——→勇敢→正义的德性欲望(受理性支配)——→节制↗治国者——→智慧;卫国者——→勇敢;生产者——→节制。

三者如处于一种和谐关系中,则国家获得正义。

每个人都有理性、意志和欲望三种品性。

理性是使人获得知识的能力,它表现为知识和智慧;意志是使人具有发怒的能力,意志如果接受理性的支配,就表现为勇敢;而欲望是人的冲动要求,欲望如果接受理性的支配,则表现为节制。

总之,当理性支配意志和欲望时,人们便获得了正义的德性。

个人的品性:理性、意志、欲望。

其表现分别为:智慧、勇敢、节制、正义。

在一个理想的国家中,应该具有备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四种美德,这些美德分属不同阶级的人。

治国者——智慧;卫国者——勇敢;生产者——节制。

国家正义存在于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间的和谐关系之中。

即“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

正义的基本原则就是,每个人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

法律应该是同正义相一致的东西,维护法律就是维护正义,遵守法律就是服从正义。

二、哲学王统治与政体论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

这种不平等是其在共和国中确立等级制度的一个依据。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金质的人是统治者,他们必须是哲学家。

他们将被授予绝对的权力,以便其能为了国家的利益合理地、无私地行使权力。

银——军队;铜和铁——生产者。

哲学家的特质是:爱好永远不变,爱真理,以搞知识为快乐,大度,不畏死,有良好的记忆力,不偏不倚的节制等。

政体论:哲学王统治的政体为最优,以下依次为军阀政体(武力政体),富豪政体(财力政体),崇尚利益,不均达到极端,必然导致寡头统治。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Arale)一、名词解释1、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指研究基于古希腊罗马文明和基督教文明之上而形成的文化区域主要指欧洲和北美的西方国家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家的政治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及其产生、发展和演变规律的理论法学学科。

它的基本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两大部分。

在研究室要注意阶级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的应用。

2、教父学:也叫教父哲学,是由奥古斯丁、安布罗斯和格雷戈里等一批基督教教父创立的。

它主要内容是创立和阐述基督教义、例如三位一体说、创世说、原罪说、天国报应说等。

这种学说在欧洲封建社会形成时期影响尤为显著。

3、新康德主义法学: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德国法学家施塔姆勒创立的。

它抛弃了康德法哲学中的唯物主义和隐藏在唯心主义形式中的进步内容,而发挥了他的二元论和先验论。

他兜售唯心史观,否定物质生活资料生产对社会发展的决定性作用,宣扬“法是不可违抗的共同意志”、“法的理想和正当法的原则”、“法决定经济生活”、“内容可变的自然法”等观点,为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辩护,为巩固资本主义服务。

4、社会法学:又称“社会学法学”、“社会法学”、“法律社会学”,是19世纪在社会的基础上所产生的一种实证主义法学思潮,它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认识和研究法律问题。

认为法师一种社会现象,特别强调法对社会生活的作用和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强调法的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

它的创始人是法国的孔德,以后又有英国的斯槟赛等人。

{社会法学派的价值观基本上是“社会本位论”,强调社会、社会连带合作、社会整体利益;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相当一部分法学家强调义务,倾向于社会本位。

社会法学是一个极不统一的法学流派,其内容分支很多,,大的方面可分为欧洲的社会法学(利益法学、自由法学、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和美洲的社会法学(实用主义法学、现实主义法学)。

5、历史法学派:历史法学是在19世纪下半叶处于极盛时代,到了20世纪,这种法学的研究方法基本上融进了启发的法学流派。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

第一编古代西方法律思想第一章古希腊的法律思想(重点)1.概况2.城邦的定义: 由一个较大的城市及其周围农业地区组成一个城邦, 或称之为城市国家。

(名词解释)3.德谟柯利特的名言: 宁愿在一种民主制度中受贫穷, 也不愿在专制统治下享受幸福;正像自由要比奴役那样值得向往。

(单选)第一节前期智者的法律思想在这一节中我们着重掌握的内容是以下几点: (均按单选掌握)1.到公元前5世纪至4世纪时, 在希腊产生了智者, 他们从批判的角度出发, 对城邦所制定的法律和法律的作用进行了哲学上的论争。

此时很多智者的思想都是比较民主的。

2.智者以"自然"这个概念为前提, 论述自然法, 认为"自然"就是真理或称为"实在", 自然法才是公正的, "绝对正义"是自然法的最高表现。

3.智者是最先在奴隶制社会中提出反对奴隶制思想的人。

4.有一个人物需要知道: 德谟克利特, 原子论(物质是由原子构成的)的提出者。

他被马克思誉为"第一个百科全书式的人物".5.前期智者的代表人物有: 安提芬、欧里庇得斯、阿基马丹、普罗塔哥拉和卡利克里斯。

在智者中分为两派: 一派赞成奴隶主的民主制, 以普罗塔哥拉为代表;一派赞成奴隶主的贵族制, 以卡利克里斯为代表。

6.阿基马丹: "神让一切人自由, 自然并没有使任何人成为奴隶"7.卡利克里斯: "强权即公理"和"弱肉强食", 这是极端反民主的思想。

第二节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思想这一节中的重点是柏拉图的思想, 苏格拉底的相关内容历来只考过几个单选题。

对于柏拉图思想关键是把握其哲学王思想、前后期思想的变化、政体循环论和他的几本著作。

一、苏格拉底对于苏格拉底的学习我们主要掌握以下几点: (均按单选掌握)1.代表保守的贵族阶级的利益, 反对雅典民主制。

2.主张美德即知识, 法律是人类幸福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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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及学习。

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归纳为两个文化起源,一个思想核心,三大法学流派和多元的法学思想运动。

两个文化起源,古希腊罗马的法律遗产和中世纪基督教法律传统。

一个思想核心是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们的古典自然法学。

第一,自然状态,说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下,第二,自然权利说,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想要不变的自然权利,第三,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普遍遵循一定的法则,第四,社会契约论。

人类通过社会契约的方法,从野蛮的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第五分权原则,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权利必须分立和制约。

第六,法治原则,政治的通知必须以法律为基础,法律就是以非暴力的方式协调人们之间的冲突,第七,法律平等,要求法律公正对待。

19世纪的,法理学的形成与西方法学流派的出现为标志,主要流派有三,第一,哲理法学派,是指用形而上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认为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组成部分,第二,分析法学,注重对法律概念法律结构法律体系的研究,第三,历史法学派,用历史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

20世纪,西方法律思想呈现多元的特征。

第一,法律社会,社会法学是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律现象,他强调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第二,法律规则,法律是规则或规范的体系,第三,法律道德,认为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第四,法律政治,批判法学运动研究法律的内在政治意识形态,认定法律是乔装打扮后的政治。

学习意义:第一,学习和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增长知识,开阔视野,激发思考,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

第二,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是培养高层次法律伦理人才的需要。

第三,有利于提高法律实践水平。

二、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他主张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第一,法律不会感情用事,而任何人都不免有感情。

第二,法律不会在政治中加入偏向,而任何个人也不免有热诚,会在其执政之中加入个人的偏向。

第三,集体智慧胜过一个人的智慧。

第四,法治不易腐拜,一人之治易于腐败。

第五,在一人之治的情况下,执政者不可能独理万机。

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并不否认人的智虑作用,他认为是实行法治就必须处理好发挥个人才智与维护法律两者之间的关系,实行法治,就要充分发挥众人的作用,避免一人之治。

法治的含义:他提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要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一是存有良法,二是对法律的普遍服从。

亚里士多德以现实主义的态度,看待君主的德行和才能,追求实践中可行的治理方式,主张应理性的法律为治国依据,而不是依据有高度或然性的一人之智慧与德行的寄托,法治即是良法之治,良法与普遍守法是法治的两大要素。

三、罗马法的形成以及历史地位。

古罗马先后经历了王政时期,共和国时期,帝国时期。

公元395年,整个罗马帝国分裂为东西两个部分。

罗马法的历史发展大体上可分为以下几个时期:一,王政时期的习惯法。

罗马人有原始公社向阶级社会过渡,罗马城邦的管理组织管理罗马社会的主要依据是罗马古老的氏族习惯和社会通行的各种惯例,王政后期,从公元六世纪开始,罗马就出现了立法活动。

二,12铜表法时期。

12铜表法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标志着罗马社会从习惯法调整转变到成文法调整。

成文法的颁布是平民与贵族矛盾冲突的结果,体现了当时平民对贵族的一次重大胜利。

成文法的颁布,冲破了奴隶主贵族对法律知识和司法的垄断,提高了平民的地位。

三,市民法与万民法并存时期。

罗马在这一时期发展出了市民法与万民法,市民法是指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万民法适用于罗马非公民之间,罗马公民与非公民之间的社会关系。

四,罗马法的古典时期。

此时罗马法发展的特点之一就是法律渊源较多。

规定五大法学家的著作具有法律权威性:伯比尼安,保罗,盖尤斯,乌尔比安,莫里斯蒂努斯只有这五大法学家的法律解答才构成法罗马法的渊源。

五,罗马法的法典编纂时期。

以《查士丁尼国法大全》成就最高,对后世的影响最大,成为研究罗马法最权威的资料。

包括《学说汇纂》,《法学阶梯》,《法典》,《新律》。

罗马法发达的原因。

一、商品经济的发达。

商品经济的发达使社会经济生活与经济关系复杂化,对作为社会关系调整手段的法律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法律产生了全方面的影响,正是罗马商品经济的发展,使罗马法成为新商品经济社会的真正法律,他因商品经济发展反过来也为商品经济提供了法律条件。

二,自然法思想的影响。

第一,自然法思想赋予罗马法以内在协调一致性,使罗马法成为一个严密的整体。

第二,自然法的理性平等观念以及自然法高于实在法的思想,被用来解释罗马法的万民法,万民法具有了更大的正当性。

第三,在自然法的影响下,罗马市民法和万民法,在公元212年归于统一,非罗马人得以享受罗马人相同的法律地位。

第四,自然法是罗马法,从一种部落社会的法律发展成一种具有高度的理论抽象和广泛的社会适应性的体系。

三、罗马法学家的贡献。

罗马法学家在理论研究法律实践活动以及自然法思想的创造性转化等方面作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

第一,理论研究方面,对法律的性质,分类等问题做了精深的研究,提出了公法与私法之分,自然法万民法与市民法之分。

第二,法律实践活动方面,除了法律研究之外,还包括其他大量的法律实践活动,他们还从事法学教育。

第三,对自然法思想的创造性转化,法学作为一门学科,除了具有一定的理论体系概念、术语原则制度、研究对象和方法等之外,还必须有一种精神,一种观念,这就是法学观或法学世界观。

四、孟德斯鸠“法的精神”。

一,法律要反映一个国家的整体状况。

二,法律要同国家的性质、原则相适应。

三,法律要和国家的自然条件相适应。

四,法律要与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相适应,于居民的信仰,性情,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等相适应。

五,法律与法律之间要相互适应,法律的渊源、立法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基础的事物秩序相适应。

五、古典自然法学的历史意义。

古典自然法学所倡导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分权的理想,是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后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建立的,而最后由理想变成法律的,从私法角度上讲,西方近代的法律制度可能受罗马法的影响,私法的发展,有它自身的逻辑,但是从公法上讲,古典自然法学对于西方的影响是直接的,古典自然法学的理论,实际是西方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和法律得以建立的理论基础。

古典自然法学,所倡导的自然法,自然权利社会契约,以及只有平等民主法治分权理论,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和宗教神学的理论武器,其在理论上开辟了新的天地,而且这种理论的影响并不局限于西方社会,十九世纪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兴起之前,在理论上讲,古典自然法学的理论是法学中的主导思想,在资产阶级争夺政权和建立政权的时代,自然法的理论是其理论基础,古典自然法学的理论是一种革命性的理论,是一种破坏性的理论。

六、功利主义思想的历史渊源一、快乐主义。

功利主义思想,早在古希腊的时候就有人提出了,德谟克里特宣扬快乐主义,认为人生最好的生活就是最大限度地促进快乐,要求节制的享乐和心灵的快乐。

二、合理的利己主义。

近代文艺复兴运动,人们从蒙昧主义解放出来,追求人性的解放,提出人的道德,来自人的感性,来源于人的自然属性,利己主义,物质享受和现实的享受,是这个时期的口号。

三、贝卡利亚的《论犯罪和惩罚》,则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有着直接影响。

七、奥斯丁的分析法学的核心内容在奥斯丁的“法的命令说”中,命令、主权与制裁是三个必不可少的要素。

首先,他对命令做了三个方面的限制,在奥斯丁的法律定义中,只有“有权”者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明确义务内容命令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命令,其次,他认为“法律产生于优势者”,这个优势者指的就是政治优势者、主权者,即君主或是主权团体以及得到其授权立法的机关和个人,是掌握主权的统治者,处于绝对的被服从的地位。

因此在法律的来源形式上,奥斯丁是做了比较明确限定,即法律是主权者制定或是认可的,因此他否认习惯法在得到主权者的承认或是经过特定程序转化之前是一种法律。

再次,他认为命令一旦发出,即具有强制力,命令的不服从与遵守必然导致不利的后果,即制裁。

命令、主权、制裁贯穿于“法的命令说”的始终,这三要素的组合,也使得奥斯丁定义的法具有了命令性、强制性和义务性的三个特征。

八、庞德的社会学法学的主要内容庞德认为,社会学法学家目前所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在创立,解释和适用法律方面,应更加注意与法律有关的社会事实。

第一,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实际社会效果。

第二,为准备立法进行社会学的研究第三,研究使法律产生实效手段。

第四,法学研究的方法应该是,既对司法行政和立法以及法学的活动进行心理学的研究,也对理想的哲理进行研究。

第五,对法制史应进行社会学研究。

第六,承认对法律规则分别情况加以使用的重要性。

力求对各个案件都能正当合理的解决。

第七,在普通法系国家中司法部的作用。

第八,以上各点都是达到一个目的的手段,既力求使法律秩序的目的更有效的实现的手段。

社会学法学与其他法学学派的区别:第一,社会学法学注重的是法律的作用,而不是它的抽象内容。

第二,社会学法学认为法律是一项社会制度,人们既通过经验发现,他又有意识地创造它,法律既是理性所发展的经验,又是由经验所证明了的理性。

第三,社会法学强调法律所要促进的社会目的,而不是强调制裁。

第四,社会学法学认为法律规则的种种形式仅是手段问题,更重要的是法律制度法律学说和法律规则的作用,并认为应研究如何使法律形式最适合当时当地的法律秩序的问题。

第五,社会学法学所使用的是实用主义方法哲学观点各种各样,信奉实证主义经验主义或现实主义,从不同的出发点阐释社会学法学。

九、马基雅维利的主要思想内容区分了君主制贵族制和共和制政体,认为这些都是正常的政体,还区分了,暴君制,寡头制,和,群氓统治统称为变态政体。

他认为法律与军队都是国家的主要基础。

一个国君如果想要获得统治成功有两条道路:法律和武器。

至于军队和法律关系,他认为军队比法律更重要。

军队是起决定性作用的。

他主张法律是国家的主要基础之一,包含有在一个国家中建立一套优良法律系统的意思。

马基亚维利政治法律思想体系中,影响极为强烈的一点是建立在人性恶论基础上的,政治权术论。

他的君主权术论,正是他从人性论的出发,以此为依据。

十、教皇革命以及其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影响教皇革命催生了具有近代意义国家性质的政治实体和具有近代性质的法律体系,即教会和教会法。

教皇革命主要是指,一场影响深远的运动,其目的旨在清除教会中各种封建影响和地方影响,以及与这些影响必然相伴的腐败。

教会改革对西欧城市的深远影响,在政治上加强了罗马教皇的权力和权威,是他对基督教徒具有更大的领导与控制力量,使教会开始走向独立。

通过教皇革命,为随后出现的世俗国家奠定了基础。

西方法律传统具有以下特征:一,法律的相对独立性。

二,法律的实施由专职的法律职业者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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