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执行案例
法院执行典型案例

法院执行典型案例案例名称:案例A:劳动合同纠纷执行案案情概述:甲公司与乙员工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乙员工每个月领取固定工资。
然而,在合同期内,甲公司未按约定及时支付乙员工工资,并且部分工资未支付。
乙员工多次催讨未果后,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流程:1.乙员工起诉:乙员工通过劳动仲裁,起诉甲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的问题,并请求法院对此进行强制执行。
2.法院开庭调解: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并对双方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协商。
在庭审中,甲公司承认自己确实未按时支付工资,并表示原因是公司资金紧张,但承诺尽快支付全部工资。
乙员工认为,甲公司多次推迟支付工资,已经造成了严重损失,并希望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3.法院作出判决:经过调解后,甲公司同意补齐乙员工尚未支付的工资,并向乙员工支付违约金作为赔偿。
法院将庭审情况记录下来,并在判决书中详细写明了甲公司的违约情况以及补偿金额和期限。
判决书传达完毕后,乙员工并未收到甲公司履行判决的证据。
4.乙员工申请执行:由于甲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乙员工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包括合同、判决书等。
5.法院立案执行:法院受理乙员工的申请,并立案执行。
法院发布执行通知书并传唤甲公司到庭,要求其履行判决,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乙员工的工资和违约金。
6.案件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甲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履行判决,也未提出合理的申请理由。
法院组织执行人员前往甲公司的办公场所进行了财产查询,发现了其现金、办公设备、固定资产等财产。
同时,甲公司的银行账户中也存在一定金额的资金。
经财产查封后,法院决定先执行查封的财产并拍卖变现,以保障乙员工的权益。
7.案件执行结果:根据法院的执行通知书,乙员工最后终于收到全部工资和违约金的支付,并在法院的监督下完成了全部的执行程序。
案件评述:这是一起典型的劳动合同纠纷执行案,乙员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仲裁经典案例

劳动仲裁经典案例
劳动仲裁经典案例是指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出现的具有代表性和
典型性的案例。
这些案例涉及到劳动关系中的各种争议和纠纷,包括工资、加班费、社保、福利待遇、合同解除等问题。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劳动仲裁案例。
1. 工资争议案例
某公司员工张某因工资问题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经查证,公司未按时发放工资,并未支付加班费。
仲裁委员会判决公司支付张某拖欠的工资和加班费。
2. 社保问题案例
某公司员工李某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而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
出申请。
经调查,公司确实未为李某缴纳社保。
仲裁委员会判决公司为李某缴纳社保,并补缴李某应该享有的社保待遇。
3. 合同解除案例
某公司与员工王某签订了一份两年的劳动合同,但在一年后公司决定解除合同。
王某不同意解除合同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无合法的解除合同理由,判决公司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并恢复劳动合同。
这些经典案例反映了当前劳动关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也为劳动仲裁的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劳动者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必要时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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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了许多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以下是其中的十个案例及其相关参考内容:案例1:王某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情况描述: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但一年后公司解除了合同。
王某认为解除合同违法,要求补偿。
处理结果:仲裁机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判断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判决公司需要支付王某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相关参考内容:根据中国的劳动合同法,雇主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经过合理的程序,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案例2:李某工资拖欠纠纷情况描述:李某向公司辞职后,公司未按时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李某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处理结果:仲裁机构判决公司应该支付李某拖欠的工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相关参考内容:按照中国劳动法,雇主应按时支付员工工资,违反规定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3:张某加班费支付纠纷情况描述:张某在某公司工作,经常加班,但公司拒绝支付加班费,引发纠纷。
处理结果:仲裁机构认为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张某加班费,判决公司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给张某。
相关参考内容:根据中国的劳动法,单位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的加班费标准支付加班工作时间的报酬。
案例4:赵某工伤待遇纠纷情况描述:赵某在工作中受伤,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
但公司拒绝支付并解除了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仲裁机构判决公司支付赵某工伤待遇,并认定公司违法解除了赵某的合同,要求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相关参考内容:根据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单位应该为员工提供工伤保险,并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待遇。
案例5:杨某违法开除纠纷情况描述:杨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因个人原因长期请假,公司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仲裁机构判决公司违法开除了杨某,要求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相关参考内容:根据中国的劳动法,单位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能擅自开除员工。
案例6:马某工作性骚扰纠纷情况描述:马某在工作中遭受同事的工作性骚扰,要求公司采取措施保护其合法权益。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
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
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
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
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
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
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
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
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
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
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
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
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劳动仲裁案例100例

劳动仲裁案例100例申请人王某菊、吴某茹、杨某静、刘某芳、温某钗、王某环、谷某芳、王某丽、李某霞、勒某平诉北京某兴劳保厂劳动仲裁案件。
申请人入职很早,一般都在1970年至1980年之间就在该厂上班,北京某兴劳保厂于20xx年无故让员工回家等待上班消息,至今无消息,也未给申请人发放工资,也并未解除劳动合同。
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都会低于北京最低工资标准,加班没有工资、拖欠工资等许多违规情况。
10位申请人自己去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因为10位申请人对法律一无所知,为维护自己最大的利益,申请法律援助,寻求帮助。
承办过程:由于10位申请人经济困难,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函告北京市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一名律师出庭担任10位申请人的代理人。
北京市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函告后,指派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我来承办此案。
我接到案卷后,由于每个员工的情况不同,我阅卷达十几次,并且根据情况分清楚需要核实的问题记录在案。
并在第二天就约到了十位当事人一一核实问题,为十位平均年龄在50岁的大妈们讲起了劳动法,并把每个人的不同情况做了不同的分析,对每个人耐心讲解,北京8月份的天气平均气温在35度左右,正值京广律师事务所迁所,没有空调、没有电扇、没有任何降暑设备,我在闷热的办公室里整理着案件材料,由于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书是她们自己书写的,有许多错误和不全面的地方。
我从第一份开始算起,一会功夫的时间,我身上就被盯了好几个大包,闷热、蚊子,但我一直在坚持,我内心中有一股力量在支撑我,我一定要竭尽全力维护10位大妈的合法权益,要不怎么对的起这10位大妈对法律的信任?10位大妈看着看着我这样就心疼了,眼眶湿润了,十个人一人拿一个本子围着我律师开始扇了起来,尽管不那么凉快,但是这幅温馨的画面定格在了京广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室里。
送走10位大妈,晚上10点多办公室里只剩下我忙碌的身影,每个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多大三百多页,我在一一复印,因为我清楚我已经定下方案,努力调解才可以解决好多法律未涉及的问题,并且也要把证据准备充足,因为我清楚程序的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
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
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
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
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
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
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
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
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
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
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
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
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劳动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劳动仲裁十大典型案例1. 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一名包工头招收了十多名农民工,在完成工程后却拖欠了工人们的工资,导致工人集体起诉。
最终,被劳动仲裁裁定支付全部工资和违约金。
2. 妇女被劝退案:一名女孩在大学期间因怀孕被学校劝退,她遂到劳动仲裁申请保护权益,最终仲裁部门判决学校支付该女孩全部学费和赔偿金。
3. 劳动合同纠纷案:一名员工因未签劳动合同,被公司辞退,但公司未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员工因此到劳动仲裁机构投诉,最终仲裁机构判决公司支付补偿金。
4.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一名员工因患病在家休养,公司私自解除劳动合同,对员工的合法权益产生了不良影响。
仲裁机构最终判定公司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5. 企业拒绝支付加班费案:一名员工在工作中不断加班,却未被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经过投诉,仲裁机构判决企业之所以拒绝支付加班费是违法的,要支付员工相应加班费。
6. 劳动报酬纠纷案:该案涉及到员工与企业之间未按规定支付工资的问题,经过仲裁机构调查并作出判决,企业最终支付了员工应得的工资。
7. 劳动年限计算标准争议案:一名员工的劳动年限计算被企业与其不同意,导致纠纷结果,经过劳动仲裁机构判断并作出判定,企业支付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8. 离职工作年限争议案:一名员工离职申请退休时,对个人工作年限持不同意见,导致双方纠纷。
最终,仲裁机构判定员工持有正确意见,企业支付其相应的离职补偿金。
9. 劳动保障金纠纷案:一名员工因涉嫌违法行为被公司辞退,但未支付劳动保障金,员工投诉后,仲裁机构判定公司需要支付相应的劳动保障金。
10.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劳动仲裁案: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仲裁机构将依法裁定案件,最终达成合理的裁决。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案例一:加班费问题在某公司,员工张先生提出加班费问题,公司未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员工加班超过法定工时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二支付加班费。
所以,张先生有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解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加班超过法定工时应当支付加班费。
如果公司未能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二:工资拖欠问题在某建筑公司,员工王先生发现公司连续两个月未按时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王先生有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和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并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
案例三:违法解雇问题某公司突然解雇了员工李女士,但没有提前通知和支付解雇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或者解雇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李女士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雇补偿金。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辞退或解雇员工时需要提前通知并支付解雇补偿金。
如果公司没有按照法定要求执行,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支付解雇补偿金。
案例四:工伤赔偿问题某公司员工张先生在工作中因意外受伤,但公司未按照规定支付工伤赔偿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人的工伤保险金标准给予工伤保险金。
张先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
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金标准给予工伤保险金。
如果公司未按照规定支付工伤赔偿金,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支付工伤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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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执行案例
死伤概不负责?
前不久,在广东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举行的一次咨询会上,一位姓张的农民工家属反映说,XX年,张某与佛山南海区一建筑施工队签订劳动承包合同,合同中有“发生死伤事故,建筑施工队概不负责”的条款。
XX年冬,张某在一次施工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摔落造成腰椎粉碎性骨折,下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
事故发生后,张某一家无力承担巨额费用,家属要求建筑施工队支付医疗费。
对方以劳动合同中有“死伤概不负责”的条款为由拒绝,并蛮横地对其家属说,以后张某与建筑队毫无关系,不能再找施工队索要任何费用。
咨询会上工作人员建议张某找劳动仲裁机构。
记者就张某问题采访了广东省劳动仲裁部门,发现目前我省劳资纠纷频频,劳动仲裁案不断上升,从XX年起,以每年14%的速度递增。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仲裁委员会朱德良主任说,劳动争议案件增多折射出劳资关系日趋紧张。
劳资纠纷的是是非非,不能不引人深思。
不平等合同随处可见
“张某的有关合同是无效合同,然而这不是个别现象,一些不懂法的民工签了合同出了事只能忍气吞声”朱德良主任
说。
他说,不平等劳动合同不仅在建筑行业比较普遍,在珠三角的各行各业也随处可见。
然而此类条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和其它权益受侵害事件,劳动者应尽早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朱主任认为,张某在劳动合同中虽然有签字,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建筑施工队与张某约定“死伤概不负责”的条款不具法律效力。
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张某在因工伤残的情况下全部医疗费、药费以及就医路费都应由建筑施工队负担,同时施工队还应支付医疗期内的工资和护理费。
非公企业变纠纷“重灾区”
近年企业用工走向市场化,非公有制企业已经成为就业和再就业的主渠道之一。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介绍说,近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由此前以国有企业为主,扩大到个体私营企业、合资企业。
非公有制企业已经成为劳动争议案件的“重灾区”。
朱主任说,我省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用工管理混乱,往往以罚代管,任意扣罚劳动者的工资、奖金,导致纠纷不断;一些私营企业招用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或故意设置劳动合同陷阱,以不平等条款侵害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这些应引起
高度重视。
据了解,以往劳动仲裁处理的案件主要因企业开除职工引起,而今案件争议已衍生到押金、工资、养老保险、经济补偿等方面,其中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的争议案件更是成为劳动仲裁的“焦点”。
劳动仲裁执行成难点
记者在劳动仲裁部门了解到,在涉及劳动报酬的案件中,超时加班报酬和拖欠工资又是投诉的热点。
而超时加班报酬纠纷最为复杂,往往是易仲裁却难执行,而拖欠工资仲裁之后效果也并不佳。
不久前,5名康师傅员工以被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劳动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他们在诉状中称,今年5月21日,他们向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局投诉顶益公司今年4月以来月加班工时达140小时,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开发区劳动局接投诉后于6月10日调查取证,认定投诉情况属实,同时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顶益公司于6月30日前整改完毕。
但是,顶益公司生产员工依旧实行12小时作业。
原告认为开发区劳动局作为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具有监督、检查权,但未有效履行法定职责,接到投诉后仅发一纸整改通知,并未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和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
投诉者称,希望劳动局管
到底,把这种超长加班问题根本解决。
朱主任说,不是劳动仲裁不愿意管到底。
其实仲裁执行难,是体制造成的,劳动部门只是仲裁机构,并不是执法机构,只能下发整改通知,如果要强制执行,只有通过法院走法律程序,但是这要花更多时间,也不是劳动部门一家说了算。
他认为顶益公司还算比较正规的公司,加班还有加班工资单,劳动部门仲裁有依据。
而更多情况下,公司加班给点钱就算了,工人投诉后也没法仲裁。
法律界人士认为,当前法律条文缺陷也导致了仲裁执行效果不佳。
比如,现有法律规定,劳动纠纷只有60天的申诉时间,某种意义上说,你只有60天的权益。
如果老板两年前就开始欠薪,你申诉成功也只能要到最后60天的工资,如果拖欠60天工资立即申诉,打赢了只有几百元甚至几十元钱,而最后的结果是老板把你“炒”了,这样劳动者怎样去争取自己的权益?
另外,一旦劳动者申请仲裁,一些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不但不予以配合,反而千方百计回避抵赖。
不久前广东省仲裁机构仲裁了东莞某厂37名职工因企业无故拖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申诉,企业负责人自始至终拒绝参加劳动仲裁。
更有甚者,一些发生工伤工资案件的企业负责人,眼见事态扩大就立即撤资走人,导致劳动部门裁决难以执行,劳动者损失无法挽回。
新闻背景
劳动仲裁如何进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企业与员工之间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双方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或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均可申请劳动仲裁。
为解决劳动争议,企业或员工应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6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时一般会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劳动仲裁机构则会在60天内进行裁决。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从收到裁决书15天内,可以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就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