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登记实务中的几个问题

合集下载

浅谈房地产抵押登记产生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房地产抵押登记产生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房地产抵押登记产生的问题及对策一、题目:浅谈房地产抵押登记产生的问题及对策二、抵押登记的问题及分析:1. 抵押登记的透明度问题在目前的抵押登记机制下,抵押登记借款人可以通过商业银行,个人放贷者注销抵押等方式获得抵押抵押物的所有权,但是抵押物所有者的信息仍然存在不透明的情况。

这种不透明性不仅增加了买家和银行的风险,同时也会导致市场失灵。

对策:提高抵押登记的透明度。

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各级房产权部门、银行与法院等机构应将抵押登记的信息公示在网上,同时为全国性的房产抵押登记品牌建设起来地基石。

2. 抵押登记难度的问题在一些发展程度不高的地区,资源受限,登记机构少,因此抵押登记的难度就会更高。

登记过程需要相对复杂,需要经过多个申报、审批、备案环节,并且要求相关机构的配合。

这种复杂度和环节,容易使得借款人所需的抵押资料过多,耗时过长,为相关方面制造不便。

对策:加快抵押登记的办理速度,提高办理效率。

建立抵押登记特有的机构与人才网络,熟练掌握流程以及各环节的关键点,以便快速高效地办理登记。

3. 抵押登记的法制保障问题抵押登记存在许多法律风险。

例如,一些借款人由于账户资金不足或者危机及逾期信息不及时等原因,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导致相关抵押物被银行喜付,但相关部门未进行相应的处置,结果造成借款人的损失以及债务纠纷的扩大。

对策:建立健全的法律框架和法制保障系统,加强相关部门执法的力度和抽查频率,在抵押登记中涉及到的各个环节都要遵循法律的规范执行。

4. 抵押登记须得到借款人的同意在一些情况下,银行需要使用借款人的住房作为质押,以取得银行的贷款。

但是,如果借款人不同意接受银行的贷款,那么行为侵害借款人权益的风险就会增加。

对策:防止银行行为侵害借款人权益,应当规范银行的操作行为,加强对银行操作的监管,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行为侵害借款人的权益。

5. 信贷同业业务风险的问题在金融体系当中,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相互合作,进行信贷同业业务。

担保实务中担保措施之不动产抵押的常见问题

担保实务中担保措施之不动产抵押的常见问题

担保实务中担保措施之不动产抵押的常见问题
在担保实务中,不动产抵押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措施。

在进行不动产抵押时,常常会出现一些问题,需要注意解决。

以下是不动产抵押常见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1. 权利人不同意抵押:在进行不动产抵押时,有权处置不动产的权利人可能不同意将其不动产进行抵押。

解决方法是与权利人协商解决,可以通过增加债务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来解决,例如增加担保责任人或提供额外的担保措施。

2. 抵押范围问题:不动产抵押应该明确确定抵押的范围,包括具体的不动产和相关附属设施等。

解决方法是明确抵押的范围,并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

3. 抵押物评估问题:在进行不动产抵押时,需要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确定价值。

如果评估价值与要债主张的债权金额相差较大,可能会导致抵押物无法完全覆盖债权。

解决方法是进行准确的评估,并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物的价值。

5. 不动产权属证明问题:在进行不动产抵押时,需要提供相关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

如果无法提供或证明文件存在问题,可能会导致抵押的效力受到影响。

解决方法是办理相关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手续,并确保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6. 不动产后续权益转移问题:在进行不动产抵押后,债务人可能会转移不动产的权益,例如出售或转让。

如果债务人转移不动产的权益,可能会导致抵押权失效。

解决方法是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得转移不动产的权益,并在转移时进行相应的抵押物注销手续。

在进行不动产抵押时,需要注意上述问题,并逐一解决。

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抵押合同的条款和约定,确保担保措施的有效性和权益的保护。

房地产抵押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五篇

房地产抵押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五篇

房地产抵押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五篇第一篇:房地产抵押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房地产抵押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在银行信贷业务中,抵押担保因其较大的安全性,成为银行贷款最为有利的担保方式。

但是,由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抵押担保的有关规定并不明确和具体,下面就江汉支行在房地产抵押实务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谈谈本人的一点看法。

一、房地产抵押实务中存在的问题1、一般房地产抵押担保中,以限制或禁止抵押担保的房地产进行抵押登记,如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

这方面的情形不多,但确实存在,主要表现为抵押人或借款人通过人为关系使抵押登记管理部门对上述土地办理抵押登记;由于有他项权证,极易导致银行错信政府的登记公示,为借款人发放贷款。

这一案件已经处理完全,并没有受到损失。

2、以产权关系不明的房地产进行抵押担保。

如抵押人进行抵押的财产,表面上是一人所有,但实际上是与他人共同开发的房地产。

案件涉讼后,抵押效力受到影响。

该案件由于证据没有砸死,现在抵押人正在检察院申诉。

3、最高额抵押担保登记无对应的主债权文本。

现行文本是借款合同文本,不符和业务发展的需要,也不能与最高额抵押担保有效衔接。

4、抵押权人名称和机构变更频繁,影响变更前后抵押登记的效力和主从合同有效衔接性。

5、债务人或抵押人更名改制,对于需要办理的借新还旧贷款,如何处理好债务承担和借新还旧的关系、以及更名改制与办理抵押登记之间的关系,没有一个有效的程序和模式,危及贷款担保安全。

6、抵押物清单没有作为抵押合同的附件或是抵押物清单填写不规范。

7、个人金融业务中,大部分贷款只办理的房产抵押登记,而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

8、子母公司抵押担保问题。

关于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效力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认定标准,而很多集团公司的业务往来均或多或少的存在上述问题。

二、解决方法针对上述问题,联系的业务实际,建议使用下列方式解决:1、严格按照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于不能进行的抵押登记的房地产,严把审查关口,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对于限制性的房地产,严格按照相关特别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好报批、审批手续,完善有关手续,使抵押担保合法、有效、与主债权有效衔接。

不动产抵押登记涉及到的几个问题

不动产抵押登记涉及到的几个问题

不动产抵押登记涉及到的几个问题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前,土地使用权相关登记由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在建建筑物、建筑物抵押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

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上述抵押登记均由各地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此时,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一)原抵押登记是否需要重新办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

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

根据上述规定,并不强制要求重新办理登记或更换证书,原他项权证继续有效,如果当事人要求更换证书,登记机构应当接受。

在该情况下,是否存在抵押人通过更换证书、变更证书记载的方式影响我方抵押权公示效力的风险?由于登记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理论上登记机构的统一并不影响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即使登记机构在更换证书的过程中出现记载错误,我方可通过申请更正登记的方式予以变更。

(二)关于在建建筑物的追加抵押根据《物权法》第二百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该条款明确了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仅以土地现状抵押,并不当然包含未来土地上形成的在建工程。

因此在房地产投融资项目中,在国土部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当土地上形成在建工程,仍需及时至建设(房地产)部门追加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由于登记部门统一,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房产的权证统一,是否无需再追加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全部或者部分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一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首次登记”,可知虽然不动产实现统一登记,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与在建建筑物抵押仍是两类不同的抵押,均应办理登记手续。

【实务】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办理中的热点问题

【实务】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办理中的热点问题

【实务】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办理中的热点问题在建工程抵押是房地产开发商为筹措项目资金向银行贷款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

随着《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地方配套规定的出台,在建工程抵押程序日趋规范和严格。

这对实践中如何准确有效地处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业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文章中列举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办理过程的常见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以供办理在建工程抵押业务的朋友提供参考。

在建工程抵押在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融资中较为常见,根据2001年修正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定义“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相对于土地抵押和房屋所有权抵押,在建工程抵押对抵押申请材料的要求更为复杂,各地登记机关对在建工程抵押的操作实践也有不少差别,律师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过程中,可能会意外频发,处理得稍有不慎,会延误银行放款进程,甚至导致抵押权的设立出现瑕疵或未能有效设立。

因此,如何减少办理抵押过程中出现的意外,值得深入研究。

笔者团队在各地办理了较多在建工程抵押,积累了一定的实务经验,并且深刻体会到对抵押过程中的一些细节把握往往对能否顺利办理抵押起到关键作用,本文将试举一二进行说明。

一、预售许可证对于建造房产并计划出售的开发商而言,办理预售许可证是房产开发过程的重要环节,顺利办出预售许可证就可以提前对尚在建造中的房产进行预销售,从而将先期投入的资金回笼。

实务中,许多地区将预售许可证与在建工程抵押进行挂钩,例如,根据《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必须“该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商品房尚未预售”。

换言之,如果该在建工程已经办理了预售许可证,则无法再进行抵押。

然而,在上海以外的诸多地区如重庆等地则要求在预售许可证(在安置保障性建设项目中或称销售许可批文)未办理完结前不得进行抵押。

当前房地产抵押贷款实务操作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当前房地产抵押贷款实务操作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取得销售租赁债权 的资 金 , 然后, 由 中间商 以这些 债权为抵
押, 发行 租赁 ( 抵 押) 债券 , 二级市场 的中介机构把证券化 的 租赁债权销售给投 资者 , 从 最终 投资 者那 里取得销售租赁抵
[ 4 ] 欧 阳卫 民 .中 国金 融租 赁 业 的现状 和 出路 [ M] . 北京: 中国
的过 程 。 这 一 过 程 的 资 金 流 动 方 向 是 , 租赁 债权 的拥 有者
[ 1 ] 吴 慎之 .强化 融资 租赁 : 小微企 业 融资 的必然选 择[ J ] . 中央 财 经大 学 学报 , 2 0 0 3 ( 4 ) . [ 2 ] 粱飞媛 .发展 中国小微 企 业 融资 租 赁 的若 干意 见 [ J ] . 商 业
研 究, 2 0 0 6 ( 7 ) .
( 租赁公 司) 将所持有 的各 种流动性 较差 的同类 或类似 的租 赁债权卖给租赁债权证券化 的机构( 中间商 ) , 从 中间商那 里
[ 3 ] 王爱英 , 梁喜 .面 向小微 企业 的租赁 创新 思路探 讨[ J ] . 商业
时代 , 2 0 0 9 ( 1 1 )
当前房地产抵押贷款 实务操作 中 存在 的风险及防范对 策
口 饶 以春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 , 湖 南 怀化 4 1 8 0 0 0 )
摘要 : 房地产贷款是 商业银行 最为 常见的贷款 业务 , 它 不仅 关 系到 商业 银 行 经 营 效 益 , 也 影 响 到 我 国金 融 市 场 和 社
权、 房屋所有权作 为偿还 贷款 的担 保。 自《 担保 法》 1 9 9 5年 押合 同编号与实际签订 的抵押合 同编号不一致 。
者拟设立抵押的房产 , 在抵押 物清单 中只填列房 产 , 未填列

房地产抵押的几个问题

房地产抵押的几个问题

遇到房地产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房地产抵押的几个问题一、抵押权的法律地位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的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所有物或者权利上所设定的限制物权。

物权是主要的财产权,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物的直接管领和支配、享有权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可分为完全物权和一、抵押权的法律地位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的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所有物或者权利上所设定的限制物权。

物权是主要的财产权,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物的直接管领和支配、享有权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可分为完全物权和限制物权,具有物权的全部权能的是完全物权,人们很为熟悉的所有权就是一种完全的物权;在他人的物上所享有的某种有限的权利称为限制物权,除所有权以外的物权都属于限制物权。

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单纯的所有权制度已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于是,从所有权中派生出了各种他物权。

如属于用益物权的典权、地上权、地役权;属于担保物权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所有权和各种他物权共同组成了物权。

物权具有优先的效力和追及的效力。

优先的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可以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但物权的效力要优于债权。

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转移到何处,物权的权利人都可以直接向实际占有人主张权利。

由于物权所具有的这种效力,债权在设定担保以后,就获得了优先受偿等物权性质的权利。

(一)优先受偿的效力。

房地产抵押以后,债务人如果不按期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或折价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因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而发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担保的范围。

列入担保范围的均属优先受偿的范围。

2、用于抵押的标的物是房屋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在行使抵押权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处分,但对于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房屋抵押登记应注意的问题

房屋抵押登记应注意的问题

浅析房屋抵押登记应注意的问题摘要:本文通过对当前房屋抵押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在登记中应注意的事项,仅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房屋抵押;登记;问题在各种担保中,抵押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担保方式,被称为“担保之王”,抵押以不转移标和物的占有为特征,不妨碍抵押人的正常使用收益,又为抵押人融通了资金,对于抵押权人来说,抵押为所担保的债权增加了安全性,符合各方利益,因此被人们所广泛采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抵押也随之得到了发展,目前抵押已成为最普遍最活跃的一种融资方式,本篇文章提出一些房屋抵押登记中应注意的问题,以便日后我们面对房屋抵押登记问题时能够有效的处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一、对抵押人以及共同抵押人的身份进行充分核实第一,要对抵押人以及共同抵押人身份的合法性进行核实,确保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核实方式可以选择对登记人的身份证件、户口所在地以及登记人的结婚证进行核实。

第二,对抵押人以及共同抵押人身份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审核抵押人以及共同抵押人身份信息是否与申请材料、登记薄记载一致。

第三,要求抵押人以及共同抵押人到场申请抵押登记,避免由信贷员全权代理,确保主体的真实合法性。

第四,安装身份证读卡器查验身份证真伪,有条件还可以安装监控系统或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拍照存档。

二、确保相关资料完整、全面在房产抵押登记过程中,要向登记部门提供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书、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在办理登记业务时,第一,要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是否有效。

第二,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信息与申请材料、登记薄记载是否一致。

第三,申请材料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第四,审核合同填写是否完整,签字盖章是否规范,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民间借贷的抵押登记,注意审核借贷利率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房地产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房地产抵押登记实务中的几个问题叶俊锋广州市天河区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实施以来,对房地产登记实务具有非常强的指导作用。

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实践中产生了许多新问题,笔者根据自身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及登记实践,对其中的一些问题浅析如下。

一、如何区分抵押权设立登记和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由于具有诸多的优点而被广泛采用,成为目前我国最普遍、最活跃的一种融资方式。

对于抵押权设立登记和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如何进行区分?我们可以从两者的定义及本质特征来进行区分。

抵押权设立登记是指根据抵押当事人申请,登记机构依法将抵押权设立的事项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抵押权的变更登记,是指房地产抵押权主体(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不发生改变,只是抵押权的客体和内容发生变化(例如抵押权人的名称、地址,抵押物的地址、面积发生改变等),将抵押权变更登记事项记载于抵押登记簿的行为。

在登记实践中,需要办理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抵押权人的名称、地址发生改变而发生的房地产抵押权变更,例如抵押权人公司改制、更名等情形;抵押物的地址、面积发生改变:抵押权内容发生改变,包括抵押权顺位变化、抵押权存续期变化、抵押范围变化等。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房屋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均存在设立、变更、转移、注销(撤销)情形。

抵押权设立登记是抵押权产生效力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发生效力。

所以抵押权的设立登记和抵押权的变更登记,简单地理解,两者间关系类似于所有权初始登记与所有权变更登记,是一种先后关系、从属关系,只有先办理了抵押权的设立登记,才有条件发生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二、对于同一房屋上记载有先后设立的两个抵押权,在先的抵押权办理了债权数额减少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时间晚干在后的抵押权,是否意味着其为后顺位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对该抵押房屋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

在同一房屋上设定多个抵押权时,一旦抵押人无法履行债务致使抵押权人需要实现抵押权,经拍卖、变卖抵押房屋后所得价款,首先由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按照已登记的债权数额优先受偿,后顺位的抵押权入依次受偿。

这就意味着如果前——顺位抵押权人己将抵押物变卖所得价款全部受偿完毕后,后一顺位抵押权人将无法实现抵押权,遭受经济损失。

所以优先受偿的顺位则是决定抵押权人能否实现抵押权的关键。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了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在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后所得的价款清偿的顺序: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根据这一规定,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而在同样已登记的抵押权中,决定受偿顺序的是登记时间。

登记时间则是登记机构将抵押登记核准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的时间。

要解决因登记在先的抵押权办理了债权数额减少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时间晚于在后的抵押权,受偿顺序是否因此改变的问题,首先我们要确定的是,办理债权数额减少的变更登记是否影响到抵押权的顺位,登记时间是看抵押权设立的登记时间还是抵押权变更的登记时间。

债权数额减少的变更登记属于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内容之一。

根据前述对抵押权变更登记的理解,它并不对抵押权的主体产生改变,只是抵押的客体和内容的变化,并不影响到抵押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同时,抵押权设立登记与抵押权变更登记又是—‘种先后的、从属的关系。

笔者认为抵押权的效力是在抵押权设立登记开始时便产生的,而抵押权变更登记并没有改变抵押权的效力。

所以因债权数额减少的抵押权变更登记不对抵押权的顺位产生影响,抵押权顺位的登记时间应以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时间为准。

但需注意的是,《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也规定了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抵押权的顺位。

所以,因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顺位所办理的抵押权变更登记当然对抵押权的顺位产生了改变。

三、私立学校、医院等单位所有的房地产能否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关于房地产抵押的范围,我国《担保法》、《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均做出了禁止性规定。

其中,对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做出了禁止抵押的规定。

如何正确理解这一规定并应用于房地产抵押登记实务中非常重要。

首先我们对《担保法》、《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的这一规定要理解透彻。

笔者认为,要满足这一规定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房产必须是以公益性为目的;二是房产属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三是这些房产必须是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有。

满足了这些条件,则符合上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止抵押范围。

所以,公办学校、幼儿园、医院,显然是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抵押的范围。

但是随着我国教育体制和医疗体制的改革,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民办学校和医院,这种新型的教育、医疗单位由于自身的特点经常会出现融资需求,而以自身的资产进行抵押贷款无疑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

那么在登记实践中遇到这类抵押需求,登记机构能否为其办理抵押登记?笔者认为,应当从下面几个方面来认识。

首先,我们应当认清民办学校、私立医院的本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属于民办教育事业。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由此可以看出,以个人、社会组织名义开办的学校、幼儿园等,同样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设立,同样属于公益性事业,他们所有的教育设施 (例如教学楼、实验楼等)是实现办学目的的根本保障。

同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因此,私立医院同样是以社会公益为目的。

因此,学校和医院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均属于法律法规禁止抵押的范围。

同样属于禁止抵押的范围还包括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例如公共图书馆、科学技术馆、工人文化宫、敬老院等用于社会公益目的的设施。

其次,我们还需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这解释了例外的允许抵押情形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满足抵押物为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二是满足抵押目的是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身的债务设定抵押。

∙一幢楼为什么会存在多个公共面积分摊系数/y/fc/947504.html∙发展商延期交房,监管银行是否承担连带责任/y/fc/947503.html∙1月份福州二手房交易下降30%中介忙扩张/y/fc/947502.html∙二手房“意转定”前中介有义务告知房屋实情/y/fc/947501.html∙借住人对其所居住的房屋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y/fc/947500.html∙在建工程和房屋期权能否进行典当/y/fc/947499.html∙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竟合时哪个优先 /y/fc/947498.html∙吉林银行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y/fc/947497.html∙避免中介公司暗箱操作全面攻防二手房交易风险/y/fc/947496.html∙承租人是否可以擅自改变房屋结构/y/fc/947495.html∙我能否因房客拖欠租金而扣留其财产/y/fc/947494.html∙城中村农民房可以买卖么/y/fc/947493.html∙新政下必须了解的二手房贷款知识/y/fc/947492.html∙市民购买二手房如何申请贷款/y/fc/947491.html∙乡政府有无权力处理土地纠纷/y/fc/947490.html∙集体所有土地是否可以未经审批出租/y/fc/947489.html∙面对开发商的失信行为我应当怎么办/y/fc/947488.html∙“阴阳合同”无效买方不知何时能拿回4万中介费/y/fc/947487.html∙二手房交易低价代购是最大陷阱/y/fc/947486.html∙商品房买卖中什么情况下可以退一赔一/y/fc/947485.html∙利用村委会的名义在我家自留地上强行造房,请问该如何处理/y/fc/947484.html∙法院对房地产公司已经预售的商品房可以进行财产保全吗/y/fc/947483.html∙最新个人二手住房贷款/y/fc/947482.html∙如何搞定二手房按揭贷款/y/fc/947481.html∙银行的抵押权可以对抗购房人吗/y/fc/947480.html∙购置房屋产权证上是否可以是未成年人的名字/y/fc/947479.html∙假业主出租房屋,中介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吗/y/fc/947478.html∙银行房贷难二手房贷款更难/y/fc/947477.html∙北京市朝阳区二手房交易流程详解/y/fc/947476.html∙购买二手楼可以办理按揭吗/y/fc/947475.html∙房屋借给亲戚暂住现要卖房却拒不倒房屋该如何/y/fc/947474.html∙房屋拆迁后,原来的租赁合同还有效吗/y/fc/947473.html∙买房后拒付中介费买家被判支付佣金三万余元/y/fc/947472.html∙什么是二手房"转按揭"贷款/y/fc/947471.html∙出租房屋时我可以检查承租人的证件吗/y/fc/947470.html∙租赁期满,租约能‘自动续约’吗/y/fc/947469.html∙银行贷款未清,能再抵押吗/y/fc/947468.html∙二手房买卖按揭贷款的风险提示/y/fc/947467.html∙成都二手房按揭贷款流程/y/fc/947466.html∙赠与以前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y/fc/947465.html∙消费者购房需注意那‘五证’/y/fc/947464.html∙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y/fc/947463.html∙四大妙法减少二手房买卖纠纷/y/fc/947462.html∙二手房交易五关熟悉流程放心购房/y/fc/947461.html∙界墙纠纷应如何认定/y/fc/947460.html∙预售商品房按揭具有哪些法律特征/y/fc/947459.html∙租赁期满,租约能‘自动续约’吗/y/fc/947458.html∙二手房合同签订需要注意的问题/y/fc/947457.html∙二手房买卖流程及解释/y/fc/947456.html∙签订写字楼租赁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y/fc/947455.html∙我能否以开发商预期违约为由而要求双倍返还定金/y/fc/947454.html∙交钥匙等于交房吗 /y/fc/947453.html ∙二手房交易流程需要注意的方面和相关知识/y/fc/947452.html∙签订规范合同是防止二手房买卖纠纷的关键/y/fc/947451.html∙贷款买房月供付不起可能出现的情况/y/fc/947450.html∙买房人逾期付款开发商行使解除权应注意的法律问题/y/fc/947449.html∙租房合同的解除条件是否双方当事人同等/y/fc/947448.html∙购买二手房实用操作详细介绍/y/fc/947447.html∙出售和购买 /y/fc/947446.html∙‘农转非’户的承包地,自留地怎么办/y/fc/947445.html∙购买房屋不办房屋所有权证的风险/y/fc/947444.html∙房屋借给亲戚暂住现要卖房却拒不倒房屋该如何/y/fc/947443.html∙如何可避免交房纠纷教你二手房交房实战技巧/y/fc/947442.html∙深圳二手房买卖程序/y/fc/947441.html∙出租房屋须缴纳哪些税费/y/fc/947440.html∙未经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协议是否无效/y/fc/947439.html∙在与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一般应注意哪些问题/y/fc/947438.html∙二手房交易中常见的纠纷处置/y/fc/947437.html∙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屋产权和手续是否齐全/y/fc/947436.html∙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y/fc/947435.html∙承租房屋要拆迁则承租人享有哪些权利/y/fc/947434.html∙购房者受开发商欺骗将经济适用房误当商品房购买该怎么办/y/fc/947433.html∙二手房纠纷如何避免/y/fc/947432.html∙买卖二手房正规交易流程/y/fc/947431.html∙男方承租的公房,离婚后是否可由女方承租/y/fc/947430.html∙楼花是否可以转让 /y/fc/947429.html ∙是不是在银行办理按揭的房子就不存在抵押的风险/y/fc/947428.html∙买二手房别被“免税”忽悠了/y/fc/947427.html∙二手房交易流程和所需资料/y/fc/947426.html∙房屋要拍卖租赁协议还有效吗/y/fc/947425.html∙买二手房需要注意户口问题/y/fc/947424.html∙只有房地产才能办理抵押贷款/y/fc/947423.html∙二手房买卖避免几种典型纠纷/y/fc/947422.html∙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买卖/y/fc/947421.html∙民宅之间因改建产生的纠纷怎么解决/y/fc/947420.html∙奶奶卖房须经孙子同意吗/y/fc/947419.html∙城市房屋拆迁中拆迁租赁房屋如何进行补偿安置/y/fc/947418.html∙二手房买卖纠纷法律咨询/y/fc/947417.html∙师详解二手房买卖的“三大程序”、“八项注意”/y/fc/947416.html∙城市房屋拆迁中拆迁租赁房屋如何进行补偿安置/y/fc/947415.html∙在拍卖会上买回早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子该怎么办/y/fc/947414.html∙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是否可以换租/y/fc/947413.html∙二手房买卖纠纷之补充协议交易又一重保护伞/y/fc/947412.html∙中介未如实告知二手房周边情况购房人解约是否须支付中介费/y/fc/947411.html∙承租的公房能不能作为遗产分割/y/fc/947410.html∙商品房预售条件 /y/fc/947409.html∙交房时发现房屋面积不符该怎么办/y/fc/947408.html∙二手房交易费用如何计算/y/fc/947407.html∙房山法院窦店法庭调研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特点/y/fc/947406.html∙不慎丢失房款发票和购房合同应该怎么办/y/fc/947405.html。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