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证据保全申请书(海事诉讼文书)
海事证据保全申请书模板

海事证据保全申请书申请人:×××,单位全称、国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被申请人:×××,单位全称、国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请求事项:海事证据保全事实和理由:尊敬的海事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我方特此向贵院申请海事证据保全。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案件背景我方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一起关于××××的海事纠纷。
该纠纷起因于××××年××月××日,在××××海域发生一起船舶碰撞事故,导致我方损失严重。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方已向贵院提起诉讼,案件编号为××××。
二、证据保全的必要性为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有必要对涉及该纠纷的关键证据进行保全。
由于证据存在灭失、损毁或者被篡改的风险,我方特申请贵院对以下证据进行保全:1. 被申请人所属船舶的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无线电通讯记录等;2. 与船舶碰撞事故有关的船舶航行设备、船舶结构部件、船舶通信设备等;3. 被申请人与事故有关的合同、协议、邮件、短信等书面材料;4. 其他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证据保全的方式和范围1. 贵院应当对上述证据进行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2. 贵院应当对被申请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防止证据的灭失、损毁或者篡改;3. 贵院应当责令被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担保情况为保证被申请人履行保全裁定,我方已向贵院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万元。
如被申请人在保全过程中因证据保全遭受损失,由我方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1条为了指导全国律师从事海商海事法律服务业务,规范律师办理海商海事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2条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奋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保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3条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诚实守信、审慎及时、积极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4条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与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5条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不得在公开场合、传媒或者法庭上谩骂,或者者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
第一章同意委托第6条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同意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
律师不得私自同意委托。
第7条律师事务所同意委托时,应当审查证明委托人主体资格的有关材料。
发现委托人不具备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时,应向其说明情况进行变更。
第8条律师事务所有权依正当理由决定是否同意委托。
律师事务所同意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但承办律师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隐瞒事实或者者委托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代理职责的除外。
第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意委托:9.1已经同意同一案件中对方当事人或者者第三人委托的;9.2已经在一审程序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二审程序或者者再审程序对方当事人委托的;9.3具有违反《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不能同意委托的其他情形第l0条符合收案条件的,通过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者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员同意后,办理委托手续。
委托手续包含下列内容:10.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10.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与风险告知书。
船舶碰撞仲裁协议样书6篇

船舶碰撞仲裁协议样书6篇篇1甲方(船舶A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船舶B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因船舶碰撞事件产生争议,为友好解决争议,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诉讼,双方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仲裁协议:一、协议背景双方确认,由于船舶A方与船舶B方在航行过程中发生碰撞事件,导致双方产生损失赔偿等争议。
双方同意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相关争议,以避免纠纷升级,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二、仲裁事项本协议涉及的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碰撞导致的损失赔偿、船舶修理费用、营运损失、人身伤害赔偿等争议事项。
三、仲裁机构与地点1. 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 仲裁地点为中国XX港口所在地。
四、仲裁程序1. 双方应在发生争议后XX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2. 仲裁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仲裁庭进行仲裁。
3.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有权进行调查、取证、调解等工作。
双方应配合仲裁庭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4. 仲裁庭应在收到申请后XX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
如遇特殊情况,仲裁庭可适当延长仲裁期限。
五、适用法律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保密义务双方及仲裁庭应对涉及仲裁事项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擅自泄露给第三方。
七、裁决的效力1.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遵守和执行。
2. 若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八、其他事项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船舶A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乙方(船舶B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日期:XXXX年XX月XX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港口篇2甲方(船舶A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船舶B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因船舶碰撞事件引发的争议,根据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为公正、高效地解决争议,达成如下仲裁协议:一、定义与解释在本协议中,“船舶碰撞事件”是指甲方船舶与乙方船舶发生的碰撞事故及其产生的相关争议事项。
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当事人用)59个

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当事人用)一、管辖无二、回避3、▲回避申请书回避申请书申请人×××,(一审原告或被告、二审上诉人或被上诉人):(写明当事人名称、在诉讼中的身份和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写明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职业等)申请人在与×××(写明另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身份和姓名)×××纠纷一案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员(写明被申请回避人员在诉讼中的身份)×××(写明被申请回避人员的姓名)回避。
理由是:……(写明申请回避的理由)。
请予准许。
申请人:××(签名或捺印)××××年××月××日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1、本样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制订,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审判人员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回避时使用。
2、被申请回避人员可以是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
其中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3、当事人申请回避时应写明申请回避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4、▲回避复议申请书回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一审原告或被告、二审上诉人或被上诉人)×××,……(写明当事人名称、在诉讼中的身份和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写明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职业等)申请人在与×××(写明另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身份和姓名)×××纠纷一案中,以……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人员(写明被申请回避人员在诉讼中的身份)×××(写明被申请回避人员的姓名)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3.18•【文号】法发[2003]4号•【施行日期】2003.03.1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法发[20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海事法院: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进一步规范海事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8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样式》)。
现发给你们,望在海事审判工作中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学习贯彻事项通知如下:一、要深刻领会学习贯彻《样式》的重要意义,真正把《样式》运用到海事审判实践中去,实现海事诉讼文书样式统一。
制发《样式》是全面贯彻《海诉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海事审判工作应对“入世”,贯彻世贸组织法制统一性原则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实践“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的重要体现。
抓好这项工作,对于统一海事司法活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树立人民法院的高大形象,提升我国法制权威,意义重大。
二、要认真组织海事审判人员,深入学习贯彻《样式》,尽快实现海事诉讼文书规范化。
《样式》专业性强,内容丰富,既是海事审判人员制作裁判文书的规范,也是指导当事人进行海事诉讼的文书样本。
各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法院要集中时间,学习《样式》,及时研究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使每一位审判人员能够深刻领会,熟练运用,确保《样式》的顺利贯彻执行。
《样式》施行后制作的裁判文书,应当符合《样式》要求,并将此作为优秀海事海商裁判文书评选的要件之一。
三、本《样式》仅适用于《海诉法》所涉及的内容,其他海事诉讼文书的制作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于1992年6月20日印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在海事审判工作中应将两个诉讼文书样式结合使用。
书记员工作实务技能(人民法院工作实务技能丛书)

第三章 执行裁决阶 段的工作
第四章 执行结案阶 段的工作
第一章 执行准备阶段的工作
第一节 审查执行实施案件材料技能要领 第二节 核对和输入案件信息技能要领 第三节 执行实施准备技能要领 第四节 执行财产调查和财产保全技能要领
第二章 执行实施阶段的工作
第一节 与当事人的沟通和告知技能要领 第二节 执行担保、执行中止和程序终结技能要领 第三节 对几类典型财产的执行技能要领 第四节 完成行为的执行技能要领 第五节 搜查、执行联动和拒执罪证据固定技能要领 第六节 民事强制措施适用技能要领 第七节 执行限制措施适用技能要领
4
第四节 海事 诉讼文书送达
5 第五节 船舶
碰撞案件和共 同海损案件
第六节 设立海事赔 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
第七节 债权登记与 受偿程序
第八节 船舶优先权 催告程序
附件:
第一节 海事请求保全
一、扣押船舶及船载货物 二、拍卖船舶及船载货物
第二节 海事强制令
一、强制令的申请与听证 二、强制令的执行 三、强制令复议、异议和撤销
第五节 调查取证
一、涉外案件的调查取证 二、涉澳案件的调查取证 三、涉台案件的调查取证 四、接受澳门、台湾地区法院委托代为调查取证
第六节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二、港澳台地区民商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
第七节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
第三章 执行裁决阶段的工作
第一节 执行裁决前的准备技能要领 第二节 执行听证技能要领 第三节 执行合议技能要领
第四章 执行结案阶段的工作
第一节 案件报结技能要领 第二节 结案信息输入技能要领 第三节 案卷整理、装订、管理及归档技能要领
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书模板

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书申请人:(写明名称、国籍、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写明名称、国籍、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尊敬的海事法院:鉴于以下事实和理由,我方特此向贵院申请海事请求保全,请求贵院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以确保我方在海事请求中获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一、事实和理由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一起海事纠纷,纠纷的起因是(简要描述起因)。
2. 由于该海事纠纷,我方遭受了重大损失,具体损失包括(列举损失内容)。
3. 为了保障我方在海事请求中获得的合法权益,我方特向贵院申请海事请求保全。
4. 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我方有权向贵院申请海事请求保全。
二、保全请求1. 请求贵院扣押被申请人的船舶或船载货物、冻结转租运费和租金以及对于被申请人所有的其他财产采取强制保全措施。
2. 请求贵院责令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
3. 请求贵院在保全过程中,确保被申请人的船舶或船载货物、冻结转租运费和租金以及其他财产不受不当处理或处分。
三、担保承诺我方在此承诺,如因我方的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损失,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证据附录1. 海事请求的书面申请书。
2. 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发票、运输单据、损失证明等。
五、请求法院裁定1. 请贵院尽快审查并作出裁定,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2. 请贵院在保全过程中,充分考虑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保全措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 请贵院在保全结束后,及时解除保全措施,避免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特此申请!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解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1.06•【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解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问题的提出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的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事诉讼法》)。
《海事诉讼法》是一部既符合我国海事审判的实际需要,又与国际海事处理规范相适应的程序法。
《海事诉讼法》的内容丰富,发展了民事诉讼的理论。
《海事诉讼法》的实施,进一步增强了海事审判的透明度,解决了长期以来我国海事审判缺乏程序法规定的尴尬,使中国的海事审判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由于《海事诉讼法》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为基本法的特别法,是对《民事诉讼法》的补充,因此,在《海事诉讼法》立法时,特别注意了《海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衔接,坚持《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能够套用到海事诉讼中的,《海事诉讼法》中不作重复规定。
有些虽然《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亦是海事审判中必须明确,但还上升不到法律层次的规定,《海事诉讼法》中不再加以规定,而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具体规定。
在《海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审判实践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因此,有必要作出司法解释,以统一司法,指导实践。
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本解释),已于2003年2月1日开始施行。
二、理解与适用(一)关于总则《海事诉讼法》的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该法的法律地位和立法原则,并确立了海事案件专门管辖的性质。
在理解《海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海事案件管辖的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海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海事诉讼法》是对《民事诉讼法》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