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装修是否适用建筑法演示教学
2024年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2024年室内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室内装修行为,推动建筑环境的改善,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室内装修活动。
第三条室内装修活动应遵循安全、环保、节能、美观的原则,注重人性化设计,提供舒适健康的室内环境。
第四条室内装修应遵循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室内装修活动应当合理利用资源,严禁浪费和破坏环境。
第二章设计与规划第六条室内设计师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了解设计原理和技术要求,能够根据业主需求提供合理的设计方案。
第七条室内装修方案应包括空间布局、材料选用、施工工艺等内容,应充分考虑人体工程学、环境保护等因素。
第八条室内装修方案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材料。
第九条室内装修设计应尽量避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如甲醛、苯等,且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三章施工与监督第十条室内装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相应的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室内装修施工应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严禁擅自更改设计方案和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工人和居住者的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妥善处理施工废弃物和杂物,保持施工环境整洁。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设备,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工具和机械设备。
第十五条室内装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安全检查,并记载相关记录。
第四章管理与维护第十六条完工后的室内装修工程应经过竣工验收,并由有关部门核发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室内装修竣工后,业主应按时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装修质量和使用功能。
第十八条业主应遵循室内装修使用规范,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空间结构和功能,不得违反安全和消防规定。
第十九条室内装修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进行整改。
室内装饰装修行业标准

室内装饰装修行业标准1. 总则为了规范室内装饰装修行业,提高室内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装修,以及住宅、公共场所、办公场所、商业场所等室内装饰装修。
2. 基本要求2.1 设计要求2.1.1 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满足使用功能、安全、环保、节能、美观等要求。
2.1.2 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充分考虑建筑物的结构、设备、功能和使用需求,做到合理布局、美观实用。
2.1.3 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2.2 施工要求2.2.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2.2.2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2.3 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保护建筑物的结构、设备、管线等,防止施工过程中对建筑物造成损坏。
2.2.4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2.3 验收要求2.3.1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完成后,应由施工单位组织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2.3.2 验收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进行,主要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功能等方面。
2.3.3 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 环保与健康3.1 材料选择3.1.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不得含有有害物质。
3.1.2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应选用绿色、环保、可持续的产品,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2 施工过程3.2.1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如减少噪音、粉尘、废水等排放。
3.2.2 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室内空气质量,避免因施工导致室内空气质量恶化。
3.3 验收标准3.3.1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标准进行,主要包括有害物质含量、室内空气质量等指标。
家装质量安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庭装修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家庭关注的焦点。
然而,近年来,家装质量问题频发,不仅影响了业主的生活质量,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为了保障家装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对家装质量安全法律规定进行梳理。
二、家装质量安全法律体系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住宅权。
宪法为家装质量安全法律体系提供了根本依据。
2.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建筑行业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建筑活动的基本原则、建筑许可制度、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等。
建筑法对家装质量安全起到了规范作用。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行政法规,明确了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标准、质量监督等。
该条例对家装质量安全具有指导意义。
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是我国针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规章,明确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基本原则、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
该办法对家装质量安全具有直接指导作用。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上述法律法规外,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对家装质量安全进行了规范。
三、家装质量安全法律规定内容1.施工许可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装修施工。
施工许可证的取得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装修设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2)装修施工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3)装修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素质。
2.设计、施工和监理(1)设计:装修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装修质量。
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设计质量负责。
(2)施工:装修施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施工,确保装修质量。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释义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释义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施行,从开工申报与监督、委托与承接、竣工验收与保修、室内环境质量,装饰装修活动的禁止性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住宅装饰装修的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系统地阐述了装修人(包括住宅产权人和住宅使用人)。
物业管理单位,装饰装修企业、设计单位。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管理单位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办法》颁布后,在业内引起了巨大的反响,本文就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涉及到的一些问题给予解析。
第一部分室内装修属于建筑活动◆一、为什么说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是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规定,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设工程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
装修工程属于改建,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建筑活动,具备建筑活动的共同点,又有自己的特殊性。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工程设计、申报、合同、施工、监督管理、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的程序来进行。
◆二、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够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承接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
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三、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签订的书面合同包括哪些主要内容?◇1、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3、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4、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5、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6、合同变更后解除的条件:7、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8、合同的生效时间;9、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家庭装修噪音控制规定

家庭装修噪音控制规定前言家庭装修是为了让居住环境更加舒适,但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往往会给周围的居民带来困扰。
为了保障每个人的权益,制定和执行家庭装修噪音控制规定势在必行。
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国,关于家庭装修噪音控制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筑法》、《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规对于家庭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噪音都有明确的约束和规定。
家庭装修噪音控制的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家庭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噪音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
在中国,国家标准规定了白天和晚上两个时段的噪音限制。
具体而言,白天(早上7点至晚上10点)室内装修产生的噪音在45分贝以下为合格,晚上(晚上10点至次日早上7点)则要求室内装修产生的噪音在40分贝以下为合格。
家庭装修噪音控制的具体措施为了保障家庭装修过程中不产生过多噪音,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在夜间对邻居造成影响,尽量在白天进行施工。
选择低噪音施工工具:采用低噪音施工工具和材料,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噪音污染。
加强隔音措施:在施工前做好室内隔音准备工作,减少施工噪音向外传播。
与邻居协商:提前告知邻居装修计划,并征得其同意,尽量减少对其生活造成的不便。
家庭装修噪音控制的监督与处罚针对不遵守相关规定,产生过多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监督和处罚。
对于违反噪音控制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将面临警告、罚款甚至停工整顿等处理。
结语家庭装修噪音控制规定的出台旨在维护公众利益和室内空气质量。
只有全社会齐心协力,加强对家庭装修过程中产生噪音的管理和监督,才能保证每一个家庭都能享受到安静和舒适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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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建筑法的概念 二、建筑法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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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的立法目的
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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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宏观的监督管理和微观的监督管理; 宏观的监督管理主要是指从宏观的产业政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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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法
第二节 建筑许可制度 建筑许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变更和终止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建筑活动的具体 行政部门;
表现形式:施工许可证,批准证件、资 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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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法
第二节 建筑许可制度 一、施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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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施工许可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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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工程不按照建设程序办,还未动工就被索赔40万 甲方某通用机械厂为使本厂的自筹招待所工程尽快发
挥效益,1995年3月,在施工图还没有完成的情况下, 就和乙方某集团第八分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并拨付 了工程备料款,意在早作准备,加快速度,减少物价 上涨的影响。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进场准备作准备, 搭设临时设施,租赁了机械工具,并购进了大批建筑 材料等待开工。当甲方拿到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及设计 概算时,出现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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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的基本原则
是《建筑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制定和实施《建 筑法》的出发点;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 工程安全标准;
国家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研究,提高房屋建 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使用先 进技术、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 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家庭装修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两人系夫妻,共同居住在位于某市的一套两居室住宅中。
2018年,甲、乙决定对住宅进行装修,以提高居住舒适度。
经过多方比较,甲、乙选择了一家名为“XX装饰公司”的装修公司进行施工。
双方签订了《家庭装修合同》,约定由XX装饰公司负责房屋的装修设计、施工及售后服务。
合同中还明确了装修的工期、费用、质量标准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装修过程中,甲、乙发现XX装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 施工过程中,XX装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装修,工期延误。
2. 部分装修材料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安全隐患。
3. XX装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售后服务,对出现的问题推诿责任。
甲、乙与XX装饰公司协商未果,遂向某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协会介入调解后,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无奈之下,甲、乙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装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退还部分装修费用,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XX装饰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XX装饰公司应承担哪些违约责任?3. 甲、乙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案例分析(一)XX装饰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XX装饰公司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 工期延误:XX装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装修,导致工期延误,违反了合同约定。
2. 材料质量问题:XX装饰公司提供的部分装修材料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安全隐患,违反了合同约定。
3. 售后服务问题:XX装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售后服务,对出现的问题推诿责任,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XX装饰公司构成违约。
(二)XX装饰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三)赔偿损失;……”在本案中,XX装饰公司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 退还部分装修费用:由于XX装饰公司提供的部分装修材料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甲、乙有权要求退还相应的装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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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可编辑 2023-12-22
• 装饰装修基础知识 • 装饰装修技能培训 • 装饰装修设计原理 • 装饰装修案例分析 • 装饰装修行业发展趋势 • 装饰装修行业法律法规与安全规范
目录
Part
01
装饰装修基础知识
装饰装修的定义与分类
总结词
了解装饰装修的基本概念和分类,有助于更好地进行装修设 计和施工。
施工工艺介绍
详细介绍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工 艺,包括墙面、地面、吊顶、门窗等 各个部位的施工方法和步骤。
施工流程安排
讲解如何合理安排施工流程,确保施 工进度和质量,包括材料采购、施工 准备、施工过程、验收等环节。
施工质量的控制与验收
施工质量标准
介绍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标准,包括材料质量、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 以及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
详细描述
装饰装修是指对建筑物或室内空间进行美化、舒适化和功能 化的设计和施工活动。根据装修程度和目的的不同,可以分 为简单装修、中档装修和豪华装修等不同类型。
装饰装修材料的选择与运用
总结词
选择合适的装饰装修材料是装修成功与否的关键,需要了解各种材料的性能、用途和搭 配。
详细描述
在选择材料时,需要考虑其质量、安全性、环保性、耐用性、美观度和性价比等因素。 同时,还需要了解各种材料的施工工艺和搭配技巧,以便更好地实现设计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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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装修合同的法律适用分析(本文形成于在某单位的演讲稿)作为主要从事家庭装修设计、施工的公司多为小型公司,其业务主要是居民房屋的装饰装修,这区别于资质较高只从事工装业务的大公司。
这个行业的现状也是这类小公司承揽多数的家庭装修业务,另还有部分家装业务由公民个人承揽。
我先对这个行业以业务类型为标准作一下对比,工程装修业务的发包方为单位,发包方式多采用招投标,而家装业务,多是业务员直接从房屋业主手上接的或者是住房业主上门主动接洽的;工装与家装区别主要在于,前者要求具有较高的施工资质、后者要求较低;前者为要式合同,而后者可以口头作成;前者验收程序规范并形成一系列书面文件而后者是以房屋业主满意为终极目的而多无相应的书面文件。
现在的法学理论将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均归在完成工作成果合同类下,通俗的理解也就是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两者适用的法律条款主要是合同法中关于有名合同之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院的相关审判实务,建设工程合同实施上是承揽合同中之特殊的一种,对于建设工程合同上没有约定,可以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参见《合同法》第287条)从装修公司的立场来看,作为以家装业务为主的装修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还是承揽合同的法律认定,涉及到在双方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其法律性质的认定非常重要。
如果是建设工程合同,现在很多自然人承揽的居民房屋装修合同则为无效,这与合同法的立法目的相冲突,如果认定为承揽合同,可这一行业的现状在法律条文上并无清楚规定,可以说无法可依。
司法实践中,法院从业务能力上考虑,多将这类合同纠纷交由建设施工业务能力较强的法官依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审理,而法官的实践智慧均是从《合同法》287条得出。
对于一般的家装业务,如果将其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定,对装修公司显得过于苛刻,也制约了这一行业的发展。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装饰装修纠纷是适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解决,还是适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解决仍然存在争议,该争议的解决关系到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和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建设工程合同,依《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有学者在著作中对于工程装修也适用建设工程的法律条款,但他没有展开对工程的论述(李建伟《2007民法60讲》)。
如果依法条进行解读,并不能解释什么是建设工程,这里我引用张俊浩的定义“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施工人依约定完成建设工程,由建设人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酬金的合同。
此类合同以前叫‘基本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法》颁布后正式命名为‘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承揽合同,有与一般承揽合同不同的特殊性。
首先,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通常要涉及到对土地的利用;其次,对不动产的建造,有众多的强行性公法规范。
再次施工的承包人需要有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等级建设资质的法人;最后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以上法规、司法解释规定把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界定为建设工程合同范畴。
依《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类型主要是三种,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三类。
每一类又可分为许多亚类型的合同,如建设施工合同就可包括工程建筑合同和工程安装合同等等。
(注明我们要讨论的就在于家庭装修合同能不能归入到建设施工合同中来的问题)我们现在来看看什么是承揽合同?依《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学者对承揽合同的定义基本上一致,都认为承揽合同是指一方为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针付工作成果,他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这里要说的是关于报酬的支付时间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不像台湾地区对承揽合同中支付报酬的时间是在工作完成之后(参见谢鸿飞编著《承揽合同》法律出版社)。
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或者是一般的法律判断标准如下:一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二是承揽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三是定作物具有特定性;四是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对定作物承担一定的风险;五是为诺成、有偿合同。
(参见吴庆宝主编《民事裁判标准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依《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承揽合同种类(l)加工、所谓的加工就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加工合同是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合同,它既有生产性,比如一个企业将另一个企业提供的材料加工成特定的设备;也有生活性,如服装店用顾客提供的布料为其裁缝衣服。
还有一些艺术性,如画廊为他人装裱图画等。
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来料加工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外贸形式。
(2)定作、定作就是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技能、设备和劳力,用自己的材料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该特别制作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
定作合同在日常生活中也很常见,如家具厂为顾客定作家具,服装厂为某学校定作校服等。
定作与加工的区别在于定作中承揽人需自备材料,而不是由定作人提供的。
(3)修理、修理既包括承揽人为定作修复损坏的动产,如修理汽车、修理手表、修理电器、修理自行车、修理鞋等;也包括对不动产的修缮,如检修房屋顶的防水层。
(4)复制、复制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根据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制作类似的成品,定作人接受复制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复制包括复印文稿,也包括复制其他物品,如文物部门要求承揽人复制一文物用以展览。
(5)测试、测试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术和设备为定作人完成某一项目的性能进行检测试验,定作人接受测试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6)检验、检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和仪器、设备等为定作人提出的特定事物的性能、问题、质量等进行检查化验,定作人接受检验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款所列的加工、定作等工作都直接源自经济合同法中的加工承揽的有关规定。
但本章所调整的范围不仅仅包括所列的这几种承揽工作。
承揽合同是现实经济生活中适用极为广泛的一类合同,是满足公民、法人的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的一种法律手段。
因此就我国现实经济生活而言,任何符合本条第一款所定义的合同行为,如印刷、洗染、打字、翻译、拍照、冲卷扩印、广告制作、测绘、鉴定等都属于本章所调整的承揽工作。
(参见谢鸿飞编著《承揽合同》法律出版社)我在这里要说明一下,最高院就承揽合同的列出了十种之多,如增加了不动产的修缮合同等,最高院将其列入了承揽合同主要标准因为不动产的修缮一般主要是指对房屋的修缮,国为土地一般无需修缮。
甚至包括了对不动产的改建,当然在这里,最高院科学的将改建定义为对建筑物的小部分更改,如对大部分结构等的改变则应归入建设工程合同。
不动产的修缮合同包括纪念碑、桥梁、涵洞。
(参见吴庆宝主编《民事裁判标准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这里同张俊浩教授的定义显得相当的一致。
这里再说一下,顾昂然认为承揽合同是一大类的合同的名称,在实践中有各种各样的承揽。
(顾昂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讲话》,法律出版社)很多学者将其归为提供工作成果的合同,也有人归为劳务合同(顾昂然)。
从司法实践来看,将其归为提供工作成果的合同从种属关系上显得更为科学合理。
比较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我们可以得出:1、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方(承揽人)法定要求必须具有相应从业资质,否则签证的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而承揽合同对此并没有法律上的强制资质要求。
2、建设施工合同中一般包括了对土地的使用要求,而承揽合同中的不动产的修缮合同不将此点作为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要素。
3、建设工程合同内容涉及到特别法《建筑法》,该法的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明确规定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法律规定的行业准入上要比承揽合同中装修行为严格的多,并排除掉了自然人作为单位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一方承包人的可能性(可能考虑到上世纪80、90年代建筑市场不规范,从立法上杜决包工头满天飞的情形)。
结合我前面对装饰装修行业的现状分析,目前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如果说对“工程装修”界定的不明确,那么建设部2002颁布的《住宅室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则是对这一行业中住宅装修(家庭)作出了明确规定;问题是中国轻工总会1997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全国室内装饰行业家庭装饰管理办法》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虽然建设部全国室内装饰行业家庭装饰管理办法于2000年07月12日针对江西省作出过一个复函《建设部关于建筑装修装饰归口管理问题的复函》,该函明确指出“住宅建成后住户室内装饰”是指家庭居室的装修装饰,其主要属性是建筑装修装饰。
这部分家庭居室装修装饰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会更有利于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住户生命财产的安全。
我们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应该把家庭居室装修装饰的管理职能定给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但这一函件内容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建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不服建阳市第二轻工业局以未取得室内装饰《施工许可证》而进行室内装饰活动对其处罚决定案》的法律效果就显得冲突了。
该案中法院对建筑装饰还是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进行了区别对待,确定了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主管单位是中国轻工总会。
特别是国务院国办通(1992)31号文第一条规定:建筑装饰工程止于墙壁六面的处理,不再向室内空间延伸;室内装饰行业侧重于室内装饰用品的成套供应,环境设计和空间处理(其中包括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以及室内用品的陈设布置,仍由轻工业部门管理。
因此,根据国务院31号文件的上述界定,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确认被告第二轻工业局对室内装饰活动有权依法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