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解析(彭亚峰)
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法律分析与案例解析

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法律分析与案例解析引言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是婚姻关系中一项重要的原则,体现了对彼此人格尊严的尊重和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这一义务,并为因违反该义务而受到伤害的一方提供了寻求法律救济的可能性。
本文将详细探讨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一、忠诚义务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此条款直接强调了夫妻间应保持忠诚的态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1.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这里明确了当一方存在严重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时,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离婚。
3.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具体操作办法。
二、忠诚义务的内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情感上的专一性1.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该专注于对方,避免发生任何可能影响婚姻稳定性的行为,如出轨、外遇等。
2.身体上的排他性1.夫妻之间享有专属的身体接触权利,未经同意不得与第三方发生性关系,否则即构成对配偶权益的侵犯。
3.信息透明度1.虽然个人隐私也受法律保护,但在婚姻生活中适当的信息公开有助于增强彼此信任,比如经济状况、社交活动等方面的情况。
4.精神支持1.夫妻之间应当相互理解和支持,共同面对生活中的困难和挑战,而不是因为外界诱惑或其他因素背叛对方。
三、违反忠诚义务的法律后果当一方违反了忠诚义务时,除了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外,还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离婚诉讼1.如果一方认为另一方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婚姻的质量,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法律对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是怎样规定的

法律对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是怎样规定的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住所选定权是指选择确定夫妻婚后共同居住场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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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是怎样规定的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千零四⼗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千零四⼗四条【收养的基本原则】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的原则,保障被收养⼈和收养⼈的合法权益。
禁⽌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
《民法典》第⼀千零四⼗五条【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亲和姻亲。
配偶、⽗母、⼦⼥、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孙⼦⼥、外孙⼦⼥为近亲属。
配偶、⽗母、⼦⼥和其他共同⽣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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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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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电大婚姻家庭法任务1-4试题答案

四川电大婚姻家庭法任务1-4试题答案四川电大婚姻家庭法任务01一、单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50 分。
)1. 在对偶婚制下的婚姻是以( b )A. 男子为中心B. 女子为中心C. 子女为中心D. 老人为中心2. 我国婚姻法中的规定( c )。
A. 一律是强制性规范B. 多数是任意性规范C. 多数是强制性规范D. 一律是任意性规范3.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人身关系和(b )。
A. 婚姻关系B. 财产关系C. 家庭关系D. 利益关系4. 按照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提出的,后来为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加以肯定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bA. 血缘群婚B. 普那路亚群婚C. 杂婚D. .交换婚5. 亚血缘群婚制时期的两性关系是( c )。
A. 直系血亲间的集团婚B. 同行辈的集团婚C. 同行辈的集团婚中排除了兄弟姐妹D. 一男一女的结合但并不牢固6. 婚姻家庭是以两性结合与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其属性可分为自然属性和( d )。
A. 两性生理差别B. 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C. 种的繁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D. 社会属性7. 一夫一妻制是在( c )的基础上发展而来。
A. 群婚制B. 普那路亚家庭C. 对偶婚制D. 一夫多妻制8. 一夫一妻产生的原因是( b )。
A. 男女爱情开始专一B. 私有制的出现C. 婚姻形式的需要D. 家庭形式的需要9. 婚姻家庭制度就其性质而言属于( b )的范畴。
A. 经济基础B. 上层建筑C. 物质生活D. 精神生活10. 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是( c )A. 群婚制B. 普那路亚婚制C. 一夫一妻制D. 对偶婚制二、多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50 分。
)1. 下列各种亲属关系中,属于直系拟制血亲的有( bc )A. 生父母与已认领的非婚生子女B. .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C. .养父母与养子女D. 继父母与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2. 我国封建社会按宗法制度的原则对亲属进行分类,将亲属分为( acdA. .宗亲B. .血亲C. 外亲D. 妻亲3. 我国婚姻法中所说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 ad )A.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B. 伯叔祖父、祖姑与侄孙、侄孙女C. 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D. 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甥、甥女4. 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联系不能人为地解除,但是,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 bd )A. .因双方协议终止B. 因一方被收养而终止C. 因一方要求而终止D. 因一方死亡而终止5. 按照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与我自己属于二亲等的血亲包括:(abc )A. 伯、叔与侄子女B. 堂兄弟姊C. 表兄弟姊D. 同胞兄弟姊妹6. 当代许多国家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将亲属分为:( acd )A. 配偶B. 长辈亲属C. 血亲D. 姻亲7. 在我国,下列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的有( bcd )。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解析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解析序言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总则第四条,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持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一规定指明了婚姻双方及家庭成员间的共同责任,充分体现了婚姻法的主旨。
本条原则与其它两项原则有着特殊的关系。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
”第二条是从积极方面规范婚姻家庭生活的。
而第三条是从消极方面规范婚姻家庭生活的。
一正一负,已几臻于完善,似乎没有必要再增设第四条了。
其实大不然,可以说,第四条的增设一方面反映了我国社会经济文化较好的发展现状和水平,同时也是我国婚姻法的一大进步。
很明显地,本项原则并不是并列于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及计划生育等原则的原则,而是从总体上反映了上述各项原则的基本要求。
或者说,是对这些原则的一个富有弹性的解释与补充。
以下主要就“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作出解析。
一、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的含义总的来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要求夫妻双方充分意识到彼此的合法夫妻身份和独立人格,不得从事伤害对方人格、尊严、利益的行为。
从更具体的程度来说,它又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
广义上指的是:夫妻应当互相信任和忠诚,不得欺骗、侮辱、歧视、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者利益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
狭义上指的是:夫妻共同生活中,应当保持性生活的专一性,不得从事婚姻外性行为,包括重婚、同居、通奸、嫖娼、卖淫等。
这是夫妻关系的本质要求,是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的集中体现。
这一规定对夫妻关系来说,具有导向性和规范性的功能。
当然,要求夫妻间互相忠实,绝不意味着用法律手段强行维持感情已破裂的婚姻关系。
对《婚姻法》“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条款的思考

是 政策性原则 。公 理性 原则 是从 社 会关 系本 质 中产 生 出来 的一个重要原则 。立法 者不使用 诚信用 语 , 有一 番考究
的、 到社会广泛公 认并 被奉为 法律之 准则 的公理 。我认 的。《 得 婚姻法》 是以调 整人身关 系为主 的法 典 , 产关系应 财 为该条规定 的应 当是 一项公理性 原则 。“ 夫妻应 当互相 忠 当附属于人身关系 , 以在《 所 婚姻法》 中使用“ 实信用” 诚 或
此次 修改 的规模较 大 , 改 的条 文 , 修 包括增 、 、 删 改共 达 3 要求 , 3 并且得到社会广泛 的认 同。该 原则是 社会公 认 的道 处 。其 中, 在总则部分增加 了第 4条 : 夫妻应 当互相忠实 、 德在法律上 的认可 , “ 是公理性原则 。最 高院 《 关于适用 ( 中
论, 经过十多年 的反 复 酝酿 、 究 , 于在 2 0 研 终 0 1年 4月 2 法律 原则 , 8 而不是法律规 则。夫妻 之间互 相忠实 与尊重是 日第九届全 国人 大常 委会 第 2 1次会 议 上通 过修 改议 案 。
一
般社会成员对婚姻 的理想追求 , 夫妻伦 理道德 的起码 是
对 《 姻 “ 妻应 当互 相 忠 实 , 婚 法》 夫 互相 1 l 条 , H, ’ 尊 重 , 款 的 思 考 寸看 "JJ _ .7 暑 、y J ’ \
刘彬
( 国防科 技大学人文 与社会科学学 院, 湖南 长沙 40 7 ) 10 4
[ 摘 要] 分析修 改后 的《 婚姻 法》 4条 “ 第 夫妻 应 当互相 忠实, 互相尊重” 的性质 , 出该条规定 的应 "是 一项公理性 指 3 - 原 则。并且从配偶权、 伦理 学、 经济学和比较 法角度深入地探 讨 了法律规定该原则的必要性和积极 意义。 [ 关键词 ] 实; 忠 尊重 ; 配偶权 ; 伦理学 [ 中图分类号 ])2 . I 39 9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 编号]6 3- 72 20 )4— 0 4- 3 17 0 1 (0 9 0 0 5 0 对《 婚姻 法》的修 改 问题 , 学界 早在 19 90年 就 开始讨 定行 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 没有相应 的法律责任保 障 , 以是 所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解析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解析序言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总则第四条,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持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一规定指明了婚姻双方及家庭成员间的共同责任,充分体现了婚姻法的主旨。
本条原则与其它两项原则有着特殊的关系。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
”第二条是从积极方面规范婚姻家庭生活的。
而第三条是从消极方面规范婚姻家庭生活的。
一正一负,已几臻于完善,似乎没有必要再增设第四条了。
其实大不然,可以说,第四条的增设一方面反映了我国社会经济文化较好的发展现状和水平,同时也是我国婚姻法的一大进步。
很明显地,本项原则并不是并列于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及计划生育等原则的原则,而是从总体上反映了上述各项原则的基本要求。
或者说,是对这些原则的一个富有弹性的解释与补充。
以下主要就“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作出解析。
一、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的含义总的来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要求夫妻双方充分意识到彼此的合法夫妻身份和独立人格,不得从事伤害对方人格、尊严、利益的行为。
从更具体的程度来说,它又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
广义上指的是:夫妻应当互相信任和忠诚,不得欺骗、侮辱、歧视、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者利益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
狭义上指的是:夫妻共同生活中,应当保持性生活的专一性,不得从事婚姻外性行为,包括重婚、同居、通奸、嫖娼、卖淫等。
这是夫妻关系的本质要求,是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的集中体现。
这一规定对夫妻关系来说,具有导向性和规范性的功能。
当然,要求夫妻间互相忠实,绝不意味着用法律手段强行维持感情已破裂的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法律知识问答测试题试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法律知识问答测试题目(原创 by shundeph)单位:姓名:时间:得分:一、单选题(每题4分,共20分)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共分()章()条。
A 五 79B 六 78C 五 78D 四 77正确答案:A2.以下哪一个不属于近亲亲属?()A 配偶B 父母C 子女D 堂兄弟正确答案:D3.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 )、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A 和平B 和睦C 公平D 有爱正确答案B4.翠花和老公大吵一架,气愤之下登记离婚,第二天两人和好,又后悔离婚了。
他们在多少天内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A 30天B 40天正确答案:A5.小周背着老婆向哥们儿借钱,给女主播打赏了10万元。
请问这10万元由谁来还?A 小周本人B 小周和老婆共同还债正确答案:A二、多选题(每题5分,共25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下属于该编的章节是()A 结婚B 家庭关系C 离婚D 收养正确答案:ABCD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周岁,女不得早于( )周岁。
A 二十二B 二十三C 二十D 二十一正确答案:AC3.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A 重婚B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C 未到法定婚龄D 再婚正确答案:ABC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的哪些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A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B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C 知识产权的收益;D 婚前财产正确答案:ABCD三、判断题(每空4分,共20分)1.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答案:√2.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无需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答案:×3.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应当准予离婚。
()答案:×4.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婚姻法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是什么?

Knowledge is obtained from hard work, and any achievement is the result of hard work.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婚姻法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是什么?婚姻法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是: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并互相尊重,对家庭成员进行和睦相处,做到敬老爱幼等。
夫妻之间履行忠实义务是维持家庭关系的必要条件,如果一方不履行忠实义务,肯定会造成严重的婚姻问题。
一、婚姻法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是什么?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因此,“互相忠实”是夫妻的法定义务,但这一法定义务仅是原则性,并无具体规定,因此更多的是由当事人依靠自制力自觉履行,当前尚无法定的强制履行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涵义1、夫妻忠实义务的基本法律性质定位。
通说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
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
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
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
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
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
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
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
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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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解析
彭亚峰
上传时间:2003-1-20
序言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总则第四条,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持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
这一规定指明了婚姻双方及家庭成员间的共同责任,充分体现了婚姻法的主旨。
本条原则与其它两项原则有着特殊的关系。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
” 第二条是从积极方面规范婚姻家庭生活的。
而第三条是从消极方面规范婚姻家庭生活的。
一正一负,已几臻于完善,似乎没有必要再增设第四条了。
其实大不然,可以说,第四条的增设一方面反映了我国社会经济文化较好的发展现状和水平,同时也是我国婚姻法的一大进步。
很明显地,本项原则并不是并列于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及计划生育等原则的原则,而是从总体上反映了上述各项原则的基本要求。
或者说,是对这些原则的一个富有弹性的解释与补充。
以下主要就“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作出解析。
一、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的含义
总的来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要求夫妻双方充分意识到彼此的合法夫妻身份和独立人格,不得从事伤害对方人格、尊严、利益的行为。
从更具体的程度来说,它又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
广义上指的是:夫妻应当互相信任和忠诚,不得欺骗、侮辱、歧视、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者利益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
狭义上指的是:夫妻共同生活中,应当保持性生活的专一性,不得从事婚姻外性行为,包括重婚、同居、通奸、嫖娼、卖淫等。
这是夫妻关系的本质要求,是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的集中体现。
这一规定对夫妻关系来说,具有导向性和规范性的功能。
当然,要求夫妻间互相忠实,绝不意味着用法律手段强行维持感情已破裂的婚姻关系。
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可以依法离婚。
因一方的不忠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等)导致离婚的,受害方可以依照《婚姻法》有关规定获得法律上的救济。
这些在第二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均有体现。
二、互相忠实,相互尊重原则产生的背景及缘由
在《婚姻法》的修改过程中,关于是否应当增设有关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有不同的意见。
有的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是婚姻的应有之义,法律毋需另作规定。
有的认为:互相忠实是婚姻道德的要求,要靠当事人自律;婚姻关系不能靠法律的强制来维持。
也有的认为:在法律上指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有其必要性,这对维持一夫一妻原则、保护婚姻家庭和受害方的权益均是有益的。
很显然,前两种观点存在明显的缺陷,没有看到现实的需要性,没有真正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事实上,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于婚姻法等同于诚实信用原则于民法。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最初主要作为契约法和债法的原则。
它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
当时,欧洲的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立法者面对各种纷繁复杂的商品交换关系,日益感到对其详加规定的困难。
而诚实信用原则却可以弥补契约条款之不足,可以更好的规范当事人的行为,可以更好地解释契约法、债法,可以给法官更大自由裁量权去更好地处理这类案子。
于是逐渐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地位。
20世纪以后,市场经济更趋发达,面对更为复杂的社会关系更不得不借助于“诚实信用原则”这样的弹性很强的条款。
1907年,《瑞士民法典》首次将其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学者们称之为“帝王条款。
”
当然,诚实信用原则同样适用作为民法一部分的婚姻法。
而具体到婚姻关系来说,就是夫妻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原则。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际关系变得更为复杂,这种变化极大地冲击着婚姻家庭关系,使之越来越失去其昔日的稳定性,日趋于复杂。
很明显地,在这个过程中,纯粹依靠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原则很难完全规范包容婚姻家庭关系健康稳定所需。
从这些原则的深度来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是对夫妻关系的最本质的、最有人情味的要求,是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原则的更为深入的阐释。
可以说,这个原则是从最积极的角度来解释婚姻家庭关系要求的,是婚姻道德的法律化。
由于本原则极大的弹性和最高的指导性,可以说,它不失为《婚姻法》的“帝王条款”。
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的本质
互相忠实,互相尊重首先是一个道德准则,是婚姻道德的要求。
同时,它又不仅仅是单纯的道德准则,而是法律化的道德准则。
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目标在于从最深处协调婚姻双方的关系,包括人身的、财产的以及性的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要求婚姻双方不但从形式上更要从本质上处理好彼此之间的关系,达到夫妻之间的真正完美的结合。
这种结合,不但要求不能损害对方最基本的利益,也不能损害彼此之间的情感。
因而这个道德化的原则是法律条文中最温柔的一笔,是《婚姻法》的主旨所在,是其最终所希望达到的目标。
同时,既然已作为《婚姻法》基本原则的一条,那么它就不再是单纯的道德准则,已是一条法律化的道德准则。
或者说,更是道德化的法律准则。
因而,从这个层面说,它又超越了道德的相对微弱的约束力,具有了较强的指导意义和更强的约束力。
然而,婚姻关系毕竟不同于其它社会关系,不同于商品的交换关系,对其干预过多势必给婚姻家庭生活带来种种负面的影响。
家庭生活毕竟是人们的私生活,因此必须平衡隐私权
和社会知情权之间的关系,要把握好公权力的介入程度和方式。
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说,互相忠实原则更多的是指导性原则,并不像诚实信用原则一样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因此,它的可诉性必然地要受到限制。
四、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的功能
首先,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具有指导性规范性的功能。
指导规范功能是一切原则的基本功能。
而本原则对《婚姻法》即具有此种功能,同时也是婚姻双方生活中行为的向导。
夫妻双方在性生活及其它生活上都应该以此为指导,不作出不忠实于对方,损害对方利益,伤害双方感情的行为。
其次,具有解释与补充法律规定之不足的功能。
如前所述,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是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原则的深入的解释与补充,而不是与其平等的原则规定。
这种解释从更深层次反映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原则的本旨。
同时,当今社会关系日益错综复杂,婚姻家庭关系也愈加复杂,其它的原则条文很难完全包容婚姻家庭关系健康稳定的要求,而互相忠实原则因其灵活性,便是对整个婚姻法的有益补充,使婚姻法更臻于完善。
(原载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法苑》(本科生号)第八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