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法律责任承担形式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一、引言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中各类主体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经济法的实践中,不同主体的违法行为将会引发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就经济法的法律责任进行探讨,介绍主体责任、行政责任以及民事责任等不同类型的责任,并分别说明其适用条件和具体效果。
同时,还将阐述相关责任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以及经济法中值得注意的一些问题。
二、主体责任主体责任是指不同主体在经济法领域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主体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责任的适用条件包括主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主体行为违反经济法规定等。
对于个人主体而言,其违反经济法规定可能导致个人违法责任;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而言,其违法行为可能导致法人或组织违法责任。
三、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主体所采取的处罚措施。
行政责任的目的是通过行政手段来保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并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制裁和改正。
行政责任的适用条件包括主体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违法事实和法定违法结果,行政违法行为被查实,并符合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要求。
行政责任具体包括行政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行政责任的规定主要依据于国家行政法规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导致的民事纠纷,其处理主要依据民事法律规定。
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主体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而该损害责任需要在民事法律的框架下得到解决。
民事责任根据损害程度和性质不同,可以分为侵权责任、合同责任等。
侵权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产生的损害责任;合同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约定所引发的违约责任。
五、责任的作用和问题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起到了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合理的法律责任制度可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类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交易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然而,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经济法规定模糊不清,导致法律责任的确定困难;其次,一些法律责任的追究存在效果不彰的问题;还有一些法律责任制度在实践中存在执行难的情况。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及具体形式探析

总第 2 期 1
者除了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有些相似外 , 在其他方
存在交叉 和融合 ,法律责任 当然也会存在些许交
叉和融合 。所 以,我们 应该 站在法律责任的高
面均有不同 , 因此二者不是同一性质的责任 。 按部门法性质的划分标准所强调 的是法律责
任所归属 的法律部 门,经济法是 独立 的部 门法 , 所以经济法责任也是独立的 ,尽管不同性质 的法 律部门会有相似的法律责任表现形式。
经济行为违反 国家干预规定而对 国家、社会 和其
法之所以采用赔偿损失这一责任形态 , 是因为赔偿 损失不过是财产责任之一种 , 作为规范平等民事主 体的法律规范, 在责任的承担上以 “ 补偿” 为原则 , 而赔偿损失这一责任形式就体现了“ 补偿” 的原则 , 因此被民法大量使用。它既可以为民法所使用 , 也 可以为其他法律部门所使用 , 当为其他法律部门所
法律责任方式 。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 律上 的义务而形成 的责任关系 ;其次表示一种责 任方式 ,如民事责任 、行政 责任等责任方式。从 社会学上看 ,责任反映个人同其他人和社会 的联 系。把法律责任视为社会关系 ,这是对法律责任 更 为全面的认识 【 2 】 。法律责任关系仅是某种社 会 关 系的法律形式或法学认识 ,它的社会 内容或社
度重新审视经济法责任和传统的法律责任之间的
界限, 既看到它们的区别,又要看到它们的联系。 ( ) 二 从经济法责任的特征上考察 探讨经济法责任的特征 ,主要是探讨经济法
基 于此 ,对法律责任的传 统划分亟待重新进 行梳理和认识 。赔偿损失之所以被称为民事责任 , 是 因为它最早并且 大部分是 由民法所规定 的责任
中图分类号 :D 1 。9 9 2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7 - 8 6( 0 2)0 - 0 5 0 64 49 2 1 1 08- 4
试述经济法法律责任承担形式范例

试述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摘要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的总称。
而法律责任是法的基本构成要素,权利的行使、实现,义务的履行,纠纷的解决,都要归结为法律责任,因此,和其他部门法一样,法律责任同样也是经济法中不可或缺的容。
违反经济法法律规定是一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经济法现象在世界各国大量出现,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起步较晚,几乎是与民商法、行政法同时发展的,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而其发展不可避免地受到传统部门法的巨大阻碍和排拒。
这样使得经济法责任如何存在备受关注。
文章通过对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分析,认为其责任承担方式应该是一种综合性的,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责任以及社会责任在。
我们必须承认,现在社会中有越来越多的现象很难用这三种责任进行规之,或者说有一些规制的手段难以划入以上任何一类之中,比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等。
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引入一个新的责任形式———社会责任,作为第四种法律责任存在。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法律责任;社会责任ACCOUNTABILITYOFTHEFORMOFECONOMICLAWABSTRACTEconomic law is the countr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overall economic development, with social and public nature of economic activity intervention, management and regulation of the legal norms.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is the basic elements of the law, exercise of the right, implementation, obligations, dispute resolution, should be attributed to legal liability, therefore, like other branches of law, liability is also an integral part of economic law content. Law is a violation of the law must bear the corresponding legal responsibility. World War II, a large number of economic law phenomenon occurs in the world, China's economic legal system 70 years from the 20th century began, a late start, almost with the Civil and mercial Law, Administrative Law at the same time developing, not adapt to the market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its development inevitably be a great obstacle to the traditional sectors, and excluded the law. This makes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existence of economic law concern.By the liability of the analysis of economic law, that its accountability should be a prehensive manner, including civil, criminal,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to account. We must admit that society, the phenomenon of more and more difficult to regulate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se three, or some means of regulation is difficult to classified into any category above, forexampl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listed panies and so on. So, I think it is necessary to introduce a new form of liability --- social responsibility, legal liability as a fourth.Key words:l aw; liability law; social responsibility目录1我国现行的法律责任体系 (4)1.1 法律责任的概述 (4)1.1.1责任的定义 (4)1.1.2法律责任的概念 (4)1.1.3法律责任的分类 (5)1.2对现有法律责任的分析 (5)2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必然存在 (6)2.1经济法律责任的学界观点…………………………………………………………. .62.2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概述............................................................. (6)3社会责任的引入作为法律责任的第四种类型 (7)3.1社会责任概念......................................................................... (7)3.2效果分析............................................................................... (8)3.3以冠生园为例,分析引入社会责任的可行性 (8)4结论 (9)参考文献 (10)致 (11)1我国现行的法律责任体系1.1法律责任概述1.1.1责任的定义“责任”有着双重的含义:一是分应做的事;二是没有做好分应做的事而应承担的过失[1]。
经济法法律责任承担形式 论文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探究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4202(2012)01-274-01摘要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法制建设的发展与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亦日趋深化与成熟,但是目前对经济法的责任制度研究仍然存分歧与争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是否必须具有自己独立的责任形式、经济法是否应该具有像民法、刑法、行政法一样独立的法律责任形式、经济法独立的责任形式如何建构以区别于传统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问题,成了学术界探讨与研究的热门,本文主结合经济法总论课程与实际,从经济法的概念与我国经济法现状、我国现行的法律责任体系内容、经济法责任独立形式存在的必要性、经济法应具备的承担形式的特征等几个方面对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和经济法律责任的运行机制进行分析,得出经济的责任承担方式应该是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责任以及社会责任在内的一种综合性的法律。
关键词法律责任体系承担形式社会责任必要性特征一、经济法的概念与我国经济法现状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大局角度出发,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经济法就是指调整经济关系的任何法律,狭义的经济法是把国家在对经济进行干预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作为调整对象。
具有属于法的范畴、属于国内法的体系、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三个方面的基本含义。
其体系是指对已有的或应有的经济法律、法规,按一定的逻辑关系建立起各个经济法部门,由各个经济法部门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经济法系统。
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起步相对较晚,是从上个世纪70年代以后开始的,其发展落后与当前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同时也受到传统部门法的巨大阻碍和排拒。
二、我国现行的法律责任体系内容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与此相适应,法律责任方式也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一、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界定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经济法责任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经济法责任的依据和标准。
归责原则是经济法责任制度的核心,它决定了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内容、承担经济法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责任的范围。
二、当前学界对于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的学说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经济法责任中,责任主体需对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强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即对自身行为结果的预见和实际发生的损害之间的关联性。
当前,过错责任原则被广泛运用于各种法律责任的判定。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没有主观过错,也需要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等特殊领域。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为了保障受害人权益而设立的,因此在适用时需要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全面赔偿。
3.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来分配经济法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例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分摊经济法责任,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4.天平责任原则天平责任原则是指在经济法责任中,需要以天平的方式来平衡各方利益。
天平责任原则注重各方利益的均衡,旨在保护受到损害的弱势一方。
天平责任原则可以适用于不同的法律领域,例如消费者保护、劳动法等。
三、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违法行为的性质:根据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需要承担不同的经济法责任。
因此,在确定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时,需要考虑违法行为的具体性质。
2.损害后果的大小:在确定经济法责任时,需要考虑损害后果的大小和程度。
不同的损害后果需要承担不同的经济法责任,这也体现了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3.因果关系:在确定经济法责任时,需要考虑因果关系。
简述经济法责任的形式体系

简述经济法责任的形式体系(原创版)目录一、引言二、经济法责任的形式体系概述1.民事责任形式2.刑事责任形式3.行政责任形式三、经济法责任形式的特征1.责任目的的社会整体利益性2.责任的否定性、单向性和因果性四、结论正文一、引言经济法责任是指在国家干预和调控社会经济过程中,因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强制承担的否定性、单向性、因果性经济义务。
在我国,经济法责任的形式体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本文将对这三种责任形式进行概述,并分析其特征。
二、经济法责任的形式体系概述1.民事责任形式民事责任是经济法责任体系中的一种重要形式,主要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无因管理责任。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要求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一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形式刑事责任是经济法责任体系中的另一种重要形式,主要包括罚金、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形式。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果达到刑事责任的标准,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形式行政责任是经济法责任体系中的第三种形式,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在国家干预和调控社会经济过程中,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给予的纪律处分。
三、经济法责任形式的特征1.责任目的的社会整体利益性经济法律责任的社会整体利益性是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在经济法责任制度上的反映。
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不受侵犯是经济法责任的第一目的,也是经济法作为一部社会经济生活领域的法律所应具备的基本特征。
2.责任的否定性、单向性和因果性经济法责任的否定性是指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受到否定和制裁;单向性是指责任只能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不能由受害方承担;因果性是指责任的承担必须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
四、结论总之,经济法责任形式体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种形式,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经济法责任形式的实证研究

不缴 或者 少缴应 纳 税款 的 , 由税 务机关 追缴 其 不缴 或者 个 独立 法律 部 门的存在 , 决 了多 年来学 界关于经 济法 独立 性 税 申报 , 解 4 停止 对违法 主 体办 理特定 业 务 。《 . 税收 征收 管理法 》 6 第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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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形式的实证研究
邓岚 莺
摘 要
周林峰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当具有其独特的法律责任形式. 应 本文对 2 0 00年以后生效的 2 部经济法律的 8 经济法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形式 经济法责任形式
作 为研究对 象0 从中提 练 出经济 法特有 的法律 责任形 式 。 ,
一
5 取 消或 限制 违法 主体 相关 资格 。() 消资格 。《 品质 . 1取 产 量法 》 5 “ 品质 量检 验机 构 、 证机 构伪 造检 验 结果或 者 第 7条 产 认
格 。 《 产 品质 量安 全法 》 4 条 “ 产 品质量 安全 检测 机构 出 农 第 4 农
了《 中国的法 治建 设》 自皮 书 , 中提 出当代 中国的法律 体系“ 要 书 主
2 收回资源的违法使用权。《 . 海域使用管理法》 4 第 6条“ 擅
… 对 由颁 发海 域使 用权证 书 由七个 法律部 门和三 个不 同层级 的法律规 范构成” 其 中 , 个 自改变 海域用 途 的, …, 拒不 改 正 的, 。 这七 法律 部门 中就包 括经济 法, 并在 附录 中列举 了 5 部现行 有效 的经 的人 民政府 注销 海域 使用 权证 书 , 4 收回 海域 使用 权 。 ”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行政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的方式包括警告、罚 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 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 旨在纠正违法行为和维护公共
利益。
行政处罚的实施应当遵循法定 程序和原则,确保处罚的公正 性和合法性。
行政处罚的目的不仅是惩戒违 法者,更是要通过制裁措施来 预防类似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
02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定义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经济法法律 关系中,当一方因对方的过错而 遭受损失时,有权要求对方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适用范围
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一般民 事法律关系中,当一方因对方的 过错而遭受损失时,可以通过民 事诉讼等方式要求对方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特点
过错责任原则强调了过错方的过 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 系,要求过错方对自己的行为负
行政处分
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行政机 关可给
对于严重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违法者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如有期徒刑、罚 金等。
非刑罚处罚
除了刑罚处罚外,违法者还可能受到如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非刑罚处罚。
04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民事赔偿
民事赔偿是指因违反经济法规定而对 受害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财产 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失或责任。在适用时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以确定最终的
责任和赔偿方案。
03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
对因违反经济法规定而造成的财产损失,违法者需承担赔偿 责任。
停止侵害
对于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受害者有权要求违法者立即停止 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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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法律责任承担形式
一、我国现行的法律责任体系(一)法律责任概述1.“责任”一词在现代汉语中有双重含义:一是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而应承担的过失。
前者表示积极方面,具有肯定性;后者则表示消极方面,具有否定性。
两者也是相互联系的。
哈特认为,责任至少应当包括:(1)角色责任;(2)因果责任;(3)应负责任;(4)能力责任。
也就是说,责任范围是很大的。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这种传统的法律责任概念只强调了责任的消极后果,使得“有限责任”、“证明责任”和责任制之“责任”等概念无法解释。
经济法学者却认识到了这一问题,提出要考虑责任的积极功能,扩张责任的含义,如: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的含义包括:角色责任、能力责任、公共责任、财产责任、组织责任、道德责任。
2.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的特点在于:(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2)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4)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3.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2)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3)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
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5)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在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引起的由国家作为承担主体的赔偿责任。
(二)对现有法律责任的分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另一种说法是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国际法,经济法,环境法,军事法这八大部门法。
那么,是否每一个法律部门都应该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呢?我们是否需要在现有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基础上增加经济法责任、社会法责任或者环境法律责任呢?首先,违法经济法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点是毋庸置疑的,并且,这种责任是具有独立性的。
目前,关于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主要观点分为三类,即固有与援引说,综合责任说和彻底独立性说。
经济法的责任形式我认为不应该是民法、刑法、行政法法律责任形式的简单综合,但是,仅基于此就设立一个经济法法律责任,这种观点是否妥当呢?这是令笔者感到疑惑的。
其次,我认为,将法律责任划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是出于对违法行为或者不合法行为进行纠正时法律所代表的主体以及其法益目标两者进行衡量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是法律站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立场上,其法益目标是维护公平、平等,因此大多为补偿性措施,比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道歉等等;刑事责任我认为是法律以国家的名义,在强制力的保障下,法益目标是对公正、正义的追求,通过惩罚犯罪而达到预防犯罪,所以大多是惩罚性手段,比如罚金、有期徒刑等等;行政责任则是政府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目的是政府管理职能的实现,所以一般是吊销营业执照、查封等行政行为。
而经济法的法益目标是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所代表的经济法主体是生产和再生产领域的消费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第三,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往往不是单一的,在接受刑事责任的惩罚的同时,还要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如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
因此,违反经
济法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应该是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在内的综合性责任。
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必然存在(一)经济法律责任的学界观点国内学者对经济法责任的认识可谓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对其含义大致有法律后果说、应付代价说、强制义务说、义务后果双重说、后果义务措施说等。
在经济法责任的外延上,最为典型的是石少侠教授提出的将经济法责任与经济法规定的责任区别开来。
依这种观点,经济法责任是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包含于经济法规定的责任形式种类之中,除了经济法责任之外,经济法规定的责任还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他们相互之间互不包含,是完全并列的关系。
与之针锋相对的,是认为“经济法责任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各种责任形式的总称”的观点。
在这种观点下,经济法责任将民事、行政以及刑事三种责任形式包含在内。
有人从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待经济法责任,认为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方式.提出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方法包括经济制裁、经济行政制裁以及经济刑事制裁三种。
这种观点强调了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统一性。
经济法法律责任承担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