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法理学研究
浅析经济法责任

( ) 一 驰名商标 的保 护范 围进一 步扩展 , 定 一定范 围 , 在该 范围 内, 不仅 适用无 过错 认 定标 准进一步量化。在新 谪 标法》 中应 明 责任 原则, 而且要无过错侵权 人承担一定 民
文规定 , 驰名商 标 的保护 范围 由原来 《 驰名 事 赔偿 责任 。因而, 把无 过错 责任原则作 为
一
针对 上述一些新 问题 , 以及 我国驰名商 授 权司法 当局令其 返还所 得利润 或令 其支
、
经 济 法 责 任 概 念
标法律保护制度 , 出以下几点建 。要求成 员国划
法理学上对责任 的释义有 义务说 、 罚说、 处 后果 说、 责任 能力说 、 法律 地位 说等 , 国法 我
段约束经济权力 ,防止 国家和
19 9 6年 国家工商总局颁布 了《 驰名商标 认定 , 采取行政与 司法 “ 双轨认定” 式.从 模 认 定 和 保护 暂 行 规 定》( 以下 称 《 行 规 我 国司法职 能、现 实需要和 国际惯例 出发, 暂 定》 , 暂行规定》 )《 的颁布使我 国驰 名商标 的 我 国在采 取行政 认定方 式 的同时应兼 采用 认 定和 管理从 此步入 法制 化 、规 范化 的轨 司法认定。这是因为: 1 认定驰名商标 是人 () 道 。2 0 年 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 妈也 03 名商标 民法 院实施审判职 能的需要 , 人民法院作 为 认定与保 护规 定》( 下称 《 保护规 定》 , ) 该规 国家 的审判机关 有权对 财产纠 纷和侵 权行 定于 2 0 0 3年 6月 1日实施 , 暂行规 定》 《 同 为给 予审判 , 实质 上类 属于 无形财产权 的 对 时废 止 。不 论是 《 保护 规 定》 还是 《 行规 驰名 商标 也不例外; 2 人 民法 院参与认 定, 暂 () 定》 ,它 只是国家工商总局 自己制定 的部 门 可强化对行政认定行为 的司法审查 , 使驰名 规章 , 民法 院在 审判实务 中, 往直接 或 商标的认定更趋公正和科学 ;3 赋予 司法 人 往 ( ) 间接地对 驰名商标进行认定 。 0 1 6月最 机关认定权与大多数 国家 的立法 一致 , 20 年 并符 高人 民法 院通过的 《 最高人 民法 院关 于审理 合国际公约 的要求。 , RIS协议》 如 P 中已明 涉及 计算 机 网络 域名 民事纠 纷案 件适 用法 确要求缔约方对知识产权 的 “ 权行为 ” 确 实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浅析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摘要: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理论是经济法理论的一个重要分支,也是最近几年来经济法理论界的学术理论所讨论的热点话题。
经济发责任的理论问题的探究是对构成经济发理论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展,我国引入经济发观念之后,经济法在我国蓬勃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
尽管学者对经济法法律责任有着深入的研究,但是法律责任在独立形态问题上却一直存在着争议。
关键词:经济法、法律责任、理论体系一、简述经济法责任内涵经济法法律责任,简单的说,就是公民在行使经济权利的时候违反了经济法中所提及的公民的义务和责任而要当事人所承担的具有法律效益的法律代价。
经济法中的经济主体和经济客体的责任和发展是利用国家的微观调控和宏观调控实施的,目的是能够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在市场经济为主体的市场交易中,经营者要合法经营,不得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因此,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是具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经济发学界对经济法责任的内涵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刘文华在其编著的《新编经济法学》以及张宏森、王全幸编著的《中国经济法原理》中认为经济法责任是由于经济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其次,石少侠在其编著的《经济法新论》阐述,在经济法中主体违反了经济法的义务或者经济法主体出现不当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要由法律主体当事人承担一切后果;最后,丁关良的《经济法》一书中提及,违反经济法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对国家或受害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而笔者认为,经济法的法律责任通俗的理解是当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中规定的相关义务时主体所应承担的惩罚和代价。
而经济法中规定的义务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经济主体对市场所遵循的宏观调控和微观调控,从而能够实现社会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而市场经济中的交易主体也就是经营者就要依法经营,不得有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行为。
二、经济法责任的分类与地位经济法责任根据其自身特点和不同的标准可以做出不同的分类,其分类也都遵循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与微观调控而分类,都具有其自身价值的特点,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责任的内容和责任的主体的主观过错对经济法所做出的的分类。
经济法责任研究路径的反思与突破

( )对经 济 法责 任 独立性 研 究 的反恩 一
长期 以来 , 于论证 经 济法 独立 性 的需要 , 基 经济 法学 者们 都有 意或 无 意地 从经 济 法责 任的独 立
可行性 和迫切 性更 加突 出 。 但 是 , … 相对 于经 济法责任 研究 的重要 性 , 经济法 责 任研 究 的进 展却举 步维艰 , 在很 长时 问里被 学者们 称 为 “ 垦之域 ”2 “ 白之 地 ” _ 难 l如何 开辟 出一条合 理化 的研究 路径 就成 为摆 在我 们 面前 需 要 解 决 的 当务 之急 。 目前 , 在对违反 经济 法承 担 的法 律 责任 的称谓方 面 , 者们在 综合 衡 量 各种 称 谓 , 经 济责 任 、 济法 责 学 如 经 任、 经济 法律责 任 、 经济 关 系 中的责任 、 济法 主体 的责任 等之 后 , 多数 经济 法! 主张采 纳 “ 经 大 学者 经 济法责任 ”的表 达 方 式 , 是 经 济 法 责 任 研究 多 年来 取 得 的初 步 共 识 , 这 也是 进 一 步研 究 的新 起 点 。 为避免 不必要 的争论 , 文也 采用 这…基本 共识 。 本
在 经 济 诉 讼 实 践 中归 纳 和 提 炼 其 具 体 形 态 , 能 实 现 理论 上 的通 达 与 自洽 。 方
关键词 : 济法 责任 ; 经 经济诉讼 实践 ; 传统法律责任; 新型法律责任
中 图分 类 号 : 90 1 D 1 .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4 8—0 6 ( 0 1 0 —0 6 03 40 2 1 )2 0 0—0 8
浅析经济法的责任范畴

、
责任的一般性, 因此用法律责任的一般理论去探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经济法责任, 应当
是研 究 的 第 一 步 。 ( ) 责 任 传 统 概 念 的 否 定 一 法律
不同意这种看法。鉴于经济法规定的不利法律后果可 能与其他 部门
法规定的法律后果有重合之处, 经济法责任与 民事 、 行政和 刑事责任 的根本区别在于确定责任依据的法律是经济法 , 具体责任形式不足为 据。 因此可通过解读经济法与民法、 行政法和刑法 的关系来分析 经济 法责任与三大责任 的关系。
浅析 经济法 的责任 范 畴
胡 丹丹 李 情
摘 要 法律 责任 是 任何 部 门法研 究 都无 法 回避 的问题 , 且在 很 大程度 上 决定 了法律 的 实施 效 果 , 因此 明确 经 济法 的责 任 范畴也就成为提高经济法理论 “ 自足性” 时不可或缺的一环。 本文择取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和经济法责任与民事、 行政和刑事 责任 的 关 系这 两个 方面对 经 济法 的责任 范 畴做 了简要 分析 和 阐释 . 关键 词 法律 责任 经 济法责 任 中 图分 类号 : 922 D 1. 9
的那部分规 范之所 以产 生在于其所规制的对象是 民法无法规制 或由 民法规制成本高、 滞后 的, 经济法此时以“ 扶弱 限强” 的姿态出现, 实质 是国家权力 直接介 入平 等主体 间权利 义务的配置给予弱者 以倾斜保
法律责任可被定义 为: 因破坏法律上 的功利关系和道义关系而产
生 的法律上 的补 偿和惩罚的不利后果。0
违法行为与不利法律后果之间 的桥梁 , 因为刑法 的谦抑性 , 又 追究刑 事责任是 以过错为要件 , 而在 民法 出现 了不一定有违法行为 , 而仅仅 是因为法律 的规定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的情况 , 则我们可知 , 法律责任 有时还是连接法律直接规 定与不利法律后果 的桥梁 。 基于上述分析, 法律责任 可被定义为: 行为人实施 了符合相应法律责任构成要件的违 法 行 为或 直 接 基 于 法 律 的 规 定 , 导 致 应 向 另一 主 体 承 担 一 定程 度 不 而
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摘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是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独立之前提。
我国法学界囿于传统法学理论的束缚,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及其构架研究不够深入,不利于新发展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准确运用。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责任;独立性一直以来学者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地位争论不休。
部分学者认为,该责任是对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三种责任的一种综合化、整体化和系统化的提升,并不是他们的简单相加;另一部分学者认为,该责任不包括上述三种责任,而是和其相并列的另一种责任,经济法责任不同于经济法规定的责任。
前者没有充分估料到随着经济法的发展其需要经济法责任进行制度创新的可能性;后者在将经济法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上过于彻底,未显示出开放性和兼容并包性,排斥了从传统部门法的法律责任中进行精取提升的高效发展方式。
不管是哪种说法,作者认为都陷入了经济法学者自设的陷阱。
本文将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证经济法的独立性:(一)从法的本位——利益出发,论证经济法责任独立性。
利益,法之本位。
对利益、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如下概括:权利为利益而生,义务为权利而生,责任为义务而生。
环环相扣,每一环不可能孤立存在。
经济法部门由特定的利益决定,也反映着特定的利益,这样特定的利益就决定着特定的经济法责任。
做以下对比逻辑推导:利益(法本位)权利义务责任经济法利益经济法权利经济法义务经济法责任(二)从部门法的产生为视角,论证经济法责任独立性。
部门法以特定的调整对象为基础,特定的调整对象即特定的社会关系,一般在研究部门法形成的时候到此就为止了,其实深入到部门法形成的源头既弄懂了部门法形成的原因,也论证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存在。
不同于以特定的调整对象为基础研究部门法的产生,本文将从利益与动机、行为、社会关系、社会规范的法理链予以说明。
同样,利益作为法的本位,决定着行为人的内心动机,动机指挥着人的行为,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即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稳定就会形成社会规范,社会规范再上升为国家意志,即抽象为法律。
经济法责任形式的实证研究

不缴 或者 少缴应 纳 税款 的 , 由税 务机关 追缴 其 不缴 或者 个 独立 法律 部 门的存在 , 决 了多 年来学 界关于经 济法 独立 性 税 申报 , 解 4 停止 对违法 主 体办 理特定 业 务 。《 . 税收 征收 管理法 》 6 第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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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形式的实证研究
邓岚 莺
摘 要
周林峰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当具有其独特的法律责任形式. 应 本文对 2 0 00年以后生效的 2 部经济法律的 8 经济法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形式 经济法责任形式
作 为研究对 象0 从中提 练 出经济 法特有 的法律 责任形 式 。 ,
一
5 取 消或 限制 违法 主体 相关 资格 。() 消资格 。《 品质 . 1取 产 量法 》 5 “ 品质 量检 验机 构 、 证机 构伪 造检 验 结果或 者 第 7条 产 认
格 。 《 产 品质 量安 全法 》 4 条 “ 产 品质量 安全 检测 机构 出 农 第 4 农
了《 中国的法 治建 设》 自皮 书 , 中提 出当代 中国的法律 体系“ 要 书 主
2 收回资源的违法使用权。《 . 海域使用管理法》 4 第 6条“ 擅
… 对 由颁 发海 域使 用权证 书 由七个 法律部 门和三 个不 同层级 的法律规 范构成” 其 中 , 个 自改变 海域用 途 的, …, 拒不 改 正 的, 。 这七 法律 部门 中就包 括经济 法, 并在 附录 中列举 了 5 部现行 有效 的经 的人 民政府 注销 海域 使用 权证 书 , 4 收回 海域 使用 权 。 ”
对经济法“主体——行为——责任”模式的构建分析

对经济法“主体——行为——责任”模式的构建分析【摘要】经济法从法学理论来看不适宜民法“调整对象”来建构,而应该从“主体-行为-责任”模式来建构。
作为规范社会经济发展秩序的基本法律之一,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也是维护社会公平,保护公众利益的“平衡法”。
【关键词】经管类专业经济法理论构建反思经济法经管专业必修的一门基础学科,对于法学专业“经济法”的定义,旨在从法律体系的构建中来针对经济问题而开设的法的理论和制度。
经济法从确立以来,在法律体系构建中一直处于争论的焦点,先是与民商法的“纠葛”,再与行政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的“交错”,面对法学界对于规范社会经济行为,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来说,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应该是什么?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社会保障法之间的关系又该如何?为此,从经济法的独立性来探究经济法理论,并从经济法的本质入手,来分析其概念和内涵。
一、对经济法本质的理解和确立从市场经济的发展来看,现代经济法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从干预社会经济的过程中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作为市场经济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其本质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对于自然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活动是没有经济法的,而对于市场经济的初期也是不可能产生经济法的。
借助于制度经济学派对社会财富与法律关系的理论阐述,对于生产力相对落后的自然经济社会,由于社会财富相对匮乏,而对于维护官僚机构的运行成本又相对庞大,对于所谓法律的控制主要是通过暴力强制来实现。
也就是说,对于统治者来说,依靠国家暴力来实现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从而满足其统治要求。
再加上自然经济下的自给自足经济现状,本质是反对国家干预的,而国家对社会财富的干预主要局限于物质财富的分配上,这种基于小农经济下的统治力量,一直被统治者奉为立国之本而加以维护。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商品经济的萌芽将自然经济一一击溃,并动摇了统治者的经济局限性。
为了实现对自身阶级的有效统治,视商品经济为洪水猛兽,“以刑制商”逐步成为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主要手段。
经济法责任浅议

律意 义的 行为 , 是一种 主观意 志 支配下 的外 部活动 状态 。 济法 “ 经 就是通 过把我 们所称 的法律 权利赋 _ 了主张 各种利 益的人来 保障 行 为同样 属于法 律行 为, 经济法 主 体所 为的具 有法律 意 义的 , 足 能够 产生法律 效果的法 律行 为, 行为的合法 性需要 依法 作出 评 具 事 责任 、 行政 责任 的根 本区 别就 在于保 障的利 益 的不 同。 方机 西 判, 因而 经济 法行 为 包括合 法行 为, 也包括 违法 行 为。然而 经 械 的个 人主 义观 常把 社会 整 体利益 或社 会公 共利 益看 作足 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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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法责任 浅议
崔 国栋
摘 要 经 济法责任 问题 一 直是经 济法 基础理 论 中的研 究难 点 ,学 界对 经济法 责任 独立性 和特 性 的分析 多抽 象地从社 会 性、 复合性等 宏观 角度把 握 , 而对 经济 法责任 理论 体 系 中的 责任主 体 、 承担 责任 的行 为 以及 责任 承担 方 式等 具体要 素 的 系 统 微观 分析 明显存在 不足 本文 拟从 经 济法责任 的 归责基 础 出发 , 分析经 济法 责任 中的责 任主 体 、 承担 责任 行 为以及 责任
和 经济法 行为 问题 密 切相 关的 , 足 由于 在多个要 素上表 现 出来 主 体的 、 有直接 强制性 的义 务”其本质 足逋 反法律义 务所应 受 正 带 , 的传统责任 无法涵盖 的特性 以及其 能解 决的 问题 , 才使 得经济 法 的 苛责 。 界 目前 对于法 律责 任本 质或 日根据 的研 究中 , 向于 学 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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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法理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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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法理学为视角,首先分析了法理学中法律责任的基本定义,并指出法理学关于法律责任描述的局限性,在此基础之上对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进行简单概述。
最后,论述经济法法律责任在法理学中的重塑。
一、法理学中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与法定义务密不可分,而法定义务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所颁布实施的强制性规范设定的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
当不履行相应义务时就会受到制裁。
法理学中对于法律责任并没有统一的界定,其中主流的几种观点认为,法律责任是义务,其相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而言属于第二义务,概括而来法律责任就是因违反第一义务而招致法律责任的承担。
另外,有学者认为法律责任是一种后果,是违反者应当承担的制裁性法律后果。
可以说不同的学者对法律责任的界定有着不同的理
解,但是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法理学观点却又相对的一致。
当然,法理学中对于法律责任是根据形式逻辑中的推理而来的,形式逻辑中的演绎、归纳推理往往运用三段论形式,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
在法律责任的推理过程中,一般将具体确定的法律规范条文作为大前提,以具体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根据大小前提推理出结论即法律责任。
虽然它依据系列前提能够得出一个无可辩驳的结论,但是由于推理所用的大小前提并不确定,形式逻辑推理也存在诸多的问题,并且形式推理无法对结论作出正当性的解释。
另外,法理学对法律责任的描述缺乏创新性,缺乏包容性。
目前我国法理学对法律责任的描述,仅仅从部门法,尤其是刑法和民法中的归责理论,认定法律责任就是因为违法行为导致了国家的制裁,从而实现对违法行为的阻止功能。
这就忽视了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独特性,从而导致了经济法及经济法法律责任独立性等问题成为经济法学界短时难以解决的难题。
二、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含义与特征
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对其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不当行使经济法规定的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经济法法律责任具有如下特征:由于经济法的经济性,经济法法律责任必然会是经济性的责任。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经济性能够使得经济法在实施过程中发挥它独有的经济效益,它能够指引人们朝着利益出发的同时趋利避害,实现自身经济效益最大化。
例如说,经济法中最为常见的罚款,可以说是在规制市场经济有效运行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另外,经济法法律责任在强调制裁的同时还有一些奖励性法律后果。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由于违反经济法上的义务,而受经济法制裁;而经济法上的奖励,则是由于积极地履行经济法上的义务,而受到经济法的褒奖。
最后,经济法法律责任具有社会性。
经济法的许多法律规范都可以看出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相对应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虽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与经济法法律责任不同,它们并非从根本上全部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实施。
正是因为经济法主体的违法行为不仅影响到自己和相关第三人的利益,而且还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对其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之有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规定更加严格。
三、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法理学重塑
目前,我国经济法法律责任难以脱离传统的法理学关于法律责任的描述,大都是对法理学中法律责任的简单重复。
比如说,经济法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其经济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经济法律责任是指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律规范的行为而承担的由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等等。
这些关于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定义基本是对法理学中的“义务论”、“责任论”加上经济法字样的复制。
我国改革开放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无论是从经济体制还是市场变化上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大量的新生经济现象使得经济法法律责任描述过于陈旧而跟不上时代的步伐。
因此,我们对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定义应该根据经济法的特点,从具体的经济法部门法中寻找依据,即应从经济法自身的发展演变规律和特点中去获得。
目前,我国法理学仍然以民商、行政的法律调节机制研究法律责任,然而,如今的法律现状是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相互交叉相互融合,新兴法律层出不穷。
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必须对经济法法律责任从经济法
自身进行研究。
在研究过程中首先要关注经济法之于民商、行政法的区别,比如说在价值取向上的差异,对秩序、公平、效益的追求次序;对法律责任中主体的不同;以及责任形式的巨大差异等等。
一个体现经济法法律责任独立性的经济法法律责任,应包括经济自律责任制、经济他律责任制、经济诉讼。
在经济自律制度中,应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通过其自身制度的运行规范其成员的行为,实现其团体内的秩序与法律秩序相协调。
在经济他律责任制中应建立经济决策程序制度,实现经济民主。
充分发挥经济仲裁及经济调解的作用,实现经济稳定。
应建立和健全经济诉讼制度,使公益诉讼获得诉讼之救济,以实现经济法的权益保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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