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责任
简述经济法责任的形式体系

简述经济法责任的形式体系【最新版4篇】目录(篇1)一、引言二、经济法责任的形式体系概述1.民事责任形式2.刑事责任形式3.行政责任形式三、经济法责任形式的特征1.责任目的的社会整体利益性2.责任的否定性、单向性和因果性四、经济法责任形式的实现1.民事责任的实现2.刑事责任的实现3.行政责任的实现五、结论正文(篇1)一、引言经济法责任是指在国家干预和调控社会经济过程中,因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强制承担的否定性、单向性、因果性经济义务。
在我国,经济法责任的形式体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本文将对这三种责任形式进行概述,并分析其特征及实现方式。
二、经济法责任的形式体系概述1.民事责任形式:民事责任是指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侵权人应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2.刑事责任形式:刑事责任是指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达到犯罪程度时,行为人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主要包括罚金、拘役、有期徒刑等。
3.行政责任形式: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国家行政机关的制裁。
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三、经济法责任形式的特征1.责任目的的社会整体利益性:经济法律责任的社会整体利益性是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在经济法责任制度上的反映,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不受侵犯是经济法责任的第一目的。
2.责任的否定性、单向性和因果性:经济法责任的否定性是指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单向性是指责任只能由侵权人承担,受害人无权免除责任;因果性是指责任的承担必须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
四、经济法责任形式的实现1.民事责任的实现:民事责任的实现主要依赖于受害人的维权行为,受害人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刑事责任的实现:刑事责任的实现主要依赖于国家司法机关的追诉和审判,对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刑事制裁。
3.行政责任的实现:行政责任的实现主要依赖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对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1. 引言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中法律责任的法律体系,它的核心目标是保护经济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
在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之间难免会出现违法行为,因此经济法将责任的归属作为重要议题之一,即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
2. 经济法责任的含义经济法责任是指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即是确定违法行为责任主体的过程。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为了明确责任主体,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追究和追溯。
3.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分类3.1 主体责任原则主体责任原则是指经济法责任归属的首要原则。
根据主体责任原则,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涉案单位。
这一原则充分保障了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的追溯与追究,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3.2 过失责任原则过失责任原则是指在违法行为中,责任主体应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
根据过失责任原则,只有证明责任主体存在过失或疏忽导致经济违法行为,才能追究违法行为的责任。
这一原则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3.3 连带责任原则连带责任原则是指在违法行为中,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时,各责任主体对该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连带责任原则,涉案的各个责任主体都应分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共同承担经济法责任。
这一原则体现了经济法责任的公平性和统一性。
3.4 不可推定原则不可推定原则是指在经济法责任归责过程中,不可将责任主体的责任推定为存在或不存在。
根据不可推定原则,应当通过严格的证据和程序来确定责任主体的责任。
这一原则保障了经济法责任的公正和客观性。
4.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意义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经济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具有以下意义:4.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能够准确定位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使其为自身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使得违法行为的责任得到公正追究和惩罚。
4.2 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对经济主体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能够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5章 经济法上的责任与奖励

第五章经济法上的责任与奖励第一节经济法上的责任第二节经济法上的奖励第一节经济法上的责任一、概念问题“责任”一词具有不同含义,一指一种角色义务(即份内应做的事,如岗位责任、职责)或对特定事项的促成、主张义务(如担保责任、举证责任),此即积极责任;二指因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此即消极责任。
作为法律上的责任,多从后一种意义上使用,即所谓“责任者,不履行义务在法律上所处之状态也。
”它是由于故意违反或疏于履行法定的第一性义务而派生出来的第二性义务。
经济法上的责任,即经济法责任,指的是行为人违反经济法上规定的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性的不利后果。
其要义有三:(1)行为人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义务,这是其承担责任的前提。
(2)经济法责任表示的是对行为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或应由其承担的不利后果。
(3)经济法责任具有法定强制力予以保障,致使行为人受到追究和制裁。
这种强制力可以是国家强制力,也可以是与国家强制力有着等同作用的社会强制。
二、经济法上的责任类型与经济法调整方法相联系,经济法责任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它并不象民、行、刑等部门法责任制度那样只限于单一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而是表现为多种责任形式的统一和组合。
有人将经济法责任归结为单一的“经济责任”,这极不妥当。
根据法律责任的基本归纳,对于经济法责任可作以下分类:(一)经济法上的私法责任和公法责任这是根据行为人所违反法律的公私法属性来划分的。
经济法兼具公私法属性,但以公法性质为主,因而在其责任制度上也表现出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并存,总体上则又以公法责任为主。
然而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的划分主要来源于传统,是依据典型的公、私法部门确定的,这已约定俗成而固化下来,再无必要拒绝接受或是曲解、异化。
私法责任主要指民事责任,具体包括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形式。
公法责任主要指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诉讼责任、国家赔偿责任和违宪责任。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一、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界定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经济法责任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经济法责任的依据和标准。
归责原则是经济法责任制度的核心,它决定了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内容、承担经济法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责任的范围。
二、当前学界对于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的学说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经济法责任中,责任主体需对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强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即对自身行为结果的预见和实际发生的损害之间的关联性。
当前,过错责任原则被广泛运用于各种法律责任的判定。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没有主观过错,也需要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等特殊领域。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为了保障受害人权益而设立的,因此在适用时需要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全面赔偿。
3.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来分配经济法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例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分摊经济法责任,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4.天平责任原则天平责任原则是指在经济法责任中,需要以天平的方式来平衡各方利益。
天平责任原则注重各方利益的均衡,旨在保护受到损害的弱势一方。
天平责任原则可以适用于不同的法律领域,例如消费者保护、劳动法等。
三、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违法行为的性质:根据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需要承担不同的经济法责任。
因此,在确定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时,需要考虑违法行为的具体性质。
2.损害后果的大小:在确定经济法责任时,需要考虑损害后果的大小和程度。
不同的损害后果需要承担不同的经济法责任,这也体现了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3.因果关系:在确定经济法责任时,需要考虑因果关系。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经济法是指以调整社会经济行为、维护经济秩序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经济活动中,人们的行为往往涉及到合同、公司、知识产权、劳动就业等方面的问题,因此,经济法在其中起到了重要的角色。
作为经济参与方,遵守经济法律的规定是必要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合同法律责任在经济活动中,合同是各方之间达成共识、明确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
当合同一方违反了约定的条款,导致对方利益受损时,违约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等。
2. 无效合同:当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时,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违反无效合同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法律责任在经济活动中,公司是实行股权制的法人组织形式,它的设立和运作都受到公司法的规范。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
1. 公司违法责任:公司经营活动涉及到财务会计、税收、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当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时,将承担相应的罚款、赔偿等责任。
2. 公司破产责任:当公司因经营不善等原因无力履行债务时,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可能会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
三、知识产权法律责任在经济活动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创新与发展非常重要。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将受到知识产权法的追责。
1. 侵权责任:当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时,侵权方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赔偿损失、停止侵权行为等。
2. 刑事责任:在严重侵权行为中,如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将承担刑事责任,如罚款、监禁等。
四、劳动就业法律责任在经济活动中,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维护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雇主和雇员之间的违约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劳动合同责任:当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不提供工作条件等违法行为时,将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支付赔偿金、补足权益等。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行政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的方式包括警告、罚 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 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 旨在纠正违法行为和维护公共
利益。
行政处罚的实施应当遵循法定 程序和原则,确保处罚的公正 性和合法性。
行政处罚的目的不仅是惩戒违 法者,更是要通过制裁措施来 预防类似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
02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定义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经济法法律 关系中,当一方因对方的过错而 遭受损失时,有权要求对方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适用范围
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一般民 事法律关系中,当一方因对方的 过错而遭受损失时,可以通过民 事诉讼等方式要求对方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特点
过错责任原则强调了过错方的过 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 系,要求过错方对自己的行为负
行政处分
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行政机 关可给
对于严重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违法者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如有期徒刑、罚 金等。
非刑罚处罚
除了刑罚处罚外,违法者还可能受到如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非刑罚处罚。
04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民事赔偿
民事赔偿是指因违反经济法规定而对 受害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财产 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失或责任。在适用时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以确定最终的
责任和赔偿方案。
03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
对因违反经济法规定而造成的财产损失,违法者需承担赔偿 责任。
停止侵害
对于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受害者有权要求违法者立即停止 侵害。
简述经济法责任的特点

简述经济法责任的特点概述经济法责任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相关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规定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责任的特点是多样的,既有其相对的稳定性,也有其灵活性。
本文将简要介绍经济法责任的几个主要特点。
一、经济法责任的稳定性经济法责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法定性经济法责任是由国家法律予以设定和规定的,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无特别规定,依法推定”,这个法定原则,使得经济法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2.适用性经济法责任适用于所有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无论其是个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形式,都必须遵守经济法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为维护经济秩序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保障。
3.相对稳定的责任形式经济法责任一般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这些责任形式在经济活动中相对稳定,并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区分和适用。
二、经济法责任的灵活性除了相对稳定性外,经济法责任还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规定的灵活性经济法责任的形式和程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的需要进行调整和变化。
例如,经济法律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可能会给予不同的处罚措施,使得对不同情况进行个别化的处理成为可能。
2.自主约定的灵活性有些经济法责任可以由当事人通过自主约定进行规定,如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这样的灵活性在满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更好地适应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三、经济法责任的特点总结综上所述,经济法责任具有稳定性和灵活性的双重特点。
其稳定性主要表现在法律规范的明确性和适用性上,而灵活性则主要体现在法律规定和当事人自主约定的灵活性上。
这些特点共同构成了经济法责任的基本特征和运行机制,在经济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若想深入了解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内容和应用细则,可以进一步学习相关经济法法规和法律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经济法责任。
经济法责任的正确理解和遵守,对于维护经济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生考试论述题经济法的责任

研究生考试论述题经济法的责任
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中各方行为的法律规则。
在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经济法的责任变得愈加重要。
经济法的责任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市场经济主体的责任
市场经济主体包括企业、个人、政府等各方。
企业应当遵守市场规则,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
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从事非法经济活动。
政府则应当加强市场监管,保障市场公平有序运行。
二、金融机构的责任
金融机构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履行风险管理、合规经营、保护客户利益等职责。
特别是在金融市场风险大幅增加的情况下,金融机构的责任尤为重要。
三、法律制度的责任
法律制度是约束市场经济的基础。
经济法的制定和完善,需要考虑经济发展和社会利益。
同时,法律制度也需要保护弱势群体,避免市场利益过度扩张造成的社会问题。
总之,经济法的责任不仅涉及市场经济主体,还涉及法律制度。
只有各方共同配合,才能够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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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责任法律责任是历史的产物,它是伴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善逐渐发展而成的,是法律结构中十分重要的部分,同时法律责任理论一直是一个公认的学术难题,经济法责任亦是如此。
在经济法理论中,责任理论不仅研究难度大,而且研究成果的认同度相对较低。
有些学者在讨论经济法律责任是否独立存在时,往往将上升到经济法法律部门的独立性层面。
经济法是没有自己独立的法律责任,同时否认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亦不影响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的独立地位。
一、关于经济法责任的不同观点(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客观存在的张守文教授认为违反法定义务,就存在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这是法理学的一般逻辑。
所以经济法责任一定是客观存在的,但现阶段的学术研究并不深入,没能给出相关的理论依据和成果。
对于经济法责任是否独立存在的问题,张守文教授认为学者们的认知存在差异,经济法产生相对较晚,经济法学更是法学领域的新星。
要辨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需要超越传统责任理论,不能片面的将“三大责任理论”套用到经济法当中,而是要强调研究不同法律责任形式的相对独立性。
(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在于本质是第二性权义关系徐孟州教授否认了法律责任的不利后果说,认为该学术的提出,理论依据不够充分。
同时徐孟州教授也认为,第二性义务说存在缺陷。
其只注意到法哲学核心范畴中的义务,却忽视了权利也是核心范畴之一。
徐孟州教授从张文显大法官关于法律关系的基本划分方式出发,认为经济法责任关系是由请求权关系、支配权关系、形成权关系等三类基本权利义务关系所构成。
(三)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体现了其形态的特殊性多数学者认为,法律责任依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可以将分为民事、违宪、国家赔偿责、行政和刑事责任。
由此可知,在责任形态上,一般不存在经济法责任。
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是可以归属于现有责任形态中,或者是几种形态的结合。
但漆多俊教授认为,在研究经济法责任问题时需要跳出传统理论的束缚,通过创新来丰富现有责任理论形态。
(四)经济法责任通过其他法律责任实现,不存在独立性史际春教授认为在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并不强调法律部门划分。
对经济法责任的学术研究,对于实践没有任何意义。
以我国劳动法为例,该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已经被大多数学者所接受,但劳动法亦没有超出现有的责任理论体系,从而创造出“劳动法责任”。
经济法有着特殊调整方法,其责任制度强调的是“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
法律责任仅仅是法律部门的一个内容,并不是其必要组成部分。
(五)从理论上和实证上分析,经济法都不存在独立的责任首先,邹爱华教授认为从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角度分析,经济法没有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经济法并没有对违反经济法的法律后果进行规定,关于违反经济法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存在于其他法律之中;其次,法律责任的分类已经趋于完善,并不需要独立的经济法责任。
最后,他认为经济法的独立地位是由其独特的调整对象决定的。
现有法律部门是通过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来划分的。
这种理论,将多个标准交叉放入同一理论中,犯了严重的逻辑错误。
二、经济法没有自己独立的法律责任(一)从历史逻辑分析,经济法没有独立的责任就传统部门法而言,例如宪法、民法、行政法和刑法都有与之对应的,违宪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所以有些学者认为要体现经济法部门的独立性时,必须找出与之相对应的经济法责任,他们已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的独立源自其所属的部门法的独立性为依据,认定如果没有独立的经济法责任,就是对经济法部门的独立地位挑战。
但是笔者认为,现有的部门法,产生于不同历史时期,各个法律部门都是由简单到复杂,由诸法合一再到分门别类发展而来的。
相较于传统法律部门,经济法产生时间较晚,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经济法现象在才世界各国大量出现,它诞生于特定的社会历史发展时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
经济法产生时,其他传统法律制度已经形成并且趋于完善,其是对已有传统法律所无法调整的一些社会关系的调整,这些需要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在之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是不存在的,这就决定了经济法与传统部门法的诸多差异,但在责任方面就主要表现为与其他法律责任不能够明确的区分,也无法使之独立。
(二)从理论逻辑分析,经济法没有独立的责任1.法律责任反映的是一种责任关系。
应按照责任关系的不同,将法律责任分成个体之间的责任和个体与国家之间的责任。
民事责任能够涵盖全部个体之间的责任。
而个体与国家之间的责任可以分为个体对国家承担的责任,即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违宪责任,以及国家对个体承担的责任,即国家赔偿责任。
按照上述的分类,都已涵盖全部的法律责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由此可知并不存在经济法责任。
2.法律责任分类存在缺陷。
通常我们认为,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于是,有的学者提出这样的观点,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是经济法,那么按照上述分类,应当存在经济法责任。
笔者认为,该划分存在缺陷。
以刑事责任为例,刑事责任并不是因违反刑法而产生。
刑法只是一种责任法和制裁法,它是对存在于违反其他法律的规则给以认可或制裁。
如“环保法”、“矿产资源法”等等。
其中严重的违法行为都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实质上,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并非刑法,以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的性质为标准,将刑事责任划分其内,是有缺陷的。
三、否认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亦不影响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的独立地位(一)传统法律部门划分在责任问题上存在误区1.法律部门的划分带有法学家的主观意识。
法律部门的划分属于法学及思想意识上层建筑范畴。
社会关系经由立法者、司法者,通过法学家的主观意识对社会关系及其法律调整的折射,而塑造出一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
法律部门的产生和发展虽然具备主客观两个方面,但其主观方面对各个法律部门的划分起主导作用。
在美国,大多数的法律教科书都告诉读者:法可以划分为刑、民两大类,甚至行政法也包含在民法之。
而在我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中,存在多个法律部门。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其法律责任与法部门的独立性划分,确实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但是在研究经济法部门的独立性时不能过分强调其客观性,将其绝对化,并且理论和法条总是滞后于社会实践的。
如果将主观意识的产物作为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客观性依据,来强调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必然性,就会犯一个严重的逻辑错误。
2.法律责任不能等同于法律调整方法。
有的学者提出法律责任也是法律调整的方法,为什么不能把经济法责任作为经济法部门划分的标准呢?笔者认为法律责任虽然是法律调整方法的一部分,二者也有一定的联系,但却不能等同。
法律部门划分的基本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的社会关系,调整方法仅且仅能排在第二位。
从学理上讲,经济法的调整社会关系是独立于独立其他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的。
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例,许多法律都会进行调整,但不能说这些法律调整的是同一社会关系。
宪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抽象的保障关系,宪法中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仅有宪法,国家无法将这一规定具体实施;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和消费者之间的具体的保障关系,经济法规定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是具体的,是执行的标准,经济法中的受保障的范围和宪法中受保障的范围是不同的,宪法保护的是全体公民,而经济法中消费者只是公民中的一部分;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和侵犯消费者权益人之间的管理关系;行政诉讼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和侵犯消费者权益人的诉讼关系,是管理市场秩序的诉讼途径;刑法调整的是对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产生的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以上这些法律部门都调整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一共同的活动领域,但它们各自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不同的。
如果按社会活动领域来划分法律部门,以上所有法律部门调整的内容整合后都属于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没有自己独立的责任,并不影响经济法的实施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国家赔偿责任和民事责任,是传统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也是其强制力具体体现。
埃德温·W·帕特森认为:“每一种法律在某一种意义上都具有一种制裁形式”,而且“制裁是每一种法律体系和每一项法律规定的必要特征”。
不可否认的是强制力仍是法律制度的一个必要的不可分割的部分,是法律制度有效实施的有力保障。
但经济法虽没有自己独立的责任,并不影响经济法的强制力和有效实施。
经济法的贯彻实施是通过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国家赔偿责任和民事责任来保障的,不需要其他法律责任加以补充。
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例,消费者权益被侵犯时,可以侵权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此时侵权者承担的民事责任;若侵权者存在不是很严重的假冒行为,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对侵权者进行罚款,此时侵权者同时还要承担行政责任;若侵权者假冒行为非常严重,已构成犯罪,侵权者将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引发行政责任,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假设侵权者没有实施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实,当地的执法机关为了,认定其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决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和吊销营业执照,侵权者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有权机关也将追究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
综上所述,经济法有其特殊性所在,它本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其本性和生命力存在于开放性和实践性。
将经济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制约在传统理论的束缚之下,貌似客观、科学,实际上成为纯粹的主观演绎。
在研究经济法是否有独立性时,就必须对传统法律责任理论进行实质性和合理性探讨。
无论是基于经济法自身属性,还是从理论上分析,都不能得出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结论。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亦不会影响经济法部门的独立性。
作者:杨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