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5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解读

《民法典》解读《民法典》解读第一章民法典总则编解读1、《民法典》总则编一共有10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3、根据本课程,诚实信用原则是对合同行为以及民事主体进行一切民事行为的根本性要求。
4、根据本课程,民法典总则编共十章内容,是其他各分编民事权利共通性规定的合集,具体包括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取得、权利保护。
5、根据本课程,民法上最有特点的权利取得方式是民事法律行为.6、根据本课程,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
7、根据本课程,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8、根据本课程,以下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的权利有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知识产权。
9、根据本课程,总则编中权利保护对应的是第八章民事责任。
10、公序良俗是对于是否违法的进一步兜底补充。
1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2、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3、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14、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5、总则编是民法典的第一编,是民法典的基础和统领。
16、总则编中基本原则是最集中地、最突出地,体现了民法的价第二章民法典物权编重点内容解读(上)1、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2、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章,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他们集中被称为权利主体。
3、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
4、根据本课程,国务院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法规。
5、根据本课程,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根据本课程,无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的界线是8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梁慧星《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权利客体第三章权利主体——自然人第四章权利主体——法人第五章法律行为第六章代理第七章期日、期间第八章诉讼时效第九章权利行使第二编物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所有权第三章基地使用权第四章农地使用权第五章邻地利用权第六章典权第七章抵押权第八章质权第九章留置权第十章让与担保权第十一章占有第三编债权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债的原因第三章债的标的第四章多数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第五章债权的移转与变更第六章债的保全第七章债权的消灭第四编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六章违约责任第七章至第二十四章各种合同第五编侵权行为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使厨人责任第三章工作物责任第四章公共营造物责任第五章公害责任第六章动物伤害责任第七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八章交通事故责任第九章产品责任第十章医疗过失责任第十一章侵害人格权的责任第六编亲属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亲属第三章结婚第四章夫妻关系第五章离婚第六章父母子女第七章收养第八章扶养第九章监护第七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总说明)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分为两大类,即经济生活关系和家庭生活关系。
与此相应,民法规范也分为两大类,即财产法和身份法。
财产法再分为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和知识产权法,而身份法仅指亲属法。
民法属于权利法,物权法规定物权,债权法规定债权,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知识产权法规定知识产权,亲属法规定亲属权。
人格权属于民事主体资格应有内容,应与主体资格一并规定。
物权、债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性质上属于财产权,人格权和亲属权性质上属于非财产权,再由财产权与非财产权构成一个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
民法典编纂有两种体例。
其一是法国式,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分为三编: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第三编取得财产的方法。
普法学习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民事法律行为》课件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之间通过表达意思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 律制度的核心内容。
定义和基本要素
定义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之 间通过表达意思而产生的法 律关系。
基本要素
主体、客体、意思表示、法 律目的和形式等。
意思表示能力
行为能力
行为人应当具备以自己的真实意 愿作为法律行为的基础的能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确认和保护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确认
确认法律行为的效力和真实 性。法院承认它们是合法和 有效的。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保护
根据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法 律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
1
无效的后果
2
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为无效,不具有法
律效力。
3无Βιβλιοθήκη 的原因未满合同能力、重大误解等。
案例分析
合同案例
买房签订的购房合同。
客体能力
客体能力指用于法律行为的财产 或权益。具备处分这些财产或权 益的能力。
客体能力的限制
四个方面:法律禁止、原则禁止、 事实禁止和限制行为能力。
法律意义和效力
1
法律意义
合法性和正当性。 保证民事主体的法律利益。
2
法律效力
从法律上保护、规范和实现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3
主要种类和特征
• 合同 • 法定代理 • 委托代理 • 捐赠
委托代理案例
一致同意由律师代理,出具授权 委托书。
捐赠案例
名画捐赠到博物馆展览。
总结
知识点回顾
定义、基本要素、法律意义、 主要种类和特征等内容。
学习笔记
要点记录和归纳总结。
学习体会
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概念和 法律效力有更深入的了解。
可编辑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2019年12月16日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2019年12月16日稿)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四节特别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1—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三节代理终止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计算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2—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居住权第十五章地役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九章留置权第五分编占有第二十章占有—3—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保证责任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十七章承揽合同—4—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九章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合同第三节货运合同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第三分编准合同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第四编人格权—5—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章肖像权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收养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二节第二节收养的效力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六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6—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附则—7—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总论6.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时处在变动当中,即民事法律关系由一个产生、变更、
消灭的过程。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 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情况。 根据与当事人意志是否相关,民事法律事实有分
为事件和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设立、变更
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2015年5月24日
〖小结〗
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
注意:并不是说“公证遗嘱”有绝对的的效力。
2015年5月24日
● 证据优先
一、证据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 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
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二、强制执行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218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
二、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 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事实。
1、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依赖于一定 客观情况的发生。 2. 并不是所有的客观情况都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 的变动,只有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 观事实才是民事法律事实。换言之,客观事实必须和法
律规定相结合,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 没想到,洛阳陶艺爱好者孙震较了真儿,今年 年初,他终于制作了“五层吊球陶器”。之后 ,他要求邢良坤兑现承诺,并向洛阳市涧西区 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 • 法院认为,邢良坤在电视台访谈栏目夸下的海 口,内容具体、确定,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表明其接受该意思 表示的约束,构成了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的要约 。原告孙震则以其行为对要约进行了承诺,合 同依法成立并有效。 • 请评述本案判决。
2015年5月24日
一、定义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有意识的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课件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
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符合法定形式
某些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公证、登记等形式,否则可能被认 定为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
有效
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自成立 时起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ppt课件
目录
•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 • 附条件的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 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释
01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定义与特征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行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 和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重要 原因。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03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可将民事
法律行为分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02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成立要件
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合法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 任何因欺诈、胁迫或错误导致的行为可能 被撤销或无效。
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 反公序良俗。
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
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现自身权利和利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 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秩序
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和自愿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 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
促进经济发展
民法课件《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至少有两个当事人,且他们必 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标的可能性
当事人所追求的标的必须是可能的、合法的,并 且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范围。
形式合法
某些民事法律行为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如合同 需要书面形式。
生效要件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 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条件的成就
条件的成就指作为条件的事实 出现,即该事实发生与否,由 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
条件的效力
条件的效力在于决定民事法律 行为的生效或解除,对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重大影响
。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的概念
期限是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的时间, 作为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消灭的根据。
期限的种类
期限可分为始期和终期,分别在期限 届至时和期限届满时使法律行为效力 产生或消灭。
详细描述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由于行为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受到欺诈、胁 迫等原因,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的行为。这类行为在撤销前具有法律效力,但 一旦被撤销,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总结词
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并对外公示,但效力尚不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条件的成就。
详细描述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并对外公示,但由于缺乏有效要件, 其效力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待于其他行为或条件的成就来确定其效力的行为。例如,
指当事人以口头语言的方式表 达内心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形 式。
书面形式
指当事人以文字符号的方式表 达内心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形 式。
默示形式
指当事人以不作为的方式表达 内心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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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133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只有合法的民事行为才能构成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不一定都具有合法性,凡是在构成上有瑕疵的民事行为均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这里所称的合法性,既包括内容上的合法也包括形式上的合法。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134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注意:意思表示虽然是民事法律行为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但意思表示本身不是法律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是有目的的行为,它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这一特点区别于其他法律事实,如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虽然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这个法律后果并非当事人自己主张,而是由法律规定的。
注意: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的区别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与事实行为相对应的概念。
事实行为是指不具有意思表示内容,但按照法律规定,在客观上引起了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如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拾得遗失物的行为、发现埋藏物的行为等。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依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须有几个方面的意思表示)1、单方法律行为。
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行使个人权利的行为,而该行为仅仅发生个人的权利变动,如抛弃所有权、他物权的行为等;二是涉及他人权利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等,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委托代理的授权、处分权的授予、无权代理的追认、遗嘱的订立、继承权的抛弃等。
2、双方法律行为。
指由双方当事人相对应的意思表示的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一般的合同(契约)都是双方法律行为。
3、多方法律行为。
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多方法律行为也称为合致行为。
另外还有一个共同法律行为。
指依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彼此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伙合同、联营合同、订立公司章程的行为等。
共同法律行为与双方、多方法律行为的区别在于,前者的当事人所追求的利益与目标是共同的,而后者的当事人的利益与目标恰恰是相对的。
法律行为的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正确认定法律行为的成立及其效力。
单方法律行为,只要一方当事人的意志即可成立;而双方法律行为或共同法律行为,则须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
(二)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以是否必须具备某种特别形式才能成立)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履行某种特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不必具有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是不要式法律行为。
(三)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以法律行为有无对价为标准)民事法律行为一般贯彻等价有偿的原则,多数有偿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民间不计利息的借贷行为等。
(四)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又称不要物法律行为和要物法律行为(以行为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实践性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大多为诺成性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如公共场所的小件物品保管合同等、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定金合同、动产质押合同等。
注意: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都是属于实践性的。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都是诺成法律行为。
区分意义在于:诺成性法律行为仅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实践性法律行为则除意思表示外,还需要有交付实物的行为才能成立。
(五)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行为相互间的附属关系)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是指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法律行为。
如对于主债务合同与保证合同而言,前者即是主法律行为,保证合同则为从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对于主法律行为的附属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①发生上的附属性。
主法律行为成立的,从法律行为才成立。
②效力上的附属性。
主法律行为有效的,从法律行为才有效;主法律行为无效的,从法律行为当然随之无效(见《担保法》第5条)。
③转让上的附属性。
从法律行为的权利必须依附于主法律行为而转让(见《担保法》第22条)。
④消灭上的附属性。
主法律行为消灭的,从法律行为也随之消灭(见《担保法解释》第39条当然,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这种附属性并不是绝对的。
例如,当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经过诉讼时效的,抵押权并不随之罹于时效而成为不可强制执行的抵押权(见《担保法解释》第12条)。
(六)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根据民事法律行为与原因的关系)1、有因行为。
是指与原因不可分离的行为。
所说的原因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对于有因行为,原因不存在,行为就不能生效。
2、无因行为。
是指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不以原因为要素的行为。
如票据行为就是无因行为。
无因行为并非没有原因,而是指原因无效并不影响行为的效力。
如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合同行为即为无因行为,还有,委托代理关系中要委托人的授权行为也是无因行为。
例:甲欠乙的债务100万元,乙将其对甲的债权转让给丙,乙、丙之间订立债权转让合同是有原因的,比如赠与、偿还债务等。
但债权转让行为与上述原因彼此分离,原因的瑕疵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本身的效力。
区分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的意义在于:有因行为如原因不存在,则行为无效;无因行为,原因不存在或原因有瑕疵时,行为本身有效,仅发生不当得利问题。
另外,这种分类只限于财产法上的行为,身份行为不存在此种区分。
(七)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以法律行为发生的效果是财产性还是身份性的而作分类)1、财产行为。
是以发生财产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财产行为的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财产权利与义务的变动,如处分行为、给付行为,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等。
2、身份行为。
是指直接以发生或丧失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等行为。
区分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的主要意义在于:身份行为的目的在于取得或丧失身份,往往事关伦理,因而应特别强调对当事人意思的尊重,通常不能由代理人代理。
(八)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依据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效果)负担行为是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其效力的行为,亦称债权行为或债务行为。
处分行为是指直接发生、变更、消灭物权或准物权的行为。
这一分类是以承认德国民法上的物权行为为前提的。
如:甲、乙之间订立了一份买卖服装的合同,则该合同行为即为负担行为,后甲交付服装给乙的行为以及乙交付货款给甲的行为就是负担行为。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法律效力不同。
负担行为主要产生请求权,处分行为直接完成权利移转。
负担行为使债权债务发生或变更,而处分行为直接导致权利的转移或消灭,如动产交付或不动产过户登记导致所有权的转让。
值得注意的是,导致债权消灭的免除行为、导致债务转让的债务移转行为也是处分行为。
2、对标的是否特定的要求不同。
负担行为的生效不以标的物特定化为前提,但在处分行为生效之前,其客体必须确定、可能。
3、对行为人是否有处分权的要求不同。
行为人不具有处分权的,不影响负担行为的效力。
但在从事处分行为时,处分人必须具有处分权的,处分行为才有效。
4、对法律行为是否公示的要求不同。
负担行为一般不予公示,但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处分行为一般都要求依法公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指当事人进行意思表示的方式。
民事法律行为总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135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一)口头形式以对话进行意思表示的方式,包括当面交谈、电话交谈等方式。
运用于标的额较小、即时清结的民事法律行为。
优点:交易简便、迅速,成本较低;缺点:由于没有文字记载,一旦发生纠纷,就难以分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
(二)书面形式以书面文字进行意思表示的方式,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以及电子邮件等形式。
具有证明力强、当事人权利义务明了、责任易于分清的优点,主要用于履行期限较长、交易规则复杂或标的额较大的法律行为。
可以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一般书面形式,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仅以文字记载即可成立的方式。
特殊书面形式,指除要求要有书面形式外,还须履行特定程序的方式。
特殊书面形式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和审核登记形式。
公证形式可是法律规定的,也可是当事人约定的。
鉴证形式只适用于合同,鉴证机关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审核登记形式一般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只有履行这一程序后其行为方可发生法律效力。
(三)推定形式当事人没有作出口头或书面的表示,而是通过自己的一些行为来表达自己的内心意思。
如在房屋租赁中,租期届满后,当事人未就房屋的续租进行协商,但承租人继续交纳房租,出租人也继续收取,可推知双方作出了延长租期的法律行为。
(四)沉默形式在当事人既无语言、文字表示,又无积极的行为可供推定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得知其内心意思的方式。
沉默一般不能成立法律行为,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沉默这一消极行为才被赋予一定的表示意义。
如继承编1124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这就是典型的赋予沉默以意思表示的意义。
第二节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生效1、对话形式的意思表示137条1款: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以非对话形式的意思表示137条2款: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138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公告方式的意思表示139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