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徐矿集团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矿井关闭人员分流安置办法》的政策解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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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二十)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把各地区化解过剩产能目标落实情况列为落实中央重大决策 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各地区要将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年度完成 情况向社会公示,建立举报制度。强化考核机制,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未完成任 务的地方和企业要予以问责。国务院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2.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 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企业为其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前,不得领取基本养老金。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相关部门要建立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综合协调,制定 实施细则,督促任务落实,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负总责,要 成立领导小组,任务重的市、县和重点企业要建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推进机制。国务院国资委牵头组织实施中 央企业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国资委要根据本意见研究提出产能退出总规模、分 企业退出规模及时间表,据此制订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从近期来看,《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四个严格治理”的路径,即严格治理不安全生产,严格控制超能力生 产,严格治理违法违规建设,严格限制劣质煤使用。
化解过剩产能,会涉及产业调整、人员变动,职工就业和社会稳定也是社会各界最为关心的部分。这其中, 首先要明确政府和企业的定位。《意见》提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用法治化和市 场化手段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承担化解过剩产能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负责制定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中央给予 资金奖补和政策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近日说,政府有一定的政策储备来支持化解过剩产能,地方政 府也会比较稳妥地处理职工安置、企业债务和银行贷款问题。

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扎实稳妥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贫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1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八届十二次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树立发展新理念,把握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做好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中的职工安置工作。

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突出重点、依法依规的原则,更多运用市场办法,因地制宜、分类有序、积极稳妥地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切实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实好各项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平稳转岗就业,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主要政策(一)支持企业内部分流1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支持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更多吸纳原企业职工。

对企业为促进职工转岗安置开展的职业培训,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2支持企业开展“双创”,利用“互联网+”、国际产能合作和装备走出去,发展新产品、新业态、新产业,在优化升级和拓展国内外市场中创造新的就业空间。

3支持企业挖潜内部潜力,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岗位,承诺不裁员、少裁员的,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

企业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5年以上的,可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助和岗位补助,单独享受社会保险补助的,可将社会保险补助人数由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50%提高到100%。

关闭煤矿职工安置方案

关闭煤矿职工安置方案

关闭煤矿职工安置方案1. 引言关闭煤矿是一项旨在调整能源结构、推进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

然而,关闭煤矿也意味着许多矿工将失去工作岗位。

为了确保矿工们能够顺利转型,实现就业再培训和社会稳定,需要制定合理的煤矿职工安置方案。

本文将介绍关闭煤矿职工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

2. 安置方案的目标关闭煤矿职工安置方案的目标是:•确保煤矿职工转型就业,实现稳定收入;•提供培训和再就业机会,提高煤矿职工的就业能力;•维护社会稳定,避免大规模失业导致的社会问题。

3. 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关闭煤矿职工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3.1 就业再培训为矿工提供就业再培训机会,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

培训内容应与当地产业发展趋势、市场需求相结合,确保转型后的就业能力。

3.2 就业信息发布建立健全的就业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公布各类就业机会,帮助矿工了解转型期间的就业机会,并引导他们申请适合的工作岗位。

3.3 就业岗位安排协调当地企事业单位提供就业岗位,将矿工的技能转化为需求岗位的能力。

同时,鼓励矿工参与创业,提供创业支持和帮扶服务。

3.4 社会保障确保矿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为他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3.5 心理疏导与融入组织心理疏导活动,帮助矿工面对就业转型带来的压力和困惑。

同时,促进矿工融入新的职业环境,建立良好的工作和社交关系。

4. 安置方案的实施步骤关闭煤矿职工安置方案的实施步骤如下:4.1 调查与评估对即将关闭的煤矿进行人员调查和职业能力评估,了解矿工的就业需求和转型能力。

4.2 制定方案根据调查与评估结果,制定详细的安置方案,明确培训内容、就业机会、社会保障等具体措施。

4.3 实施培训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心理疏导等相关培训活动,提高矿工的就业能力和适应能力。

4.4 安排就业岗位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协调,安排适合矿工技能的就业岗位,鼓励矿工参与创业。

4.5 提供社会保障确保矿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手续,为矿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办法》

《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办法》

附件2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规范指导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工作,加强对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化解过剩产能任务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有关省级政府、国务院国资委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目标任务涉及的煤矿关闭退出验收工作。

在已承诺的总目标任务外,新增加的关闭退出煤矿,经有关省级政府、国务院国资委报请部际联席会议备案后,也可纳入验收范围。

第二章验收组织第三条实行验收和抽查相结合的工作制度。

有关省级政府、国务院国资委分别对本地区、中央企业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相关事项完成或落实情况负总责,履行验收职责,向有关企业出具书面验收意见(见附件),分别在省级政府、国务院国资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已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企业名单,并提交本地区整体验收报告,报送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部际联席会议根据有关省级政府、国务院国资委提交的验收报告以及实际情况,拟定验收抽查方案,组成工作组开展重点抽查,并将验收及抽查情况报告国务院。

第三章验收依据和标准第四条煤炭化解过剩产能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的配套文件;(二)各有关地区、中央企业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目标责任书;(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四)退出的产能属于合法合规生产建设煤矿产能的证明文件,包括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全国生产煤矿产能公告,生产煤矿产能核定文件,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煤矿核准(审批)文件或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初步设计(方案设计)审批文件,省级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产能证明文件。

第五条产能退出标准:(一)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等颁发部门已依法注销或吊销相关证件,属于在建项目的,原核准(审批)部门已撤销相关文件,注销证件或有关文件(存在经济纠纷、资源价款等问题暂时无法注销的,待处理完成后应及时注销)的情况均已在有关部门网站公告;如确有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注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应承诺具体注销时间和负责人;(二)停止购买并已妥善处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三)停止生产供电、供水;(四)拆除(或放弃回撤)井下设备(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保留瓦斯抽采系统及保障正常运行的设施);因封闭井筒、拆除设备等出现债权债务纠纷、资产抵(质)押、申请破产等问题的,待妥善处置后,应立即实施拆除;(五)拆除矿井提升、通风供电等设备设施和地面生产系统等建(构)筑物,封闭填实井筒,其中,井筒拟继续利用、暂不封闭的应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主要建筑物拟保留改为其它用途的(如工业旅游、储备等)应报省有关部门备案;(六)在井口正面等位置设置醒目的煤矿关闭标识牌;(七)煤矿相关资料已整理成卷,按规定移交地方有关部门存档,资料范围包括:退出产能煤矿的基本情况,退出产能属于合法合规生产建设煤矿产能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填绘、反映关闭前实际情况的有关图纸等有关资料,记录煤矿关闭前后对比的影像图片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16]32号【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4.07【实施日期】2016.04.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财务)厅(局)、民政厅(局)、国资委(局)、总工会,有关中央企业:钢铁、煤炭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行业。

近年来,受国内外市场需求明显下降、国际大宗商品价格持续下跌等影响,行业产能过剩矛盾凸显,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剧,亟需通过化解过剩产能推动行业结构优化、脱困升级。

妥善安置职工是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关键,关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顺利实施,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总体部署,为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做好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中的职工安置工作,要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树立发展新理念,把握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依法依规,更多运用市场办法,因地制宜、分类有序、积极稳妥地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好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失业人员平稳转岗就业,兜牢民生底线,为推进结构性改革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一)支持企业内部分流1.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的难点及对策

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的难点及对策

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的难点及对策作者:丁世平来源:《今日财富》2017年第24期在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国际能源需求一直处于低迷状态,促使煤炭行业再次进入了新一轮低谷期。

直到目前,我国煤炭企业在发展上依然要面临很大压力,做好全面改革工作成为了众多煤矿企业的必然选择。

本文根据以往工作经验,对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的难点进行总结,并从拓宽企业内部安置渠道等四方面,论述了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对策。

近年来,由于我国在发展上受到了生态环境约束和经济增长速度调整等方面的影响,一些大宗商品在我国消费量逐渐下滑,促使我国供给侧出现了产能过剩情况。

以煤炭行业为首,我国现有的煤炭企业生产能力已经超过了57亿吨,再加上每年的进口数量,煤炭行业的总供给数量已经超过了60亿吨。

相关数据表明,我国煤炭行业的亏损数量已经超过了90%,为企业人力资源等工作增加了难度。

一、煤炭企业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出现的职工安置工作的难点1.涉及到的职工人数较多在新一轮煤炭企业产能过剩问题中,涉及到的就业职工就达到了130万人次,与钢铁行业产能过剩相比,员工人数多了3倍。

另外,煤炭行业职工一般都来自于最底层的工薪家庭,他们的收入支撑着整个家庭的生活,一旦这方面问题解决不好,便会衍生出很多矛盾。

2.可提供的分流安置岗位很少目前,我国已经将很多煤矿关闭,而能够用于员工分流安置的岗位已经非常有限,想要将生产过剩中的职工进行内部消化显然是不可能的。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煤炭市场已经出现萎缩现象,经济亏损十分严重,矿井周围的配套岗位更是少之又少。

3.分流职工转岗难度系数较大一般来说,煤矿工人的工作内容几乎都是围绕着煤炭生产展开的,这些职工在技能方面十分单一,在离开煤矿之后,能从事的工作项目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除此之外,很多煤矿的都是建立在距离城市较远的地区,职工平时能接触到的东西也十分稀少,严重者已经与社会发展相脱节,降低了其他企业对煤矿职工的接受程度。

我国煤炭行业化解产能过剩过程中职工安置研究_杨涛

我国煤炭行业化解产能过剩过程中职工安置研究_杨涛

第36卷第12期煤炭经济研究Vol.36No.12 2016年12月Coal Economic Research D ec.2016发展论坛我国煤炭行业化解产能过剩过程中职工安置研究杨涛,张鹏,郭建利(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煤炭战略规划研究院,北京100013)摘要:在当前经济新常态和供给侧改革的现实背景下,化解产能过剩是煤炭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化解产能过剩所遗留的职工安置问题为煤炭行业提出了新要求。

首先剖析了受化解产能过剩影响的煤矿职工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并进一步从政策、企业和职工3个层面深入探讨影响职工就业安置的主要因素,最终提出对我国煤炭行业化解产能过剩过程中职工安置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煤炭行业;化解产能过剩;职工安置中图分类号:F426.2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9605(2016)12-0006-06 Research on Employee Resettlement in the Process of Resolving Overcapacity of ChinaCoal IndustryYang Tao,Zhang Peng,Guo Jianli(Coal Strategic Planning Researching Institute,China Coal Research Institute,Beijing100013,China)Abstract:In the current realistic background of the economic new normal and supply side reform,resolving overcapacity is an important way of promoting the transformation and upgrading of the coal industry.However,dissolving the employee resettle⁃ment problem left over by resolving overcapacity problem puts forward new requirements for the coal industry.This paper first⁃ly analyzes the coal mine workers’main problems affected by resolving overcapacity,furtherly discusses the main factors influ⁃encing the employee job resettlement from three aspects of the policy,the enterprise and the employee,finally it puts forward policy recommendations for employee resettlement in the process of resolving overcapacity of China coal industry.Key words:coal industry;resolve overcapacity;employee resettlement0引言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伴随着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一系列变化以及国家煤炭产业政策数度调整,煤炭工业也在变化和调整中一路前行,历经艰辛,逐步壮大,形成坚实的产业基础。

永贵能源化解煤炭过程产能关停矿井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永贵能源化解煤炭过程产能关停矿井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永贵能源化解煤炭过程产能关停矿井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一、背景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能源行业也备受压力。

永贵能源作为一家大型煤炭企业,在产能过剩的背景下,为了响应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决定采取行动,将一部分煤炭矿井进行关停,并进行职工的分流安置。

二、目标1.实现煤炭产能的调整,减少环境污染。

2.保障职工的权益,提高生活水平。

3.规范企业运营,增强企业形象。

三、方案1.职工培训与转岗针对受影响的矿井职工,公司将组织相关机构开展职业培训,包括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技能培训主要包括其他能源行业的技能,如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

创业培训主要是为那些有意创业的职工提供创业指导和创业扶持政策,帮助他们实现从被动就业到自主创业的转变。

2.安置就业为职工提供就业机会是最关键的一环,公司将积极介入职工就业过程。

一方面,公司将与相关企业合作,争取为职工提供就业岗位,特别是在其他能源行业或相关环保企业。

另一方面,公司将积极引导职工到外地就业,在外地建设自然能源项目的同时,为职工提供就业机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3.创业扶持对于有创业意愿的职工,公司将提供创业扶持政策,包括贷款支持、税收优惠和创业指导等。

通过这些措施,帮助职工更好地发展创业项目,实现自主创业。

4.生活补贴在短期内,职工可能面临经济困难。

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公司将提供生活补贴,并尽力协调相关政府部门,争取扩大补贴范围和标准。

5.心理疏导6.法律保障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职工权益得到保障。

将建立健全的申诉机制,聆听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解决职工的合理诉求。

四、执行计划1.制定详细计划,明确时间节点和具体任务。

2.与相关政府部门密切合作,争取政策支持和资源。

3.做好各项宣传工作,提高职工的知晓度和支持度。

4.实施职工培训和转岗计划,并进行监督和评估。

5.拓宽职工就业渠道,加强与相关企业的合作。

6.提供创业扶持政策,并进行跟踪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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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徐矿集团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矿井关闭人员分流安置办法》的政策解答(1)
关于《徐矿集团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矿井关闭人员分流安置办法》政策解答(1) 集团公司制定本部四对矿井关闭人员分流安置办法后,国家出台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政策。

集团公司庞庄、张集、夹河、旗山、权台、垞城六对矿井被国家列入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关闭单位,享受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政策,集团公司制定下发了《徐矿集团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关闭矿井人员分流安置办法》(徐矿司〔2016〕35号)。

为便于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矿井关闭单位进行业务操作,提出以下业务操作指导、解答。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理解《徐矿集团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关闭矿井人员分流安置办法》,用好国家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政策,最大限度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减少“震动”,千方百计保证企业稳定。

1.国家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对职工分流安置政策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第十四条职工安置政策措施之规定,以及江苏省《关于在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6〕139号)的人员分流安置渠道,主要有以下四种渠道:
(1)企业内部分流;
(2)符合条件人员可实行内部退养;
(3)依法依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4)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

2.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列入国家化解过剩产能关闭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标准为职工工作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平均工资。

3. 矿井关闭已办理“自主创业”职工如何与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政策衔接?
对已启动关闭的三对矿井办理“自主创业”的职工,与化解过剩产能政策衔接方式主要有以下二种方式:
(1)终止“自主创业”协议,解除劳动合同。

已签订自主创业协议的职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自主创业”协议,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仍以矿井关闭职工分流安置方案通过前职工个人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

(2)继续履行“自主创业”协议。

单位提出终止“自主创业”协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的,继续履行“自主创业”协议。

“自主创业”协议期满,单位不再提出续签,并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前职工个人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低于徐州市最低工资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如果职工个人提出续签的,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续签。

企业和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等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

职工个人逾期不缴纳各项费用的,按协议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办理“自主创业”的职工,今后不再办理临时待岗及企业职工内退。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对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协议参保。

4. 企业内部无岗位分流安置职工如何处理?
矿井关闭后,单位应千方百计采取措施,积极分流安置职
工。

对企业内部确无岗位分流安置的职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后,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5. 特殊安置人员提出解除合同的,是否可以办理?
临时待岗、长病长伤及工亡招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次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期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仍以矿井关闭职工分流安置方案通过前职工个人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

6.如何留住企业所需人才?
对企业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业务骨干,单位要积极做好工作,尽量予以挽留。

对劳动合同到期,单位确需留用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7. 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收入超过当地平均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1)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按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三倍为标准。

(2)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按职工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的平均工资。

8.内退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是怎样规定的,从什么时间执行?
按江苏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核定内退生活费标准(1854元/月)执行,对现内退生活费发放标准高于该标准的人员,仍执行集团公司现行的内退生活费标准。

该标准执行时间从矿井实施关闭人员安置方案通过之日起执行。

9.临时待岗是否继续办理?
可以办理,条件、程序、时间点不变。

10.矿属医院是否可以按照本安置办法执行?
矿属医院可以按照本安置办法执行。

11.自主创业的奖励是否可以兑现?
按照集团公司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以进行奖励。

12.副总师及以上领导干部是否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
副总师及以上领导干部在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名单范围之内的,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办理条件、程序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13.对本次徐矿集团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矿井关闭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是否可以录用?
对本次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矿井关闭职工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在集团公司所属的企业(包括分、子公司)范围内不得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14.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是如何确定的?
在本次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仍以矿井关闭职工分流安置方案通过前职工个人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

15. 对已启动关闭的三对矿井,已办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经济补偿金年限的计算。

对庞庄、张集、夹河在矿井关闭,已办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计算经济补偿金年限在2008年前超过12年的,给予补齐超过年限部分经济补偿金。

201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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