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农机三包规定(新)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3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在三包有效期,因修理者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围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生产者的义务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获得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认证证书并施加生产许可证标志或认证标志。
农机三包法

“农机三包法”全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给农民的农业机械产品(见附件1)适用本规定。
未列入附件1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条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农民承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产品的销售者。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
产品的进口者视为生产者。
本规定所称农民包括农民个人、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联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能保证实施本规定的,不得销售产品;(二)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三)不准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四)保持销售的产品的质量;(五)产品售出时,应当开箱检验或者向农民当面交验、试机(车);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货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介绍产品三包方式、修理者地址和联系方法;介绍产品使用、维护、保养注意事项;按装箱单向农民清交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并让农民对所购产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验;(六)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主要产品故障的措施;(七)妥善处理农民的查询、投诉。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承担有关收费修理业务;(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认真作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三)向农民当面交验修理后的产品及维修记录,并试机(车);(四)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三包修理;(五)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检查;(六)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合理储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配件而延误维修时间;(七)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八)积极开展上门修理和电话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农民的投诉和修理质量的查询。
农机产品三包规定范

三包规定一、总则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经贸质〈1998〉123号《关于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产品标准及有关规定制定。
二、三包期限自购机之日起(以购机发票为准)。
1、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
2、主要零部件三包有效期1.5年。
主要零部件名称:机架。
3、易损件三包期:3个月易损件名称:移栽器、链条。
三、三包范围在三包期内,由于设计、制造等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机件损坏或使用性能改变,经确认属我厂责任的予以三包。
四、三包方式及程序三包时,必须持三包凭证、合格证、购机发票到购机单位或我厂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用户一定要在维修情况记录表上签字并注明是否满意的意见。
五、凡属下列情况不予三包1、因使用、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早期磨损和故障。
2、因违规自行改装、拆卸、调整而造成的故障。
3、无三包凭证和有效发票,并无法证明在三包有效期内。
4、规格型号与发票不符。
5、发生故障后,未保持损坏原状。
6、无证驾驶、操作。
7、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故障。
-1-一、下列内容产品入库时由质检员填写并与合格证随机通行。
共三联,第二联:三包凭证回企业留档二、以下内容由经销单位填写一、下列内容产品入库时由质检员填写并与合格证随机通行。
共三联,第三联:三包凭证经销商留存三、以下内容由经销单位填写维修服务情况登记表维修服务情况登记表二联:返回企业维修服务情况登记表三联:经销商维修服务情况登记表可编辑维修服务情况登记表维修服务情况登记表维修服务网点通讯录换货的原则:产品售出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或者使用性能故障,用户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同一故障(三包规定附件三)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由修理者负责更换总称或者部件;更换总称或者部件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记录免费更换同型号的产品;不允许换给残次品、不合格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
退货的原则;换货后15日内发生故障(三包规定附件三)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用户退货;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的产品,或者换货后达不到标准规定的性能要求,用户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免费退货;换退货证明用户名称用户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编号退换货原因三包人员意见销售商意见服务科意见主管领导审批退换货时间用户签字换退货证明.。
四部委联合颁布新修订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新 《 业 机械 三包 规 定 》 定 , 售 者 销 售农 机 农 规 销
产 品时 , 当建 立 销售 记 录制 度 . 按 照农 机 产 品使 应 并
用 说 明 书告 知 产 品适 用 范 围 、 置 等方 面 内容 , 购 配 对
依 照法律 、 法规 以及 本规 定应 当履 行 的义务 。 新《 业机械 三包规 定 》 定 , 农 规 国务 院工业 主 管部 门负责制定并 组织实施农 业机械工业 产业政策 和有关 规划 。国务 院产品质量 监督部 门 、 工商行 政管 理部 门 、
农业机械化 主管部 门在各 自职责范 围内按照本 规定 的 要求 。 根据生产 者的三包凭 证样本 、 品使用说 明书 以 产 及农机 用户投诉 等 , 建立 信息披 露 制度 , 对生 产者 、 销 售者和修理者 的三包承诺 、农 机用户集 中反映 的农 机
凭证 上 。拖拉 机 、 联合 收割机 、 插秧机 的主要部 件 由生 产者 明示 在三包 凭 证上 。三 包有效 期 内 , 机产 品 出 农 现质 量 问题 , 机用 户凭 三包 凭证 在指 定 的或者 约定 农 的修 理 者 处进 行 免 费修 理 . 修产 生 的工 时 费 、 料 维 材
制度 , 得 使 用质 量 不合 格 的零 部 件 , 真做 好 维修 不 认 记 录 , 录修理 前 的故 障和 修理后 的产 品质 量状 况 。 记 新《 农业 机械 三包 规定 》 规定 , 机产 品 的三包有 农 效 期 自销售 者开具 购 机发 票之 日起 计算 , 三包 有效期 包 括 整机 三包 有效 期 , 主要 部件 质 量保 证 期 , 易损 件
品三 包 责任 等 有关 事 项 。生 产者 应 当保 证 农 机 产 品
拖拉机三包政策明细

拖拉机三包政策明细介绍拖拉机三包政策是指对拖拉机销售和售后服务的保障政策,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拖拉机时享受到合理的权益保护。
本文将详细介绍拖拉机三包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
三包政策的基本概念三包政策是指销售者在一定期限内对所售商品提供保修、退换货和维修的承诺。
对于拖拉机三包政策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保修:销售者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对拖拉机的质量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或更换。
2.退换货:消费者在购买拖拉机后一定期限内,如发现质量问题且无法维修时,可以要求退货或换货。
3.维修:销售者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对拖拉机进行免费维修,包括零配件更换和人工费用。
拖拉机三包政策的实施细则拖拉机三包政策的实施细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 保修期限和范围•保修期限一般为购买之日起一年,部分品牌可能提供更长的保修期限。
•保修范围包括拖拉机的发动机、传动系统、悬挂系统、电气系统等核心部件和功能。
2. 退换货条件•消费者发现拖拉机存在质量问题,可以在保修期内提出退换货要求。
•退换货的条件包括质量问题无法修复或修复后仍存在问题,且不是人为损坏或使用不当导致的。
3. 维修服务•在保修期内,拖拉机出现质量问题时,销售商应提供免费的维修服务,包括更换零配件和支付人工费用。
•维修服务应及时响应,维修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4. 保修期外的维修和收费标准•保修期外的拖拉机维修,消费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费用。
•维修费用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计算,销售商不得乱收费或加价。
拖拉机三包政策的意义和影响拖拉机三包政策的实施对于消费者、销售商和整个拖拉机市场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和影响:1.保障消费者权益:拖拉机三包政策确保了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拖拉机时的合法权益,提高了消费者的购买信心和满意度。
2.促进销售商竞争:销售商为了提供更好的售后服务和产品质量,会在市场竞争中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和服务水平。
3.推动拖拉机市场发展:拖拉机三包政策的实施促进了拖拉机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
农业机械三包规定

四部委联合颁布新修订《农业机械三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26号令颁布了新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将于2010年6月1日起实行。
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等六部委颁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同时废止。
1998年9月1日起实行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维护农民利益、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农机产品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和农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原“三包”规定一些内容已不适用。
为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原“三包”规定进行了修订。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在原规定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农机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农民的需求和农机产品的技术进步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更好地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包括总则、生产者的义务、销售者的义务、修理者的义务、农机产品三包责任、责任免除、争议处理和附则共分八章四十六条。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还特别比强调,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规定,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工程机械三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机械行业得到了迅猛的扩张。
工程机械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工业生产、农业发展等领域的重要工具,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机械产品实行“三包”制度。
本文将重点介绍工程机械三包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参考。
二、工程机械三包法律定义工程机械三包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对销售给消费者的工程机械产品,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出现的质量问题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的制度。
三、工程机械三包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因此,工程机械三包制度适用于所有销售给消费者的工程机械产品。
2. 三包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工程机械三包期限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自购车之日起6个月内为“保修期”,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产品实行免费保修;(2)保修期满后至2年以内,消费者在合理使用条件下,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要求免费修理、更换或者退货;(3)2年以内,消费者在合理使用条件下,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要求有偿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农业机械包修、包换、包退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农业机械包修、包换、包退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正文:----------------------------------------------------------------------------------------------------------------------------------------------------农业机械包修、包换、包退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农业机械工业部1980年12月1日)(一)总则1.为了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不合格产品不经销”的原则,为农业提供优质适用的农机产品,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是根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机械化会议讨论通过的《农业机械包修、包换、包退试行办法》,并参照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发的《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而修订的。
3.合格的农机产品,在保用期内,在正常情况下,发现的制造质量问题,应由生产企业免费包修、包换、包退(简称“三包”);农机产品在经营部门调拨、中转、储运中造成的残缺、变质等,应由经营部门负责;在运输中的丢失、损坏,应按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赔偿。
“三包”的原则是:能修则修,修理后应保证达到使用要求(包修);修理后达不到使用要求的,应予以更换(包换);更换后达不到要求的应予以退货(包退)。
4.发生“三包”问题,属于经营部门出售的产品,由出售产品的经营部门负责处理。
属于生产厂自销的产品,由生产厂负责处理。
(二)出厂要求5.出厂产品,必须达到国家标准、部颁标准的规定,没有国标、部标的应达到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标准并符合订货合同的特殊要求。
6.出厂的产品,应具有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签发的产品合格证。
整机和配件总成应附有使用保养说明书、出厂验收标准、“三包”规定及有关技术文件。
7.出厂产品包装应符合国标、部标中关于包装的要求,没有国标部标的应有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标准,包装应切实起到保护产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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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给农民的农业机械产品适用本规定。
未列入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生产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条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农民承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产品的销售者。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
产品的进口者视为生产者。
本规定所称修理者是指与销售者、生产者订立修理合同,承担产品修理业务的修理者。
本规定所称农民包括农民个人、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联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能保证实施本规定的,不得销售产品;(二)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三)不准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四)保持销售的产品的质量;(五)产品售出时,应当开箱检验或者向农民当面交验、试机(车);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货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介绍产品三包方式、修理者地址和联系方法;介绍产品使用、维护、保养注意事项;按装箱单向农民清交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并让农民对所购产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验;(六)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主要产品故障的措施;(七)妥善处理农民的查询、投诉。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政列义务。
(一)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承担有关收费修理业务;(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认真作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三)向农民当面交验修理后的产品及维修记录,并试机(车);(四)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三包修理;(五)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检查;(六)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合理储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配件而延误维修时间;(七)农忙季节应当有及地排除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八)积极开展上门修理和电话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农民的投诉和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产品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的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有关技术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编写;(三)整机应当按照装箱单装齐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产品包装和防锈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运输部门的要求,切实起到保护产品的作用。
(四)在产品销售地区设立维修网点,负责指导处理重大疑难质量问题。
(五)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向修亘得提供产品技术资料、合理数量的修理配件、修理费用,并负责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六)保证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修理配件。
(七)协助销售者开展三包工作。
(八)农忙季节有及时处理各种主要农业机械故障的手段和措施。
(九)妥善处理农民的直接或者间接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农用运输车的三包有效期应当不少于附件二的规定。
其他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
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内燃机编号、产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修理者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头;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修理记录。
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交货时间、送修故障、修理情况记录、换退货证明等项目。
第九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承担三包业务的修理者修理占用和无维修配件待修的时间。
第十条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故障,农民凭发货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
对于转手购买且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产品,农民凭该产品的原发货票及三包凭证继续享有三包权利。
丢失三包凭证和发货票,但能证明具有所购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仍应当享有三包权利。
第十一条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故障,由三包凭证上指定的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就近未设指定修理单位的,修理及运输等问题由销售者负责解决,费用由销售者承担。
具体事宜由农民与销售者双方商定。
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确的正常维护、保养、调整、检修等,不属三包修理的范围。
第十二条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发生故障,修理应当自送修之日起40日内排除故障并保证正常使用。
因修理造成产品损坏的,修理者负责为农民赔偿产品本身的损失,费用由修理承担。
第十三条三包有效期内送修的产品,自送修之日起超过4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如实记载;销售者应当凭此据免费为农民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修理者追偿。
第十四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或者使用性能故障,农民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销售者应当按照农民的要求负责换货或者修理。
产品的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以产品的企业标准为依据。
第十五条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以及对三包故障有特殊要求的其他产品,因附件三所列同一故障,修理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由修理者负责更换总成或者部件。
更换总成或者部件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农民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上款所列产品允外的产品,因同一安全性能或者同一使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两次后不能正常使用的,由修理者负责更换总成或者部件。
更换总成或者部件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农民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内燃机单机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民的,计为整机;作为农业机械配套动力的,计为总成。
第十六条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运输车换货后15日内发生附件三所列故障,农民可以要求退货。
销售者应当负责为农民免费退货。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以外的产品、换货后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的,农民可以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农民免费退货。
第十七条换货时,凡属残次品、不合格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农民。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十八条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或者因换货后仍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规定的性能要求以及明示的性能要求,农民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免费退货。
第十九条整机三包有效期内,联合收割机、拖拉机、播种机、插身机等到品在农忙季节出现故障,在服务网点范围内属易修理的故障,修理者应当于2日内予以排除,属不易修理的故障,应当于5日内予以排除。
在服务网点范围外,农忙季节出现的故障修理由销售者负责,在售出时与农民商定。
国家提倡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开展农忙现场三包服务。
第二十条对应当时实行三包的大件产品,销售者应当负责运输或者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二十一条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发生故障,更换后的主要部件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三包有效期内,对于农民的三包要求,销售者应当自接到要求之日起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超过7日未作出答复,或者未按答复意见处理,或者处理不符合本规定的,农民可依据本规定自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通讯费、运输费、1至2人车船费和住宿费,修理费、更换零部件费)由销售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对下列情况不实行三包,但应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一)因使用、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早期磨损手故障;如农民购机后运输途中装卸不善千万的损坏、使用条件超出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范围、超速超负荷使用、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进行磨合运转、检修、调整、紧固,内燃机匹配不合理、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油料等;(二)因自行改装、自行调整、拆卸产品使用书规定不允许自行调整、折卸的部位和零部件造成的故障;(三)无三包凭证和有效发货票,又不能证明其所购产品属三包有效期内的产品;(四)三包凭证或者发货票上的产品规格型号与要求三包的产品规格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五)发生故障后,未保持损坏原状,或者未征得销售者、修理者同意,自行处置使对故障原因无法作出技术鉴定的,但有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况的除外;(六)因驾驶人员、操作人员未依法培训取得驾驶、操作证书而造成的故障;(七)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二十四条销售者向农民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的,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订立书面产品购销合同的,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后,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未订立书面产品购销合同的,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后,依法向生产者追偿,追偿范围如下:(一)因生产者制造质量问题造成的三包责任;(二)因产品包装或者防锈处理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运输部门要求造成的三包责任;(三)因产品使用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致使农民使用、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三包责任。
发生换货、退货后,属生产者责任的,生产者应当及对收回农民退换回来的产品,并提供换货所需的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及退货所需资金。
因销售者存放、保管不当造成的三包责任由销售者承担。
销售者无权向生产者追偿。
第二十五条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农民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可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农机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需要进行技术检验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二十七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农民可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农民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本规定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