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富平《民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21章 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圣才出品】
高富平《民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14章 物权保护性权利和物权公示【圣才出品】

第14章物权保护性权利和物权公示【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物权保护性权利概述1.物权保护性权利:物上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1)物权保护性权利:物权法规定《物权法》规定在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提起的诉讼请求分为五种:①请求确认所有权(或其他物权);②请求返还原物;③请求消除危险、排除妨害;④请求恢复原状;⑤请求赔偿损失(债权意义上的请求权)。
(2)对物权保护性权利的理论划分:物上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理论认为物权的保护方法根本上分为两类,一类是物权法方法,一类是侵权法方法。
排除妨害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而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性质的请求权,适用侵权责任规则。
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在实现要件上的不同:前者则重在补偿已发生之损害,故以有实际损害为必要,并以过错原则为基本之归责原则;后者旨在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而不以赔偿损害为内容,故不以实际受损害为必要,也不以故意或过失为要件。
(3)物上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制度设计的基础物上请求权体现所有权绝对性,着眼点是所有权受到侵害;而损害赔偿请求权体现法律的衡平精神,着眼于是否有损害。
2.物上请求权的内容传统观点认为物上请求权有三种: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
所有权妨害排除(亦称排除妨害)请求权和妨害预防合并为排除妨害请求权。
《物权法》对于物上请求权以列举的方式作出了规定,分为确认物权请求权,原物返还请求权,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
3.物上请求权与消灭时效物权和债权的重要区别是物权不适用消灭时效,而债权适用消灭时效。
并非所有物上请求权都不适用诉讼时效。
借鉴德国立法,如果我国确立物上请求权制度的话,排除妨害的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这样规定符合物权保护和社会利益的平衡原则,在使物权得到保护的同时,又可督促物权权利人行使权利。
二、物上请求权行使要件1.确认物权请求权确认物权请求权是用来明确物权的归属和权利内容的。
高富平《民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15章 所有权及我国财产归属制度【圣才出品】

第15章所有权及我国财产归属制度【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所有权的一般分析1.所有权的法律意义(1)所有权定义所有权是民事主体对物全面的支配权。
(2)所有权的两重含义狭义的物权法的所有权,它强调的是对物全面支配权;广义上的所有权,仅表明归属关系。
2.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权能(1)所有权内容:所有权积极权能所有权是对客体最完全的一种支配权。
这种支配权通常被概括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
这四项权能都是所有权人为享有物的利益而对物本身的积极作为,被称为积极权能。
①占有权。
占有是对客体物的实际持有、控制、管领或处于支配的一种状态。
②使用权。
物之所以有价值,在于它具有使用价值,能够给所有权人带来某种利益。
使用权即是实现物之使用价值的手段。
③收益权。
收益权能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④处分权。
处分权能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客体物之命运的权利。
广义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2)所有权的效力:所有权消极权能民法学称针对侵害其权利的人的请求权为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3.所有权的特征及修正(1)所有权的特征所有权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①绝对性。
所有权人是所有物的最高主宰,利用与否、如何利用、如何处分完全是所有权人自己的事情,任何他人,任何机构都不能干涉。
②排他性。
排他性是指所有权人在使用,收益(享用)和处分物的过程中,有权排除他人干预或妨碍,自主地行使权利。
③全面性。
所有权是一个人对于其所有物享有的最完全的权利。
④永久性。
所有权的永久性有三个方面的含义:a.权利随客体物的存在而存在,随客体物的消失而消灭;b.权利独立于行使而存在;c.所有权不受所有权人的生命限制。
(2)社会本位思想对所有权特征的修正随着所有权价值化趋势扩展,传统的四大特征已大大地弱化。
所有权的社会化趋势并不是消灭个人所有权,而是以确认和维系个人所有权为最终目的。
在承认私人所有权的基础上,尽可能扩大财产利益的受益面。
高富平《民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39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圣才出品】

第39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不当得利1.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
2.不当得利的性质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定之债,其效果纯由法律规定而来。
不当得利系由一原因事实产生一方受利、另一方受损两个结果。
而其原因事实可能为自然事件,可能为事实行为,亦可能为法律行为,但无论如何,结果皆为一事件,而由事实导致损益变动关系。
故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违法行为)、无因管理(法律行为以外的适法行为)二者系由人之行为产生之债不同。
3.不当得利制度的立法例(1)古罗马的返还诉权不当得利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
不过,罗马法并没有现代意义上所称不当得利的一般规定,而是根据不当得利的发生原因承认个别的返还诉权(Condictio)。
也就是说,罗马法是通过各种诉讼制度来调整现代不当得利之债的。
(2)在现代民法中,不当得利的调整模式①准契约模式,如法国。
法国民法没有对不当得利设立概括原则,民法典以准契约的形式处理非债清偿的不当利益归属问题,并以相应的条文规定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发生附合、混合、加工而引起的不当利益返还问题。
②将不当得利作为独立的债的类型加以规范。
这一模式源自于瑞士。
沿袭这一模式的有德国、日本等国家。
(3)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我国在20世纪30年代进行民事立法时,借鉴了德国法关于不当得利的一般规定。
这一传统仍然被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所保留并影响到《民法通则》的制定。
《民法通则》确定了不当得利制度: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4.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因财产变动而产生的不公平现象,亦即基于公平(equity)原则,调节财产价值之不当移动,使之回复公平合理之状态。
其公平的衡量表现于认定财产变动过程中受益人的保有其所受利益的正当性;一旦取得财产缺失正当性,即负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在于使受益人返还其没有法律根据而取得的利益,而非填补相对人所受到的损害。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二十一章 用益物权)【圣才出品】

第二十一章用益物权一、概念题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大2011年研]答:土地承包经营权,又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物权法中用益物权的类型之一,是指承包人依法通过承包而取得的对农村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包括: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农村土地为客体的一种用益物权,因此又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对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为目的。
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具有稳定性。
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50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70年。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以国有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权人,并由土地使用人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包括协议出让和招标、拍卖与挂牌三种公开竞价方式出让。
《物权法》第138条第1款规定:“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地役权[中国政法大学2016年研;南航2016年研;浙江财大2016年研;青岛大学2015年研;武大2014年研]答: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了便利地使用自己的土地,而通过法律行为设定的或者依法取得的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加以使用的权利。
《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①地役权是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权。
因此地役权人原则上不得在自己的不动产上为自身设定地役权。
②地役权的权利主体既可以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也可以是不动产的使用权人。
高富平《民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7章 非法人社团【圣才出品】

第7章非法人社团【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非法人团体概述1.非法人团体(1)非法人团体:作为一种现实存在非法人团体亦称无权利能力的社团,是指不具有民法上的法人资格但具有一定主体资格的组织。
在我国法律中被广泛地称为“其他组织”。
(2)非法人团体的法律障碍传统民法之所以不承认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非法人团体或组织不能取得法人资格多是制度设计结果或国家管制政策的结果。
在理论上,非法人团体的民事主体资格的解决方案可以有两种:①赋予所有经登记的团体、组织以法人资格;②对民事主体作扩大解释。
2.第三类民事主体(1)第三类民事主体的基本特征①稳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名称。
②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第三类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受限的,限于特定的事务、业务或目的。
③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但可以不具有独立责任能力。
(2)第三类民事主体的权利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第三类民事主体享有以下权利:①名称权。
②财产权,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
③在目的事业范围内从事特定民事活动,缔结法律关系,实现特定目的的权利。
④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3)第三类民事主体的范围我国学界对非法人组织的分类一般如下:①非法人企业,包括非法人私营企业、合伙企业、非法人集体企业、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企业集团。
②非法人公益团体,包括非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③其他特殊组织,包括筹建中的法人组织、债权人会议以及清算组织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其他组织包括:①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②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③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④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⑤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⑥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⑦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⑧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⑨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高富平《民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6章 法 人【圣才出品】

第6章法人【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法人制度概述1.法人制度的产生(1)法人之意义法人,是指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或实体。
法人的本质特征有二:①团体性;②独立人格性。
(2)法人制度简史赋予一定组织体以主体资格的法律传统始于罗马法。
罗马法早期就承认各种公共团体的主体地位,到帝国时期又广泛承认私团体的主体意义。
现代意义上的法人概念创始于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英美法上并没有与大陆法对应的“法人”概念和制度。
但亦承认具备一定条件的组织体得为“人”。
(3)法人制度的功能承认组织体具有法人资格,便利组织体参与交易。
承认组织体的人格独立也使其责任独立。
由组织体承担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从而减轻了法人成员或设立人的责任。
2.法人独立性(1)法人的独立性①法人独立性的含义法人的独立性,是指法人团体的人格独立于法人成员的人格。
法人组织相对于成员而言具有高度的独立性。
这种独立性通常表现在下列四个方面:a.不存在与成员相关的解散事由。
b.成员可以更换。
c.对于决议,适用多数票通过原则,而不适用全票通过原则。
d.由机关负责对外代表,机关成员也可以由法人成员以外的人充任。
②法人独立人格的条件a.独立名称任何法人均有自己独立的名称。
法人名称不仅得区别于其他法人,而且区别于法人成员,使法人具有标识独立主体的符号。
法人必须有住所。
在我国,企业法人只能有一个特定的名称,而且还应当预先核准。
b.独立财产法人财产,可以分为设立时成员出资或捐助形成的财产和设立后法人自己取得的财产(如经营积累)两部分。
c.独立意思关于团体的意思,并不是其成员的单纯相加,也不是其成员共同意志的简单组合。
社团必须具有自己意志的形成和实现机制,而这一机制的最大的体现便是法人机关。
d.独立责任法人应当以其全部资产独立清偿其对其他民事主体的债务。
法人的责任从来都不是也不可能是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是法人成员(如股东)的责任形式,而独立责任是法人承担财产责任的形式。
高富平《民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24章 合同概述【圣才出品】

第24章合同概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合同的含义1.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合同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①合同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行为;②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后果为目的;③合同是当事人间的合意。
(2)合同的成立条件包括:①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②合同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③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一致。
2.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关系是债的关系的一种,被称为合同之债。
债是特定的权利主体得受领或请求特定合同概述的义务主体为特定之给付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合同自由《合同法》规定了五项原则: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合法原则。
鉴于合同自由原则的重要性,这里仅对该原则作一解释。
合同自由是意思自治原则的集中体现。
1.合同自由原则的具体内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一般来说,合同自由的内容主要包括:(1)缔约与否自由;(2)选择对象自由;(3)选择缔约方式自由;(4)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5)确定违约责任的自由;(5)确定解决争议方式自由。
2.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各国合同制度均对合同自由作了限制,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1)确立强制缔约规则。
强制缔约是指法律规定从事特殊行业的民事主体就相对人的订约提议负有承诺的义务。
(2)确立合同强行规则。
为了防止一方利用优势迫使他方订立不平等契约,保护公众免受经济上的压迫,各国都对合同的内容作了限制性规定。
(3)反对不当竞争。
(4)对格式条款提供方作出限制。
(5)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
三、合同分类1.合同分类概述合同可以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这些分类包括:(1)单一主体的合同和多数主体的合同按照在合同关系中,同一给付之一方为一人还是数人,合同分为单一主体的合同和多数主体的合同。
合同双方均为一人的合同,属于单一主体的合同。
合同的双方或其中一方为两人以上的合同,属于多数主体的合同。
高富平《民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17章 所有权的特殊形态【圣才出品】

第17章所有权的特殊形态【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共同所有1.共有概述(1)对共有的历史考察共同所有,简称共有,是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拥有同一客体物的一种所有权形态。
罗马法上所谓的共有仅指按份共有——赋予每个共有人对份额的独立处分权,但是对共有物的处分权则受到严格的限制。
日耳曼法上的共有是建立在集体主义观念之上的,以团体权利为主要的权利状态。
在现代民法中,共有是一种财产关系。
(2)共同所有权的法律定性共同所有是两个以上主体对同一客体物享有所有权的一种状态。
在理论上,“共有只是一种状态”,而不是一种所有权类型。
在共有中,每一个共有人均对共有物拥有所有权,但这种所有权均是不完整的,受其他共有人意志的制约。
只有共有人达成一致的意思,才可形成一个完整的所有权人意思。
2.共有人内部关系: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1)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数人按其各自应有部分,对于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之形态。
按份共有的特征包括:①按份共有系所有权量之分割;②共有人对共有物有管理权,不过有时亦采多数决之方式或负有特别责任;③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有收益权能;④有应有部分存在,可自由处分之,并可请求分割共有物。
(2)共同共有共同共有,又称合有,是指基于某种共有关系(又称共同关系),数人共同享有一物所有权的状态。
共同共有的特征包括:①共同共有系位于总有与共有之间的一种共同所有形态;②共有人有管理权能(包括处分权),但应受共同关系所成立之共同目的之拘束,故原则上应经共有人全体之同意;③共有人有收益权能,亦应受共同关系之规范;④各共有人虽有应有部分,但应受共同目的之拘束,故无自由处分可言,且在共同关系终止前,不得请求分割。
(3)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①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完全相同。
共同共有的独特性在于它存在并附属于另外一种法律关系;按份共有是纯财产关系。
②享有权利的方式上的不同。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可以按份享有权利,分担义务;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不是按照明确的份额享有权利、分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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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用益物权制度概述
1.用益物权概述
(1)用益物权的法律含义
用益物权是因所有权人意志或法律规定的某种原因形成的对他人之物的一定期间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用益物权的特征
①他物权或定限物权特征。
是在他人不动产上的权利,用益物权构成了对所有权的限制或负担。
②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
③有期限性。
④用益物权具有物权效力。
(3)用益物权的物权性质
用益物权虽然产生于债权,但它具备物权的基本特征,即支配性、排他性、优先性、法定性等。
(4)用益物权的基本分类
传统大陆法上的用益物权实质上可以被分为三类:
2.地役权
(1)地役权及其功能
地役权,是不动产权利人为了利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对他人不动产享有的权利。
(2)地役权的种类
①根据使用的方式或用途,地役权可分为:通行地役、引水或排水地役、眺望地役、放牧地役、取土(沙石)地役等。
可以说现实中有多少便利性途径需求,就会有多少种地役权。
②根据民法传统,从权利内容角度地役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以役使他人土地为内容,如通行地役、排水地役、采光地役、眺望地役等;另一类以从他人土地获取某种收益为内容,如放牧地役、取土地役、采集地役、采矿权、捕鱼权、狩猎权等。
③根据地役权产生的法律基础,地役分为法定地役和约定地役。
法定地役是因自然地理
位置,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地役;约定地役则是因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供役和需役的协议而产生的。
(3)地役权的法律特征
①地役权非以占有为内容;
②地役权是附属于土地的一种权利;
③地役权是一种不可分割的物权;
④地役权的内容须限于便利所需。
3.人役权
(1)人役权及其功能
人役权是为特定人而设定的对他人物使用或用益的权利。
人役权通常分为三种: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
用益权即在不毁坏物的实体的情况下(包括不改变物的经济用途)使用他人物品并收获其孳息的权利。
居住权是使用权的特例,仅限于房屋。
(2)人役权的基本特征:以用益权为例
用益权是人役权的典型,用益权的法律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方面:
①用益权为纯受益性权利;
②用益权是一种有期限的或以生命为限的物权;
③用益权为不可转让和继承的权利;
④用益权为家庭财产权利的一种安排,具有身份性;
⑤用益权产生的主要方式是合同和遗嘱。
4.永佃权和地上权
(1)永佃权和地上权概述
永佃权和地上权制度的建立,使原所有权人和他物权人可以共同分享同一块土地的利益。
所有权人丧失对客体物的占有使用权,但可凭所有权享有收取一定报酬的权利(地租等)。
(2)永佃权
永佃权为永久租种他人土地而产生的一种他物权。
永佃权有如下法律特征:
①永佃权是在所有权人与土地占用人之间互益的一种安排。
②永佃权是以耕作和牧畜为目的之物权。
③永佃权具有永续存在性和可转让性。
(3)地上权
地上权人是他人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①地上权人对建筑物进行实物上或法律上的处分。
②地上权人有权对其权利进行法律上的处分,设置法律上的负担。
③地上权人有权设立地役权。
地上权是赋予地上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在他人土地上建筑并以所有权人身份享用建筑的一种权利。
二、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
1.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体系
(1)物权法对用益物权规定概述
①物权法对用益物权的定义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②物权法规定的物权体系
物权法用益物权编共五章,第十章一般规定,相当于总则,除了规定用益物权的一般原
则外还规定许多针对土地资源设定的用益物权,如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
第十一章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
(2)土地使用权
①土地使用权是我国不动产的基础性概念
特有的土地权属体制决定了土地所有权不能成为交易对象,创设土地使用权,使土地达到分散利用目的,并使之成为可流转的财产,土地使用权成为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基础。
②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土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特有的土地使用权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针对农业用地(农用地)一类的土地使用权。
经营权在物权法上即表现为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③海域使用权属于土地使用权
对水面(即特定面积的水域)的排他使用权,本质上属于土地使用权范围。
④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传统大陆法国家的用益物权
(3)资源利用权与地役权
随着水资源、矿产等与土地的分离,水资源、矿产也可以单独设立权利。
自然资源不仅有财产性,而且具有生态和环境价值。
对于资源的利用权利单独规范成为一种趋势,用于规范对土地上各种资源的取得和利用。
2.关于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问题
(1)人役权
人役权是为特定个人设定的一种用益物权,它赋予用益权人在一定期间内对特定不动产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
(2)典权
典权即支付典价,占有使用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
典权的特征主要有:
①典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
②典权系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之物权;
③典权取得须支付对价——典价。
(3)土地使用权出租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农地利用体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用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2)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地使用权
②家庭承包经营权具有一定的身份性
我国的土地承包分为两种:一种是家庭承包;另一种是契约式承包。
家庭承包就具有某种身份性。
体现为,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户为单位)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