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竣工验收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施工竣工验收及保修阶段管理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施工竣工验收及保修阶段管理第一节竣工验收阶段管理1、竣工验收工程结束后,我公司将对工程进行全面自检,计算合格平均值和标准差,向主管部门提交检测结果、施工总结报告、施工管理与质量检查报告以及原始记录、试验数据、质量保证资料等一整套竣工文件资料,申请交、竣工验收。
(1)施工总结报告包括工程概况(包括设计及变更情况)、工程基础资料、材料、施工组织、机械及人员配备、施工方法、施工进度、试验研究、工程质量评价、工程决算、工程使用服务计划等。
(2)施工管理与质量检查报告包括施工管理体制、质量保证体系、施工质量目标、施工前及施工中材料质量检查结果(测试报告)、施工中工程质量检查结果(测试报告)、工程交工后质量自检结果(测试报告)、工程质量评价以及原始记录、相册、录像等各种附件。
2、缺陷责任期管理工程完工后即进入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工程已开始试运营,施工人员已撤离现场,为确保工作的连续性,我公司将成立缺陷责任期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原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及主要技术负责人,办事机构常设在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与业主的联系与沟通,并定期不定期对工程实行回访,了解使用状况和现时质量状况。
一旦发现有质量问题,我公司将在48h 之内派专人到达现场配合调查分析。
并迅速组织原班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实施补救措施。
如经调查是过程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或缺陷,我公司将自费组织维修。
如果调查结果确定不属于我公司责任,我公司将提供有偿服务,具体费用报经业主批准。
缺陷责任期内工程的维护,在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进行,必要时采取可行的防护措施,确实需要中断运行时必须在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才可进行第二节保修阶段管理监理工程师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本工程进入保修期。
我公司将不在现场配备办事人员和设备,同时解散缺陷责任期工作小组,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对本工程的跟踪服务,定期对工程进行回访,了解使用状况。
一旦保修期内被告知发现质量问题,我公司将在72h 内派专人到达现场参与调查工作。
关于加强《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竣工验收

关于加强《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竣工验收环发[2009]22号关于加大《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此件业经进展改革委穆虹会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按照我部和进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环发〔2004〕16号)的要求,截至2008年底,已有130余个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差不多建成。
为切实加大对项目的全过程监管,规范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经商进展改革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建设完成后,应按规定申请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二、我部直截了当组织实施的规划内能力建设项目由我部组织验收,地点组织实施的项目由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会同进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竣工验收部门”)联合组织验收,其中省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的验收方案应报我部审批。
各级竣工验收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定以及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在各单项验收完成的基础上,全面检查项目的建设内容、工程质量、技术路线和资金使用情形等。
三、项目法人单位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的预备工作。
在项目完成国家复核与批复的建设内容、试运行正常、所有国家和地点有关规定要求的单项验收已合格,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赶忙向有关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未及时提出申请的,不予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承诺投入正式经营,并视同不按期完成建设规划,对地点主管部门提出通报批判。
四、在危险废物焚烧和医疗废物焚烧工程验收中,应将二噁英监测作为竣工验收的重点内容。
在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验收中,应将填埋场的施工质量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之一。
五、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可参照《〈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竣工验收指导意见》(详见附件)执行。
我部和进展改革委将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省级竣工验收部门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作为我部或各地点环保部门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重要依据。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行)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行)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为防止处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明确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要求,特制定本原则。
1.2 适用范围1.2.1 本原则适用于使用焚烧技术和安全填埋技术处置危险废物设施(包括一般建设项目中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1.2.2 本原则适用于使用焚烧技术和其他方法处置医疗废物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2 编制依据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技术原则引用构成本原则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998年)《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03年)《国务院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国函[2003]128号)《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4]15号)《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4]15号)《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环发[2003]188号)《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5086.1-2-1996)《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GB19218-2003)《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9217-2003)《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844-85)《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 2.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 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 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 2.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2011-02-16环发[2011]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
![2011-02-16环发[2011]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363a2d0e844769eae009edee.png)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卫生局: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危险废物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若利用和处臵不当,将对水体、大气和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甚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十一五”期间,我国不断加大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利用处臵行为,纳入规范化管理的危险废物数量持续大幅度上升。
但是非法收集、转移、利用和处臵危险废物的现象屡禁不止,由此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呈多发态势,暴露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依然薄弱,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压力巨大。
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为抓手,以产生、利用、处臵危险废物的单位为监管重点,以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为根本,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手段,严格环境监管,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摸清全国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臵单位情况,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
危险废物管理进一步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
发展一批危险废物利用处臵骨干企业,取缔一批非法利用处臵危险废物企业,淘汰一批落后的利用处臵设施。
大、中城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臵。
有效遏制危险废物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规范产生和经营单位内部管理(三)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管理。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以控制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为目标,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备案。
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11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正确鉴别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
2024年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

1、导语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现代化生活产生的废物也开始成为社会问题。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处理,尤其是有害物质的处理,对我们的健康与环保有重要的意义。
为此,为了更好的处理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有必要建设相应的处理设施。
2、建设危险废物处理设施
危险废物包括废电池、废弃化学物质、废电子元件、有毒有害废物、废日用品等,如果不彻底处理掉废物可能会引发很多严重的后果,因此应立即建设危险废物处理设施。
危险废物处理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其中包括:选址、设计、施工、竣工和投入使用等。
具体到实施的步骤,可以分为以下几步:(1)选址:根据国家要求,要求危险废物处理设施距离居民区不超过2KM,距离水域、森林等合理的尽量不少于2KM。
(2)设计:确定危险废物处理设施的容量、布局和运行方式等,注意与处理设施的相关技术及环境要求进行综合把握,以确保设计合理,可靠运行。
(3)施工:确定施工技术、施工工艺,将设计图纸制作成施工图,并确定施工材料、施工机械等,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4)竣工:完成危险废物处理设施的建设,检查各项技术标准。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12•【文号】环办函[2014]551号•【施行日期】2014.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5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将由环境保护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下放至省级环保部门。
为做好相关衔接工作,规范下放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环保部门要在现有的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落实责任单位,尽快部署开展本行政区域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处置含多氯联苯与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许可证审批工作。
由环境保护部下放到省级环保部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不应再次下放到地市级或县级环保部门。
二、确保平稳过渡持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许可证的单位,可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依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许可证有效期内,持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许可证的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增加危险废物类别,新建或者改、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以及年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持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许可证的单位需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一、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为指导和规范环保部门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制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关于证明材料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可参考本《指南》附一的要求,提交有关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当详实充分并合理组织,利于查阅。
三、关于审批程序及时限(一)受理(5个工作日内)负责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环保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后应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二)专家评审(40个工作日内)审批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
专家组应当提交关于申请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的意见;并起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草案或不予颁发许可证的文件。
(三)审批(20个工作日内)审批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依法发布有关给予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制作颁发许可证(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制作并颁发许可证;批准日期以公告日期为准。
四、关于专家评审(一)专家人数不少于3名,并至少包括1名申请单位有关经营设施所在地环保部门推荐的专家。
专家评审应当推选1名专家任组长。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改)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改)简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是现代化社会不可避免的产物,由于其涉及到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因此必须要加以处理和处置。
我国对这类废物的处理和处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比较完善,然而,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域分布等差异的存在,各地区对这类废物的处理能力和处置设施的建设情况存在较大差异。
本文将介绍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改进的现状。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现状根据《全国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规划(2011-2015年)》中的规定,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需要与其产生的数量相匹配,但是,我国各地区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废处置设施建设规模存在较大差异。
有些地区即使危废产生量较大,但由于该地区经济不发达,建设规模却相对较小;有些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情况下,却没有跟上危废处理设施的建设,导致危废处理不当,环境污染严重。
改进方案为了改善目前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存在的问题,下面的措施可以考虑:1.在现有的危废处置设施基础上进行改进,加强管理,提高设施的处置能力。
2.加强对危险废物的分类处理,进行科学的分级运输,提高危废处理效率。
3.提高技术水平,积极引进国外成熟先进的危废处理设备和技术,推动国内危废处理技术的创新和升级。
4.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对于违反危废处置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惩治,从源头上减少危废的产生量。
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现状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技术规范(GB/T20123-2006)》规定,医疗废物属于有害垃圾,必须得到专门的处理和处置。
然而,我国一些偏远地区的医疗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规模较小,不利于医疗废物的处理。
而在一些发达地区,医疗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规模较大,处置水平较高,但人们对于垃圾分类处理意识低,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在一起,给处理和处置带来很大的困难。
改进方案改进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需要以下措施:1.健全医疗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建设体系,加大对于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的建设和完善程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1.19•【文号】环发[2004]16号•【施行日期】2004.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环发[200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计委)、环保局(厅)、新疆建设兵团计划委员会、环保局:《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国务院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
对规划内的项目,国家将区别情况安排资金予以支持。
为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深优化研究项目建设方案。
项目的前期论证和审批要以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发布的10项技术规范、标准(目录详见附件3)以及相应的管理法规、规定和文件(目录详见附件4)等为依据。
同时,要将《关于有害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作为审查项目的参考文献。
要科学论证项目建设规模,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项目的设计任务,确保采用成熟的工艺技术。
二、各地要落实建设用地、配套资金等建设条件,择优选择项目法人业主单位。
从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项目单位必须具备环保部门颁发的资质许可和相应的资金实力,并通过招投标确定。
对安排的中央和地方财政性建设资金,地方政府必须明确由国有企业作为国有资本的出资人代表,做到产权清晰,责权明确。
要充分利用特许经营权等手段,保证所建设施长期稳定发挥作用,防止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的低水平、无序竞争,坚决制止重复建设,保证处置设施充分发挥效益。
三、严格规划内项目的审批程序。
对省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计划部门(发展改革委部门,下同)会同省级环保局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一、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为指导和规范环保部门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制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关于证明材料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可参考本《指南》附一的要求,提交有关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当详实充分并合理组织,利于查阅。
三、关于审批程序及时限(一)受理(5个工作日内)负责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环保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后应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二)专家评审(40个工作日内)审批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
专家组应当提交关于申请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的意见;并起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草案或不予颁发许可证的文件。
(三)审批(20个工作日内)审批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依法发布有关给予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制作颁发许可证(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制作并颁发许可证;批准日期以公告日期为准。
四、关于专家评审(一)专家人数不少于3名,并至少包括1名申请单位有关经营设施所在地环保部门推荐的专家。
专家评审应当推选1名专家任组长。
组长应当具有3年以上评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经验。
(二)专家的构成应包括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
专家应掌握和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具有危险废物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经验,了解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设备、分析和环境监测等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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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09]22号关于加强《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此件业经发展改革委穆虹会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按照我部和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环发〔2004〕16号)的要求,截至2008年底,已有130余个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基本建成。
为切实加强对项目的全过程监管,规范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经商发展改革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建设完成后,应按规定申请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二、我部直接组织实施的规划内能力建设项目由我部组织验收,地方组织实施的项目由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竣工验收部门”)联合组织验收,其中省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的验收方案应报我部审批。
各级竣工验收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定以及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在各单项验收完成的基础上,全面检查项目的建设内容、工程质量、技术路线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三、项目法人单位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在项目完成国家复核与批复的建设内容、试运行正常、所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单项验收已合格,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未及时提出申请的,不予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允许投入正式经营,并视同不按期完成建设规划,对地方主管部门提出通报批评。
四、在危险废物焚烧和医疗废物焚烧工程验收中,应将二恶英监测作为竣工验收的重点内容。
在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验收中,应将填埋场的施工质量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之一。
五、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可参照《〈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竣工验收指导意见》(详见附件)执行。
我部和发展改革委将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省级竣工验收部门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作为我部或各地方环保部门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重要依据。
七、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的资金筹措和管理、施工建设、技术方案、设备采购以及建成后的设施运行等全过程负责。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投资严重超批复概算、挪用建设资金的,由国家有关部门追缴违规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对于存在工程、技术质量问题和试运行后污染治理效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责令限期整改。
属重大技术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竣工验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竣工验收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竣工验收指导意见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主题词:环保危废规划管理通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附件:《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竣工验收指导意见一、为加强《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以供《规划》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参考。
二、本办法所指竣工验收,是指建设项目完成各单项工程的交工验收,经试运行,完成环境保护验收(“三同时”单项验收)、安全卫生、消防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工作后,投入正式使用前,对工程建设质量、国家和行业工程标准执行情况、设计执行情况、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进行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的活动。
竣工验收是建设项目投入正式运行的重要前提条件。
竣工验收工作,应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三、环境保护部直接组织实施的规划内能力建设项目由环境保护部组织验收,地方组织实施的项目由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竣工验收部门”)联合组织验收,其中省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的验收方案应报环境保护部审批。
四、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有:国家和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控制标准、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建设项目的批准、备案文件,包括环评和可研的批复、技术复核报告、资金下达计划、初步设计批复、概算批复、开工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等文件;施工质量保证和施工质量控制文件;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说明书;各项经备案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以及合同文本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的建设项目,还应依据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五、建设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简称“法人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及时组织设计、施工、设备供应、监理等单位进行各单项工程的交工验收。
六、各单位工程全部交工验收合格后,法人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试运行申请。
建有焚烧设施的,试运行申请应包括试焚烧计划等内容。
七、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自接到试运行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申请批复,批准其试运行期限、试运行期间收集范围和处置种类。
申请批复应同时报送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法人单位应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废物的收集处置工作。
现场重点检查主体工程设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是否按复核报告和设计文件的规定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联动试车结果是否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在线监测系统是否有效、是否与相应环保主管部门联网,是否具备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和安全贮存能力,以及应急管理制度、应急设施是否健全到位,涉及生产安全的安全、消防等单项验收是否已完成。
八、试运行期间,法人单位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项目环评审批部门及时申请环境保护验收。
对于运行性能良好的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时可以采用环境保护单项验收监测数据。
九、自获得试运行批准之日起算,试运行期限原则不超过一年。
法人单位应在试运行期结束时确保所有专项验收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竣工决算报告应经财政部门审查和审计部门审计。
十、法人单位应在试运行期满1个月内向竣工验收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材料等申请文件。
对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向竣工验收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
法人单位同时还应申请延长试运行期。
对延期后仍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或者警告。
十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批准的投资计划文件、初步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符合建设规模、工艺技术要求,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验合格;(三)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四)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运行情况正常。
其中,焚烧系统应有三次以上在设计工况下连续72小时稳定运行的工艺运行记录和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其他处理系统应有两次以上运行工艺记录和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充分证明设施建设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满足设施运行所需要的性能和质量要求以及安全、环保要求;(五)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理处置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六)供水、供电、道路、排水、供气等公用设施具备投入生产的条件;(七)环境保护设施、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等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通过有关专项验收;(八)竣工档案资料齐全,通过专项验收;(九)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通过财政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审查,通过审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审计,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十)运行管理部门和人员已落实到位;(十一)工程竣工总结报告编制完成。
十二、法人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竣工验收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竣工验收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不合格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直至整改结果符合条件。
十三、竣工验收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一)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二)工程竣工总结报告。
报告应全面反映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报告格式及内容要求详见附一;(三)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报告以及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检验意见,工作报告格式及内容要求详见附二;(四)试运行报告(附工艺运行记录、试焚烧报告、环境监测记录);(五)环境保护、安全卫生、消防、档案等主管部门的单项验收意见;(六)工程档案资料目录(包括各项招投标资料、监理报告、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等);(七)竣工决算报告(包括财务决算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和审查、审计报告;(八)批准、备案文件。
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投资计划文件、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土地使用证书、施工许可证、水电气等供应证明(协议)等。
十四、竣工验收申请文件一式四份,分别向环境保护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两份。
工程项目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各自提交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十五、竣工验收部门应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代表和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具体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竣工验收委员会组成人数应为单数,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且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应具备与验收内容相应的专业背景知识和经验。
与项目建设和运行相关的人员均应回避。
十六、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以及主要设备供货单位、水文地质勘察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单位等应参加并配合竣工验收工作,其他参加单位可根据项目需要确定。
十七、竣工验收委员会应根据上报的申请文件明确竣工验收程序、日程安排、人员分工,确定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重点和方法。
十八、竣工验收时,应对工程建设质量、国家和行业工程标准执行情况、进度管理、合同管理、资金管理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进行全面、综合评价。
重点对技术复核和投资计划确定的建设规模、工艺技术路线、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的执行情况,工程施工与设计要求的一致性,招投标合法性和有效性,国家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和行业工程技术规范执行的符合性,工程建设质量和功能的有效性,国债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征地及拆迁安置补偿落实情况,法人单位、施工、监理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性,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和核查。
对试运行和单项验收中发现的影响项目运行的严重设计问题,也可以作为重点验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