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04园林 绿化定额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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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绿化种植工程

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说明

1.本章由苗木起挖、植物砍伐、绿化地整理、植物种植、大树起挖、大树移植等工程内容构成,共307个子目。

2.本章包括:绿化种植前的准备工作、起挖、种植、移植、砍伐等工作的人工、材料及机械的消耗量,以及以上工作区域周围2m以内的场地清理工作。

3.本章人工整理绿化地,是绿化施工前的地坪整理。执行时应根据绿化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套用相应子目,但不得累加重复计算。

4.凡绿化工程用地自然地坪与设计地坪相差在±30cm以内的挖填、清理、找平、耗细后栽种植物,执行“整理一般绿化地”子目;找平、捣碎、耗细后种植地被植物及铺种草坪,执行“种植地被铺植草坪整地”子目;精心找平、耗细、拍实3道以上播草种,执行“草坪播种整地”子目。

5.本章苗木起挖、种植穴的土壤类别均按一二类土计算,如遇三四类土人工乘系数1.4。同一种植穴、槽内土壤类别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如需打凿石方或其他障碍物等应另行计算。

6.本章“胸径”是指离地面1.2m处植物主干的直径。“乔木”是指具有明显主干的木本植物;“灌木”是指无明显主干、呈丛生状的木本植物。

7.苗木(不包括大树)消耗量已按相关规范考虑了种植损耗5%。

8.本章中露地花卉、地被植物及绿篱的主材消耗量,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可以调整,其人工、辅材不变。

9.本章中植物栽植未包括加施基肥、枝根消毒、生根催芽、支撑、草绳缠树体等措施项目,如发生应按第六章相应子目另行计算。

10.本章各种植项目均已考虑了挖穴、落塘、回填及50m以内材料运输。余土外运或需人工换土应按附录《绿化工程土方量及运输数量对照表》计算工程量.弃土按挖方量,换土按填方量分别套用相应子目。

11.本章种植项目中不包括苗木二次搬运,如发生按第六章相应子目另行计算;砍伐、挖根项目已考虑8Km内的清运。

12.本章中的大树移植子目(包括古树名木),应按国家及省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大树”是按国家规范指胸径大于或等于15cm的常绿乔木和胸径大于或等于20cm的落叶乔木。

13.因特殊情况,需在非适宜季节栽植苗木时,所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非适宜季节”在我省是指每年的5月至10月。

14.由于受环境、气候及树种生长特性等影响,为确保大树移植成功,所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15.本章所有主材只给出了消耗量,并加以括号。其价格应按建设当地的苗木市场价格、施工合同或双方签证计算。主材价格应包括材料供应价、运杂费用、运输损耗、采保费。

16.植物种植应本着“随挖、随运、随栽”的原则,根据施工现场和苗木供应的实际情况合理地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如确需假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说明理由或事前报经业主认可。假植费用按相应的种植项目的人工、机械及辅材费乘以系数0.30,与种植项目合并计算。

17.本章种植项目均未考虑水车台班,如实际发生按双方签证按实计算。但用水量不得调整。

二、工程量计算规则

1.起挖乔木分带土球和裸根按胸径以“株”计算。

2.起挖灌木和种植灌木分带土球和裸根按冠径以“株”计算。

3.起挖各种植绿篱分单、双和三排以“m”计算。

4.起挖和种植棕榈按杆高以“株”计算。

5.起挖竹类:散生竹类按胸径以“株”计算;丛生竹类按根盘丛径以“丛”计算。

6.起挖和种植攀援植物:木本按地径以“株(丛)”计算;

7.起挖和种植地被植物按每平方米不同株数以“m2”计算。

8.起挖和铺种草皮以“m2”计算。起挖球根、块根花卉、水生植物以“株”计算。

9.砍伐乔木按胸径以“株”计算。

10.挖树根按离地面20cm处树干直径以“株”计算。

11.人工整理绿化用地以“m2”计算。

12.种植乔木分带土球和裸根,按截干苗、半冠苗和全冠苗及胸径以“株”计算。

13.种植露地花卉:分草本和木本,以“株”计算。

14.栽植竹类:散生竹分全梢和截梢按胸径以“株”计算;丛生竹按根盘丛径,以“丛”计算。

15.绿篱种植排数多于3排时,其种植项目套用灌木片植子目,以“株”计算

第二章园林小品及假山工程

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说明

1.本章包括园林小品制作、园林小品装饰、堆砌假山、塑假山、桌凳安装等,

共105个子目。

2.定额中不包括采购山石的勘察、选石、运石费用,如发生可列入主材单价进入直接工程费。

3.人造独立峰、石笋堆砌等可套用堆砌假山和塑假山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10;散点石和汀石套用布置景石子目。

4.堆砌假山和园林小品定额中已包括了人工和石料、小品原料100m 以内的运距,超过100m时,按第六章相应子目计算。

5.本章列有钢筋含量的子目已综合考虑各种规格的用量及施工损耗,如设计与定额不符,其量差套用《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钢筋制作子目。

6.园林小品及塑假山(石)、塑木纹应将骨架和装饰面层分开,分别计算和套用相应子目。

7.砌石假山、布置景石未包括土方、基础及垫层工料费用。

8.砌石假山及塑假山(石)未考虑模型制作费。小品制作已考虑了模型制作费。

9.本章子目均未包括基础及脚手架费用,如发生应另行计算。

10.塑树皮、藤条、竹节、竹片等子目,均已考虑了面层或表层的装饰抹灰和基层抹灰及骨架材料。

11.堆砌假山艺术造型系数:堆砌假山按同质、同色、接形、合纹、造型五要素评定等级。凡满足其中三要素者为三级;满足其中四要素者为二级;五要素均满足者为一级。

(1)同质:指山石拼叠组合时,其品种、质地要一致。

(2)同色:指同样品种质地的石料的拼叠在色泽上应力求一致。

(3)接形:指将各种形态的山石外形相结合拼叠起来,既有变化而又浑然一体。

(4)合纹:指当石与石相互组合拼叠时,山石外形轮廓的拼叠接形吻合面的石缝就变成了山石的内在纹理脉络。包括横纹拼叠、竖纹拼叠、环透拼叠、扭曲拼叠。

(5)造型:指竣工后的堆砌假山的立面造型与其周边环境有机结合,具有较高的观赏性。且无“对称居中”、“重心不稳”、“杂乱无章”、“纹理不顺”、“铜墙铁壁”、“刀山剑树”、“鼠洞蚁穴”和“叠罗汉”等现象。

12.塑假山艺术造型系数:塑假山按纹理、形态、色泽、质感四要素评定等级。凡满足其中二要素者为三级;满足其中三要素者定二级;四要素均满足者为一级。

(1)纹理:指假塑石面皱纹线条相互通顺、协调,形成势态。

(2)形态:指假山形态变化自然逼真,与周边环境相互协调,具有较高观赏性。

(3)色泽:指假塑山石的颜色自然逼真,仿真性强。

(4)质感:指假塑山石的表面处理粗糙或细腻、多皱或平滑自然逼真。

13.零星点布散石子目中已包括了100m内人工运石,超过100m时,按第六章相应子目计算。

二、工程量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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