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H关于遗传毒性结果评价和追加试验策略指导原则--人用药物遗传毒性试验和结果分析指导原则介绍(三)
浅析药物毒理学研究在新药研发中的作用

浅析药物毒理学研究在新药研发中的作用药物安全和有效与否是决定药物能否研发成功的关键,在整个药物研发流程中,毒性是导致新药研发终止的原因之一。
因此对于创新药制剂来说,毒性问题是限制创新药研发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在新药研发的整个流程中采用合适的药物毒理学研究,将会大大提高创新药研发的成功率。
药理毒理学研究贯穿于药物研发流程中,在新药发现、临床前安全性评价和上市后的监督与跟踪的整个过程中,都占有重要地位。
1、药物毒理学研究在新药发现阶段中的作用新药研究和开发处于药物研发流程中的早期阶段,在这个阶段如果对多种具有良好前景的候选新药的潜在毒性发现的越早,该药物研发的成功率也就越高。
倘若在药物发现阶段,建立短期高效毒性优化筛选系统,包括体内外毒性筛选、一般毒性筛选和特殊毒性筛选,涵盖原核和真核毒性筛选系统,将具有以下作用:(1)通过早期毒性优化筛选,筛选出更合适研发的化合物,可提高候选药物的质量,并减少药物开发循环的时间;(2)通过对基因表达、蛋白质和代谢产物数据系统性分析,建立更加适合于毒性预测的动物模型;(3)选择更精确的剂量和确定安全域MOS;(4)新的毒理学生物标志物可提高临床实验中的决策率;(5)根据毒理基因学的基因标志物将允许在后期研究和投放市场时选择最合适的病人群体,满足个体化治疗的需要。
2、药物毒理学研究在药物临床前安全性评价上的作用临床前药物安全性评价阶段的毒理学研究主要是为了满足安全和药物管理的要求进行药物安全性和作用靶器官研究。
主要是依据ICH和OECD指导原则,针对不同种类药物采用不同的技术策略,技术方法包括急性毒性、长期毒性、毒代、免疫毒性和安全性药理试验等。
药物安全性评价的毒理学研究的主要内容有:(1)药物的肝脏毒性评价药源性肝毒性已成为临床前药物研发失败或上市药物被召回的主要原因。
随着新药研发的不断发展,对药物肝损伤的早期评价和筛选越来越受到大家的重视。
在传统肝损伤生物标志物的基础上,研究者不断探索研究新的生物标志物,以期在药物开发更早阶段评估和确认药物的肝损伤风险。
最新ICH指导原则

ICH Guidelines
说明
ICH的论题主要分为四类,因此ICH根据论题的类别不同而进行相应的编 码分类:
1. “Q”类论题:Q代表QUALITY,指那些与化工和医药,质量保证方面 的相关的论题。
2. “S”类论题:S代表SAFETY,指那些与实验室和动物实验,临床前研 究方面的相关的论题。
Q7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Guide for Active Pharmaceutical Ingredients活性药 物成份的GMP指南
Q7 Q&As Questions and Answers: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Guide for Active Pharmaceutical Ingredients
Changes in their Manufacturing Process 基于不同生产工艺的生物技术产品/生物产品的可比较性
Q6A- Q6B Specifications规格
Q6A Specifications : Test Procedures and Acceptance Criteria for New Drug Substances and New Drug Products: Chemical Substances质量规格:新原料 药和新制剂的检验程序和可接收标准:化学物质( 包括决定过程)
Q4B Annex 4CR1 Microbiological Examination of NonSterile Products: Acceptance Criteria for Pharmaceutical Preparations and Substances for Pharmaceutical Use General Chapter
药物遗传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附件四药物遗传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药物遗传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遗传毒性研究(Genotoxicity Study)是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重要内容,它与其他毒理学研究尤其是致癌性研究、生殖毒性研究有着密切的联系,是药物进入临床试验及上市的重要环节。
拟用于人体的药物,应根据受试物拟用适应症和作用特点等因素考虑进行遗传毒性试验。
遗传毒性试验是指用于检测通过不同机制直接或间接诱导遗传学损伤的受试物的体外和体内试验,这些试验能检出DNA损伤及其损伤的固定。
以基因突变、较大范围染色体损伤、重组和染色体数目改变形式出现的DNA损伤的固定,一般被认为是可遗传效应的基础,并且是恶性肿瘤发展过程的环节之一(这种遗传学改变仅在复杂的恶性肿瘤发展变化过程中起了部分作用)。
在检测此类损伤的试验中呈阳性的化合物为潜在致癌剂和/或致突变剂,即可能诱导癌和/或遗传性疾病。
由于在人体中已建立了某些化合物的暴露和致癌性之间的关系,而对于遗传性疾病尚难以证明有类似的关系,故遗传毒性试验主要用于致癌性预测。
但是,因为已经确定生殖细胞突变与人类疾病有关,所以对可能引起可遗传效应的化合物与可能引起癌症的化合物应引起同样的关注;此外,这些试验的结果可能还有助于解释致癌性的机制和试验结果。
因此,在药物开发的过程中,遗传毒性试验的目的是通过一系列试验来预测受试物是否有遗传毒性,在降低临床试验受试者和药品上市后使用人群的用药风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本指导原则重点阐述遗传毒性试验体内外试验的基本原则,并介绍标准试验组合方案,以及对试验结果的综合分析及评价。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物的遗传毒性试验研究。
二、基本原则(一)实验管理药物的遗传毒性试验属于安全性评价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遗传毒性试验的设计,应该在对受试物认知的基础上,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CH药物遗传毒性研究指导原则的最新进展介绍

CH药物遗传毒性研究指导原则的最新进展介绍黄芳华王庆利审评二部黄芳华审评四部王庆利ICH的指导原则在药品的研究与开发中有较好的参考意义。
从2006年9月开始,ICH提出对遗传毒性指导原则进行修订改版,ICH专家组对遗传毒性试验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讨论修订,但目前尚未达成一致意见,预期需2年的时间完成该指导原则的修订。
鉴于目前我们起草的指导原则参考的是已有的ICH指导原则的基本原则,及时跟踪国际上,包括ICH遗传毒性研究指导原则在内的相关领域的进展情况,对我们进行药物的研发和评价有借鉴作用。
因此,本文拟对ICH关于遗传毒性研究指导原则的相关进展进行简介。
针对遗传毒性研究,ICH分别于1995年和1997年发布了两个指导原则,即ICH S2A:Guidance on Specific Aspects of Regulatory Genotoxicity Tests for Pharmaceuticals(药物遗传毒性试验的特殊性指导原则)和ICH S2B:Genotoxicity:a Standard Battery for Genotoxicity Testing of Pharmaceuticals(遗传毒性:药物遗传毒性试验标准组合)。
由于遗传毒性试验大部分是短期试验,新技术发展迅速,且对于涉及基因突变过程的不同类型遗传损伤和不同作用方式的性质和相关性的科学认识也在不断发展,使得对遗传毒性试验有了新的认识。
在这种情况下,ICH于2006年启动了遗传毒性指导原则的修订工作,并于2006年9月和2007年5月的ICH会议上进行了讨论,最近的会议在2007年10月底至11月初召开。
ICH修订指导原则的起因主要源于两方面:其一是现有遗传毒性试验的进展与原指导原则推荐的试验方法存在着一些问题。
这些年来,一系列的体内和体外遗传毒性试验有了新发展并积累了大量的数据使得具有加入到原指导原则中的价值,如体外微核试验、体内彗星试验、转基因模型等。
29个ICH三级指导原则转化实施建议

E2F及其示例
研发安全性更新报告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立即实施。
4.
E3/E3 Q&As(R1)
临床研究报告的结构与内容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个月后,受理的新药上市申请。
5.
E4
用于支持药物注册的剂量反应信息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个月后正式实施。
6.
E5(R1)/E5 Q&As (R1)
国外临床数据可接受性的种族因素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个月后正式实施。
14.
E16
与药物或生物制品研发相关的生物标志物:资质提交材料的背景、结构以及格式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个月后正式实施。
15.
E17
多区域临床试验计划与设计的总体原则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立即实施。
16.
S1A
药物致癌性试验必要性指导原则
申请人需在现行技术要求基础上尽早按照ICH指导原则开展研究;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个月后开始的非临床研究按照ICH指导原则执行。
附件
29个ICH三级指导原则转化实施建议
序号
编码
中文名称
实施建议
1.
E1
用于评估长期治疗非危及生命性疾病的药物临床安全性的人群暴露程度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个月后,批准的临床试验申请。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3年后,受理的新药上市申请。
2.
E2E
药物警戒计划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3个月后,受理的新药上市申请。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个月后,批准的新药上市申请。
S10
药物光安全评价
29.
M7(R1)
评估和控制药物中的DNA活性(致突变)杂质以限制潜在的致癌风险
申请人需在现行技术要求基础上尽早按照ICH指导原则开展研究;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个月后开始的研究,以试验记录时间点为准,按照ICH指导原则执行。
ICH药物致癌试验必

practice of requiring carcinogenicity studies in rodents was instituted for pharmaceuticals that were expected to be administered
与临床给药途径相关(relevant) 的器官(如肺对于吸入剂) 应充分接触受试物
受试物充分暴露的证据可来 自药代动力学数据(ICH重 复剂量组织分布研究指导原 则)ICH Guidance on Repeated Dose
Tissue Distribution Studies)
系统暴露的程度
局部用药(如皮 肤和眼科用药) 可能需要进行致
本指导原则的目的
目的在于规范应进行致癌试验的情况,以避免不必要 地使用动物进行试验,并在全球的药品注册和评价范围内 达成共识,预期这些试验方法实施能反映当前所认可的科 学标准。
评 价
最基本考虑因素
患者治疗的最长持续时间 其他试验的相关结果
致
癌 试
1.预期的患者群体
验
2.潜在致癌性的预评估
必
3.全身暴露的程度
性
与内源性物质的异同
适当的研究设计
与临床研究进程相对应的
试验时间安排
历史背景
日本
美国
欧洲
药物毒性研究指导原则手册
预期临床连续用药超过6个月或更长时间, 则需要进行致癌试验。但如果存在其他因 素,用药少于6个月时也需要进行致癌试验。
FDA要求
大多数药物在广泛应用于人体之前,已在 动物上进行了致癌试验。药物使用超过3个
ICH关于遗传毒性体外、体内试验的建议--ICHS2(R1)人用药物遗传毒性试验和结果分析指导原则介绍(二)

发布日期20080729栏目化药药物评价>>综合评价ICH关于遗传毒性体外、体内试验的建议--ICHS2(R1)人用药物遗传毒性标题试验和结果分析指导原则介绍(二)作者黄芳华部门正文内容审评二部黄芳华前文已介绍了ICH关于遗传毒性标准试验组合的要求,以下介绍ICHS2(R1)Guidance on Genotoxicity Testing and Data Interpretation forPharmaceuticals Intended for Human Use(人用药物遗传毒性试验和结果分析指导原则)中关于体外、体内试验的建议。
一、对体外试验的建议1、试验重复和分析实验结果的重现性是涉及新方法或意外发现的研究的基本组成部分。
但是,用标准的、已广泛应用的遗传毒性试验进行常规试验时往往不需要完全重复。
这些试验都经过很好的充分验证且有有效的内部控制,对明确的阳性或阴性结果试验通常不需要重复。
理想状态是可明确宣称试验结果是明确的阳性或明确的阴性。
但是,试验结果有时达不到阳性或阴性称谓的预先设定的标准,因此被定为“可疑”。
统计学方法的应用有助于数据分析;但是,充足的生物学分析是至关重要的。
可疑试验的重复可致(i) 一个明确的阳性结果,因此作为整体阳性结果;(ii) 一个阴性结果,所以结果不需要重复和总体结果为阴性;或(iii)另一个可疑的结果,最后结论仍维持可疑。
2、对细菌突变试验的推荐方案OECE指导原则(1997)和IWGT报告(Gatehouse et al, 1994) 给出了对方案的建议。
2.1 高剂量水平的选择最高剂量水平当不受溶解度或细胞毒性限制时,推荐最高浓度为5000µg/皿。
溶解度的限制对于细菌培养,如果沉淀不干扰评分应对沉淀量进行评分,毒性不限制,最高剂量不超过5000µg/皿。
有证据表明在用细菌遗传毒性试验检测某些受试物时,在不溶解的浓度范围内也能检测出剂量相关性的遗传毒性。
总局关于发布药物遗传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总局关于发布药物遗传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来源:CFDA2018年03月15日,总局发布关于发布药物遗传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年第50号),为指导和规范药物遗传毒性研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修订了《药物遗传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发布的《药物遗传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药物遗传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8年3月12日药物遗传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遗传毒性研究(GenotoxicityStudy)是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重要内容,与其他研究尤其是致癌性、生殖毒性等研究有着密切的联系,是药物进入临床试验及上市的重要环节。
拟用于人体的药物,应根据受试物拟用适应症和作用特点等因素考虑进行遗传毒性试验。
遗传毒性试验是指用于检测通过不同机制直接或间接诱导遗传学损伤的受试物的体外和体内试验,这些试验能检测出DNA损伤及其损伤的固定。
以基因突变、较大范围染色体损伤或重组形式出现的DNA 损伤的固定,通常被认为是可遗传效应的基础,并且是恶性肿瘤多阶段发展过程的重要因素(恶性肿瘤发展变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遗传学改变可能仅在其中起部分作用)。
染色体数目的改变也与肿瘤发生有关,并可提示生殖细胞出现非整倍体的可能性。
在遗传毒性试验中呈阳性的化合物为潜在的人类致癌剂和/或致突变剂。
由于在人体中已建立了某些致突变/遗传毒性化合物的暴露与致癌性之间的相关性,而对于遗传性疾病尚难以证明有类似的相关性,因此遗传毒性试验主要用于致癌性预测。
但是,因为生殖细胞突变与人类疾病具有明确的相关性,所以也应同样重视化合物引起潜在可遗传性效应的风险。
此外,遗传毒性试验结果可能对致癌性试验的结果分析有重要作用。
因此,在药物开发的过程中,遗传毒性试验的目的是通过一系列试验来预测受试物是否有遗传毒性,在降低临床试验受试者和药品上市后使用人群的用药风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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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729栏目化药药物评价>>综合评价ICH关于遗传毒性结果评价和追加试验策略指导原则--ICHS2(R1)人用药物遗传标题毒性试验和结果分析指导原则介绍(三)作者黄芳华部门正文内容审评二部黄芳华遗传毒性试验能检出DNA损伤及其损伤的固定。
以基因突变、较大范围染色体损伤、重组和染色体数目改变形式出现的DNA损伤的固定,一般被认为是可遗传效应的基础,并且是恶性肿瘤发展过程的环节之一(这种遗传学改变仅在复杂的恶性肿瘤发展变化过程中起了部分作用)。
染色体数目的改变还与肿瘤发生有关和可提示生殖细胞发生非整倍体的潜在性。
在检测这些类别损伤的试验中呈阳性的化合物为潜在人类致癌剂和/或致突变剂。
由于在人体中已建立了某些化合物的暴露和致癌性之间的关系,而对于遗传性疾病尚难以证明有类似的关系,故遗传毒性试验主要用于致癌性预测。
但是,因为已经确定生殖细胞突变与人类疾病有关,所以对可能引起可遗传效应的化合物与可能引起癌症的化合物应引起同样的关注;此外,这些试验的结果可能还有助于致癌性试验分析。
遗传毒性研究在药物研发中处于比较的重要位置,尤其是在药物筛选阶段,在很大程度上遗传毒性试验结果将影响到药物开发的进程。
但是遗传毒性的假阳性和假阴性结果难以避免,尤其是近年来体外哺乳动物细胞试验系统阳性结果(该结果与人用危险不相关)过高的问题已引起的广泛关注。
因此对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尤为重要。
FDA于2006年出台了推荐的遗传毒性试验结果综合分析法指导原则(Guidance for industy and review staff: Recommended approaches to integrationof genetic toxicology study results),对遗传毒性试验出现阳性结果如何评价和处理进行了讨论。
现介绍ICH S2(R1)中的遗传毒性结果评价和追加试验策略。
对比试验已明确显示,在预测药物对啮齿类动物致癌性时每种体外检测系统均可产生假阴性和假阳性结果。
遗传毒性试验组合(包括体内和体外试验)检测的是被认为主要通过直接的遗传损伤机制的致癌剂,如绝大多数已知的人类致癌剂。
因此,这些组合无法检测出非遗传毒性致癌剂。
体外试验的一些实验条件,如体外代谢活化系统有限的能力,可能导致假阴性结果。
试验组合方法的设计是为了减少有潜在遗传毒性化合物的假阴性结果的风险,但是,任何一种遗传毒性试验中的阳性结果并不一定能说明受试物对人体真正具有遗传毒性或致癌性的危险。
虽然体外试验阳性资料可提示药物内在的遗传毒性特征,在大多数情况下恰当的体内试验资料确定这些体外试验信号的生物学意义。
而且,由于许多遗传毒性的非直接机制仅在某些浓度以上才有作用,对于具有这些机制证据的药物类别有可能确定安全剂量水平(阈值)(见下述5.2., Müller and Kasper, 2000; Scott et al, 1991; Thybaud et al 2007)。
1、生物学相关性评估假定试验已采用合适的剂量间距、毒性水平等进行,建议如下:体外或体内遗传毒性表观上的小的增加,首先应评价是否有重现性和生物学意义。
不被认为有生物学意义的结果的例子包括:i.小的增加与阴性或溶剂对照组值相比有统计学意义,但是在试验条件的历史对照范围内ii.弱/可疑结果不可重复。
若以上任一情况应用证据权衡提示缺乏潜在遗传毒性,该试验被认为是阴性或该发现无生物学相关性,无需进行进一步的试验。
2、体外试验结果评价在评价阳性结果时,尤其是细菌突变试验,应考虑受试物的纯度,以确定阳性结果是否归因于污染物。
2.1 体外细菌突变试验阳性结果的评价有关于菌落的假升高而事实上是不相关的典型例子,这可发生于由于氨基酸的污染(为沙门氏菌株提供组氨酸或为E.Coli菌株提供色氨酸),因此细菌回复突变试验不适合检测可能降减的肽类。
也有当细菌突变试验阳性结果并不显示提示在人体内有遗传毒性潜力的一些例子,例如当细菌特异性代谢发生时(如通过细菌硝基还原酶活化)。
2.2体外哺乳动物细胞试验阳性结果的评价IWGT报告(如Thybaud et al 2007)中讨论了关于阳性遗传毒性试验结果时的证据权衡评估和追加试验的建议。
另外,科研文献出给出了一些可能导致有疑问相关性的体外试验阳性结果的情况。
因此,任何体外试验阳性结果应基于下述的证据权衡法进行评价。
以下所列并非详尽,仅供下结论时参考:i.体内不存在的条件(pH值、渗透压、沉淀物)注意:1 mM 的限度避免了渗透压的升高,以及,如果受试物改变了pH值,建议在给药时调整未给药培养基的pH值至正常pH值。
ii.该作用仅发生于最高毒性浓度在MLA试验升高发生于RTG减少≥80%时对体外遗传细胞学试验,生长抑制≥50%如果以上情况应用证据权衡提示缺乏潜在的遗传毒性和在一个试验为阴性的标准组合(选择1)之外无附加试验,可能需进行体内的试验。
2.3 体外试验阴性结果评价对于体外试验阴性结果,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需考虑进行进一步的试验,比如(以下所列并非详尽,仅供下结论时参考):受试物的化学结构或已知代谢提示采用的标准体外代谢活化技术(如啮齿类动物肝脏S9)可能不合适;化合物的结构或已知活性提示采用其他检测方法或系统更合适。
3、体内试验结果评价体内试验方法具有考虑到与人体应用相关的吸收、分布、排泄的优点,而体外试验则不具备。
此外,体内代谢相对于体外试验常规使用的代谢系统更具有相关性。
如果体外与体内试验的结果不一致,对其中的差异应采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进行考虑/解释分析,如代谢的差异、化合物在体内可能发生快速和高效能的排泄,等等。
体内遗传毒性试验也有给出误导的阳性结果的可能性,该结果并不提示真正的遗传毒性。
例如:微核的升高发生于未给任何遗传毒性物质,而是由于干扰了红血球生成(Tweats et al, 2007 I),DNA加合物数据可解释为内源性加合物的已知背景水平,以及间接的、毒性相关的作用可能影响DNA链断裂试验的结果(如碱洗脱和彗星试验)。
因此评价遗传毒性数据时考虑所有的毒理学和血液学发现很重要(注释17)。
与毒性改变相关的间接作用可能有安全范围,并可能与临床不相关。
4、对阳性结果追加研究策略4.1 对体外哺乳动物细胞试验发现的追加以下讨论基于假定Ames细菌突变试验结果为阴性。
4.1.1 机制/体内试验追加为评价体外哺乳动物细胞试验阳性结果(当在无充分证据提示缺乏相关性时),为提供试验证据,建议对哺乳动物细胞试验进行追加,无论是通过体外附加试验或通过进行两种合适的体内试验,如下:i.有助于对缺乏相关遗传毒性提供证据权衡的机制信息,常产生于体外,如诱导MLA试验中染色体畸变或突变的受试物不是DNA损伤物质的证据(如Ames试验外附加其他阴性突变/DNA损伤试验;结构考虑),或者对于与体内试验不相关的间接/阈值机制的证据(如抑制DNA合成、仅在高浓度时产生活化氧簇,等等)(Galloway et al, 1998; Scott et al, 1991; Muller and Kasper, 2000)。
相似研究也可用于体外微核试验阳性结果的追加,或在证据包含有提示染色体丢失/非整倍体的已知机制,或者着丝点染色试验(注释18)提示染色体丢失的情况下。
如果上述机制信息和证据权衡支持缺乏遗传毒性,仅需要一个体内试验,并有暴露的合适证据,以确定缺乏遗传毒性作用。
这是一个代表性的细胞遗传学试验,以及为染色体丢失潜力进行追加试验时需进行体内微核试验。
多倍体在体外染色体畸变试验常见。
虽然非整倍体可诱导多倍体,多倍体单独也不能提示非整倍体潜力,可能仅能提示细胞周期受干扰;它也常与细胞毒性升高有关。
如果在体外试验中可见多倍体,而非结构上的染色体断裂,在保证有充分暴露的体内微核试验上的阴性结果,通常可提供缺乏诱导非整倍体潜力的充分证据。
或者ii.进行两个合适的体内试验,通常采用不同的组织,以及有支持暴露的证据。
总之,如果体外哺乳动物细胞试验结果为阳性,和无充分证据权衡或机制信息以排除遗传毒性潜力,要求进行两种采用合适的终点和在合适的组织上(通常是两种不同的组织),以及重点在于在体内模型上获得充分暴露的体内试验。
在两种对终点测定有充分的验证,并证明有暴露(见4.8.1节)的合适的体内试验阳性结果,足以说明缺乏遗传毒性作用。
4.1.2 依赖于S9的体外试验阳性结果的追加当阳性结果仅见于S9活化系统存在条件下,首先应确认是代谢活化的原因和非其他一些不同条件(如,与非活化培养≥10%的血清比较,S9混合物中低或无血清)。
因而追加策略目的是确定体外产生活化代谢与体内条件的相关性,通常可重在肝脏上进行的体内试验(注释16)。
4.2 对体内微核试验阳性结果的追加若体内微核有升高,应对所有的毒理学资料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是由于非遗传毒性作用的原因或是其中的一个作用因素(注释17)。
如果怀疑有非特异性的干扰红血球生成的作用或生理学作用(如体温偏低或过高),对于染色体畸变一项体内试验更为适合。
如果一个“真正”的升高被怀疑,需采用能证明该升高是否是由于染色体丢失或染色体断裂的策略(注释18)。
有证据表明非整倍体诱导作用,如纺缍体抑制剂,有非线性剂量反应关系。
因此,可能需确定是否有低于不得到染色体丢失的阈值暴露,以及确定与临床暴露比较是否有合适的安全范围。
总之,化合物遗传毒性潜力的评价应考虑所有的发现和信息的内在价值和体内体外试验的局限性。
5、致癌性生物测定的肿瘤发现相关的追加遗传毒性试验在标准试验组合中呈阴性,但在致癌性生物测定显示肿瘤发生率升高,而无充分证据以建立非遗传毒性作用机制的化合物,应在合适模型上进行附加遗传毒性试验。
为了有助于了解作用方式,追加试验可包括改变体外试验的代谢活化条件或包括测定肿瘤诱导靶器官遗传损伤的体内试验,如DNA链断裂试验(如彗星试验或碱洗脱试验)、肝UDS试验、DNA加合试验(如通过32P-后标记)、转基因突变诱导试验,或肿瘤相关基因遗传变化的分子特征性分析(Kasper et al, 2007)。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