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游泳服务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年度案例

合同纠纷年度案例咱今儿就唠唠这一年里那些让人哭笑不得又能让人长见识的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一:租房合同里的“小意外”小张是个刚毕业的大学生,在城市里找了份工作,就开始找房子租。
他在网上看到一个看起来很不错的小单间,价格也合适,就联系了房东李大爷。
两人见面后,一拍即合,签了一份简单的租房合同。
合同里就写了租金、租期啥的基本信息。
这事儿啊,就陷入了僵局。
最后小张没办法,找了个律师朋友咨询。
律师朋友就跟他说,虽然合同没明确写窗户维修的事儿,但是按照租赁的一般习惯,房东有义务保证房子基本设施的正常使用。
小张就拿着这个说法再去找李大爷,李大爷一开始还不服气呢,但是经不住小张讲道理,最后还是把窗户修好了。
这个案例就告诉咱啊,签合同的时候哪怕是简单的租房合同,也得多考虑一些细节,不然就容易出这种扯皮的事儿。
案例二:健身合同里的“坑”小王是个健身爱好者,看到家附近新开了一家健身房,装修特别豪华。
销售跟他说现在办卡有超级优惠,什么三年卡只要两千块钱,而且还有一对一的私人教练课程赠送。
小王一听就心动了,立马就签了合同办了卡。
可等他真正开始去健身的时候,发现这一对一的私教课啊,每次都要提前三天预约,而且健身房只有一个私人教练,根本就约不上。
小王就去找健身房理论,健身房经理就拿出合同说:“您看合同上写着呢,私教课需提前三天预约,我们这也是按合同办事。
”小王觉得自己被骗了,这私教课约不上跟没有有啥区别呢?他仔细看了合同才发现,合同里很多条款都是对健身房有利的,自己当时签合同的时候被销售忽悠得根本没仔细看。
后来小王联合了几个有同样遭遇的会员,一起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经过消协的调解,健身房同意增加私人教练的数量,并且改善预约系统,让会员们能更方便地预约私教课。
这个案例就是提醒大家啊,那些看起来很诱人的合同,特别是像健身、美容这种服务类的合同,一定要仔细看条款,别被那些销售人员的花言巧语给忽悠了。
案例三:买卖合同里的“货不对板”老李是个做小生意的,他从一家供应商那里订购了一批货物,是那种手工制作的工艺品,打算在自己的店里售卖。
健身房合同纠纷案例分析题目

健身房合同纠纷案例分析题目健身房合同纠纷案例分析题目一、合同双方基本信息甲方:xx健身馆(以下简称“健身馆”)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乙方:张先生(以下简称“乙方”)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一)甲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的身份健身馆是一家提供健身服务的机构,营业执照号码为***。
2、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收取乙方的会籍费用,并在合同期内提供健身、运动等服务。
3、甲方的义务(1)为乙方提供安全、有效的健身服务,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2)维护健身房内的秩序和设备设施的良好状态;(3)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合同。
4、甲方的履行方式甲方按照会员卡类型向乙方收取会籍费用,并为乙方提供健身服务。
5、甲方的期限合同期限为1年,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6、甲方的违约责任如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健身服务,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还已收取的会籍费用以及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责任。
(二)乙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乙方的身份乙方是一名健身房的会员,具有权利享受健身服务。
2、乙方的权利(1)乙方有权在健身馆内从事健身运动;(2)乙方有权享受健身馆提供的健身指导和帮助;(3)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享受健身服务。
3、乙方的义务(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合同;(2)乙方应爱护健身馆内的设备和设施,并遵守健身馆的规章制度;(3)乙方应如实提供个人健康状况等信息,确保健身安全。
4、乙方的履行方式乙方按照会员卡类型向甲方支付会籍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享受健身服务。
5、乙方的期限合同期限为1年,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6、乙方的违约责任如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责任。
三、需要遵守的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会籍费用,并为乙方提供健身服务;乙方有权在健身馆内从事健身运动,并享受健身馆提供的健身指导和帮助。
健身房服务合同纠纷

健身房服务合同纠纷健康意识的不断提高,健身房行业蓬勃发展。
然而,在追求健康的同时,我们也难免会遇到一些纠纷。
健身房服务合同纠纷是其中之一。
本文将就该问题探讨其中的原因、解决方法以及如何避免纠纷的发生。
一、合同的签订健身房服务合同是顾客与健身房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的重要依据。
然而,我们常常忽视了阅读合同的重要性,从而在合同纠纷中吃亏。
合同内容应包括健身房名称、基本信息、服务项目及价格、有效期、退款政策、会员权益等。
顾客应当在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关注限制行使权益的条款。
二、服务问题的纠纷健身房服务纠纷主要包括服务质量不达标、设备维护不及时、教练技术水平不高等。
这些问题可能会影响顾客的正常健身体验,甚至带来健康风险。
对于这类问题,一方面,顾客应当及时与健身房沟通,提出自己的诉求,并要求健身房给予解决。
另一方面,健身房也应积极回应客户的需求,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改进。
三、合同解除的争议当某一方违约、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合同解除往往成为一个争议点。
一方面,顾客可能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享受健身房服务,希望提前解除合同。
另一方面,健身房可能要求顾客支付违约金,以弥补因顾客提前解约造成的损失。
四、纠纷的解决方法在健身房服务合同纠纷中,解决方法多种多样。
除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外,双方还可以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达成和解。
一方面,顾客可以通过与健身房的经理或店长沟通,提出自己的问题,并听取对方的解释与回应。
另一方面,健身房也可以主动承担责任,以解决争议,保护顾客的权益。
另外,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消协或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寻求公正的解决方案。
五、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除了通过合同纠纷解决方法外,更重要的是如何避免纠纷的发生。
以下是一些建议:1.仔细阅读合同:在签订合同时,认真阅读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并与健身房方面协商,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
2.关注口头承诺:健身房销售人员常常会提出一些优惠政策或口头承诺,顾客要注意与其核实并在合同中体现。
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退回健身服务费)

民事起诉状
原告:华**,女,****年**月**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现住****。
被告:**体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杨**,执行董事。
被告:柳**,女,****年**月**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现住****。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公司退还原告未消费课程的费用9,060元;
2、判令被告柳**对被告**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22年8月19日与被告**公司签署《**瑜伽馆会员入会协议》,约定原告缴纳相应费用后,可在被告**公司位于松江区****瑜伽会馆内上瑜加课。
原告支付了9,888元给被告,仅上了部分课程。
被告**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通知所有会员门店停电整修需要停课一周,于2023年5月16日告知所有会员,门店的二房东没有把房租交给大房东,大房东通知物业断水断电,整栋楼会被法院拍卖。
原告不能正常前往门店健身,经多次与被告方沟通退款未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健身房纠纷起诉状

健身房纠纷起诉状【起诉状】人民法院:原告:[原告姓名]被告:[被告姓名]【案件背景】原告作为健身房会员,与被告签订了《健身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一定费用,被告提供健身场所和服务。
然而,自合同签订以来,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和不便。
故原告决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诉讼请求】1. 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合同违约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具体金额]。
2. 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依法支付违约金及相关费用。
3. 请求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以合同为依据,提出以下事实和理由:一、合同约定1. 于[具体日期],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健身服务合同》(合同编号:[具体编号])。
2. 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支付了合同约定的会员费用,并获得了使用健身场所和服务的权利。
二、被告违约行为1. 健身场所设备维护不良:自合同生效以来,被告未能对场内健身设备进行及时维护和保养,导致许多设备无法正常使用。
2. 服务质量低劣:被告在提供健身服务过程中,服务人员态度恶劣,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适当的健身指导及帮助,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不便和困扰。
3. 违背合同约定:被告多次无故停水停电,严重影响了原告在健身场所内的正常使用权益。
三、造成的损失与影响1. 经济损失:由于被告违约行为,原告无法正常享受合同约定的健身服务,之前支付的会员费用实质上未得到充分体验,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2. 健康影响:健身场所设备的维护不善和服务质量低劣,使原告在健身过程中受到了身体上的不适和伤害,严重影响了原告的身体健康。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证据目录】原告提供的证据目录如下:1. 合同正本及复印件2. 支付费用凭证3. 健身场所设备维护不良的图片和视频证据4. 服务人员态度恶劣的证人证言5. 停水停电的通知和服务中断记录【诉讼请求及陈述】基于上述事实、法律依据和证据,原告请求贵院支持以下诉讼请求:1. 被告应赔偿原告因其违约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具体金额]。
游泳受伤起诉解除合同8篇

游泳受伤起诉解除合同8篇篇1甲方(受害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违约方):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在乙方经营的游泳场所游泳时受伤,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现甲方提出起诉并寻求解除合同。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事故经过及伤害情况1. 乙方是游泳场所的合法经营者,甲方在乙方经营场所游泳。
2. 事故发生时间为: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3. 甲方在游泳过程中因乙方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而受伤。
4. 伤害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双方责任与义务1. 乙方应对其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负责,确保顾客的人身安全。
2. 甲方有权在乙方经营场所享受安全的游泳服务。
3. 事故发生前,乙方未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甲方受伤。
4. 乙方应对甲方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三、解除合同及赔偿事宜1. 鉴于乙方未能妥善解决甲方受伤事宜,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2. 解除合同后,乙方应支付甲方以下赔偿:(1)医疗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误工费: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3)精神损失费: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4)其他相关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3. 上述赔偿金额双方经协商一致确定,并在本协议签订后XX日内支付。
4.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赔偿款项,甲方有权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
四、其他事宜1. 解除合同后,双方应停止履行原合同中的相关义务。
2024年合同纠纷案例

2024年合同纠纷案例今天给大家讲个2024年特逗又让人深思的合同纠纷事儿。
话说有个小有名气的网红,咱就叫他阿强吧。
阿强呢,和一家新崛起的美妆公司签了份直播带货合同。
这合同里写得那叫一个详细啊,什么直播时长、产品推荐话术、预期的销售目标,密密麻麻好几页。
美妆公司那可是对阿强寄予厚望啊,提前给他寄了一堆价值不菲的美妆样品,都是自家的王牌产品。
按照合同,阿强得在某个特定的大促月里,每周做三场直播,每次直播至少得重点推荐他们家三款热门美妆。
刚开始,阿强还挺上心的。
可是呢,人红事儿就多。
阿强又接了几个其他的通告,这时间就有点安排不过来了。
有一场直播,他就只推荐了一款美妆,而且介绍得那叫一个敷衍,就像被人赶着上架似的。
这可把美妆公司给气坏了,感觉自己就像被放了鸽子的小媳妇。
他们就找阿强理论,说你这可不行啊,违反合同了。
阿强呢,还挺有理,他说:“哎,你们给的产品介绍太复杂了,我这脑子一时转不过弯儿来,而且你们的产品效果也没你们说的那么神啊。
”这就好比两个人吵架,一个说你没按规矩办事,另一个说你这规矩本身就不合理。
美妆公司就拿出合同,指着那些条款说:“你看你看,这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你就得按这个来。
”阿强却反驳说:“这合同里有些条款是霸王条款,限制我的发挥空间了。
”然后呢,双方就为了这个所谓的“霸王条款”争得面红耳赤。
美妆公司觉得阿强就是想耍赖,不想承担责任;阿强觉得美妆公司不理解他的难处,还想用合同来压榨他。
再说说销售目标这事儿。
合同里规定阿强在大促月要达到一定的销售额,可到了月中,这销售额才完成了一小半。
美妆公司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说阿强没有尽力去推广。
阿强又有话说了:“你们的定价那么高,市场上同类型的便宜产品一大把,这能怪我吗?”这就陷入了一个僵局,双方都觉得自己委屈。
美妆公司想,我给了你那么多资源,你却这样对待我们的合作;阿强想,我也是有苦说不出啊,你们的产品和要求本身就有问题。
最后没办法,就只能走法律程序了。
健身合同纠纷案由分类

健身合同纠纷案由分类健身合同纠纷案由分类:一、合同基本信息甲方(委托人):姓名/名称:住所地:联系电话:证件号码:乙方(受托人):姓名/名称:住所地:联系电话:证件号码:二、各方身份1、甲方为委托人,享有服务权利,负有支付费用的义务;2、乙方为受托人,提供健身服务,负有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义务。
三、权利1、甲方权利:(1)按照合同约定得到专业的健身指导服务;(2)享有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3)享有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
2、乙方权利:(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2)在服务期限内提供合同约定的健身指导服务。
四、义务1、甲方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2)遵守健身房的规章制度;(3)按照要求配合受托人的指导。
2、乙方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标准的健身指导服务;(2)保证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3)保证服务设施和器材的安全。
五、履行方式1、甲方应在签订合同后及时支付服务费用;2、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服务并及时妥善处理甲方提出的问题。
六、期限1、合同期限为____(月/年);2、服务期限为合同期限内。
七、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责任:(1)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未遵守健身房的规章制度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方违约责任:(1)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服务设施或器材出现问题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1、本合同涉及的服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对于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而导致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九、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各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2、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合同的约定,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本合同是一份法律文件,双方应严格履行;2、如双方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解决则可向有关部门或法院申请调解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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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游泳服务合同纠纷篇一:健身俱乐部会员入会协议诺贝尔城健身俱乐部入会协议协议编号:第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会籍起始日:年月日会籍到期日:年月日会员卡类型:A次卡(元/次)B月卡(元/月)C年卡(元/年)QQ:联系电话:诺贝尔城健身会所会员须知会员资格:1、对会员的入会资格评定权归诺贝尔城健身俱乐部管理处所有;2、符合本俱乐部的各项章程并且办理会员卡后方可取得诺贝尔城健身俱乐部会员资格;3、会员卡是证明会员资格的凭证,仅供本人使用,不得私自转让;4、报停:如会员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参加锻炼,会员可申请报停(只限学期卡会员),报停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办理并取得本俱乐部管理处同意方可生效;5、俱乐部成员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且身体健康。
一、总纲:1、会员必须出示自已的会员卡才能进入本俱乐部;如果忘记携带,应凭借会员卡号和本人身份证进入俱乐部。
2、会员卡如有遗失或被盗,需及时补办,本俱乐部管理处将收取25元的补办费。
3、本俱乐部的营业时间为:9:00-21:00。
俱乐部有权根据特殊需要适当调整营业时间并店内公示。
5、本俱乐部会员应当举止文明、语言规范、不大声喧哗。
6、本俱乐部严禁饮酒,吸烟和吸毒。
7、会员、嘉宾或访客不得对本俱乐部的员工进行人身攻击。
8、不得携带宠物进入本俱乐部。
9、因不当的操作导致器材损坏需照价赔偿。
房内所有物品不得损坏,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二、会所设施及服务:健身房、游泳馆、台球乒乓球室、棋牌室。
1、因经营管理需要,俱乐部有权调整、增减部分项目,该行为不视为违约,且在店内公示后即视为通知,无需另行报告给会员个人。
2、因器械、设备(设施)检修、维护,俱乐部有权在某一时间段对某一项目或某类项目采取停用或限用措施。
三、训练区域:1、为了大家的卫生环境,请勿在健身房内携带食品。
2、进行力量锻炼前、后,须轻拿轻放,会员使用完器械后须放回原位。
3、自由力量区域内的大重量练习必须在有保护的情况下进行,且须使用器械上的安全卡子。
4、会员在使用配有安全带的器械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否则俱乐部对个人原因造成的意外和损伤不负责任。
5、俱乐部是不会给你提供任何有关医疗、医学、医药方面建议。
若因自身身体存在疾患将有可能给您带来伤害,您需自己承担责任,该情况的发生与俱乐部无关。
四、免责条款出现下列情形的,俱乐部不予承担任何责任:1、遇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等)造成俱乐部营业终止或会员会籍不能继续,致使会员遭受损失的;2、会员所受损害是因其自身故意或过失造成的;3、会员所受损害是俱乐部工作人员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的;4、非会员不听劝阻,擅自进入或强行进入会员区域造成损害的,由其自身或致害方承担责任;5、受害方严重违反俱乐部制定的规章制度所造成损害的;6、未交由俱乐部保管而由会员或会员随同人员个人保管的贵重物品发生毁损、灭失、遗失的;7、因会员资料或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未及时通知俱乐部,从而造成损失或会员权利受限的;8、未听从俱乐部工作人员指导,擅自使用或违反操作规程使用器械、设备造成自身受伤的,由自身负责;造成他人受损或俱乐部财产毁损的,其本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此俱乐部不承担任何责任。
9、因会员自身行为不当或会员之间的争议产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俱乐部不承担责任。
五、安全提示1、会员在锻练前,应先做必要的热身练习,以免受伤。
2、过度锻炼及违规锻炼均有受伤的可能,所以您在运动前应对自己的身体情况进行判断,并保持运动强度和时间的适当。
3、对违反本协议约定从而造成物品丢失及人员伤亡的,本俱乐部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俱乐部内任何运动项目及器械设施均有严格的操作方法和程序,请务必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操作,如有违背致使人员受损,俱乐部不承担任何责任。
5、会员进行任何单项或器械的操作均应在知晓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后进行,同时充分注意自身的身体状况及承受能力,否则因此发生任何损害,俱乐部均不承担责任。
六、特别声明俱乐部对该协议约定的内容有最终解释权,同时为更好地服务会员之需要,俱乐部有权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且修改后的条款自通知会员或在俱乐部显著位置公示后,即对全体会员产生约束力。
七、会员承诺1、本人保证所提供的入会资料及个人信息真实有效;2、本人身体健康且没有本协议约定的不适合进行运动的疾病;3、本人已阅读、理解并同意上述条文。
会员签名:年月日篇二:谢福星、赖美兰诉太阳城游泳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谢福星、赖美兰诉太阳城游泳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原告:谢福星,男,46岁,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湖雷镇。
原告:赖美兰,女,43岁,农民,系原告谢福星之妻。
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太阳城游泳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
代表人:洪玉花,该公司经理。
原告谢福星、赖美兰因与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太阳城游泳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城公司)发生服务合同纠纷,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谢福星、赖美兰诉称:龙岩市人民政府2000年8月转发市体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联合制定的《龙岩市游泳池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游泳池管理的方针是积极鼓励、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第九条规定:“凡夜间开放的游泳池,必须设臵高度不低于5米,每平方米应有50勒克司(光线能见游泳池整个池面及池底)的照明设备,并设臵备用电源或其他应急电源。
”第十四条规定:“游泳池应按游泳场所和接待规模配备足额的救生员(4-8名)。
”第十六条规定:“游泳池必须常备各种安全防护器材和急救药品,建立抢救溺水事故的应急制度,落实安全救护各项措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避免溺水和其他重大事故发生。
”被告开办游泳池,不按这些规定配备相关设施,救生员也不在现场值班,以至原告之子谢卓超溺水后,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原告认为,谢卓超交费进入被告开办的游泳池游泳,双方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保障谢卓超的人身安全。
谢卓超是因被告提供的服务有瑕疵而死亡的。
被告不履行保障人身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判令被告给付谢卓超的死亡赔偿金56390元,丧葬费3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32000元,共计91890元。
原告谢福星、赖美兰提交以下证据:1.龙岩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中心出具的公法医鉴字(2002)29号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书和龙岩市新罗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死亡证明,以此证明谢卓超于2002年7月4日晚9时许在太阳城游泳池内溺水死亡;2.证人吴源光、陈钟河、蔡亮亮的证言,以此证明事故发生时救生员未在池边观察游泳池动态,事故发生当晚游泳池的照明未达到规定标准;3.常住人口登记卡、龙岩市公安局湖雷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以此证明谢福星、赖美兰的家庭成员构成情况和谢卓超的年龄。
被告太阳城公司辩称: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书中的分析说明第三条写到:“死者气管腔内检见胃内容物,分析是入水池后呛水,部分胃内容物返流后随溺液被吸入呼吸道”。
这个分析充分证明,原告谢福星、赖美兰之子谢卓超是因游泳的方法不当而呛水,胃内容物随呛水进入气管腔内引起机械性窒息死亡,这是死亡的真正原因。
凡胃内容物进入气管腔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的,死亡时间都非常短,即使实施现场抢救,死亡的结果也不可避免,因此事故责任应由死者自行承担。
证人蔡亮亮、陈忠河、陈棋春的证言可以证明,被告的救生员在现场对谢卓超进行了抢救,谢福星、赖美兰诉称救生员不在现场,是不客观的。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谢卓超是未成年人,谢福星、赖美兰作为其监护人,晚上9点多后仍允许谢卓超出去游玩,未履行监护义务,应对谢卓超之死承担监护不到位的民事责任。
谢卓超作为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允许就在晚上9点多出去游泳,自身也有过错。
这两点因素决定了被告无需承担谢卓超之死的民事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九)项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
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谢福星现年46岁,赖美兰现年43岁,都具有劳动能力,不属于无劳动能力人,不具备被扶养人的条件。
况且谢卓超死年不到17岁,是未成年人,其自身尚须谢福星、赖美兰抚养,根本谈不到扶养谢福星、赖美兰的问题。
谢福星、赖美兰要求被告给付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32000元,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该请求应不予支持。
尽管被告在本案中无需承担任何民事责任,但从人道主义出发,仍在事故发生后酌情补偿了谢福星、赖美兰的损失,以抚慰二人的精神创伤,故不同意谢福星、赖美兰的诉讼请求。
被告太阳城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洪玉花、洪德标、张国安、邱华良的救生员证,以此证明太阳城公司配备了足额的救生员;2.龙岩市新罗区殡葬管理所出具的收款凭证一份、专用票据两份、收款收据两份,龙岩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中心出具的收款收据一份,以此证明谢卓超的火化费4426元、尸检费300元,都是太阳城公司支付的;3.2002年7月5日的收条一张,以此证明太阳城公司已经给谢福星、赖美兰支付了5000元;4.太阳城游泳池的现场照片6张,以此证明游泳池的设备符合规定的要求,太阳城公司已经尽了安全提示义务;5.龙岩市公安局铁山派出所对陈棋柏、洪德标所作的询问笔录,以此证明事故发生时救生员在场,谢卓超不是溺水死亡,而是因胃内容物返流引起机械性窒息死亡。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游泳池的各项设施,特别是照明设备是否达到要求?(2)事故发生时,被告太阳城公司的救生员是否在池边观察游泳池动态?是否及时实施了抢救?(3)谢卓超的真正死因是什么?谢卓超的死亡是否不可避免?(4)对谢卓超的死亡,双方当事人是否都应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围绕争议焦点,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主持了庭审质证、认证,并通知龙岩市公安局法医曹水金以鉴定人身份出庭作证。
曹水金证实:谢卓超是因溺液进入呼吸道致死,胃内容物返流不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发生机械性窒息的前3至5分钟内如遇及时抢救,一般可以救活,4至5分钟后一般不能救活,救活率因个体不同而存在差异。
经质证、认证,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谢福星、赖美兰之子谢卓超生于1985年9月8日,身高1.66米,死前是屠宰场的学徒工。
2002年7月4日晚9时左右,谢卓超与吴源光(18周岁)、蔡亮亮(13周岁)、陈钟河(14周岁)到被告太阳城公司经营的游泳池游泳,太阳城公司向每人收取了门票3元、游泳裤租金1元。
在游泳池游了约10分钟左右,吴源光发现谢卓超不见了,就叫蔡亮亮到更衣室去找,没有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