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转让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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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著作权法(2023版)

知识产权--著作权法(2023版)

知识产权--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文化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著作权,是指作者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著作权是与作品创作相联系的权利,包括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依法享有报酬的权利。

第三条国家保护著作权,鼓励创作,保障著作权人享有其作品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繁荣和科学进步。

第四条著作权的意思是指著作人对其著作所享有的权益。

著作权包括财产权和非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著作人对其著作所享有的财产上的权益。

非财产权是指著作人对其著作所享有的权利,除财产权以外的权利。

第五条著作权由著作人享有,并可通过合同等方式转让。

第六条著作人是指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由其具有对著作享有著作权的创造事实所带来的权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著作人可以是其员工、职工,但法定或者约定他人著作人的权益不得由此受到影响。

第七条没有作品的著作权。

第八条著作作品是指以文学、艺术和科学组成、用各种载体表现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管理制度

著作权管理制度

著作权管理制度著作权管理制度一、引言为了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规范著作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著作权管理原则1.尊重原创,保护知识产权;2.公正、公平、公开,维护各方权益;3.鼓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4.防止侵权,防范法律风险。

三、著作权管理范围1.公司内部产生的各类作品,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报告、学术论文、软件程序等;2.公司外部购买的版权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图书、音乐、影视等;3.公司员工个人创作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博客文章、个人网站、社交媒体账号内容等。

四、著作权管理措施1.建立完善的著作权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著作权管理;2.对公司内部各类作品进行分类管理,建立作品档案,完善登记和审查机制;3.对公司外部购买的版权作品,加强合同管理,明确版权归属和使用权限;4.对员工个人创作的作品,鼓励员工进行著作权登记和保护,防止侵权行为发生。

五、著作权使用规范1.公司内部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2.公司外部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授权或许可;3.公司员工个人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4.在进行著作权转让、许可使用等活动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六、著作权纠纷处理1.对涉嫌侵犯著作权的作品,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2.对被侵权人提出的投诉或诉讼,应当积极应对并协助处理;3.对涉及著作权纠纷的内部员工,应当依据公司制度进行处理。

七、著作权培训与宣传1.加强著作权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2.鼓励员工参加各类著作权培训和交流活动,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

著作权与专利管理制度

著作权与专利管理制度

著作权与专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企业内部的著作权与专利管理工作,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鼓舞创新,促进知识产权的合理运用与保护。

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订立,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的全部员工,包含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以及实习生等。

第三条定义1.著作权:指法律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给予作者的权利。

包含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乐、电影、软件等各类作品。

2.专利:指法律对发明者在技术领域取得的新型技术解决方案所给予的权利。

3.专利权:指专利法规定的发明者对其发明所享有的独占权利。

第二章著作权管理第四条著作权的归属1.公司聘请的员工在其工作期间创作的著作权归属公司全部,相关利益也归公司享有。

2.公司鼓舞员工进行创新性的工作和学术研究,并对此类著作予以适当的嘉奖和荣誉。

3.员工在个人时间创作的著作权归属于个人,但受到以下情况的限制:–与公司业务有关并对公司利益产生重点影响的著作,公司有权共享相关利益;–员工在个人时间创作的著作需要使用公司资源、技术或知识产权的,公司有权共享相关利益。

第五条著作权保护1.公司将乐观采取技术、管理和法律手段,保护企业著作权的合法权益。

2.公司会定期对其拥有的著作权进行整理和登记,确保著作权的有效性和权益的得到保护。

3.公司对盗用、侵害其著作权的行为将采取合法合规的措施予以打击和维权。

第六条著作权使用与转让1.公司在使用员工创作的著作时,应事先与员工协商并签订相关协议。

2.公司有权为了推广、运营、研发等目的使用员工创作的著作,但应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

3.员工个人在未经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不得私自转让、许可或公开其创作的著作。

第三章专利管理第七条专利申请1.公司鼓舞员工进行创新性的工作和技术研究,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和鼓舞。

2.员工如有发现可以申请专利的新型技术解决方案,应向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著作权转让制度研究

著作权转让制度研究

著作权转让制度研究原告北京太格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格印象)法定代表人王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杨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长江,湖北枫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飞乐)。

法定代表人黄俭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敏煌,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青,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贵州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罗新民,社长。

委托代理人汤敏煌,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青,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臣刚,自由音乐人。

委托代理人李祥平,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虎,太格印象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王禹琦,太格印象公司职员。

第三人田传均,文化经纪人。

委托代理人周勇,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逄伟平,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2002年7月13日,王虎与杨臣刚签订合同,主要内容:王虎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拥有对歌曲《这样爱你》(后改名为《老鼠爱大米》)的永久版权,并永久保留杨臣刚的作者冠名权;杨臣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04年元月止,不得利用此歌曲进行任何商业性的盈利活动,自2004年元月起,王虎允许杨臣刚拥有此歌曲的商业演出权;合同在签订之日起生效。

2002年11月6日,田传均与杨臣刚签订合同,主要内容为:杨臣刚以每首2000元的标准将其创作的歌曲《如梦初醒》、《这样爱你》的著作权转让给田传均;杨臣刚将作品版权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田传达均;杨臣刚转让给田传均的以上权利为田传均独家所有,田传均有权在全世界永久性使用,杨臣刚再不得许可或转让给其他第三人使用本合同作品;田传均有权在其权利范围内行使和许可、转让给其他第三人使用本合同作品,不需经杨臣刚同意;杨臣刚应保证所转让版权的作品为其自己创作,拥有完善版权,无侵犯任何第三人权益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如因此原因致使田传均产生损失均由杨臣刚负责赔偿等。

版权法介绍

版权法介绍

版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公司著作权管理制度

公司著作权管理制度

公司著作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著作权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著作权管理制度是公司对著作权管理进行约束和规范的基本法规,适用于公司内所有著作权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司著作权管理制度的遵守是公司内涉及著作权管理的人员的基本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公司著作权管理制度。

第四条公司著作权管理制度内容包括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授权、著作权使用、著作权转让等方面。

第五条公司著作权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由公司著作权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著作权的保护第六条公司内所有的著作均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包括但不限于文学作品、艺术作品、音乐作品、电影电视作品、软件等。

第七条公司对于自有著作均享有著作权,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或转让。

第八条公司需要对外使用自有著作的,需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许可或转让。

第九条公司内部使用他人著作的,需尊重其著作权,经授权后再进行使用。

第十条公司内所有关于著作权的活动应当遵循尊重著作权、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

第三章著作权的授权第十一条公司对外进行著作权的授权活动,需经过著作权相关部门的审批,并签订授权合同。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授权著作权时,需要考虑到著作权的保护、合法合理使用、经济利益等方面。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授权的著作权范围、期限、使用方式、使用费用等都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授权的著作权,需做好授权文件的存档管理工作,以备查证和维护。

第四章著作权的使用第十五条公司内部对自有著作的使用,需经过著作权管理部门的审批和登记。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使用他人著作的,需经过著作权管理部门的审批,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对著作权使用的管理,需进行文件化管理,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公司内部使用著作权的相关活动需做好记录,以备查证和监督。

第五章著作权的转让第十九条公司将著作权转让给他人时,需经过著作权管理部门的审批,并签订转让合同。

著作权法2010版本

著作权法2010版本

著作权法2010版本2010年,中国修改了其著作权法,旨在进一步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和知识创作。

本文将对2010年版本的中国著作权法进行详细解读,包括其主要内容、重点修改以及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一、著作权法的主要内容著作权法是一项法律制度,用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使其能够享有作品的经济利益和精神权益。

根据2010年版本的著作权法,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 定义作品的范围:明确了作品的范围,涵盖了文学、美术、音乐、戏剧、电影、摄影、建筑等领域的作品。

2. 保护对象:明确了原创作品的版权属于著作权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 著作权人的权益:对著作权人的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

4. 保护期限:规定了不同类型作品的保护期限。

一般为作者终身加50年,但对于已故作者的作品,保护期限可延长至作者去世后50年。

5. 签订合同:重点加强了与作品有关的合同,如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等。

合同的签署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6. 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明确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盗版、翻版、篡改等,对侵权行为给予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重点修改2010年版本的著作权法相对于之前的版本进行了一些重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下为重点修改内容:1. 扩大了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范围:在著作权法的修订中,增加了对著作权人经济权益的保护,明确了著作权人在获取经济利益方面的权益。

2. 强化了合同约定的效力:在合同约定方面,对合同的效力进行了进一步强化。

同时规定,如果法律未明确规定的合同约定,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解释。

3. 保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针对互联网时代的新情况,新增了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规定。

包括对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对作品上网授权的规定等。

4. 加强了行政执法制度:著作权法的修订强化了行政执法机关对著作权的保护,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三、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2010年版本的著作权法的修改和完善,对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 鼓励创新和知识创作:著作权法对原创作品的保护,促使更多人积极参与到创新和知识创作中,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本文来源于《财经网》2012年04月04日 14:55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国家版权局 2012年3月)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 2二、《著作权法》修改的必要性 4(一)修改《著作权法》是完善现有制度的客观需要 5(二)修改《著作权法》是回应科技发展的客观需要 5(三)修改《著作权法》是适应国际形势的客观需要 5(四)修改《著作权法》是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客观需要 6(五)修改《著作权法》是回应社会各界关切的客观需要 6三、《著作权法》修改的基本思路 7四、《著作权法》修改的基本过程 9五、《著作权法》修改的主要方法和内容 11(一)关于篇章结构和体例 12(二)关于作品 12(三)关于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 13(四)关于著作权内容 14(五)关于著作权归属 15(六)关于"孤儿作品" 16(七)关于表演者出租权 17(八)关于视听表演者的权利 17(九)关于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播放权 17 (十)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 18(十一)关于计算机程序反向工程 18(十二)关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18(十三)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 19(十四)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使用费标准异议 20(十五)关于专有许可合同与转让合同登记制度 21(十六)关于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21(十七)关于民事责任 22(十八)关于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手段23(十九)关于著作权纠纷行政调解 23(二十)其他内容 24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等组成。

经过二十多年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著作权法律体系。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是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法律,在规范著作权行为中起着统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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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关于著作权转让法律制度,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所作出的规定有所不同。

英、美等国视著作权为著作财产权,主张著作权可以全部转让。

如美国《著作权法》第201条规定:“版权所有权可以全部或部分通过任何转让方式或法律的实施来转移。

”英国《著作权法》第36条第3款规定,著作权的转让(不论全部或部分)必须以书面为主,并须经著作权让与人签名盖章。

所以,在英、美等国看来,著作权无异于个人动产所有权,可以通过贸易的方式来转移。

法国、日本等国也主张著作权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

如法国《著作权法》第35条规定:“作者可全部或部分地转让对其作品所拥有的权利。


但是,法国、日本等国理论上采取的是二元论学说,它们将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能够转让的是财产权,而著作人身权由于其不可剥夺性永远保留在著作权人手中。

突尼斯等国则主张著作权可以转让。

德国是主张著作权一元说理论的国家,认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是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体,由于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则著作财产权亦不能转让,该国著作权的利用采取使用许可方式。

我国《著作权法》把著作权的内容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大部分。

既然著作权中存在财产权的内容,应该允许其转让,特别是我国已加入了《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以及《录音制品公约》等,因此法律上允许著作权转让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

2001年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第10条和第25条明确规定了著作权转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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