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物流经典案件: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合集下载

货运代理法律纠纷案件(3篇)

货运代理法律纠纷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货运代理行业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货运代理作为连接货主、船公司和港口等环节的关键角色,在物流产业链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然而,由于货运代理业务涉及多方主体,且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货运代理法律纠纷案件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货运代理法律纠纷案件为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途径。

二、案件概述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委托某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货运代理”)负责一批货物的国际运输。

货物从我国某港口出发,运往非洲某国。

双方签订了一份《货运代理合同》,约定货运代理负责货物的订舱、运输、保险、报关、报验等业务。

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货运代理的代理费用、贸易公司的付款义务等。

在货物装船过程中,由于货运代理的过失,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损失。

贸易公司认为,货运代理在运输过程中未能妥善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货物损失,要求货运代理承担赔偿责任。

货运代理则认为,货物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根据合同约定,货运代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运代理是否尽到了合同约定的义务?2. 货物损失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因素?3. 货运代理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四、案件分析1. 货运代理是否尽到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货运代理合同》的约定,货运代理应负责货物的订舱、运输、保险、报关、报验等业务。

本案中,货运代理未能妥善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货运代理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货物损失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国际物流相关法律案例(3篇)

国际物流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国际物流运输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国际物流运输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将一批货物从中国运往欧洲。

合同中明确了运输方式、货物描述、运输费用、交货期限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运输费用。

2018年8月,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货物送达欧洲。

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2. 原告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法院判决1. 被告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8年7月31日前将货物送达欧洲,但实际送达时间为2018年9月15日,已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

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

2. 原告的损失计算。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告因被告违约而遭受的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货物滞期损失:货物滞期期间,原告无法进行货物销售,导致经济损失。

经核算,货物滞期损失为人民币10万元。

(2)货物贬值损失:由于被告未能按时送达货物,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贬值。

经核算,货物贬值损失为人民币5万元。

(3)其他损失:原告因被告违约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如货物保险费、仓储费等,共计人民币3万元。

综上所述,原告因被告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8万元。

四、案例解析1. 国际物流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国际物流运输合同属于国际合同,其法律适用问题成为争议焦点。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适用的法律作出约定,因此,法院应参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相关规定来审理本案。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CISG第47条的规定,卖方若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构成违约。

国际物流的法律案例(3篇)

国际物流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日益发展,国际贸易和跨国合作日益频繁,国际物流作为连接生产与消费的重要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在国际物流过程中,由于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复杂,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常出现纠纷。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国际物流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国际物流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和法律适用。

二、案情简介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公司。

被告:YY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是一家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公司。

2018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将一批货物从中国运往美国。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运输方式、运输费用、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被告的过失,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部分货物丢失。

原告因此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货物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尽到了合理谨慎的义务?2. 货物损失的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3. 原告的损失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被告作为货运代理公司,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应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对货物的安全运输负责。

然而,由于被告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货物损坏和丢失,被告未能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关于货物损失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货物运输义务,导致原告遭受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关于原告的损失赔偿数额,法院根据以下因素进行确定:(1)原告的实际损失:包括货物损坏、丢失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原告的合理预期利益损失:包括因货物损失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而可能获得的利润损失。

货运代理法律纠纷案例(3篇)

货运代理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被告:Y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原告X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被告Y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公司。

2019年6月,X公司因出口一批货物至国外,与Y公司签订了《货运代理合同》。

合同约定,Y公司负责将货物从国内运输至目的地,并提供报关、报检、仓储等全程物流服务。

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2020年2月,X公司发现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严重损坏,经核实,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自然灾害,导致部分货物损毁。

X公司认为,Y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未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货物安全,导致货物损失。

X公司遂向Y公司提出索赔,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及责任划分存在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X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Y公司是否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货物损坏?2. 货物损坏的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3. 货物损失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与质证X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与Y公司签订的《货运代理合同》;(2)货物损坏的照片及鉴定报告;(3)货物原价及实际损失证明;(4)其他相关证据。

Y公司对X公司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部分证据与案件无关,部分证据存在伪造嫌疑。

经法院审理,部分证据因与案件无关或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部分证据经鉴定,证实为真实有效。

2. 法院调查法院依法对涉案货物进行现场勘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3. 法庭辩论X公司认为,Y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未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货物安全;(2)未及时通知X公司货物损坏情况;(3)未配合X公司进行货物损坏鉴定。

Y公司辩称,货物损坏是由于自然灾害所致,非人为因素,且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4.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Y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未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货物安全,导致货物损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货运代理法律纠纷案例(3篇)

货运代理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与B国C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提供一批电子产品,C公司支付货款,并通过D货运代理公司负责货物运输。

货物从A市出发,通过海运抵达B国。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D货运代理公司因操作失误导致货物在途中丢失,给A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A公司遂向D货运代理公司提出索赔,但双方在赔偿金额及责任划分上存在争议,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情分析1. 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本案中,A公司与C公司是买卖合同关系,D货运代理公司是运输合同关系中的承运人。

A公司与D货运代理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货运代理人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应当将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可以要求货运代理人将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记载在货运代理合同中。

2. 货运代理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运代理人接受委托人委托,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应当将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记载在货运代理合同中。

货运代理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导致运输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D货运代理公司作为承运人,因操作失误导致货物丢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D货运代理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赔偿金额的确定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A公司因货物丢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货物价值、运费、保险费等,同时,由于货物丢失,A公司还遭受了因无法按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因此,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综合考虑以上因素。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D货运代理公司作为承运人,因操作失误导致货物丢失,已构成违约。

国际货运理法律纠纷案例(3篇)

国际货运理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化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不明确等原因,国际货运代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国际货运代理法律纠纷案例,涉及货损赔偿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XX货代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被告:YY货主公司(以下简称“货主公司”)案由:货损赔偿纠纷案情:2019年5月,货主公司与货代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约定由货代公司负责将一批货物从中国出口至美国。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运输方式、保险条款、费用支付等内容。

同年6月,货物由货代公司委托的承运人运输,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导致货物在途中发生严重损坏。

货主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损失价值约人民币50万元。

货主公司遂向货代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其承担货损赔偿责任。

货代公司认为,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责任应由承运人承担,货代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货主公司将货代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损赔偿责任主体:货代公司是否应承担货损赔偿责任?2. 货损原因: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还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3. 货损赔偿金额:货损赔偿金额应如何确定?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货代公司与货主公司签订的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货代公司作为货物的代理人,在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时,未尽到合理审慎的义务,对货损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3. 货代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货损赔偿责任,但考虑到货主公司未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货代公司的赔偿责任应适当减轻。

根据以上认定,法院判决货代公司赔偿货主公司货损损失人民币3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国际货运代理法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合同关系复杂:本案中,货代公司与货主公司之间存在直接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同时货代公司与承运人之间存在委托运输合同关系。

中国外运法律案例(3篇)

中国外运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中国外运(以下简称“外运”)是我国著名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为客户提供包括海运、空运、陆运等在内的全方位物流服务。

某年,外运接受了一笔跨国货物运输业务,负责将一批电子产品从中国广州运往美国洛杉矶。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货物不幸丢失,导致外运与客户之间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事实1. 委托合同签订2019年6月,外运与客户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约定外运负责将客户位于广州的电子产品运往美国洛杉矶。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体积、起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保险条款等内容。

2. 货物丢失货物于2019年7月1日从广州港装船,预计于7月15日抵达洛杉矶港。

然而,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客户发现部分货物丢失,经清点,丢失的货物价值约50万美元。

3. 索赔请求客户认为,外运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货物丢失,因此要求外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货物损失、运费损失、保险费损失等,共计约60万美元。

4. 外运抗辩外运认为,货物丢失并非由于外运的过失,而是由于承运人或其他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

外运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外运作为货物运输代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安全、及时地运送到目的地。

在本案中,外运未能按照约定将货物安全送达,构成违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延迟交付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外运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货物运输保险由外运代为办理。

因此,外运在货物丢失后,应当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外运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货物丢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国际物流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国际物流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某国际物流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将甲公司从中国出口至美国的货物运送到指定目的地。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交付期限为合同签订后30天内。

然而,由于乙公司未能按时完成货物运输任务,导致甲公司货物延误,给甲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若乙公司构成违约,其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3. 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三、法院判决1. 乙公司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货物运输任务,已构成违约。

2. 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时完成货物运输任务,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故乙公司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3. 甲公司可要求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因货物延误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货物本身的价值、仓储费用、滞期费等。

因此,甲公司可要求乙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1. 国际物流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属于国际物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本案中,甲乙双方未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根据法律规定,应适用合同履行地法律。

本案合同履行地为美国,故应适用美国法律。

2. 国际物流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

在国际物流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承担主要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物流经典案件: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情]
原告:深圳市航城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储运公司)。

被告:深圳市凯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

1994年12月21日,实业公司的业务员陈焕伟以实业公司的名义与储运公司签订一份货物托运书,约定储运公司代理实业公司于1995年1月6 日办理20`和40`两个货柜蜡笔从深圳运至意大利热那亚港的海运手续,实业公司支
付储运公司海运费4,200美金。

6日上午,储运公司接陈焕伟通知派车到深圳拖取其中的20`货柜,但货柜未备妥,发生空车费3,000港币。

陈焕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3月13日,储运公司再次按陈焕伟要求派车到深圳拖取20` 和
40`两个货柜,但货柜均落空,发生空车费6,200港币。

陈焕伟对上述空车费均承诺与海运费一并支付,并将发运日期推至15日。

15日,储运公司办妥了实业公司两个货柜的海运手续,并将海运提单正本一式三份交给了陈焕伟。

实业公司收到提单后,将海运费4,200美金支付给储运公司,但拒付空车费9,200港币。

实业公司两个货柜的蜡笔已被如期运抵热那亚港。

另查,储运公司没有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范围。

储运公司已于1995年12月29日向承运人垫付空车费9,200港币。

储运公司1996年5月12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实业公司赔付拖欠的空车费9,20 0港币。

实业公司答辩认为:陈焕伟未经实业公司授权,无权以实业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储运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其与陈焕伟签订的货物托运书应属无效,请求驳回储运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判]
海事法院认为:储运公司代办海运手续的两个货柜属实业公司所有,实业公司是海运提单上的托运人,且已实际履行货运代理合同,将海运费支付给储运公司。

实业公司认为陈焕伟未经其授权,与储运公司签订的货运代理
合同属个人行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由于储运公司没有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范围,本案合同应认定无效。

但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实业公司过错产生空车费9,200港币,且储运公司已向承运人
垫付,故实业公司应将储运公司垫付的空车费支付储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海事法院判决:
一、储运公司与实业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关系无效;
二、实业公司偿付储运公司空车费9,200港币。

实业公司不服海事法院判决,提起上诉,认为:陈焕伟与储运公司签订合同,应视为个人行为,与实业公司无关。

货物托运书中没有空车费的约定,储运公司也没有提交发生空车费的合法依据。

请求对原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驳回储运公司的诉讼请求。

储运公司答辩认为:空车费是其在托运过程中,因实业公司的过错造成的。

实业公司的经办人已签字确认并承诺支付。

请求维持原审的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货物托运书虽系陈焕伟与储运公司签订的,但货物实际上为实业公司所有,并且实业公司还依据该合同向储运公司支付了海运费,因此,陈焕伟的行为应是实业公司的行为,其签名承诺还款的后果应由实业
公司承担。

储运公司的空车费损失是由于实业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实业公司应予偿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无效经济合同的认定及处理等问题。

一、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向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或接受来自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具备代理关系的其他要件,唯缺代理权的行为,称为无权代理,
具体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如经被代理人的追认,即获得确定的法律效力,这种效力溯及无权代理行为发生之时。

对此,被代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
理行为,应当明确地向无权代理人或相对人作出否认表示,否则,应视为同意。

可见,追认表示可以采用默认的方式。

本案中,合同签订人陈焕伟虽未持实业公司出具的任何授权委托证明与储运公司签订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其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但实业公司已实际履行合同,因而应视为对陈焕伟的行为已予追认,储运公司和实业公司之间已实际存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法律关系,实业公司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二、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凭国务院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

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及
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或者在主管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正当的经营活动。

超越经营范围或者违反经营方式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本案中,储运公司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超越经营范围,非法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其与实业公司之间的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应被认定为无效。

三、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处理:一个是无效经济合同造成的财产后果;另一个是无效经济合同的违法后果。

对无效经济合同所引起的财产纠纷,应当按照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或追缴财产的方法处理。

其中返还财产不是惩罚措施,而是消除无效经济合同造成的财产后果的一种法律手段。

追缴财产才是一种惩罚手段,仅适用于故意
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

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

如果由一方的故意造成的,则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
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

至于返还财产后的损失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空车费是储运公司和实业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实业公司的过错造成的,故储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无效经济合同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处以罚款或拘留。

本案中,储运公司超越经营范围,非法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其行
为已违反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但鉴于其并未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情节轻微,故可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视为同意。

……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第七条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
一、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

……
第十六条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

如果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Topworld是海关A类认证企业,同时也是商检认证的代理报检企业。

在进口清关业务方面,完全实现自报关自报检,我们自有的报关团队对企业来说是去除中间化,减少中间多层委托产生的信息不及时不真实的状况,最大限度地实现点到点端到端的直接操作和沟通,保证了进口的速度和有效的成本控制。

全球服务35个国家,174个地区,335个服务终端
Topworld拥有众多报关报检精英,能承接通关的疑难杂症,进口报关报检是我们的强项。

空运:急件24H 清关送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