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船码头安全设置规范(北京市)
游船码头安全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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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3.5、4.5、5.1.5.1、5.1.5.4、5.5.6、6.4、7.1.1、7.4.2、7.5.2、8.1.2、8.2.4、9.1.3、9.2.2、9.4.1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附录A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地方海事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公司
游船
顺岸式码头的前沿线宜利用天然水深,沿水流方向和自然地形等高线布置。
码头陆域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应根据游人上下船方式、自然条件、安全、卫生、环保、防洪、土石方工程量和节约用地等因素合理确定。
码头陆域应按功能分区布置。功能区内部布置应紧凑、合理,功能区之间应相互协调。
改建或扩建游船码头的总平面设计应与原有码头相协调,充分、合理地利用原有设施,并应考虑减少建设过程中对原有码头运营的影响。
候船厅(廊)宜建于沿河道路靠河一侧。到港旅客出入口宜分开设置。候船厅(廊)至码头间宜设置带有雨棚的廊道。
游船码头宜设候船厅(廊)、卫生间及相应的无障碍设施。
游船码头应设置保障旅客安全上下船的设施,游船码头的安全疏散通道净宽度不宜小于
游船码头区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
游船码头进出口应有夜间显示标志,不应在其附近有阻碍通行的障碍物。
游船码头宜设置广播设施。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游船码头可设置安防监视摄像头,监控系统宜与公安、海事或消防部门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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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游船码头必须设置安全可靠的码头系泊设备、防冲设备、船岸间连接设施和护栏。
系泊设备、防冲设备、船岸间连接设施和护栏的布置应避免对码头上下游客产生干扰。
码头附属设施结构损坏而产生安全隐患时,应及时修复。
△Z——其他富裕深度,应考虑下列因素取值:
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游艇码头的安全管理,保障游艇码头设施和游客的安全,提高游艇码头运营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游艇码头是指专门用于停放、装卸、维修和管理游艇的码头。
第三条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是指在游艇码头运营过程中,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对游艇码头的设施、设备、人员和管理进行全面、科学、规范的管理。
第四条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遵循依法依规、科学管理、人防结合、综合管理的原则,确保游艇码头的安全运营。
第二章游艇码头设施安全第五条游艇码头的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完好无损,保证结构牢固、安全可靠。
第六条游艇码头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加强对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
第七条游艇码头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建立设施巡查制度,定期对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游艇码头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设施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设施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和救援。
第三章游艇码头设备安全第九条游艇码头的设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保证安全可靠、正常运行。
第十条游艇码头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加强对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进行设备保养、检修,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游艇码头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对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游艇码头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故障报修制度,对设备故障进行记录和报修,并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游艇码头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设备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和救援。
第四章游艇码头人员安全第十四条游艇码头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掌握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操作方法。
第十五条游艇码头的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游艇码头的管理人员应遵守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确保游艇码头的安全运营。
第十七条游艇码头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掌握岗位安全操作规范,确保工作的安全进行。
游船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游船码头的安全管理,保障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游船码头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游船码头所有工作人员、游客及游船经营者。
第三条游船码头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游船码头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安全组织与职责第五条游船码头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码头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二)制定游船码头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四)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五)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责任;(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游船码头各部门职责:(一)游船码头管理部门:负责码头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安全可靠;(二)游船管理部门:负责游船的安全检查、维护保养,确保游船安全运营;(三)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码头安全管理,维护码头秩序,预防和处理安全事故;(四)运营管理部门:负责游船运营的组织协调,确保运营安全有序;(五)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八条游船码头应定期对工作人员、游客及游船经营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九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安全操作规程;(三)安全防护措施;(四)事故应急处理;(五)其他有关安全知识。
第十条新入职员工必须经过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一条游船码头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内容包括:(一)码头设施、设备安全;(二)游船安全;(三)消防安全;(四)用电安全;(五)人员安全;(六)其他安全事项。
第十三条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无法立即消除的,应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码头靠泊安全规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码头靠泊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码头靠泊作业,包括船舶进出港、靠离泊、装卸作业等。
第三条码头靠泊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严格管理;(三)责任明确、措施到位、保障有力。
第二章码头设施安全第四条码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满足船舶靠泊、装卸作业和安全要求。
第五条码头设施主要包括:(一)码头主体结构;(二)防波堤、护岸;(三)栈桥、引桥;(四)码头前沿、岸线;(五)防撞设施、信号设施;(六)消防设施、救生设施;(七)其他相关设施。
第六条码头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二)采用先进技术和材料;(三)确保工程质量,防止安全隐患;(四)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施完好。
第三章船舶靠泊安全第七条船舶靠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船舶应当具备靠泊条件,包括船舶证书、船舶适航证明、船员配备等;(二)船舶应当遵守靠泊规定,按照码头管理人员的指挥进行靠泊;(三)船舶应当保持良好的船况,确保靠泊安全。
第八条船舶靠泊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船舶靠泊前,应当与码头管理人员联系,确认靠泊时间和位置;(二)船舶靠泊时,应当保持船舶稳性,避免碰撞;(三)船舶靠泊后,应当做好固定、系泊工作,防止船舶走锚、漂移;(四)船舶装卸作业时,应当遵守装卸规定,确保装卸安全;(五)船舶靠泊期间,应当做好消防、救生、环保等工作。
第四章船舶靠泊管理第九条码头管理人员应当负责船舶靠泊作业的指挥、监督和检查,确保船舶靠泊安全。
第十条码头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船舶靠泊作业流程和规定;(二)具备一定的船舶驾驶和港口管理知识;(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应急处置能力。
北京游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游艇的管理,保障游艇活动安全,促进游艇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游艇活动、游艇停泊、游艇维护和游艇相关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游艇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保障游艇活动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游艇管理的组织领导,市游艇管理部门负责游艇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游艇产业的发展,培育游艇市场,提高游艇服务质量。
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游艇分类与定义第七条游艇分为以下几类:(一)私人游艇:指个人所有、用于私人休闲的游艇。
(二)俱乐部游艇:指由游艇俱乐部拥有或租赁,供会员使用的游艇。
(三)商业游艇: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游艇租赁、游艇旅游等商业活动的游艇。
(四)公务游艇:指用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的游艇。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船舶:(一)船体长度在8米以上,不超过100米;(二)船体总吨位在400吨以下;(三)游艇船体材质为非金属或非合金。
第三章游艇登记与注册第九条游艇所有人应当在本市游艇管理部门办理游艇登记手续,取得游艇登记证书。
第十条游艇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游艇所有人身份证明;(二)游艇所有权证明;(三)游艇技术资料;(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游艇登记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游艇名称;(二)游艇所有人;(三)游艇类型;(四)游艇登记号;(五)游艇登记日期;(六)其他需要登记的内容。
第十二条游艇所有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游艇转让、抵押、报废等情形,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游艇航行与停泊第十四条游艇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游艇航行时,应当悬挂符合规定的国籍标志和船名号;(二)游艇航行时,应当保持安全距离,不得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三)游艇航行时,应当遵守航行规则,服从海事管理机构指挥;(四)游艇航行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航行安全。
游船码头安全设置规范(北京市)

ICS 93.140 P 67 备案号:26839-2010DB11市地方标准DB 11/ 666—2009北京游船码头安全设置规范Safety setting code for tourism boat wharf2009 - 12 - 12 发布2010 - 09 - 01 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 666—2009目次前言……Ⅱ引言……Ⅲ 1 2 3 4 5 6 7 8 9 10 范围…… 1 规范性引用文件……1 术语和定义...... 1 基本规定...... 2 码头选址...... 2 码头平面布置...... 3 助航设施...... 7 附属设施...... 7 消防、救生、电气设施...... 9 环境卫生要求 (10)参考文献 (11)IDB11/ 666—2009前言本标准4.5、4.7、4.8、5.5、7.3、8.1.1、8.4.2、9.1.2、9.2.4、10.1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洪波、邵春华、华军、熊柏松、张明、刘慧芳、孙云霞、王晓岩、张德茹、龙友、王玥葳。
IIDB11/ 666—2009引言北京市属于非水网地区。
由于历史原因,现有的游船码头没有纳入北京市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范畴,多为游船单位根据各自水域特点自行设计建造,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其结构设计、水域要求及设施配置远远达不到交通运输部部颁行业标准及相关国家标准,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游船码头的设计、建造是否达到相关技术标准,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交通运输部部颁现行标准主要是针对沿海、江河等通航水域靠泊大型船舶的码头,技术要求过高,很多方面不适合非水网地区,尤其不适合北京市封闭水域靠泊小型游船的码头。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加强水域游船安全管理的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二、开办游船业务,须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一)在市园林局直接管理的公园内开办的,由市园林局批准;
(二)在市水利局管理的水库等水域(禁驶游船的水源保护区除外)开办的,由市水利局批准;
(三)在其他水域,由水域管理单位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加强水域游船安全管理的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加强水域游船安全管理的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关于加强水域游船安全管理的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规章名称修改为:“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三)船只数量,由公安机关根据水域条件核定。不准超额。
(四)机动船(艇)驾驶人员,须经公安机关指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取得驾驶执照。禁止无照驾驶和酒后驾驶。
(五)游船活动水域须建有游船码头,码头高出船弦40厘米以上的,应设置稳固的台阶板。
(六)面积大的水域,须划定游船活动区。游船活动区与游泳区用明显标志隔开。游船活动区内禁止游泳。
五、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安全合格证,擅自经营游船业务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二)、(三)、(五)、(六)、(七)项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八)项规定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71231(颁布时间)
19980101(实施时间)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范本(2篇)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一、综述本规定旨在确保码头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码头运营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凡在码头内从事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责任分工1. 码头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码头内各岗位的安全工作。
2. 运输单位应负责管理和检查码头车辆的安全装备和运行状况,并提供相关证件。
3. 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关安全培训,保证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三、安全设施1. 码头应配备符合安全标准的消防设施,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维护。
2. 码头应设置明确的安全警示标示牌,包括火灾、溺水、坍塌等警示标志。
3. 码头应设立安全防护栏杆,确保工作人员和游客的安全。
四、安全行为1. 凡进入码头的人员,必须佩戴有效的身份证件,并接受安全检查。
2. 码头内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火源和烟草制品的使用和放置。
3. 严禁在码头范围内进行携带、贩卖和使用违禁物品,如毒品和爆炸品等。
4. 码头内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和随意涂写。
五、作业安全1. 进行装卸作业时,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装卸设备,保证作业的安全和高效。
2. 进行高空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帽、防护眼镜和安全带,确保人员的安全。
3. 严禁未经许可私自进入装卸区域或危险区域,不得触摸悬挂和移动的货物。
六、交通安全1. 码头内的车辆必须符合道路交通法规的要求,并定期进行技术检查和保养。
2. 在码头内行驶的车辆必须保持适当的速度,并礼让行人和其他车辆。
3. 严禁非相关人员未经许可操作码头内的车辆。
七、紧急应急1. 码头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紧急救援机制,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及时进行应急处理。
2. 码头内应设立紧急避难点,供紧急情况下的人员避难。
3. 发生火灾、溺水等紧急情况时,相关人员应迅速报警,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救援。
八、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将依法依规进行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于因违反安全规定而导致事故的,应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九、附则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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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3.140 P 67 备案号:26839-2010DB11市地方标准DB 11/ 666—2009北京游船码头安全设置规范Safety setting code for tourism boat wharf2009 - 12 - 12 发布2010 - 09 - 01 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 666—2009目次前言……Ⅱ引言……Ⅲ 1 2 3 4 5 6 7 8 9 10 范围…… 1 规范性引用文件……1 术语和定义...... 1 基本规定...... 2 码头选址...... 2 码头平面布置...... 3 助航设施...... 7 附属设施...... 7 消防、救生、电气设施...... 9 环境卫生要求 (10)参考文献 (11)IDB11/ 666—2009前言本标准4.5、4.7、4.8、5.5、7.3、8.1.1、8.4.2、9.1.2、9.2.4、10.1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洪波、邵春华、华军、熊柏松、张明、刘慧芳、孙云霞、王晓岩、张德茹、龙友、王玥葳。
IIDB11/ 666—2009引言北京市属于非水网地区。
由于历史原因,现有的游船码头没有纳入北京市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范畴,多为游船单位根据各自水域特点自行设计建造,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其结构设计、水域要求及设施配置远远达不到交通运输部部颁行业标准及相关国家标准,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游船码头的设计、建造是否达到相关技术标准,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交通运输部部颁现行标准主要是针对沿海、江河等通航水域靠泊大型船舶的码头,技术要求过高,很多方面不适合非水网地区,尤其不适合北京市封闭水域靠泊小型游船的码头。
为统一北京市水域游船码头安全设置的技术要求,规范北京市游船码头及码头附属设施的设计和管理,适应北京市水域游船码头的发展,提高码头的安全性、适用性和经济合理性,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和技术政策,特制定本规范。
游船码头设计和管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IIIDB11/ 666—2009游船码头安全设置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游船码头在码头选址、码头平面布置、助航设施、附属设施、消防、救生、电气设施和环境卫生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船舶停靠的游船码头的设计和管理,非机动船舶停靠的游船码头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JTJ 214 内河航道与港口水文规范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游船码头 tourism boat wharf 位于河、湖或水库沿岸,供船舶安全进出和停靠,用于上下游客的场所,含码头、回旋水域、港池和码头陆域。
3.2 码头 wharf;quay;pier 供船舶停靠、装卸货物或上下游客的建筑物。
3.3 回旋水域 turning basin 为船舶靠离码头、转头或改换航向而设的水域。
3.4 港池 basin 码头前供船舶靠离和进行游客上下船作业的水域。
3.5 浮码头 floating wharf;pontoon wharf 由趸船、支撑锚系设施、引桥及护岸等组成的码头。
1DB11/ 666—2009 3.6 斜坡式码头 sloping wharf 前沿临水面呈斜坡状的码头。
3.7 直立式码头 vertical-face wharf;quay wall 前沿靠船面为直立或近于直立的码头。
3.8 正常蓄水位 normal storage level;normal operational water level;normal pool level 指水库在正常运用情况下,允许为兴利蓄到的上限水位。
3.9 码头前沿设计水深 water depth in front of wharf 码头前沿在设计低水位时保证设计船型在满载吃水情况下安全停靠的水深。
3.10 水流横流crossflow 水流与船舶夹角≥45°时为横流。
3.11 水流顺流concurrent flow;parallel flow 水流与船舶夹角<45°时为顺流。
4 基本规定4.1 游船码头设计和管理应贯彻安全生产、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的方针,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防治污染。
4.2 游船码头设计应与河流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景区总体规划相协调。
改建或扩建工程应重视对现有码头的技术改造。
4.3 游船码头设计应具备可靠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等资料。
改建或扩建码头工程还应具备码头现状及运行情况等资料。
4.4 游船码头结构宜采用斜坡式码头和浮码头。
受条件限制的可采用直立式码头,直立式码头的竖向临水面应为平面,不应有倒坎。
4.5 游船码头应设置安全标志。
码头入口处应设置游客上下码头安全须知标志。
游船码头应设置防滑、消防和救生设备等防护安全设施。
4.6 应对浮码头的设置区域、用途以及可能影响通航的条件进行评估。
浮码头设施应检验合格。
4.7 风力等级大于 4 级(5.5 m/s~7.9 m/s)时不应作业。
4.8 距离枢纽排洪口 1000m 以内的游船码头,在泄水期间不应作业。
5 码头选址2DB11/ 666—2009 5.1 游船码头选址应结合自然、社会、营运和建设等条件进行论证确定。
5.2 游船码头应选在交通便利、河岸稳定少变、水流平顺、水深适当、水域面积足够且具备船舶安全营运条件的水域建设,并应考虑气象因素的影响。
5.3 游船码头的设置地点不应影响该航段船舶正常航行安全,不应恶化通航环境和通航条件。
5.4 游船码头选址应考虑取水口和排水口处水流条件的影响。
码头与生活用水取水口的距离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
5.5 游船码头、锚地和趸船锚位不应布置在水下管线限制范围以内。
游船码头、锚地与桥梁、渡槽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 1 的规定。
表1 建构筑物名称桥梁、渡槽指锚地边线至桥梁、渡槽边线的净距。
注2:L 为码头设计船型的实际长度(m)。
注3:一孔跨过通航水域的桥梁或渡槽,不受上表限制。
码头、锚地与桥梁、渡槽的安全距离码头、锚地在上游 4L 码头、锚地在下游 2L注1:码头与桥梁、渡槽的安全距离系指码头设计船舶至桥梁、渡槽边线的净距;锚地与桥梁、渡槽的安全距离系6码头平面布置一般规定6.16.1.1 游船码头应根据客运量、自然条件、安全和环境保护等因素合理布置。
6.1.2 在布置游船码头时应考虑风向和水流流向的影响。
6.1.3 游船码头总平面设计应在旅游区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码头规模,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合理布置码头水域和陆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游船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回旋水域和进港航道等水域,可根据具体情况组合设置或单独设置。
水域布置应满足船舶安全靠离码头、游人安全上下船、转头和锚泊等要求;b) 游船码头的长度、泊位水深、航道水深以及周围通航条件应满足靠泊船舶的总长、总宽、满载吃水尺度要求以及船舶靠离码头、回转等操作的需要; c) 顺岸式码头的前沿线宜利用天然水深,沿水流方向和自然地形等高线布置; d) 码头陆域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应根据游人上下船方式、自然条件、安全、卫生、环保、防洪、土石方工程量和节约用地等因素合理确定; e) 码头陆域应按功能分区布置,功能区内部布置应紧凑、合理,功能区之间应相互协调。
6.1.4 改建或扩建游船码头的总平面设计应与原有码头相协调,充分、合理地利用原有设施,并应考虑减少建设过程中对原有码头运营的影响。
6.2 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和船舶回旋水域6.2.1 码头前沿停泊水域不应占用主航道,其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a) 水流平缓河段的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度可取 2 倍设计船型宽度。
b) 在同一泊位并靠多艘船舶时,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度可取并靠船舶总宽度加 1 倍设计船型宽度,计算时,并靠船舶应按设计船型考虑。
6.2.2 顺岸码头端部泊位的水域底边线与码头前沿线的夹角宜为 30°~45°,如图 1。
3DB11/ 666—2009图1顺岸码头端部泊位的水域底边线与码头前沿线夹角示意图6.2.3 船舶回旋水域的布置与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船舶回旋水域宜布置在码头附近,且应有足够的水深和水域面积; b) 船舶回旋水域可占用航行水域,当船舶回旋水域占用航行水域时应保证航行安全; c) 船舶回旋水域沿水流方向的长度不宜小于船舶长度的2.5 倍,流速大于 1.0m/s 时,回旋水域长度可适当加大,但不应大于船舶长度的 4 倍;回旋水域沿垂直水流方向的宽度不宜小于船舶长度的 1.5 倍,当船舶为单舵时,回旋水域宽度不应小于船舶长度的 2.5 倍。
6.3 泊位长度和码头长度6.3.1 码头泊位长度应满足船舶安全靠离、系缆和游客上下船的要求。
6.3.2 机动船码头长度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a) 独立布置的单个泊位的泊位长度(见图 2)可按下式计算:Lb=L+2d 式中: Lb——泊位长度,单位为米(m); L——设计船型长度,单位为米(m);d——泊位富裕长度,单位为米(m)。
图2b)单个泊位长度示意图在同一码头前沿线连续布置多个泊位的泊位长度(见图 3)可按下列公式计算:Lb1=L+1.5d Lb2=L+d 式中: Lb1 ——端部泊位长度,单位为米(m); Lb2 ——中间泊位长度,单位为米(m); L ——设计船型长度,单位为米(m); d ——泊位富裕长度,单位为米(m)。
4DB11/ 666—2009图3 6.3.3连续布置多个泊位的泊位长度示意图机动船泊位富裕长度应按表 2 取值。
表2 设计船型长度 L(m)普通泊位的富裕长度L≤5 ≤1.5 ≤3 5<L≤20 3 5 20<L≤40 5 8 40<L≤85 8~10 9~15富裕长度 d (m)直立式码头斜坡或浮式码头注:相邻两泊位船型不同时,d值按较大船型选取。
6.3.4 机动船码头前沿线布置成折线或与护岸相交,转折处的泊位富裕长度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a) 两码头前沿线成折线相交时(见图 4),其转折处富裕长度 d0 可按表 3 确定;表 3 转折处夹角θ富裕长度 d0(m) 码头前沿线相交转折处的富裕长度 d0 120°<θ≤150° 0.7d θ>150° 0.5d90°≤θ≤120°(1.5~1.0)d注1:d 为泊位富裕长度,按第 6.3.3 条确定;注2:θ角小于 120°时,d0 不得小于设计船型宽度;θ角小于 90°时,d0 应适当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