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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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府办〔2017〕9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府办〔2017〕9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府办〔2017〕9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韶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30日韶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抓好全市危险化学品领域的整治工作,巩固近年来我市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成果,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落实市委十一届第136次和145次常委会议精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法治,明晰责任,严格监管,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行动方案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行动方案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25•【字号】韶府办发函〔2024〕56号•【施行日期】2024.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信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25日韶关市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行动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市委“363”工作安排,抢抓政策机遇,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主要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系统谋划、协同推进,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创新驱动、提质增效,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聚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升资源安全保障能力、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全面加强废弃物精细管理、有效回收、高效利用,加快构建覆盖全面、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厚植高质量发展绿色低碳根基,奋力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

到2026年,覆盖各领域、各环节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基本建立,主要废弃物循环利用取得积极进展,“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全面达标。

尾矿、冶炼渣等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年综合利用率达到70%左右,工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2%左右,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40%左右,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0%左右,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65%左右。

报废汽车年规范回收拆解量2万辆左右,二手车年交易量超6万辆,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回收利用水平不断提高。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韶关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韶关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韶关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29•【字号】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韶关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已经2017年7月26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殷焕明2017年9月29日韶关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和《韶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组织起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立法权限制定并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和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并负责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组织起草或者直接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

主要承担下列工作:(一)起草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和政府规章的年度计划草案;(二)组织实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年度立法计划中确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起草的项目、市政府规章年度制定计划;(三)组织起草或者直接起草规范市人民政府共同行政行为以及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或者其他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四)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政府规章送审稿,并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五)承办政府规章的解释、备案和汇编等工作;(六)组织翻译、审定、编辑政府规章英文版本;(七)督促、指导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拟定工作;(八)承办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有关的其他工作。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25•【字号】韶府〔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现将《韶关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改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2024年4月25日韶关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高质量发展大局作出的重大部署。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市委“363”工作安排,抢抓政策机遇,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结合韶关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坚持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坚持标准引领、有序提升,结合“百千万工程”、制造业当家和绿美韶关生态建设等重点工作,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新一轮消费品以旧换新、全链条废弃物循环利用、标准引领等四大行动,全方位兑现放大政策红利,进一步释放投资消费潜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韶关市高质量发展。

到2027年,工业、能源、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5%;报废汽车年规范回收拆解量2万辆左右,二手车年交易量超6万辆,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回收利用水平不断提高。

韶关市环境保护规划纲要

韶关市环境保护规划纲要

韶关市环境保护规划纲要( 2006-2020 )《韶关市环境保护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名单:组长:郑振涛(韶关市人民政府市长)副组长:杨小明(韶关市人大副主任)尚伟(韶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张剑鸣(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所长)成员:王青西(韶关市人民政府)李德军(韶关市人民政府)李步雄(市人大城建环资工委) 胡书臣(韶关市环保局)李维员(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刘德泉(韶关市经贸局)林嘉(韶关市财政局)吴振华(韶关市建设局)李卫中(韶关市农业局)聂云祥(韶关市国土资源局)马水源(韶关市水利局)罗育平(韶关市林业局)周伟源(韶关市城市管理局)梁韶灵(韶关市城乡规划局)王晓梅(韶关市旅游局)潘萌(韶关市统计局)廖朝国(韶关市卫生局)何超常(韶关市法制局)王功荣(韶关市交通局)谢祥腾(韶关市委政策研究室)沈学柏(韶关市公路局)吴生祥(粤北工业开发区)刘卫东(浈江区人民政府)张中坚(武江区人民政府)吴春腾(曲江区人民政府)李安平(乐昌市人民政府)许志新(南雄市人民政府)吴玉环(仁化县人民政府)许红(始兴县人民政府)朱余旺(翁源县人民政府)范秀燎(新丰县人民政府)邓建华(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李德军(韶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胡书臣(韶关市环保局局长)韩保新(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张彬(韶关市环保局副局长)《韶关市环境保护规划》顾问组:总顾问:李子森(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总工程师)顾问:温琰茂(中山大学环境与工程学院、教授、博导)吴兑(中国气象局广州热带海洋气象研究所、首席科学家、研究员)黄国锋(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博士、高工)胡勇有(华南理工大学造纸与环境工程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韶关市环境保护规划》编写组主要成员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韩保新(研究员、副所长)李华(高级工程师)杨育青(研究员、室主任)李照勇(高级工程师、室主任)张恒军(工程师)何向红(研究员、中心副主任)郑伟(高级工程师)桑燕红(工程师、博士)郭梅(工程师、博士)刘伟民(工程师)孙娟(工程师、博士)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张彬(高工、副局长)向建成(高工、科长)邓向荣(高工、副所长)杨余宝(工程师)胡文伟(副科长)招文锐(高工、站长)目录前言 (1)一、现状与发展压力 (1)(一)发展现状 (1)1. 山区资源型经济一枝独秀 (1)2. 环保责任得到强化,环保基础设施得到加强 (2)3. 构筑了重要的生态屏障 (2)4. 工业污染防治成效明显 (3)5. 环境质量总体良好 (4)(二)存在问题 (4)1. 地区协调发展失衡,可持续发展能力削弱 (4)2. 环境建设任务严峻,局部生态环境退化趋势加剧 (5)3. 环境管理建设任重道远 (8)(三)未来的压力 (9)1. 发展引起的环保压力剧增 (9)2. 迫切需要产业升级改造和发展新型主导产业 (10)3. 资源优势逐渐减弱 (10)4. 土地利用及相关规划对开发建设的约束力不强 (10)二、总体目标 (11)(一)指导思想 (11)(二)基本原则 (11)(三)基准年 (12)(四)规划目标 (12)三、主要规划任务 (15)(一)分类控制,保障环境安全,提升服务功能 (15)1. 构建区域生态功能区划与格局 (15)2. 以“三区”划分实施分类控制 (18)(二)环境功能分区,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环境目标 (21)1. 水环境功能区划与控制目标 (21)2. 大气环境功能区划与质量控制 (28)3. 声环境功能区划与质量控制 (28)(三)全面推进污染控制,确保环境质量改善 (36)1. 推进水污染综合整治 (36)2. 强化大气污染防治 (44)3. 完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49)4. 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53)5. 落实声环境污染综合防治 (58)(四)加强生态化系统建设,实现生态安全 (59)1. 建设区域自然保护体系 (59)2. 加强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 (62)3. 强化水土流失生态保护 (63)4. 完善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 (64)5. 加强农业(农村)生态化建设 (67)6. 大力发展生态旅游 (70)7. 矿区生态环境保护 (71)(五)发展循环经济,培育生态文明 (73)1. 实施比较发展战略, 实现经济要素结构升级 (73)2. 调整产业结构,构建生态工业体系 (73)3. 从环境资源禀赋出发,合理调整产业布局 (78)4. 倡导可持续消费,培育绿色生态文明 (82)四、实施保障措施 (83)(一)完善政策机制,强化环境管理 (83)(二)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管理水平 (85)(三)健全投资体系,完善经济政策 (88)(四)以科技创新,支撑跨越式发展 (90)(五)加大环保投入,落实重点工程 (91)附图:附图1-1-1韶关市行政区划图附图1-1-2韶关市水系及流域分布图附图3-1-1 韶关市生态功能区划方案附图3-1-2 韶关市严格控制区、有限开发区和引导利用区附图3-2-1 韶关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附图3-3-1 韶关市污水处理厂及固体废物处理场规划附图3-4-1 韶关市自然保护区现状及规划附图3-4-2 韶关市主要饮用水库集水区及水源涵养区附图3-4-3 韶关市规划新建森林公园附图3-4-4 韶关市绿色通道建设工程规划前言韶关像一颗璀璨的明珠楔落在粤湘赣三省交汇处,其地理位置优越、资源丰富、历史悠久、文化古老、源远流长,从古至今都是华南沿海地区连接长江、黄河流域最重要的陆路通道,为广东省老重工业基地,中国山水名城和珠江三角洲重要生态屏障。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范文(3篇)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范文(3篇)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范文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____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项目部、市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方案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本项目部从事建筑过程中,拆除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一条任何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条操作人员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项目部指定地点,由项目部统一处理。

第三条项目部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方案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条项目部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五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方案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应对建筑垃圾中的许多废弃物经分拣、剔除或粉碎后,大多是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的,如废钢筋、废铁丝、废电线和各种废钢配件等金属,经分拣、集中、重新回炉后,可以再加工制造成各种规格的钢材;废竹木材则可以用于制造人造木材;砖、石、混凝土等废料经破碎后,可以代砂,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打混凝土垫层等,还可以用于制作砌块、铺道砖、花格砖等建材制品。

第八条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方案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九条任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第十条各班组或个人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项目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韶关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暂行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韶关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暂行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韶关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韶关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月18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徐建华二○○五年三月十六日韶关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韶关市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韶关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规划、国土、建设、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韶关市城市管理局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韶关市城市管理局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二)审核建筑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审核批准渣土运输单位。

(三)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

(四)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

(五)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

(六)配合有关方面,培育、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市场的发展。

(七)统一印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有关证件和单据。

第五条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持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证等有关资料向韶关市城市管理局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及消纳处置场地,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韶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韶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韶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韶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2月8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1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市长陈少荣2021年4月9日韶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高质量粤北生态屏障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相关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坚持政府推动、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统筹协调机制,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落实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保障措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提供相应保障。

镇、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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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现把《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情况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依据近年来,随着韶关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垃圾日益成为韶关城市管理的难点问题。

当前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规范和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建筑垃圾排放、消纳与利用法规制度不健全,执法依据不足。

二是各类建设工程、拆除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不规范,建筑垃圾分类不到位、清运不及时,亟待整治。

三是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措施不完善,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超载超速、沿途抛洒、偷倒乱倒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由于运输建筑垃圾车辆抛洒现象严重,造成市区多条道路扬尘污染,给广大市民出行带来不便,因道路污染引发的群众投诉明显增多,影响到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

四是建筑垃圾监管部分环节缺失,执法信息共享程度不高、管控合力不强、管理效果不佳。

五是已有的《韶关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调整范围有限,调整手段简单,法律效力弱,权威性不足,不能满足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行政执法的需要。

六是在我市机构改革中,已将原城市综合管理局与原住建局合并,成立新的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局,原来各自的职责、权能也随之需要重新调整。

2014年9月,我市成立了“市区渣土管理临时办公室”(渣土办),从公安、城管、交通、住建及浈江区、武江区政府各抽调部分工作人员,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加强对建筑工程渣土运输的管理。

两年多来,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与中央对大气污染整治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急需从法规层面规范我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在当前我市大力创建“文明城市”和“粤北生态环境特别保护区”的背景下,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提高韶关城市宜居水平,增强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的权威性,制定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很有必要。

《条例》制定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条例》依据的法律法规。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条例》参照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包括:住建部《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韶关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韶关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韶关市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通知》等。

3.《条例》借鉴的外地地方性法规、规章。

包括但不限于:《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安庆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荆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共七章六十七条。

在遵循上位法精神的前提下,结合韶关近年来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中积累的有益经验和做法,《条例》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处置环节、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考虑到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各环节的特点和管理的重点不尽相同,因此《条例》设置为“总则、建筑垃圾排放、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垃圾消纳与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韶关地方特色。

《条例》基本内容如下:第1—12条,第一章,总则。

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机制、协调机制、处置证制度、处置证办理、收费制度等基础性内容。

第13—20条,第二章,建筑垃圾排放。

规定了建筑垃圾分类、排放申请、材料审核、建设工地管理、拆除工地管理、道路施工与抢险救灾垃圾处理、装饰装修垃圾处理等事项。

第21—29条,第三章,建筑垃圾运输。

规定了公司化管理、运输企业资质、运输车辆资质、运输驾驶员资格、运输企业设立申请、材料审核、车辆运输规定、施工场地出入口管理等内容。

第30—37条,第四章,建筑垃圾消纳与利用。

规定了消纳利用场所建设申请、禁止消纳区域、消纳利用场所建设规范、消纳利用场所终止、综合利用、建筑垃圾回填、鼓励措施等内容。

第38—46条,第五章,监督管理。

规定了建筑垃圾处置的有效期、变更登记、执法联动机制、监督检查、信息共享平台、共享信息提供、代履行、信用管理等事项。

第47—65条,第六章,法律责任。

本部分详细规定了非法处置责任、垃圾混同和随意倾倒、填埋责任、垃圾分类责任、建设工地责任、道路施工责任、拆除工程责任、装饰装修责任、运输车辆责任、驾驶人员责任、企业运输责任、出入口管理责任、违禁消纳责任、消纳场所责任、消纳场所擅自关闭、拒绝消纳责任、垃圾违法回填责任、变更登记责任、生态修复责任,以及公务人员责任等。

第66—67条,第七章,附则。

规定了参照适用情况、实施日期等内容。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为了明确适用范围,使概念清晰明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市、镇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与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市、镇。

”考虑到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和城市生活的多样化,部分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独立的工矿区也会像城市一样集中产生建筑垃圾,所以《条例》在第七章“附则”中规定:“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独立的工矿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二)关于《条例》的基本原则关于基本原则,《条例》第四条规定:“建筑垃圾管理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以及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这里需要说明的有以下三点:第一,关于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下移执法重心,实施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和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

为贯彻实施中央文件精神,结合韶关市行政体制改革的实际,《条例》第五条规定:“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的指导、监督、考核与管理工作;各县、区和南雄市、乐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环保、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

另外,在《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等条款中均体现了条块结合、属地管理、执法重心下移的原则。

第二,关于“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该原则是国家近年来众多环境法律法规所确立的一项原则,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因而本《条例》予以采用。

第三,关于“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该原则是环境保护法“损害担责”原则在建筑垃圾管理中的体现,应当予以遵循。

《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以及第六章法律责任的设置,均反映了这一原则。

(三)关于建筑垃圾处置证制度建立从排放环节到消纳利用环节体系化的处置证制度,是本《条例》的一大特色。

《条例》第七条规定:“在韶关行政区域内排放建筑垃圾,应当持有《韶关市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证》;运输建筑垃圾,应当持有《韶关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消纳、填埋、利用建筑垃圾,应当持有《韶关市建筑垃圾消纳利用处置证》。

”这样从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证到运输处置证再到消纳利用处置证,就构成一个完整的处置证管理体系。

当然,也可以设计一个统一的《韶关市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与利用)处置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情况授权其享有相应的处置项目和处置权力。

(四)关于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建筑垃圾不仅仅用于填埋,对可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对其积极加以分类、回收、利用,既是本《条例》“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的体现,也是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更是建设韶关“粤北生态环境特别保护区”的需要。

为此,《条例》设置了多个条款,体现了鼓励对建筑垃圾加以综合利用的内容,如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等均反映了这一精神。

(五)关于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资质、资格近年来,我市对建筑垃圾运输环节的管理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制定了《韶关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韶关市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资质、资格有了十分详细的规定,社会各界已较为熟知。

为保持制度的连续性,实现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条例》第三章吸纳了我市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具体规定了运输企业资质、运输车辆资质、运输驾驶员资格、车辆运输规定等内容,便于该《条例》的贯彻实施,也具有较强的地方特色。

(六)关于监督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全市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监督管理信息互通共享,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这既有助于实现对全市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与利用的全过程管理,也有助于将各部门的力量汇集起来形成合力,形成部门间建筑垃圾管理的“无缝对接”。

同时,《条例》第四十六条还规定了对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和黑名单制度,规定将其不良信用信息接入全市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共享平台,这对规范全市的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促进建筑垃圾行业的良性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七)关于法律责任如何设置科学、合理、有效的法律责任是地方立法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法律责任设置不当,要么因责任设置过轻导致立法条款的虚置,使之形同具文,不具有影响力和权威性;要么因责任设置过重导致重刑主义思想泛滥,致使民怨载道,影响立法机关和政府形象,同样也会失去地方立法的生命力。

为规范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遏制建筑垃圾处置中的不规范、不合法行为,建设宜居韶关,促进“文明城市”和“粤北生态环境特别保护区”建设,《条例》在第六章通过十八个条款,详细规定了违反《条例》的各种法律责任,其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改正、暂扣机动车、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吊销建筑垃圾处置证、责令修复生态环境、纳入黑名单,以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可谓因事制宜、因人而异、种类丰富、轻重适宜,这对规范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现《条例》的可操作性、权威性,无疑具有重要作用。

(八)关于立法的生态环境保护功能建筑垃圾处置与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密切相关,其处置过程往往伴随着固体废物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和水污染;建筑垃圾填埋不当,还会造成土壤污染;消纳场建设、管理不当,还可能造成山体滑坡灾害事故,危害巨大。

因此,对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行为进行立法,必须切实发挥其环境保护功能,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条例》在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立法的环境保护作用,将环境保护思想贯穿到建筑垃圾排放、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垃圾消纳与利用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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