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和承诺的撤回与撤销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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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案例分析

关于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案例分析

‎‎‎‎关于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案例分析‎(1‎)撤回:‎要约‎发出之后,‎但在发生法‎律效力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但‎在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下‎列情形不得‎撤销:‎ a.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 [案例‎]学校应‎否承担责任‎?某市三‎中因准备建‎立电脑室,‎需购买10‎0台电脑,‎便向电脑公‎司甲发出传‎真,要求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100台电‎脑,并要求‎甲在半个月‎内送货上门‎。

传真发出‎后,学校收‎到了乙电脑‎公司的广告‎,其价格比‎甲公司的价‎格低5%并‎且能马上送‎货上门。

于‎是,学校立‎即要求乙电‎脑公司送货‎上门。

收货‎后,学校想‎起自己曾经‎答应过购买‎甲公司的电‎脑,便立即‎打电话联系‎退货。

因电‎话没有打通‎,便派专人‎到甲公司联‎系退货事宜‎。

学校派出‎的刚走,甲‎公司发来一‎传真,称同‎意学校意见‎,半个月内‎按时送货。

‎学校派出的‎人到甲公司‎后,甲公司‎的人表示不‎能退货。

半‎个月后,甲‎公司的货送‎到学校,可‎是学校拒收‎货物。

于是‎甲电脑公司‎提起诉讼。

‎‎律师评析:‎‎三中向电脑‎公司甲发出‎的传真属于‎要约,甲公‎司发来的传‎真属于承诺‎,本案的要‎约和承诺均‎已生效,合‎同已经成立‎,三中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

‎【法‎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承诺书的撤销与撤回

承诺书的撤销与撤回

承诺书的撤销与撤回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写下这封信是为了正式撤销并撤回我之前所签署的承诺书。

经过深思熟虑和谨慎考虑之后,我认识到这次承诺的不恰当性以及对于我个人和相关方面的负面影响。

因此,我想要废止这份承诺书,并立即停止相关活动。

在此声明,我明确且坚决地撤销并撤回之前所签署的承诺书。

我认识到这样的决定需要承担一定的后果,但我愿意承担这些后果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我理解,承诺书的签署代表着对所承诺事项的认可和接受责任。

在签署之初,我曾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诺会遵守全部约定。

然而,随着情况的变化以及我对相关事宜的重新评估,我现在意识到原承诺的不合理性和不可行性。

在此声明中,我郑重承诺不会再对之前提到的事项承担任何义务、责任或行动。

我将积极主动地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在任何相关方面不再有承诺书所规定的责任或限制。

我希望在此声明之后,您能理解我的决定并予以支持。

同时,我将承担由撤销和撤回承诺带来的后果并配合相关方面启动的程序,以确保所有事宜得到妥善解决。

再次对我此前提交的承诺书和其中所包含的义务向您表达我的诚挚歉意。

我对我过去的行为深感后悔,并会努力通过其他方式弥补由此带来的影响。

感谢您对我的理解和支持。

我会尽快与相关方面取得联系,以确保该承诺书的撤销手续得到及时处理。

再次向您表示衷心的歉意。

谨上,
[您的姓名]。

要约生效及撤销、撤回的案例及学理解析(吴兆祥)

要约生效及撤销、撤回的案例及学理解析(吴兆祥)

要约生效及撤销、撤回的案例及学理解析吴兆祥上传时间:2002-10-9一、案例(一)案情原告于3月25日通过其代理人向被告发出一个书面要约,请求以30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位于甲市长河路34号的一幢两层楼房。

3月29日,被告通过其代理人向在原告发出一个书面的反要约,要约中声称被告愿意以450万元的价格将其同一楼房出卖给原告,并要求原告在4月3日之前作出答复。

反要约文件中一供原告予以承诺的栏目,说明只要在此处签名,则视为承诺。

原告于4月2日在该承诺栏目中签署,并向被告的代理人发出。

被告的代理人于4月3日上午收到该承诺时,告诉原告被告已经决定不再出售其楼房了。

(二)对本案的不同处理意见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了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是一份反要约,该要约是一份规定有承诺期限的要约,在该承诺期限内,受要约人承诺有效,于承诺送达被告时合同成立。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的反要约,规定了承诺的期限,但被告在承诺到达其之前已经撤回了该要约,所以合同未成立。

我们认为,被告所发出的反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所以该要约已经生效,所以被告已经不可能撤回该要约了。

所以被告如果不愿意与原告订立合同,则只能撤销要约。

合同法第18条对要约人的撤销权有明确的规定。

本案中,被告的反要约中明确规定,受要约人应当在4月3日之前作出答复,也就是说,该要约规定了明确的承诺期限。

在承诺期限届满之前,也就是在4月3日之前,原告已经在反要约上承诺栏中签署,并发送给被告的代理人。

在4月3日,被告的代理人收到承诺后,才告知原告,被告已经不愿意再出卖其楼房了,该行为视为要约撤销行为。

但此时,承诺已经到达被告的代理人,也即认为已经到达被告本人,被告在承诺到达后才通知撤销要约,已经不能产生撤销要约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第18条明确规定,要约的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并且,《合同法》第19条规定明确规定,规定有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

文律师解读《民法典》(一百零七)合同的订立

文律师解读《民法典》(一百零七)合同的订立

⽂律师解读《民法典》(⼀百零七)合同的订⽴《民法典》第四百七⼗五条:“要约可以撤回。

要约的撤回适⽤本法第⼀百四⼗⼀条的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要约撤回的规定。

⼀、与《合同法》有关条⽂的对⽐第141 条规定来源于《合同法》第17 条。

该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

”将两条进⾏对⽐,可知第141 条规定是从《合同法》第17 条规定提炼出来的,《合同法》第17 条规范的是合同的要约⾏为,⽽第141 条规范的是民事法律⾏为中所有意思表⽰的撤回,⽽不限于要约,但原理⼀致,没有区别。

⼆、意思表⽰的撤回的含义及原理意思表⽰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作出之后、发⽣法律效⼒之前,意思表⽰的⾏为⼈欲使该意思表⽰不发⽣效⼒⽽作出的撤回其意思表⽰的⾏为。

之所以允许⾏为⼈撤回其意思表⽰,是因为意思表⽰在⽣效前,对相对⼈不发⽣任何影响,对交易秩序也不会产⽣任何影响。

既然如此,为了保障⾏为⼈的意思表⽰⾃由,⾃⽆不允许⾏为⼈撤回的道理。

故第141 条规定,⾏为⼈可以撤回意思表⽰。

三、意思表⽰的撤回的条件意思表⽰可以撤回,但是应当具备⼀定的条件,即不能对相对⼈造成影响。

具体来说,就是撤回意思表⽰的通知必须在意思表⽰到达相对⼈之前或者与意思表⽰同时到达相对⼈。

如果意思表⽰到达相对⼈之后,其巳经发⽣法律效⼒,则不能撤回。

意思表⽰的撤回,不会发⽣在以对话⽅式作出意思表⽰的场合,因为在该场合,意思表⽰作出的同时,相对⼈就已经同步知道其内容,意思表⽰就巳经⽣效,所以没有撤回的余地。

意思表⽰的撤回,只能发⽣在有相对⼈时⾏为⼈以⾮对话⽅式作出意思表⽰的场合,因为这时意思表⽰的⽣效时间,是到达相对⼈的时间,从⾏为⼈作出意思表⽰,到意思表⽰到达相对⼈,期间可能有⼀定的间隔,也就是说期间有⼀个时间差,如⾏为⼈通过信件向相对⼈发出意思表⽰,如⾏为⼈想撤回其意思表⽰,就可以通过传真、邮件、电话等⽐信件先到达相对⼈或者同时到达相对⼈的⽅式撤回其意思表⽰。

撤销和撤回

撤销和撤回

撤销和撤回导读:要约在民法典中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是二者的发生时间不同、导致的法律效力不同、生效的时间也不同。

其法律后果是导致要约失效,撤销的条件是发出撤销的通知,且通知必须在相对人作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到达相对人。

一、要约在民法典中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是什么要约在民法典中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是:1.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2.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

而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3.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不一定发生效力。

二、要约撤销的法律后果在要约生效后,相对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反悔,其方法是撤销要约,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该要约的失效。

撤销要约有三个条件:1.发出撤销的通知;2.撤销的通知须于相对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到达相对人;3.要约属于可撤销的要约。

提醒您,三种要约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出了准备工作。

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正确的是什么要约正确发生的撤回时间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

要约的撤法第一百四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条【意思表示的撤回】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四百七十七条【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承诺书的撤销条件

承诺书的撤销条件

承诺书的撤销条件承诺书是一种法律文书,用于表示个人或组织对某种事情作出的明确承诺,并要求其遵守。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需要撤销承诺书,以免承担由该承诺所带来的责任。

本文将探讨承诺书的撤销条件和相关法律要求。

一、自愿撤销承诺书的撤销通常应为自愿行为,即撤销方必须出于自愿意愿,而非被迫或受到其他不正当影响。

如果撤销被认为是受到威胁、欺诈或伪造等因素的影响,撤销将会被视为无效。

二、书面申请撤销承诺书通常需要经过书面申请,以确保撤销行为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可靠性。

申请应明确说明撤销的原因和意愿,同时附带相关证明文件和必要的身份证明。

三、双方协商承诺书的撤销通常需要经过双方的协商和一致同意。

在确定撤销条件时,双方应充分考虑各自的权益和存在的约束。

协商过程应透明公正,并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生效条件承诺书的撤销可能会受到生效条件的限制。

这意味着撤销条件仅在满足特定条件或事件发生后生效。

例如,当事人可能规定,承诺书仅在某一特定事件发生后才可以撤销,或需要达到一定的时间期限才有效。

五、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国家法律对承诺书的撤销设立了特定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并按照合法程序申请和执行撤销。

法律规定可能包括特定的撤销程序、申请材料和其他必要的步骤。

总结承诺书的撤销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受到法律约束。

当事人在撤销时需要自愿行事,并遵守相关的法律要求和程序。

此外,撤销条件可能会受到生效条件和法律规定的制约。

在任何情况下,当事人应当谨慎对待承诺书的撤销,并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介绍,具体的承诺书的撤销条件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您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如何区分要约邀请要约承诺

如何区分要约邀请要约承诺

如何区分要约邀请要约承诺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是合同法中⽐较重要的内容,所以理解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对合同法的应⽤有很⼤的帮助。

那么,如何区分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这⼀问题你知道吗?下⾯店铺⼩编将为⼤家详细说明,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区分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是指缔约⼀⽅以缔结合同为⽬的⽽向对⽅当事⼈作出的意思表⽰。

关于要约的形式,联合国的《电⼦商务⽰范法》第11条规定:除⾮当事⼈另有协议,合同要约及承诺均可以通过电⼦意思表⽰的⼿段来表⽰,并不得仅仅以使⽤电⼦意思表⽰为理由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执⾏性。

要约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的,也可以是默⽰的。

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项要约要发⽣法律效⼒,则必须具备特定的有效要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的特定⼈做出的意思表⽰。

2、要约必须具有订⽴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和完整。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向⾃⼰发出要约的意思表⽰。

在电⼦商务活动中,从事电⼦交易的商家在互联⽹上发布⼴告的⾏为到底应该视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在该问题上学界有不同的观点,⼀种观点认为是要约邀请,他们认为这些⼴告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发出的。

另⼀种观点认为是要约,因为这些⼴告所包含的内容是具体确定的,其包括了价格、规格、数量等完整的交易信息。

要约⼀旦做出就不能随意撤销或者是撤回,否则要约⼈必须承担Υ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时⽣效”。

由于电⼦交易均采取电⼦⽅式进⾏,要约的内容均表现为数字信息在⽹络上传播,往往要约在⾃⼰的计算机上按下确认键的同时对⽅计算机⼏乎同步收到要约的内容,这种技术改变了传统交易中的时间和地点观念,为了明确电⼦交易中何ν要约的到达标准,《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数据电⽂形式订⽴合同,收件⼈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的,该数据电⽂进⼊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δ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进⼊收件⼈的任何系统的⾸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电子商务合同中要约与承诺的法律规制

电子商务合同中要约与承诺的法律规制
约 的撤 回条 件 ,各 国法律 规 定有 所不 同。大 陆法 系国 家
而英美 法 系国 家则 将要 约视 为 当事 人所 作 的一种 许诺 。
英 国合 同 法学 者 认为 ,要 约 ,实际 上是 要 约人做 什 么事 规 定采 取 “ 到达 主 义 ” ,即电子 要 约在未 到 达受 要约 之 或 不 做 什 么 事 的 一 种 许 诺 。我 国 《合 同 法 》第 1 条 规 前 不具 有法 律 约束 力 ,只要 撤 回要 约的通 知 先于 或 同时 4 定 ,要 约是希 望 与他 人订 立合 同 的意 思表示 。发 出要 约 到 达受 要 约人 ,要 约就 可 以被 撤 回。英 美 法系 国家在 此
21承 诺 的 方 式 .
与 电子 要约的撤 回的原 理相 同,电子要 约的撤 销是完 全可能出现的 ;此 外 ,出于公平 立法的考虑 ,不应 当剥夺 电子商务合同要 约人 的撤销权 ,因此 ,法律应 当赋 予 电子 要约的发 出人以撤销权。
关 于这个 问题 ,我国现行 《 同法 》对要约的形 式未 着科学技术 的发展而 出现 的一种新 的缔约方式 ,与传 统的 合 作明确规 定 ,笔者 认为 ,加拿大 《 统一电子商务法 》的立 缔 约方 式相 比 ,电子商 务的改变也主 要在 于交 易的手段 , 法值得我 国借 鉴 ,我 国应通过订立特 别法明确 电子要 约形 从尊重合 同的原则 与维 护法律体系 的和谐 统一 出发 ,在 立 ★基金项 目:北京工业大学博士启动基金 项 目 “ 创新投融 资中的知识 产权评 估服务机制研 究” ;。北京 工业 大学知识 产
关 于要 约 的概 念 ,两大 法 系有 着 不 同的规 定 :在 大 陆 法 系国 家 ,将要 约视 为 当事人 订 立合 同 的意思 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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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和承诺的撤回与撤销是怎样
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有权取消承诺。

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取消,使其失去效力。

根据到达主义,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将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时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这就要求要约人是特定之人。

唯有如此,受要约人才能对之作出承诺,从而订立合同。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此点在合同法第14条第2项中已有规定,即要约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与之建立合同关系。

实践中,应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和其他情况判断要约人是否决定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从而订立合同。

然而,对于受要约人是否必须是特定的人,则有不同看法。

本书认为,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法律并不禁止要约向不特定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合同成立所必需的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

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使相对人难明其意。

三、要约与承诺的效力
1、要约效力。

竞买人的报价在没有更高竞买人报价之前对其具有拘朿力。

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要约的撤回及撤回的条件,拍买中的要约是否也可以撤回,拍买法未作规定,实务中的认识和理解不尽一致。

从立法上看要约的撤回是指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在要约没有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时,要约人有撤回要约的权利。

在拍卖的情况下拍卖人和竞买人之间是直接对话的意思表示,竞买人报价后立即到达受要约人即拍卖人,要约已经生效,对于生效的要约是不能撤回的。

要约只有在有更高竞买人报价之后才失其拘朿力。

同时拍卖中的要约与一般合同的要约也是有区别的。

一般合同的要约通常对受要约人即承诺人没有任何的拘朿力,拒绝承诺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而拍卖中的要约由于是受承诺人要约邀请的引诱而作出的,故竞买人的要约只要符合拍卖人要约邀请的条件,拍卖人应该承诺否则将承担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2、承诺效力。

我国拍卖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可见拍卖是一种要式买卖合同。

这里的要式是指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而不是指双方签订拍卖确认书。

实务中反映出的问题主要是拍卖人违反委托人的授权,例如竞买人的最高报价未达到保留价时,拍卖人本应停止拍卖,但是没有停止反而落槌承诺,在这种情况下拍卖人的落槌承诺并非无效,对于竞买人仍然是有效的,只是拍卖人违反了对委托人的承诺,对委托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实际卖价与保留价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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